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及其引发的政策思考.doc
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及其引发的政策思考 收稿日期:2002-03-15 作者简介:纪玉山(1948-),男, 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倩(1973-),女, 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摘 要:网络金融活动中的间接外部性属金融外部性,不影响社会福利;而直接外部性是技术外部性,它从需求方面导致网络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因此,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不应采用传统的提供补贴、调整产权的方法,而应以协调人的身份积极干预网络金融市场。关键词:网络金融;外部性;市场失灵入世后,网络金融业务的竞争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先冲击。因此,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事关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则为政府积极发挥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试图在分析网络金融外部性的基础上探讨其政策含义。一、外部性及网络外部性要分析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首先要从外部性及网络外部性谈起。外部性指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不付代价的副作用。根据作用的好坏,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或负的外部性又称外部不经济。马歇尔早在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就提出了外部经济这一概念。1920年,庇古提出了静态技术外部性的基本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外部经济主要是用来描述对生产者有利的价格效果。具体地说,如果一个竞争产业扩大,产业产出的提高降低了该产业中厂商的投入品价格,就认为该产业存在着外部经济。1931年瓦伊纳(Viner)在其论文成本曲线与供给曲线中,把产业与其厂商之间或各厂商之间的这种价格效应称为金钱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20世纪30年代,经济学家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辩论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区分了技术外部性与金钱外部性,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金钱外部性与福利经济学无关。比如,我增加葡萄酒的消费,结果会提高该酒的价格,由此会影响你的福利,但这种影响只涉及租金的转移,当帕累托最优的竞争性均衡要求的所有假设得到满足时,价格只会使供求相等。而技术外部性是不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外部效应,比如空气污染、交通拥挤等。只有技术外部性才会造成市场失灵。自这次讨论后,金钱外部性就退出了经济学家的视野,在教科书中也仅限于偶然提及。现代外部性的概念就是指技术外部性,并把它与市场失灵相联系。正是在外部性理论基础上,一些学者针对网络中存在的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研究。Katz和Shapiro把网络外部性界定为:存在这样一些产品,某一使用者消费该种产品的效用随着消费同种产品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虽然网络外部性并不总是正的 Liebowitz和Margolis指出,网络外部性也可能是负的,即超过一定点,网络规模扩大会降低网络用户的效用。免费公路的拥挤、互联网的堵塞就属于这种情况。2,但有关网络外部性的文献主要关注的还是正的网络外部性。正的网络外部性通常有两种类型:直接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产生于消费相同产品的购买者人数对产品价值的直接影响。如增加一个电话用户可以给同一网络中所有其他用户提供直接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网络增加时,可以使其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低价互补产品、技术服务甚至技术窍门。如随着计算机使用者的增加,会有更多的程序编写出来。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技术外部性。Farrel和Saloner研究指出,在需求方面这种外部性产生了多重均衡、无效率以及协调的需要3。Katz和Shapiro则论证了在供给方面,技术的选择涉及到产品的差异化问题1。间接网络外部性属于金钱外部性。Farrel和Saloner在1985年就指出:间接网络外部性可能是一种市场调节效应3。Liebowitz和Margolis则在1994,1995年的论文中证明了间接网络外部性本质上属于金钱外部性,不会造成福利损失24。二、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1网络金融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性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主要是正的,并且主要体现在网络支付系统中。借鉴网络外部性的定义,本文把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界定为某一网络金融服务的价值随着接受同种服务或相关服务的用户增加而增加。从上文可以看出,虽然直接外部性与间接外部性有区别,但是两种外部性的产生都源于网络结构中的互补性。对直接网络外部性而言,互补性源于同种产品或服务的不同使用者之间。对间接网络外部性而言,互补性源于不同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之间。根据这一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也分为直接外部性及间接外部性。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是指某种网络金融服务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接受同种服务用户的增加而增加。如在网络支付系统中,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用户相互间进行支付活动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从而用户的效用也随之增加。但是与网络外部性不同的是,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户的效用函数直接相关。如在自动清算体系中,用户的效用随着该系统其他使用者人数的增加而直接增加。与电话网类似,一个潜在消费者通过自动清算系统可以与之完成支付的用户数越大,该消费者使用该支付系统所获得的效用就越大。另一种情况是:网络金融服务的用户可以分为两类,这两类用户群之间的效用互相影响。如在储值卡支付体系中,潜在消费者并不因其他持卡者数量的增加而直接获益。持卡者的效用取决于该卡被用作支付手段的普及程度。只有商家增加销售终端的配置数量,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方便地使用储值卡,持卡者的效用才会增加,持卡者的人数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同一支付体系的用户可以分为持卡者和商家两个用户群,持卡者及商家对这种支付方式的需求函数相互依存。在网络金融活动中,产生这种特殊情况的原因在于,在网络产品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只有两方:产品的供给者、产品的需求者,而需求者消费该产品的效用直接相互影响。但在储值卡支付体系中,市场参与者有三方: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持有储值卡的消费者、接受储值卡的商家。