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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包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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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包括.doc

    投资比例超过10的企业名单等;5)各股东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6)股东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7)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8)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9)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简介,以及其投资比例超过10的企业名单等;4)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出资人分支机构与联营机构名册;5)出资人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6)申请人为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如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7)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8)出资人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9)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10)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可靠的声明;11)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2)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3.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2.3.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对拟设机构的营业场地进行选址审查,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审批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审批监管机关。2.3.4审批审批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批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审批的事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审批监管机关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2.3.5筹建申请人收到审批监管机关同意筹建的批文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经审批监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一个月内未决定的,申请人可视为同意延长筹建期限。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筹建审批流程图同1.3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筹建审批流程图2.4开业阶段2.4.1条件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工作就绪,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向受理机关提交开业申请:1)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按五级分类提取损失准备后计算);2)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10%。其中,对损失类贷款,应予以全额冲销,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核减所有者权益,或由原股东重新注资或政府出资弥补;对可疑类贷款,应按40%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对次级类贷款,应按20%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对关注类贷款,应按2%的比例计提损失准备金;3)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4.2申请机构筹建就绪,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开业申请(一式两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文件;2)章程草案;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7)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8)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防盗、报警、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1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3)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议事规则和主要规章制度;14)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申请材料: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支行开业申请材料。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3)筹建工作报告;4)章程草案;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相关材料;6)理事、监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7)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三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等决议;选举理事、非职工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的决议;聘任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1)公司治理结构和主要管理制度;12)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13)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3)筹建工作报告;4)章程草案;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附件:6)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7)非法人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9)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报告及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的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三会”议事规则、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决议;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的决议;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13)公司治理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办法;14)经营发展规划;15)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县联社应该在文件和章程中进行明确,并提供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16)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农业贷款比例监管目标的文件;17)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8)法律意见书,对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程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见证,发表意见,附见证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1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适用信用社、支行);4)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务授权书;5)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适用信用社、支行);6)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的说明(适用信用社、支行);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主要管理制度;11)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12)筹建批复的复印件;13)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5)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6)公司组织机构;7)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8)业务操作规程;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 2)公司章程;3)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7)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名单及详细履历;8)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五年及五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9)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报告;2)员工名册、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4)业务授权书;5)各项规章制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 开业申请书; 2) 公司章程;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5)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事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6)公司组织机构;7)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8)业务操作规程;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10)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12)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3)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书;2)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 3)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明文件;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6)股东名称及出资额;7)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9)从业人员中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的比例;10)申请人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可靠的声明;11)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材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2)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2.4.3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2.4.4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开业机构营业场地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管理程序)。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审批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审批监管机关。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复验。2.4.5审批审批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批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审批的事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4.6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开业申请人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审批或授权监管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新设机构应自领取金融许可证之日起九十日内开业,开业期限届满而未能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申请人应向审批监管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监管机关提交延期开业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开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九十日。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决定。2.4.7公告重庆银监局统一负责组织公告。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开业审批流程图同1.4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开业审批流程图3.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CRS)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两类:一是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二是不具有独立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单台自动取款机(ATM)。3.1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的设立按照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三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自助银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1.1设立条件1)在当地设有分行或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2)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3)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1.2审批权限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其筹建、开业申请由重庆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批。其中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批的,书面决定抄报重庆银监局。