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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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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防范.doc

    第三章 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防范1第一节 结算业务1第二节 联行往来业务17第三节 法律问题解答23第三章 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第一节 结算业务一、单位结算账户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 1为不符合开户条件或开户资料不齐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少数营业网点负责人为了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授意辖属经办人员为一些不符合开户条件或开户资料不齐全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违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银行为不符合开户条件或开户资料不齐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就会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及助长单位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2未审核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原件为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复印件极易伪造,营业网点在受理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如果审核有关开户资料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容易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存款人或假冒其他存款人的名义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等于为不法分子进一步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将严重影响信用社及其它存款人的资金安全。3.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户。防止存款人利用验资账户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外部风险。4.为企业开具虚假的注册验资证明文件。首先,要防止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开出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书,从中收受贿赂。其次,为企业开具虚假的注册验资证明文件,一旦注册资金没有真正到位,企业涉嫌诈骗或倒闭,信用社要对验资证明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未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取现数量不受限制,公款私存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单位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通过个人账户套取现金,如果信用社未按规定审核向关证明材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就会为单位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贪污腐败、洗钱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便利。6.对账工作不落实,导致信用社或客户资金的案件频频发生,给信用社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损失。主要风险包括:个别信用社内部人员或者企业财务人员利用银企之间长期不对账,长期盗取挪用客户资金;信用社对账业务操作没有坚持记账与对账岗位分离原则,信用社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弄虚作假制造银企对账相符的假象,以掩盖个人挪用客户资金的事实;对账业务操作不规范,主要包括:未认真核对开户单位在对账回单上的签章,银企对账不符、不认真查找原因等方面。(二)风险防范1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管理。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2加强对注册验资账户开立、使用及销户管理。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并在验资期间设置该账户为“只收不付”。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后,将验资款转人成立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成立的,注册资金要原路返回;需要提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3柜员受理客户变更预留印鉴,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手续不全变更预留印鉴,严禁不经相关会计负责人员审核变更预留印鉴。 4对一年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信用社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当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向开户信用社出具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开户信用社确认后核对财务,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 5按照制度规定,定期、及时、全面开展对账工作,对账工作要确保记账及对账岗位分离,不得混岗操作和一人包办。 6重要岗位人选应严格把关,定期考核,不称职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要认真开展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工作,防止柜员参与:“黄、毒、赌"活动,发现员工异常行为要彻底排查,防患于未然。 案例31 开户审核不严 案情:2003年,宿州公安局破获一起涂改变造转账支票的诈骗案。作案分子首先用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和假企业代码证等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购买转账支票;然后称生病住院,住院一两天后用支票结算住院费,从而套出医院的预留银行印鉴信息;之后用激光操作扫描等技术伪造医院印鉴,用涂改挖补等手段变造出转账支票,随后将医院账户里的大量资金划到外地取现。 分析: 开户资料审核不严,令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资料开户得逞,进而骗购支票套取客户资金或进行其它诈骗活动。 