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某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4184886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某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

    中国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教兴国事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接受教育培训的融资需求,规范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一般助学贷款以担保作为主要贷款方式。 第四条 经授权的银行经办机构(简称贷款行),都可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介绍人和贷款见证人制度。贷款介绍人是指高等院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学生证; (三)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四)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五)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向贷款行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1),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年。 第十条 中央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学生的50贴息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余50由借款人承担;地方财政贴息办理具体事宜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贴息部分结息方式可灵活掌握。各分行每半年度向总行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贴息并下划一级分行。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独设立台账,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经办行要及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明细清单及业务统计表,按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拨付汇划手续,落实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一级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三章 一般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五)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一般助学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含),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和调查 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2)。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宜),写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就读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学杂费证明; (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的还贷来源; (四)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此项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不必通过贷审会审批。贷款审查责任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以及贷款调查责任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审查通过的,应将全部资料和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批责任人。 第十九条 经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要求借款人提供: (一)借款人与担保人签订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手续。 1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执行中国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以抵押形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助学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行,并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中国银行助学借款合同(附件1.3),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一)助学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开立账户,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二)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行应把中国银行助学借款合同所签订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条款规定,划至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 (一)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从学校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借款人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逐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一般助学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或递减还款法。 (三)一般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贷款行可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四)一般助学贷款借款人在抵(质)押贷款合同生效1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五)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一般助学贷款展期协议需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客户经理或贷款管理责任人应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工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须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入库保管。档案资料收集内容包括: (一)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三)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贷款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记录助学贷款违约情况。经办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贷款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要记录在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违约学生的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在“786助学贷款”、“7861国家助学贷款”和“7862一般助学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经办人员各种违规行为依照中国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1.2中国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1.3中国银行助学借款合同(略) 1.4中国银行出国留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略)

    注意事项

    本文(某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