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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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doc
清收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多策并举,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纪律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二、工作目标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 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 %,根据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规定,票据兑付时,不良贷款降幅必须达到50%,才能得到央行的兑付资金。截止年 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余额 亿元,考虑正常贷款中尚未反映的不良贷款和三年新增不良贷款等因素,经测算:到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需清收不良贷款 万元,才能达到央行兑付票据的标准。具体清收目标为:(一)年1012月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二)年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三)年实现清收目标 万元。三、清收的范围和重点这次清收的范围是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尚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不良贷款。清收重点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即自批自贷贷款、介绍担保贷款、违规发放贷款(包括越权贷款、垒大户贷款和跨区贷款);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贷款;村委会贷款及村干部贷款;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四、清收的方法和步骤(一)成立组织。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清收工作成效,市政府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纪检、组织部、检察、公安、法院、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并负责清收责任的落实和对责任人的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银监局,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统计、任务分配,对清收工作进度进行汇总、通报,以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黑名单”的拟定,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各县(区)、乡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二)清查摸底。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借此次全面清产核资的机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贷款;村委会贷款及村干部贷款;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逐笔进行调查摸底,逐笔进行登记,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或追讨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和时间进度表。各联社要将清查摸底情况、处置意见和公职人员拖欠、介绍、担保贷款名单,以及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贷款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的清收工作机构。各县、区政府的清收工作机构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上报的清收意见,进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清收通知书,并对清收结果进行监督。(三)分类处置。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各县区政府清收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法律制裁、纪律约束、金融制裁、舆论催债、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分类开展清收和打击逃废债工作。1、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内部工作人员“三种贷款”和违规贷款,由市农金改办和各联社负责组织清收,并要分清责任,严格实行责任清收和责任追究。在岗清收。违规责任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在岗清收,在岗清收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完成其它工作所得报酬全部用于抵还责任贷款,直至贷款本息收(抵)清为止。下岗清收。违规责任贷款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下岗清收,清收期间实际收回额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赔偿清收。对1999年以来发放的违规责任贷款,且由于借款人原因无法落实债务的,由责任人偿还贷款,金额较大的,每月从工资中扣收。责任清收。对主观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无论涉及到谁,都要实行责任清收。各信用社要进行全面摸底,将责任贷款清单上报联社,由联社逐人下发限期收回通知书,三个月内收不回的,一律下岗清收;超过6个月不能收回且形成风险的,由联社依据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介绍(有文字依据)、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责任人(借款人、介绍人、担保人)在年底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并由所在单位的一把手协助监督执行,对协助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对不能按期归还者,应由权力部门责成所在单位强令其停职清收,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到年6月底,仍未归还者或清收到位的,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担任领导职务和拟提拔的干部,要建议组织部门给予撤职或暂缓提拔,通过纪律、组织措施仍无效的,要继续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3、对县、乡政府贷款及政府所属的财政、土地、计生等部门贷款(包括担保的贷款),已到期的,必须于年底以前全部还清,未到期的应于到期日前还清,并实行县、乡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由县、乡政府一把手监督欠款单位按期归还欠款,对不能在限期内偿还贷款的单位负责人,权力部门要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政府财政部门可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贷款。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和落实责任,由干预部门负责限期组织清收。4、对村委会贷款,各县、乡政府要根据信用社提供的清单,一是要帮助信用社落实债权,并要求欠款单位逐笔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二是对有资产、有收益的村委会,要督促其制定还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与对村干部的考核挂钩,逐步盘活农村信用社村级不良贷款;三是对以村干部名义承贷的又转借村委会使用的贷款,要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由村干部个人负责偿还,拒不认债认还的,各县公安、法院部门要依法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5、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有关法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联合打击。具体操作过程中,由市、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组织机构和银监部门提供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和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定期公布不守信企业名单,利用社会压力,使不讲信用的逃废债企业和个人失去生存空间;工商、税务部门要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年检和税费率核定等方面,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人民银行、银监局要会同各家金融单位在开立账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同时,对与逃债企业和个人恶意串通、低值高估的评估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也应给予曝光,工商部门依据其违法行为可要求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各县、乡政府应积极引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为了局部利益,靠行政手段提供地方保护,或为了一个企业的利益去牺牲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利益。要在企业出租、转让、分立、兼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充分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于解体破产的企业,必须确保农村信用社合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既使是一般债权,在按比例清偿过程中,也应适当给予倾斜。6、在清收方法上,各县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细化清收工作方法和手段。根据不同的贷款,可以分别采取招标清收、承包清收、委托清收、打包清收、买断清收、代位清收等多种方法清收不良贷款。(四)督促检查。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各县的清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县也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并按周上报工作进度。严禁隐瞒不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用变通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确保清收工作的真实性。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度情况的统计工作,总结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工作情况。五、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乡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工作负全责,县、乡政府一把手为总指挥、第一责任人。政府班子成员要分片包干,到所包乡(镇)坐阵指挥,重点检查、重点督办。各县要将清收计划进行层层分解和落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任务的完成。公安、检察、法院、监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拖欠的各类不良贷款。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上报政府部门的清收机构,并认真组织实施。(一)纪委、监察、财政、劳动等部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拖欠或介绍、担保贷款的清收工作,具体落实对限期未归还或未收回欠款公职人员的处罚办法。(二)法院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起诉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要实行特事特办,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办理农村信用社的案件,对各种费用,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切实履行依法清欠的职能。(三)公安机关要在办理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和处理赖账外逃的贷款户方面发挥作用,并对阻挠、抗拒清收工作的违法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四)检察机关对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案件,要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五)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的核销工作。(六)组织部门加强对在职干部的考核,对限期未归还或未收回欠款的,要予以停职清收、纪律处分或暂缓提拨任用。(七)农村信用社要在依靠自身力量清收不良贷款的同时,做好对不良贷款统计及原因分析,为执法、执纪部门提供准确信息。六、时间安排。此次清收工作自年10月至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