案例32挪用公款案件 案情: 2004年7月5 日,某行发现柜员叶×未按时接班,经当班人员询问其家人,称叶×到分行学习,因近期该分行未举办任何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于是暴露了叶×挪用××县公路局征稽所“公路规费”资金367万元潜逃一案。经初步查实,叶×在办理代收征稽所“公路规费”期间:一是利用上门为征稽所代收“公路规费”之便,将代收的现金不按规定缴存入上级行统一指定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过渡账户内。二是为掩盖收款不入账问题,在征稽所填制的现金缴款单上盗盖支行营业部“现金收讫”印章,再将现金缴款回单交送该征稽所。三是利用时间差挪用“公路规费”资金一段时间后再虚开现金缴款回单填补未入账金额。利用以上手段,自2003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1日,叶×共涉嫌挪用“公路规费”资金3 8笔,累计金额6 l 8,324元。期间主动归还8笔,金额250,64 1元。 分析:本案例中,叶×之所以长期挪用开户单位款项而未被发现,银企之间不对账是一个重要的诱因。近年来,利用银企之间不对账、对账不规范或者不及时,盗取、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成高发态势。二、支票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 1违规出售支票。违规出售支票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1)犯罪分子伪造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套购支票进行诈骗活 动,或者直接划付单位资金。 (2)内部人员套购单位支票、私刻企业印章,挪用客户资金。 2审票不认真,受理无效或无支付效力的支票。经办人员审票不认真,受理无效或无支付效力的支票,一旦给客户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下述情形的支票不应受理: (1)票据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不齐; (2)出票日期、收付款人名称、金额更改; (3)大小写金额不符; (4)印鉴不符的支票; (5)超期、远期支票。 对于解付超期、远期支票的风险部分柜员认识不足。误受理超期、远期支票有可能打乱客户的资金支付计划,给客户带来损失。譬如:某信用社××年3月1日误受理了某单位一张l,000,000元的远期支票,3月3日又收到该单位签发的一张金额为3,000,000元的他行委托收款支票,此时客户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只有2,400,000元, 客户将面临签发空头支票带来的1 50,000元的处罚。如果单位认为信用社不应误受理该远期支票导致自己余额不足,拒绝接受处罚,信用社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受理变造的支票。误受理变造的支票会给客户带来很大的资金损失,如果资金无法追回,信用社往往不得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l,500元的原材料,向B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8635,金额为1,5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B公司将原该支票金额用消字液消褪后,将金额改写成24 l,500元,并持变造的支票到A公司的开户某信用社请求付款,该信用社审核后未发现异常,按提示付款的操作程序从A公司账上划走24 1,500元至B公司在他行所开设的账户。信用社在审验支操作风险防范与法律问题解答票时,审慎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支票变造的痕迹,对A公司存款被盗划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转账支票支取现金。支票按用途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支取现金,一旦涉及经济案件,难以追查资金去向,款项难以追索。 5企业预留印鉴使用、管理风险。凭预留印鉴付款是单位支付款项的主要方式,单位预留印鉴的保管、使用、变更、审核等每个环节对银行而言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客户和信用社的责任、利益。这方面的风险包括: (1)由于保管、使用不完善,导致企业预留印鉴遗失或被盗换; (2)企业预留印鉴变更手续不合规,新的预留印鉴无效,导致企业资金被非法支付; (3)支付凭证上的预留印鉴审核不认真,导致企业资金被非法支付; (4)经办人员核对印鉴不认真,遇到熟悉的单位财务人员或者经常发生业务的单位,不对照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仅凭印象敷衍了事。 6大额资金划转款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大额资金划转款项金额越大,风险越高,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等于失去了一道风险防线,风险更大,一是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可能存在问题,经办人员未能即时发现;二是内部或内外人员勾结窃取客户资金不能被及时发现。犯罪分子一旦诈骗得逞,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将蒙受巨大损失。 7背书审核风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银行对背书不连续的票据进行付款属于重大过失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他行委托收款支票无委托收款背书,或委托收款的背书人与 进账单上的收款人不一致。客户提交的他行委托收款支票无委托收款背书,此支票有可能被内部人员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委托收款的背书人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不一致,有可能属于内部人员所为,有意将客户款项收妥后挪用。(二)风险防范 1把好支票出售关,禁止内部人员代客户购买支票。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信用社的签章相符。信用社应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 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等让客户签收,并在系统中及时做相关交易处理。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原则上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每张支票上要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账号。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 2认真审核支票。经办人员应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提示付款的支票审查以下内容: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 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 使甩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 票上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 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确认; (6)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操作风险防范与法律问题解答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7)委托收款的他行支票,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3加强存款人预留印鉴的使用、管理。 (1)单位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预留印鉴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虹早。 (2)印鉴卡片内容填写要齐全,印模要清晰,预留印鉴与“开户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要保持一致。 (3)单位预留印鉴因遗失、缺损、人员变更等因素需要变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严格按规定手续进行办理,会计应审核把关,更换后的新印鉴务必明确注明启用日期,防止新旧印鉴混合使用。 (4)预留印鉴卡要妥善保管、使用,防止遗失或被内部人员更换。 (5)手工核印要严格、认真,对于大额支票要按规定折“米”字核对印鉴。采用电子核对印鉴的,要按照信用社有关操作规定严格操作。 4提高经办人员真假支票的鉴别能力。目前使用的支票是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凭证,支票的纸张为专用满版“ZP"及人民币符号“Y"的无荧光水印纸。“省别简称"、“现金支票"字样与行徽,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光灯下发桔红色荧光。清分机转账支票的纸张为清分机专用的无荧光防涂改纸。另外,柜员应当认真掌握新版支票与旧版的不同区别之处,譬如新版防伪标识取消了背面的二维标识码,版面设计上取消了正面右下角的会计分录、转账日期,小写金额栏下方增加了空格栏等。对其它票据和结算凭证新旧版格式区别和防伪特征柜员要一并掌握,以下不再赘述。 5对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按照总行风险防范指引的要求制定有利于风险防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的账务核对,有效进行岗位制约,业务复核要落到实处。防止内部人员业务操作“一手清",随意篡改、更换结算凭证,挪用客户资金。 案例33假印鉴案件 案情: 犯罪嫌疑人××市××实业公司的陈××、陈×远等人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客户将大额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网点,怂恿该银行网点的内部员工参与,以非法手段套取客户的印鉴卡进行伪造印鉴或调换印鉴卡(把部分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调换成伪造的印鉴卡),然后假冒客户之名购得空白转账支票,开出转账支票,划走客户资金,造成银行资金损失7600多万元。 分析: 1单位预留印鉴卡管理不完善,导致单位预留印鉴被内部人员偷换。 2支票出售管理不完善,允许内部人员代客户购买支票,被犯罪嫌疑人利用。 3单位大额可疑资金汇划未向单位核实。 4银企对账不重视、不及时。三、银行汇票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银行汇票签发风险点 银行汇票签发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用社内部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一是信用社内部以业务拓展为名挪用信用社内部资金为客户签发银行汇票;二是空白银行汇票遗失或被套取;三是内部人员利用“印、押(机)、证”管理不完善,在综合网络系统外签发虚假的空头银行汇票用于诈骗活动。 2银行汇票交付客户没有办理签收手续。银行汇票遗失存在很大的风险,银行汇票交付客户如果不办理签收手续,一旦汇票遗失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银行汇票留底卡片与综合网络系统中的银行汇票登记簿账实不符。导致银行汇票留底卡片与综合网络系统中的银行汇票登记簿账实不符的原因较多,譬如银行汇票核销留底联没有及时抽出,留底卡片遗失等,重点防范内部人员在综合网络系统外签发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 (二)银行汇票兑付风险点 银行汇票兑付过程中的风险包括: 1未经查询直接兑付有瑕疵的银行汇票。兑付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如果发现存在联行印章不清,压数不清,密押不符,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等问题,应首先向签发行发出查询,待对方查复后再根据查复内容妥善处理。未经查询直接解付,容易解付假汇票、变造汇票,给客户和信用社带来重大资金损失。 2兑付社应当不予受理的银行汇票。下列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不予受理: (1)必要记载事项不齐的银行汇票; (2)没有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 (4)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 (5)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 信用社对上述银行汇票解付要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3兑付伪造、变造、要素篡改的银行汇票。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犯罪分子对汇票的仿真伪造已从简单的复印、刻板印刷发展为电脑扫描制版等,而且大多为结伙作案,分工合作,多处行骗,利用伪造、变造汇票、“克隆”汇票、汇票“调包”等多种手段,寄希望于信用社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或一时疏忽而对假票予以兑付,从而使信用社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信用社内部人员在办理解付时没有认真审核汇票的真伪,往往使信用社蒙受资金损。 4.将解付的银行汇票款项违规转入个人结算账户。违规将银行汇票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套取现金,也为不法分子冒领款项提供了方便。对于持票人为个人的非现金银行汇票,必须将解付款项转入以持票人姓名开立的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如果客户要求提取现金或转人个人结算账户,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查。 5汇票的多余款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汇票的多余款项未按规定转入原汇票申请人账户,容易导致企业内部人员或银行内部人员盗用或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三)风险防范 1在解付银行汇票时,要通过“一摸”、“二验"、“三看”的方法,认真审核并辨别汇票真伪有效地防范假汇票。若出现纸质过薄过厚与常见汇票用纸不一致、印刷不清楚、文字有明显错排、记载项目前后自相矛盾或不符合汇票要求规定的,应多加注意,及时送检,以免上当受骗。 汇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刷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写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人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一O一”; (7)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确认;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2严禁将解付的银行汇票款项违法转人个人结算账户,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为个人开立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人个人结算账户。