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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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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doc

    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等特定目的投资活动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固定资产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资本金投入比例符合规定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三)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可行性;(四)具有可执行的严格管控措施;(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五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包括新设项目法人借款人)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运转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固定资产投资预期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借款人具有其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反映借款人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情况的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八)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客户经理(或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领导者素质、资本结构、投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建设进度,项目核准(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政府审批情况,项目投资规模及构成情况,项目筹资方案及落实情况,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收益及还款安排等情况;(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其他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五)如涉及担保的,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足值性、可变现性等进行调查;(六)固定资产贷款方案设计应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宽限期、监管方案等。其中,监管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监管团队、监管目标内容、监管方式及关键性指标控制。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条 客户经理应对固定资产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九条 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二)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准入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三)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审批手续和批文。(四)项目基本情况审查:包括产品、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投融资方案及用款计划,项目配套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五)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行业分析、市场情况分析、项目工艺评估、项目选用设备评估等。(六)资金来源审查: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已经到位的资本金是否投入项目、后续资金能否按时到位等;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的项目,其他参与人资金投入情况,批准的额度、价格、期限和使用的条件等。(七)项目效益分析:包括参数设置、项目收入评估、成本及费用评估、利润评估、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编制、盈利能力分析、贷款清偿能力分析等。对公益类项目可视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八)项目不确定性分析:包括项目盈亏平衡点的计算、敏感性分析、保险投保情况等。(九)操作风险分析:包括法律风险、特殊操作流程的风险分析。(十)授信方案合理性分析:包括授信用途、授信金额、授信期限、监管方案的合理性,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措施的有效性,授信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授信方案的优化等。(十一)评审建议:简要综述授信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授信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授信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第十条 客户经理完成贷前分析调查后,经审贷会秘书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由贷审会审议,交由贷审会审议。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一条 贷审会在对授信主体、项目合规性、项目可行性、收益预期、还款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结论。第十二条 审贷会决议明确以下要素: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措施、宽限期和还款计划、投保要求、监管方案等。第四章 合同第十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审批通知书中设定的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应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予以落实,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四条 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第十五条 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第十六条 必要时应单独签订监管协议等其他法律文件。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第十八条 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十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前,经营单位应取得借款人委托支付的授权(可为合同中的授权条款,也可为单独的授权书。)第二十条 业务部根据借款人的需求提交放款申请,业务主管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审核、授信资料的有效性审核、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根据项目批复或者国家相关政策足额到位;对于批复允许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出账前应核实相应资本金的到位情况。经营机构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在放款前进行确认。第二十二条 对批复要求按照项目进度分批发放贷款的,需要在放款前提供我行认可的项目进度报告。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准予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贷审会委员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应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主管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用款需求及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在提款申请书上注明审核意见,由有权人签字同意。 营业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提款申请书及借款人开出结算帐户的支付凭证,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帐户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 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受托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二) 提款申请书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三) 提款申请书及结算凭证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帐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自主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二)提款申请书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第二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七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并重点做好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建设情况、运营情况、资金运用和回笼情况、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检查与分析。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股权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二)关键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主要原因;(三)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无重大负面报道,分析其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影响。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期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 (一)项目审批资料的检查,包括项目立项、环保、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行业规定以及我行授信政策; (二)项目资本金核查事项,包括:1、是否提供了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2、审核项目资本金合法合规性,资本金是否来自项目发起人自有资金投入;3、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及我行审批要求,是否按时足额(或与贷款配比)到位; (三)项目建设相关资质的审查:客观评价主要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建筑安全质量,核查其资质的合法合规性,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是否存在资质已过期等情况; (四)项目基础条件的检查: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不利变化;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方案是否产生重大变动;项目相关的国家政策、行业规定、地区政策等是否有变动;分析上述情况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影响; (五)项目建设实际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贷款支付是否与项目进度匹配;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受托支付的资金,是否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用途直接划付到收款人;自主支付的资金有无被挪用;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对于项目实际投资超过计划投资金额确需追加贷款的情况,应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并按我行相关程序重新进行风险评价和审批;经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营期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项目试生产阶段,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定标准; (二)项目所处的行业、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后续市场开发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借款人和项目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三)项目的收入现金流是否达到预期;项目收入现金流能否覆盖贷款本息;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要跟踪借款人整体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收益。 (四)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检查和分析担保措施情况,应包括: (一)检查押品的权属情况,有关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我行管理制度,是否发生所有权变动等情况; (二)检查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押品价值是否足值,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押品有关的评估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过期情况; (三)现场检查押品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破损等影响押品价值情况,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 (四)检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担保意愿情况,对保证人的具体分析内容参照借款人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是客观评价其保证能力和担保意愿;(五)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固定资产项目,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办理足额的工程建设保险,在经营期间是否办理足额财产保险,我行是否享有保险权益。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授信综合评价要求: (一)结合上述检查内容,全面反映项目授信风险因素,内容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措施、未来现金流测算、授信审批关注事项的说明分析等; (二)重点对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分析项目进展不利因素对授信安全的影响;客观准确测算项目未来现金流对贷款的保障情况; (三)综合检查情况,客观评价我行授信风险状况,提出后续贷后管理的关注事项和风险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条 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其他信息,及时对影响我行授信的情况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重点包括: (一)项目存在违反国家政策、行业政策、授信管理等不合规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来源不实,未按计划进度到位,与贷款发放不匹配; (三)项目基础条件、技术和市场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项目建设未按计划进度进行、后续资金投入未按计划到位等; (五)项目贷款担保措施出现变动,第二还款能力严重不足等;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 (六)项目未来现金流已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项目发起人/保证人出现重大违规等负面信息情况。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经营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按相关规定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提高管理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等措施化解风险,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后应及时收回。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再融资或重组。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经营机构按照我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分工与责任第三十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推动和协调,明确目标客户,并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更新配套授信风险管理工作系统,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制定相应的调查及评审要素指引。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监督检查贷款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各级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合规性审核和检查。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负责明确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制定支付流程的操作细则,各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帐务处理。第四十五条 审贷委员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贷款定价政策、拟定相关帐户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第四十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受理、调查和实施,并对借款人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定期检查。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我行问责机制对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一)因业务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合同文本存在漏洞,风险控制不到位,或系统设计、流程设计有缺陷,而导致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出现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第四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的;(六)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七)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十)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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