3.1.3筹建阶段3.1.3.1申请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筹建申请(一式两份)。主要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由其分行提出筹建申请。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自助银行名称、所在地址、自助设备备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情况;2)商业银行总行或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批准文件;3)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4)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3.1.3.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外资银行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完整性通知书)。3.1.3.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筹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对拟设自助银行的营业场地进行选址审查,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审查情况表。3.1.3.4审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审批监管机关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3.1.3.5筹建申请人收到审批监管机关同意筹建的批文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经审批监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但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一个月内未决定的,申请人可视为同意延长筹建期限。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筹建审批流程图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初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条件不合格 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满足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审批机关审查审批 否决 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申请 筹建 未按时完成申请延长筹建期申请开业 审批 否决在延长期内继续筹建停止筹建批准文件作废3.1.4开业阶段3.1.4.1申请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筹建就绪,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开业申请(一式两份)。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包括:1)开业申请报告;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3.1.4.2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外资银行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完整性通知书)。3.1.4.3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拟开业机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对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复验。3.1.4.4审批审批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1.4.5开业申请人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九十日内开业,开业期限届满而未能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监管机关提出延期开业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开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九十日。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决定。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开业审批流程图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条件不合格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满足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审批机关审查审批 开业 未按期开业 申请延长开业期审批 否决 批准文件作废缴回许可证最长可延期九十日3.2非独立场所单台ATM机的设立按照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非独立场所单台ATM机,应向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备案。3.2.1审查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设置非独立场所的单台ATM机,其备案申请由重庆银监局或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备案回复。3.2.2申请申请人按审查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一式两份)。主要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设置非独立场所的单台ATM机,由其分行或分行授权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城市商业银行设置非独立场所的单台ATM机,由其法人机构或授权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合作金融机构设置非独立场所的单台ATM机,由其法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设置单台ATM备案申请材料包括:1)备案申请报告;2)商业银行总行或经其总行授权的分行、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批准文件。3.2.3受理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外资银行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完整性通知书)。3.2.4审查受理监管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审查。3.2.5回复受理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自助银行备案回复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备案回复意见。非独立场所单台ATM机备案审核流程图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审查条件不合格申请人满足条件后可重新申请 备案回复 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设立按照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设立两个阶段。4.1 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独资银行申请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2)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3)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不需先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4)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亿美元;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指截至申请日的上一会计年度末;5)独资银行申请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独资银行申请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6)独资银行申请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 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申请人若为香港或澳门银行,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请日的上一会计年度末;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5)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满足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和合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3)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60;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4.2审批权限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直接报银监会审批,同时抄报重庆银监局,重庆银监局在收到抄报文件后一个月内未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筹建工作就绪,设立申请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4.3筹建阶段4.3.1申请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同时向重庆银监局抄报一份;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由出资各方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名签署,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拟设独资银行或者拟设合资银行的章程;4)拟设合资银行的合资经营合同; 5)独资银行申请人、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6)独资银行申请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最近三年的年报;7)拟设合资银行中国合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和最近三年年报;8)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国银行分行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函; 4)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年报;5)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拟拨付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2)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分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管理架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5)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年报;6)申请人章程;7)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3.2受理(批准筹建)银监会直接受理并审批的筹建申请,按有关规定由其作出受理(批准筹建)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的筹建申请,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其初审意见报银监会审批。接到银监会发出的不予受理(不批准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可在满足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后,再次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4.3.3筹建接到银监会受理(批准筹建)通知书的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性机构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逾期未领取的,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重庆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申请人未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应在筹建期届满一个月前向重庆银监局提出申请。重庆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延长筹建期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监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的,重庆银监局不受理其延期申请。延长筹建期的申请材料包括:1)由拟设机构负责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重庆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筹建审批流程图银监会重庆银监局申请(1) 如有异议,1月内提出或将初审意见报银监会申请人到重庆银监局领取正式申请表申请人满足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受理(2) 筹建(3) 否 是 未完成 完成申请设立阶段审批(4)申请人向重庆银监局申请延长筹建期银监局通知申请人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局通知申请人并抄报银监会 不批准 批准4.4设立阶段4.4.1申请拟设机构筹建工作就绪,申请人应将设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1)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3)拟设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拟任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名单和简历;4)对拟任该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授权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材料(包括公安、消防合格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1)拟设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签署的申请书;2)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3)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姓名及简历; 4)对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材料(包括公安、消防合格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外国银行总行对该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8)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1)拟设独资银行分行或者合资银行分行拟任行长(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2)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3)拟设独资银行分行或者合资银行分行拟任行长(总经理)姓名及简历; 4)对拟任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材料(包括公安、消防合格证明文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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