只有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3汇票的多余款必须转人原汇票申请人账户,严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 4银行汇票见票即付,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出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5严格执行“印、押(机)、证”三分管制度,实行岗位制约,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四、商业汇票业务操作风险防范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社会诚信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较少,结算业务中常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于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的风险相对银行承兑汇票较低。银行的风险主要是在商业汇票到期按付款人(承兑人)的委托进行付款时,要加强汇票审核,防止假票、伪票,认真核对承兑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必要时可以向承兑人核实付款人承兑行为的真实性。以下主要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防范要点。(一)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点由于代理付款行对付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签发社、贴现社。1.如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未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用社就存在资金垫付和损失风险。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是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如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未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用社就无法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资信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如果汇票到期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社就会因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而形成逾期贷款,甚至存在资金损失的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不规范,保证金未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开立分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不规范,保证金未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开立分户不利于保证金的账务处理与核对,容易产生保证金收取不足、内部不法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风险。 3联行“印、押(机)、证”未分管、分用,平行交接。联行“印、押(机)、证"未分管、分用、平行交接,易导致信用社内部人员或内外人员勾结违规签发没有支付保障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 4信用社向出票人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未对签收人身份进行核实,致使承兑汇票被冒领。 5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未按承兑合同及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未按承兑合同及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将会造成信用社垫付资金,影响信用社的资金营运。甚至可能出现在以后收取票款时由于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转入逾期贷款户,增加了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风险。 6承兑行付款未按规定认真审查汇票真伪。如果经办人员对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认真审查,不识别真假,付款给伪造票据的持票人,将会给信用社带来资金损失。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7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票据的真伪,一旦票据为虚假、伪造票据,贴现行要自行承担贴现资金损失。 8贴现票据不获付款的,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款,一旦扣款时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就会形成信贷资金,增加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二)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 1经办员应按规定审核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是否符合信用社所规定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经办员应按规定审核承兑合同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所批核的承兑金额,期限和保证金比例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会计经办及相关负责人员应逐笔审核缴存的保证金是否已足额存人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已填制的承兑汇票应换人复核,审查其票面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正确,中文大写金额是否相符,汇票付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的期限。 3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在规定的数量内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要逐份销号,避免跳号使用;对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盖注销章,剪角作废,并对该号进行注销登记;营业终了,应将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清点核对账实相符后入库保管。 4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承兑保证金在保证金科目下逐户设立专户,建立逐笔对应关系,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之间相互串用。 