虽然存在上述差异,但是,根据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划分标准,即由于两种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都源于同种支付服务不同使用者间效用的互补性,我们把它们统称为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网络金融活动中的间接外部性是指随着某种网络金融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便利或更廉价的其它金融服务。例如,随着网上支付体系的不断扩大,支付系统更加安全、快捷,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快捷、更廉价的网上证券服务。又如,网上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通过利用网上信息的交互性,可以了解客户的消费需求,从而能够针对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2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与市场效率既然网络金融活动中存在外部性,那么外部性又是如何影响网络金融市场效率的呢?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相同,网络金融活动的间接外部性本质上也属于金钱外部性,因此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导致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因为这种外部性反映的是不同金融产品市场间的联系,它本身是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当竞争性均衡的所有条件得到满足时,这种间接外部性并不影响帕累托最优,因此也就不会造成福利损失。然而,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却属于技术外部性,网络金融服务用户间的相互影响是存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按照外部性理论,技术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那么,在存在直接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应如何干预网络金融市场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网络支付体系中的外部性是如何导致市场失灵的。首先,从供给方面分析。网络支付体系中,支付服务用户者间的效用是相互影响的,某一用户的效用取决于使用同一支付工具的其他人的数量。每增加一个用户所产生的效用增量大于该用户本身获得的效用,因为一个新用户的加入会使支付网络扩大,从而使已有的使用者获益。因此,银行在为一个新的申请网络支付服务的入网者A提供服务时,会给某个已经申请网络支付服务的B带来好处,B可以与A进行商品买卖并进行结算或者直接进行资金的转移。这就是说,银行与A的契约给处于契约“外部”的B提供了方便。根据外部性理论,正的外部性往往会导致生产不足,例如房地产商种树不仅使自身房价提高,邻居的房价也增加了,但由于房地产商不能从邻居那儿获得正外部性带来的收益,从而导致房地产商种树的数量不足。银行是否会因没有得到正外部性所带来的收益,而减少支付服务的供给呢?与传统经济理论中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不同的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存在边际成本递减及边际收益递增的规律5(P61-66)。而网络金融作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着这一规律。正是这一规律及其所导致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得银行并不会因正外部性的存在而减少服务的供给,也不会通过加价获得正外部性收益。分析其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银行要构建金融网络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与金融服务的规模不相关。也就是说,网络支付业务的扩展与客户的增加并不会导致成本的增加。由于支付业务是依靠计算机自动完成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增加用户所产生的边际成本视为零。而且计算机的处理能力是巨大的,目前很多金融网络系统实际运用的业务处理能力还不及设计能力的一半。这就使银行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不必受制于边际成本递增规律,而是尽可能地扩大服务规模。第二,规模经济效应使银行不愿意让客户为正外部性付费。如果银行通过加价获得正外部性带来的好处,那么价格的上升会使客户减少对网络支付服务的需求或转向其他银行。由此产生的金融服务规模缩减,反而会使金融网络的价值降低、平均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因此,通过把外部性反映在市场价格中,既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不能给银行带来收益,反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其次,从需求方面分析。网络金融服务用户间相互依存的消费需求会使得网络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从而造成福利损失。为了便于分析,在这里以储值卡这种支付方式为例进行说明。储值卡是替代现金、支票的一种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卡中的货币余额可以直接视同现金用作支付,所以又称现金卡。使用储值卡进行支付能使支付体系中三方都受益。使用储值卡的消费者可以避免因现金丢失而承受损失,因为当储值卡丢失时消费者通过立即与发卡行联系就可以避免经济损失。另外,持卡者也可以节省因到银行或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所耗费的时间或精力。对银行来说,储值卡支付方式是节省成本的好方法,通常电子支付的成本是支票或现金支付成本的1/3到1/2。对于接受储值卡的商家而言,他一方面可以减少因现金支付而付出的清点及将现金存入银行的时间成本并避免相应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可因方便顾客而增加销售收入。虽然储值卡支付方式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但其发展很缓慢,除了消费者对现金支付的偏好及人们对支付安全的担忧外,在支付体系中存在的外部性也是使该支付工具没有充分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使用储值卡的效用取决于以这种方式进行支付的交易数量。而商家只有在确信有足够多消费者使用该种支付方式时,才会安装相应的销售终端。因此,在这种支付工具未达到一个临界规模之前,这种需求的互存在性就会成为该支付体系发展的障碍。临界规模是指在均衡中能够维持的最小的网络规模。网络产品的市场在达到临界规模之前发展得很慢,而一旦达到临界规模就会迅速扩展6。维萨卡(Visa cards)市场的发展为这一理论提供了实证,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维萨卡市场发展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迅速扩张。在电话网中,网络参与者即可以拨出电话又能接入电话,即参与者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互换的。而在储值卡市场中,市场交易者的位置是固定的,消费者只能付款不能收款,商家只能收款而不能付款。因此,在储值卡市场中,参与者总是处于交易的某一方。所以,对储值卡的需求既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总数又取决于消费者与商家的相对比例。消费者持有储值卡的效用是接受储值卡的商家的函数。而另一方面,只有当对这种支付手段的需求足够大时,商家才愿意加入这一支付系统。因此,某一持卡者预期获得的效用直接取决于接受储值卡的商家的数量,间接取决于使用储值卡的消费者人数。相应地,某一商家接受储值卡的效用直接取决于利用储值卡进行支付的消费者的数量,间接取决于已经接受储值卡的商家的数量。