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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宪法DE司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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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宪法DE司法化.doc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 目: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院(系): xxxxxxxx 专业年级: xxxxxxxxxxxx 姓 名: xxxxx 学 号: 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 xxx 2012年4月9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摘 要宪法司法化最初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是指当穷尽所有法律法规之后仍然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情况下,宪法可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且这种依据应该符合宪政精神。在我国,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仍是个陌生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孙志刚案件、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宪法司法化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入探讨,宪法司法化日益走进人们的身边。为了使宪法能真正的以实施,也为了它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进入司法程序势在必行。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司法审查  违宪审查On China 's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constitutionAbstract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first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development has become the world common practice. 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refers to the exhaustion of all laws and regulations still cannot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ases, can enter the judicial process, as the judges to judge the legal basis of the case and the evidence should accord with the spirit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but did not enter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still a strange concep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Sun Zhigang case, Qi Yuling v. Chen Xiaoqi, infringement of right educational right and a series of cases arise, 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the practical realm of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increasingly into people. In order to make the constitution will be true to the implementation, but also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the constitution into the judicial process be imperative.Key Words: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judicial review, judicial review目 录PINGDINGSHAN UNIVERSITY1一、宪法司法化的起源1二、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和类型1(一)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1(二)宪法司法化的类型2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3(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必然要求3(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3(三)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4四、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5五、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7(一)公民民主意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7(二)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误解7(三)制度上的缺陷8六、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一些建议9(一)要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就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9(二)党应该在司法化的进程中起推动作用9(三)应该提高广大民众的民主与宪政意识9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一、宪法司法化的起源 宪法司法化并不是随着法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它也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宪政的必然产物。宪法司法化最初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其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地法律无效”。该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使美国的宪法一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得宪法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宪法可以直接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从而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二、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和类型(一)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关于“宪法司法化”,有学者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或“宪法的可适用性”,其主要内涵是指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宪法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上的规定,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宪法司法化指是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依据宪法作出判决,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司法适用,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公民权利被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的即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最根本的保障,如果宪法不能发挥这一根本作用,那么它的存在将成为一纸空文、毫无意义。(二)宪法司法化的类型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宪法司法化模式构造大体有美国普通法院型、法国宪法委员会型和德国宪法法院型三种。在美国,无论是其宪法诉讼机制的产生还是从宪法诉讼的早期运作来看,它都是本着解决宪法冲突,维护宪法秩序而设计和存在的。虽然美国宪法1803年通过审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了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此开创了被一些学者认为的宪法司法适用的先河。法国则采取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以此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机关,并积极介入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之中,通过有影响力的案件审判,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而德国、奥地利等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宪法问题则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处理裁决。这些宪法法院相对独立,对涉及宪法权利问题的案件享有垄断性的管辖权,受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公民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可以这样说,无论是美国型宪法诉讼还是法、德等国宪法法院(委员会)型的宪法司法化,都在维护本国宪法秩序,保障宪法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事实证明,宪法司法化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并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提出党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的统一,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很难想象,在我们这样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对宪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口号和学习上,而不能让宪法进入司法程序,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规定的内容在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那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就会失去根本的法律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治进程也会因此受到损害。(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伟大导师列宁说过一句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这是宪法精神的根本和核心所在。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基于公民人权保障的需要,宪法这个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其调整范围也大为扩展,呈现日益适用于调整私法关系的趋势,很多情况下还能直接引用到调整私人间的争议上来。“宪法规范的潜在效力在任何场合下都是不能完全忽视的”或者说“宪法规范至少应在那些实质性的宪法价值受侵害的纠纷中间接的发挥效力。”5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更多表现在私法领域。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修正中,在第三十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充分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重视,也是这次宪法修正中一个耀眼的亮点,并与当代国际宪法发展演变趋势相接轨。我们强调宪法具有私法的特性,就是要使宪法能用之于百姓,施之于法院,从而更贴近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只有当普通百姓在自己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并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也能拿起宪法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宪法的最高权威才能树立,宪法也才能成为亿万百姓心目中的根本大法。(三)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我们应对法律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的形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严格执行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基本原则。