5严格执行“印、押(机)、证”分管和平行交接制度,降低风险隐患。 6禁止信贷客户经理等内部人员代出票单位签收银行承兑汇票,会计经办员应对前来签收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对可疑的陌生人应与出票单位联系,进一步核实,以免票据被冒领。 7银行承兑汇票留底卡片联应定期进行账卡核对,保证账卡相符。8每天检查承兑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当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经会计经办及相关负责人员审核无误后应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划付委托收款行;有问题的汇票应作退票处理,严禁压票;对未收到票据的,应抽出留底卡片联,将款项转入暂收承兑汇票票款专户,每天核对该专户余额与卡片联是否相符;会计经办及相关负责人员应不定期核对,以防资金挪作他用。 9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本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辨别真假。严格审查承兑汇票要素是否与留底卡片一致,背书转让的其背书是否连续,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粘接处按规定签章,发现异样及时报告或按规定予以退票。 1 O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先查询后办理。 案例35违规贴现事件 案情: 2006年2月28日上午11:30分左右,在四川成都寻找贴现票源的××支行客户经理兼支行营业部主任宋××经中介人王××介绍,为广东佛山××有限公司的两笔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两笔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均为“四川成都××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酒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6年2月28日,到期日:2006年8月28日,票面金额均为1 000万元,承兑行为四川成都光大银行××支行,承兑期均为6个月,总计2000万元整。但宋××在没有拿到这两笔真实票据的情况下,便电话通知该支行营业部办理贴现及划款业务,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闻××在未见到真实票据和未经审批情况下便按照宋××的电话指示将贴现款1 9,766,93334元先转入在本行开户的广东佛山××有限公司账户,然后再从该账户转汇至在成都光大银行××支行开户的“四川成都××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账户。 28日下午1 5时左右,由于贴现款项已到账,宋××仍未拿到真实的汇票,便向成都××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索要银行承兑汇票,但被告知该汇票已被四川××酒业有限公司扣下。后查案得知,四川××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划入的1 9766万元作为光大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开立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在山东恒丰银行当日办理了贴现。 分析: 1营业部主任、会计主管、及业务经办人员在未取得真实票据的情况下,便办理贴现及划款业务,严重违反规定。 2岗位制约形同虚设,以信任代替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逆程序操作。五、委托收款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 1受理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委托收款凭证。支付结算办法对委托收款凭证的必须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委托收款凭证明确规定银行不应受理。委托收款社经办人员审核不认真,受理了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委托收款凭证,从而致使客户无法收到款项,影响经办社声誉。2邮寄过程凭证遗失。经办行在邮寄委托收款凭证时要采用挂号信件方式邮寄,邮局回执要妥善保管,一旦托收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据此向邮政部门索赔。(二)风险防范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要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3经办行要做好委托收款业务的登记,通过邮局邮寄的委托收款凭证回执要妥善保管。款项收妥要及时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并做委托收款核销登记。六、托收承付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 1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银行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属于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2承付行收到托收凭证未及时通知付款人验单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以便付款人及时安排资金。”承付银行收到托收凭证未及时通知付款人验单付款,会造成延迟付款,影响客户的资金入账,可能给收款人带来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未按规定顺序扣划逾期未付款项、赔偿金。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直接损害了收款人的利益,开户行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对付款人的逾期未付款项妥善予以处理,包括:计付逾期付款赔偿金、及时扣划逾期未付款项和赔偿金给收款人等,未按规定的顺序从付款人账户扣划逾期未付款项、赔偿金给收款人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银行可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风险防范1会计经办及相关负责人员要认真审查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是否具备办理托收承付的基本条件。一是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二是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三是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与付款人签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付款人。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等账户有足够的存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人企业销货收人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缴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先后顺序扣款。