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惠州学院HUIZHOU UNIVERSITY成 人 教 育 毕 业 论 文(设 计)中文题目: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研究 英文题目: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problems research 姓 名 学 号 125301514007 专业班级 2012级 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 提交日期 2013年12月15日 成教处制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民间借贷入调研,利用法律,银行,房产,金融,等各方面知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民间借贷或许也只是一个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时效性不是由任何人来决策,而是由市场所决定的。经济越是高速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就越大,那么除了银行以及一些金融机构外,不外乎是民间融资。只要把握法律所要求的一切内容,民间借贷还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机构无法与银行相比,因为银行存在着国家监管资金,那么对于借贷方面的要求也就苛刻,尤其针对中小型企业贷款,更加是艰难。使得越是大型企业融资越容易,而针对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民间主要的融资均属需要抵押物,或者担保物,担保人等。这也是民间借贷风险控制范围的。中小企业融资对于民间借贷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债权人都担心资金安全,那么我们在此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关键词:银行;担保;抵押;融资。ABSTRACTThis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in-depth research, the use of the law, banking,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so on various aspects of knowledge. Period of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private lending may be just a transition period, the period of timeliness is not a decision by anyone, but determined by the market.The more the economy high speed development, the greater the demand for money, so in addition to some 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nothing more than the folk financing.As long as grasp everything required by the law, the folk lending or can be protected by law.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annot be compared with the bank, because the bank there is a national regulatory capital, so is strict to the requirement of lending, especiall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loan, is more difficult.Makes the more large corporate finance more easily, and in view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difficult problem has not been able to solve.Need folk of main financing as collateral, or collateral, guarantees, etc.It's also one of the private lending risk control.Lending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for private borrowers, or creditors all worry about capital security, then we can further understand here.Keyword:Banks;Guarantee;Mortgage;financi目录1、前言51.1研究意义51.2研究方法52、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的现状52.1民间借贷的规模比较大52.2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62.3私人间的民间借贷情况较为普遍6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63.1民间借贷的发展障碍63.2法律性障碍63.3经营性障碍73.4信用体制障碍73.5民间借贷发展最大障碍是风险管理74、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对策74.1增强金融市场能力74.2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84.3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84.4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84.5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84.6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84.7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84.8建立完备的预防体系94.9对间接强制执行的延伸适用94.10从预防纠纷向解决纠纷的功能延伸95,总结10致谢11参考文献:111、 前言1.1研究意义民间借贷是我国针对企业的另一种融资渠道,互补了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融资缺失。研究民间借贷,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经济的发展方向。从而明确新的政策,民生以经济为基础。而市场经济的今天,更是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营造广阔的市场。从我国民间借贷可以看出市场的活跃,市场经济活跃的方向,经济高速发展的行业,经济低迷的行业,以及房地产市场等一系列的问题。民间借贷以温州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为主。而这些地方正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也表明了我们经济主要发展趋势。1.2研究方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启发人们的思维。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2、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的现状2.1民间借贷的规模比较大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12年据东莞市相关部门调查显示,东莞民间借贷一年内额度已高达400亿。2013年7月8日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人民币。2.2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民间借贷因为需要针对客户具有一定的了解,所以放款范围主要都在市县范围内,包含家庭之间,企业与企业间。2.3私人间的民间借贷情况较为普遍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比,民间借贷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存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主要的客户群体还是放在大型的企业,以及运营庞大,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主。3.1民间借贷的发展障碍民间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来自很多方面,有社会的,有体制的,信贷和金融投资体制是主要原因。 中国目前的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偏向于向国有经济部门发放贷款,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利率管制,而民间借贷利率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浮动,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远低于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贷款的额度和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无法改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与其国民经济地位不相匹配的现状。二元信贷体制的存在,导致社会资金出现错配以及资金价格的扭曲。在投融资体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难以进入能源、通信等高利润的垄断行业。虽然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但各地实际实施效果不理想,民间资本在这些投资领域中仍面临“弹簧门”、“玻璃门”。在实体经济赢利空间小、银行储蓄利率偏低、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A股市场长期疲软、房地产行业遭遇政策调控等背景下,民间资本实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大增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必然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3.2法律性障碍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民间借贷作为经济现象所引起的社会关注,立法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反应似乎稍显迟钝,民间借贷的日渐兴盛并未带来相关法律的及时更新,目前,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这种滞后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上述涉及民间借贷问题的法律基本上都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在20余年的经济和社会变迁中,这些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适时的修改,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工作至今尚未展开。其二,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单行法,放贷人条例在我国也处于缺位状态。从国际经验来看,放贷人(放债人)制度是规范民间放贷者的基本法律。英国早在1900年就制定了放债人法(Money Lenders Act),日本于1968年出台了放贷业务法(Loan Business Act),我国香港地区也在1980年颁布实施了放债人条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研究起草放贷人条例,在2008年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首次建议以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随后,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然而时隔五年,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见出台,其在我国的缺位状态“不免使相关民间借贷主体和中小企业颇为失望”3.3经营性障碍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3.4信用体制障碍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3.5民间借贷发展最大障碍是风险管理 从一开始进入P2P行业,王征宇就清楚,小额信贷是银行看不上、也无法提供金融服务的领域。