当消费者与商家间需求的互存性不再具有重要作用,即网络规模的大小对消费者或商家采用这一新型支付工具的预期效用函数没有重大影响时,储值卡市场才能达到临界规模7。这说明,在未达到临界规模之前,较少的持卡人数意味着商家采用储值卡的预期效用较低,从而想要接受储值卡的商家数就会减少,而这会进一步降低消费者持有储值卡的预期效用,使想要使用储值卡的人数减少。因此说,在未达到临界规模之前,消费者与商家需求的互存性,增加了储值卡未来价值及生存能力的不确定性,使得消费者和商家降低了使用这一支付工具的预期效用。这会降低储值卡的初期采用率,使市场的发展速度放慢,阻碍市场向临界规模的扩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会导致网络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并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三、政策含义根据传统外部性理论,当存在导致市场失灵的正外部性时,通常由政府提供补贴或调整产权来解决。但是,在解决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上,却要采取不同的政策。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金融活动中的直接外部性所导致的金融市场发育不足,是从需求方即因需求不足所引发的,而不是从供给方面产生的。因此,解决这种外部性所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网络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应该从调整需求入手。具体讲,由于这种需求不足是由协调问题引发的,而不是因价格因素产生的,因而政府不应通过提供补贴促进网络金融市场的发展。从金融服务的供给者看,由于存在规模经济效应,银行本身就有增加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再者,银行通过提供支付服务还可以相应地扩大其它金融产品的销售,如银行持卡用户的增加,会相应地增加银行的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扩大其市场份额。事实上,很多银行都把为客户提供免费的支付服务作为增加其竞争力的手段。所以政府无需为金融服务的供给者即银行提供补贴。从金融服务的需求者看,虽然政府向使用新型支付工具的用户提供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该支付工具的推广,但是,这一方面会加重政府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没有转变其对现金支付的偏好,政府以补贴方式鼓励商家装配的销售终端也不会充分地发挥作用,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网络金融活动涉及到大量的参与者,由于人数太多,交易成本太高以及“免费搭车”等原因,通过用户之间的相互交易来内在化外部性也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说,调整产权并不能完全解决直接网络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8。由于网络金融活动发育不足的根源在于需求方之间的协调问题,所以解决这种外部性关键在于政府以协调人的身份积极干预网络金融市场。虽然,美国主张政府不应干预金融市场,担心政府的干预会扭曲电子支付体系的创新。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期潘曾指出“如果我们想鼓励金融创新,我们就必须小心不要实施限制创新的政策。我十分关注的是,我们不要试图不恰当地阻止我们最新的创新产品,电子货币,从更广的意义上说,我们迅速发展的电子支付系统为了发展新的支付方式,私人部门需要没有政府干预的进行试验的灵活性。” Alan Greenspan , “Remarks at the U.S.Treasury Conference on electronic money and banking :the role of government,” Washington ,D.C., September 19.1996但是,我国金融发展状况与美国不同,美国的作法对我国来说并不可取。因为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金融业相对落后,特别是在网络金融方面有很大差距。入世后,网络金融业务的竞争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先冲击。因此,我们不能任由网络金融市场自身缓慢发展,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快我国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提高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当然,我们所主张的政府干预网络金融市场,并不是指政府参与具体的网络金融活动,而是要用法制的方式以协调人的身份为网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政府应完善金融法制,尽快修改现有法律条款或重新制定适应网络金融特点的法律法规;会同科技部门、国家安全部门跟踪国际先进技术,对网络金融的安全性进行全面分析,加强风险防范。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安全保障。其次,继续大力推进“金卡工程”。网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电子资金转移(EFT)体系,电子资金转移体系的发展又取决于金融网络的标准化及可兼容性9。事实上,制约我国网络金融进一步发展的恰恰是我国存在多个不兼容的电子支付体系。这就需要中央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并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金卡工程”,实现市场和设备资源共享,推动我国网络金融乃至网络经济的发展。.参考文献:1 M. Katz, C. Shapiro. Network externalities, competition and compatibilit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5, (75): 424-440.2 S. J. Liebowitz, S. E. Margolis. Network externality: an uncommon tragedy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4, (8): 133-150.3 J. Farrell, G. Saloner. Standardization, compatibility, and innovation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5, (16), 70-83.4 S. J. Liebowitz, S. E. Margolis. Are network externalities a new source of market failure?J. Research in Law and Economics, 1995,(17): 1-22.5 纪玉山. 网络经济学引论M. 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6 N. Economides, C. Himmelberg. Critical mass and network size with application to the US FAX marketZ. New York University: Discussion Paper no. EC-95-11, 1995.7 W. P.Osterberg, J. B. Thomson. Network externalities: the catch-22 of retail payments innovationsZ.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 Economic Commentary, 1998.8 M. Katz, C. Shapiro. Technology adoption in the presence of network externalitie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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