第二节 联行往来业务一、联行业务管理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1未坚持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旨在防止内部人员违规签发空头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避免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2经办人员随意对联行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进行人工账务处理。目前各联行业务子系统实行“自上而下,逐级轧差清算”的资金清算模式,记账方式有自动记账和手工记账。经办人员随意对联行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进行人工账务处理容易诱发内部人员挪用联行资金,此类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往往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风险防范 1坚持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平行交接。业务量小、人员少的营业机构至少要做到印、押(机)和印、证分管、分用。 2加强联行往来资金清算账户的核对,确保账户发生明细与余额的正确性,联行资金清算账户的手工账务处理要加强授权审批管理。3要加强联行经办录入和确认柜员在综合网络系统中的交易权限的设置管理,合理制约,避免过度开放。4联行业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二、联行往账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1未坚持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办理联行业务“一手清”。联行经办员未认真审核原始借方凭证,如贷方凭证收款人与原始借方凭证收款人不一致,或借贷方凭证金额不一致,会形成资金风险。联行子系统对往账业务采取了“录入、复核”双人操作模式加以控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严禁和防止某一柜员利用他人柜员号码单人将联行往账的录入、复核工作“一手清”。2柜员直接截留、挪用客户汇出款项。客户间的资金往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收付款人对款项达账的时效性并不十分重视,少数柜员正是利用了这些特点直接截留、挪用客户的汇出款项。由于收付款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向银行查询款项未达原因,客户汇出款项一般无法长期挪用,作案柜员一般都采取滚动压票的手段,往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数量较多,社会影响比较恶劣。 3汇款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由于目前各联行子系统的往账账务处理过程中,客户汇出款项的扣划并没有与相关手续费的扣划同步关联,大都是采取人工计收和手工人账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账务的核对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客户以现金交存手续费的情况下,要防止极少数柜员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者利用一些优惠措施多收少入,侵占手续费收入。(二)风险防范1要把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上的制约。尽管目前各联行子系统对联行往账业务采取了“录入、复核"双人操作模式加以控制风险,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细节性的操作需要加以防范,否则,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将失去应有的作用。一是联行经办人员的柜员操作密码、柜员安全认证IC卡要妥善保管,防止被他人盗用;二是往账业务的录人员、复核员之间不得以信任代替制度,委托另一方代为完成自己的业务操作。 2联行往账业务录人员要根据原始凭证录入往账信息;办理汇款业务时,严格审查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汇款申请书填写的证件号码是否相符。 3联行往账业务复核员要根据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往账复核,对于大额往账业务相关会计负责人员应加强事中审核。 4接柜人员应认真审查套写的电汇凭证各联次收款人、金额等各项要素是否一致,慎防不一致或硬性涂改现象。三、联行来账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一)风险点1联行来账挂账不及时处理。联行来账挂账不及时处理有可能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遭到客户投诉或产生纠纷。 2联行来账账号、户名不符不经查询直接人账。联行来账账号、户名不符不经查询直接入账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款项入账错误,客户资金容易被他人支取,难以追索。导致联行来账账号、户名不符入账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凭证要素审核不认真;二是柜员没有意识到或忽略了其中存在的风险,仅凭账号或者户名中的某一项入账。 3联行来账入账串户。联行来账入账串户如果不能及时发现,不单延误客户资金入账,也容易被他人支取、挪用,给客户带来资金损失。 4退汇来账不通知客户领取,或不入回客户账户。导致来账退汇的原因较多,由于银行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要向客户解释说明,争取客户谅解的同时要及时重汇。 5应解汇款解付时没有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由于银行汇款不像邮局汇款一样,在客户支取款项前将汇款通知送达收款人,而是等待收款人主动前来领取,所以收款人的有效证件是银行凭以支付款项的根本依据,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否则,款项有可能被他人冒领,也不排除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伙同他人支取款项后,再次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 6汇入款项超过两个月无人认领,不及时办理退汇。汇入的留行待取款项长期无人认领且笔数较多时,不利于银行的账务核对,容易诱发内部人员支取、挪用此类款项。(二)风险防范 1每天日终,经办柜员要认真检查各联行系统是否有来账挂账,对于不能及时入账的来账要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2每天要及时打印收到的查询查复书,认真检查有无关于联行来账的更正查询,确保联行来账入账处理正确无误。 3联行来账入账要确保凭证人账要素的正确性和一致性,需要手工入账的来账贷方凭证入账前要认真核对账号、户名是否正确无误。来账账号、户名不符必须向来账行发出查询,待查复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处理,不能仅凭户名或账号其中的一项入账。 4收报行对收到的来账报单做退汇处理时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发报行收到退汇报单后必须由经办及相关会计负责人员审核签章后再做相应处理。 5营业机构应加强联行往来账的事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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