同时也注定这个领域不可能有暴利。而P2P公司的成长始终伴随质疑,一年之内就有数百家新公司成立,同时不乏携款潜逃的“害群之马” 目前阻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风险管理。不仅是逾期率问题,最重要的是可比的行业标准、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定期的公开披露等。控制风险,将给投资人信心,给监管机构信心,给市场以信心,这是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风险控制的目标绝不是简单地把信贷风险水平降到最低,而是应该保持风险水平在事先确定的指标范围内,使得扣除风险因素后的业务收益最大化。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包括P2P小额信贷,需要从业者从以下几个角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较低的信贷额度。即小额信贷与银行贷款形成互补;清晰的利率水平。其实不仅是利率水平,更重要的是计息方法;透明的风险指标。不仅要规定风险水平,更需要行业可比标准;严格的资金管理体系,推行第三方托管;合理的风险拨备,充分的风险储备;基于小额贷款的成本定价、风险定价,进行合理的服务收费。风险管理标准涉及信贷风险指标的确定和披露两个方面,必须妥善解决风险指标的一致性问题,否则风险水平就没有共同的参照点。目前行业风险管理指标混乱,一方面是由于从业者对这个问题的忽视,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个行业的不公开、不透明。我一直坚持说,离开了具体的风险管理指标,侈谈风险率毫无意义。如果以当前余额为风险率的计算分母,那么只要业务发展速度足够快、业务规模增加足够大,风险率都可以几乎到零,理由是新增加的账户的还款日期在目前的统计时点之后,它们还来不及成为逾期或者严重逾期状态,因此这种计算方式对于业务快速增长的机构是很容易产生误导结论的。4、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对策4.1增强金融市场能力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4.2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4.3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4.4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4.5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发布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4.6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4.7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4.8建立完备的预防体系对风险的预防防范可谓是强制执行公证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基础性功能。前文中关于风险的提示与告知是公证防范体系的重要体现之一。此外,公证人员还可以通过严密的公证程序为民间借贷的安全运作编织起一张防护网。在受理阶段,借贷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须能明确判定资金或担保财产的归属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调查阶段,公证人员还可拓宽了解到法人机构的运营及信誉情况、自然人或担保人的家庭或工作稳定情况,通过走访调查,公证人员还可能了解到借款人是否存在不良嗜好等等;在出具公证书阶段,公证人员还可审查借贷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这一系列公证人员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中的审查工作与关于风险的提示与告知共同建立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体系。只要公证人员在各个程序环节上把好关,就可极大的抑制住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4.9对间接强制执行的延伸适用基本的执行方法分类具体包括有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与替代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即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而予债务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压迫,而自行履行债务,以实现私权之内容之执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来看,间接强制执行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间接执行以行为请求权为执行客体;二是间接执行具有严格的适用程序;三是间接执行措施对于债权人权力的实现具有间接性。由此可见,严密的适用程序及对债务人造成自行履行的心理压力是构成间接强制执行的核心因素。强制执行公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则具有一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效力,是间接强制执行的延伸适用。在强制执行权归属方面,公证机构可以作为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强制执行权的归属存有较大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强制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权;一些学者认为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有些学者提出独立设置执行法院的观点;还有学者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局。但避开理论争议问题,只就当前我国执行机构的实际设置而言,执行权是可以归属于权威性机构的,如仲裁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职能机关部门等等。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及社会公信力,公证人员在强制执行公证中具有审查判断的职权,可在公证程序中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并对借贷双方施加压力,促使双方如约履行合同。在间接强制执行的具体适用方面,公证机构具有独特的执行效力实现方式。常见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有强制金、民事拘禁、限制居住等,然而公证机构施加的间接强制执行则并非涉及上述常见方式,而是对上述执行方式的延伸适用。公证机构主要突出了间接强制执行的威慑功能。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公证机构作为具有权威性的中立方,可在纠纷发生阶段进行警告提醒,催促借款方及时还款,若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将依据相关程序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同样,公证机构还可警告提醒债权人及时放款,若不按期履行放款义务,将可能导致公证机构因合同未生效而不予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这种对间接强制执行的延伸适用,是公证机构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初期的有效应对方式。4.10从预防纠纷向解决纠纷的功能延伸公证机构对于民间纠纷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而强制执行公证中,公证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还具有一定司法裁判作用,这也体现了公证权中的司法性。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公证机构须经过核实判定是否应当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公证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特别是签发执行证书,意味着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更广义上,意味着对权利人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他向公证人提交签发执行证书申请的那一刻起,就可能已经获得了进入法院执行庭的通行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出具是由“静态司法”活动转换为“动态司法”活动的一个关键性标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行为对于借贷双方都将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公证人员必须谨慎出具执行证书。公证人员在“静态司法”状态下的强制执行公证中可以大有作为,可对借贷双方融入调节、和解机制,促使纠纷的化解。实践中,公证机构的确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起到了有效作用。目前,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富裕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通过公证机构对债务人核实、督促,约80%的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就自觉履行了义务,约5%左右的案件,债务人因提出确有依据的异议,公证机构认为不宜签发执行证书,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只有约10%多的案件通过签发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且在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文书中,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比例更是极其稀少。日本公证机构主要对借贷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类公证业务占全部公证业务的80%以上,公证书的执行案件占法院债权执行案件的40%。上述多组数据均充分体现出强制执行公证的纠纷解决功能,并且随着公证行业能力的逐步提升,公证机构的纠纷解决功能还将进一步加强。5,总结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合法范围内的操作确实也给予了中小型企业巨大的帮助,为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民间资本存在高利贷的行为,违法的收费有两种主要因素,一是因为借款人融资难,急需资金时也非常难融资。所以导致不惜加大成本来借款,从而盘活企业。二是我国针对高利贷致谢非常感谢惠州学院对于我的栽培,在我的学习旅程中给予了最大的培育,让我学习了许多的知识。在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终于完成了这篇论文,在撰写这份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非常多的困难障碍,但是都在同学以及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发良老师,他对我写的论文给予了多次的教导,跟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参考文献:货币银行2011年第8期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7期法学论丛2011年第10期福建法学2008年第4期。法学论丛2011年第10期特区经济2010年5月强制执行法论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