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我们说人民法院不但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的义务,更有全面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宪法实施在司法领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实行宪法的司法化。四、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当前,中国的宪法还没有实现司法化,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现实中没有此类案件的发生。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九十年代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此案经过枣庄中院一审后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山东高院在审理中认为这是个涉及宪法适用的案件,于是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批复:“经研究,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虽然此案最后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结案,但是此案涉及了了宪法的司法化问题,这一社会现实向我们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要求。不久,孙志刚案件又在广州发生。齐玉苓案件涉及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否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的问题;孙志刚案件涉及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这两个案件曾经引起法学界激烈的讨论,人们也期望着能以此为契机,通过这两个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能在中国实现宪法司法化。其实,宪法的司法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种意识的转变或者制度的设计而已。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是它作为法律,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即“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和普通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或者说是宪法作为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正如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所说的“所谓宪法,不过是被法官所奉为宪法的法律而已”。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可诉性,能够被司法机关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宪法作为法理所当然应该具有可诉性,否则,它就不能被称之为法。 当前,中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我们已经结束了传统的、缺乏灵活性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健康发展。“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的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地、本能地要求人治”。而市场经济与此恰恰相反,要求的是政府少干预的自由发展,要求的是法治。市场经济得逐步深化和发展,大大促进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转变,由此形成的人权思想也深入人心。同时,我国已经进行依法治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逐步形成并完善,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齐备,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已经形成;国家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大大促进了人们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民主和人权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追求法治的基本目标。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人们法制观念增强的同时,必将推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培养公民的民主与宪政意识。当今社会对宪法司法化的需要已经迫在眉睫,宪法司法化势在必行。五、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公民民主意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的宪法之所以还没有实现司法化与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有很大的关联的。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从古至今、从小到大,人们接受的就是专制、服从,在人们意识的深处并没有什么民主与宪政。民主与宪政意识的缺乏使得宪法司法化没有任何价值,也就没人提出这种需求,显然,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均未形成足以促使宪法诉讼制度出现的社会条件。虽然人们知道在一个国家,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但是“在民意调查中,公民认为与自身有最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刑法等等,根本找不到宪法的影子”。(二)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误解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易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行文件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之作法律文书时,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决定、决议凡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存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认为,宪法是不能作为依据在司法审判中加以直接引用的。其实,这是对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误解。在第一个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只是说宪法不宜在刑事案件中引用,并没有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引用。在第二个批复中,最高院指出了法院在裁判中可以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批复并没有排除对宪法的直接引用。况且,这两个批复只是针对具体的案件,我们不能把它扩大化用于所有的案件。(三)制度上的缺陷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处于社会主义阵营,而前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楷模,它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以及法律形式都对我们产生深刻的影响,因而,我们在构建法律制度之初就没有考虑宪法司法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只是照搬照抄前苏联的法律,思想意识处于保守状态,并没有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同时,从建国之初到现在,涉及宪法司法化的案件少之又少,缺乏对宪法直接适用的土壤与机制。六、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一些建议我们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最典型的特征是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当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受到侵害时,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一)要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就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宪法虽然几经修改,但是其内容过于抽象,原则性的规定过多,与其说是一部根本法,不如说更像一个政治宣言书,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应该修改、完善宪法,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一部适合中国的国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宪法适用的先进经验,比如美国宪法适用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榜样。(二)党应该在司法化的进程中起推动作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它聚集了中国的先进分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宪法司法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该从全局出发,积极推动宪法的适用,为宪法司法化提供有力的政治环境。只要有了党的支持,宪法司法化必将会健康发展。(三)应该提高广大民众的民主与宪政意识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并不是一个人几个人的事,也不是一个部门几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共同推动其发展。如果仅仅依靠司法机关或者政府单方面的努力,它的进程必定是困难重重,相反,如果应该提高广大民众的民主与宪政意识,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宪法司法化的积极性,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基本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必然会对宪法的适用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结束语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宪法适用的经验,从思想上、体制上、法律体系上等等各方面为宪法的适用提供有利条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宪治国”,同时,宪法规定的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让宪法进入诉讼,应该让宪法成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得作用,体现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价值,推动宪政的实现,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参考文献1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王勇.宪法司法化涉及的有关问题-“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起的思考J.人大研究,2002.4 李树忠.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J.政法论坛,2003.5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9.6 范冠峰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三期.7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2001.8 江平.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3,(1).9 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 万国栋. 我国宪法的司法化Z.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2010 致 谢日月如梭,光阴荏苒。三年的时光,所收的教益使我终身难忘。今思昔,三年的大学学习,学院的领导、老师及相关部门的老师给予我极大的帮助和支持,使我在这几年的学校生活十分充实,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国法律的必要性和实用性。在本人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最后定稿,指导老师xxx老师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各位授课老师也给予了许多启示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对我国宪法的认识和研究还是很肤浅的,还有许多不足和欠缺,恳请各位老师、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作者:xxxx 2012年4月9日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一、 大学概念二、 分析爱情健康观三、 爱情观要三思四、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五、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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