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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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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制度.doc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要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下发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条 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三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四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过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五条 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六条 对外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批准的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审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九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第十一条 对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第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每月末核对银行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十六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由公司统一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币贷款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八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第九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贷审会由公司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总经理为贷审会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公司实行统一法人体制,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三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四)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七)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四条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含1个月)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贷款。第十五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级信用客户;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3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第十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十八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十九条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六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二十条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告。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贷款展期实行总经理审批制。第二十二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公司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第二十四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第二十六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公司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第七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七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第二十八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第二十九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第三十条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第三十一条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公司利益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公司豁免贷款。第三十三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三、风险管理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运行管理机制,对公司实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一、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及其基本原则(一)推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础性改革,是信贷经营管理的核心。它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以及数学方法,对信贷资产的预期风险和事实风险进行度量、防范和监控,达到信贷资金的高效运用、正常归流和增殖,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统一的科学管理方法。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对象包括公司经营的本币贷款。(二)坚持预期风险防范和事实风险消除并重。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包括预期风险管理和事实风险管理。预期信贷风险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及收回前,对影响贷款正常归流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具体防范贷款风险发生的办法。事实风险管理是对存量资产中已经发生的不能正常回归的贷款进行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这部分贷款逐步予以消化。(三)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借鉴国际银行的先进管理方法,结合公司的实际,落实、完善制约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信贷资金营运实行风险度量、体制制约和权限管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整体意识和岗位权责制约。(四)坚持权、责(险)、利相统一。要通过完善岗位责任制等多种有效办法,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贷款决策者盲目运用自己的权力,但不为由此而带来的不良后果承担风险责任的状况,明确职责,把权、责(险)、利结合起来。二、贷款风险度管理(五)贷款风险度管理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信贷资金营运过程中,运用数学方法对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指标对贷款进行审定、控制、监测的一种贷款管理办法。(六)影响贷款风险一般因素的标准划分: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即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企业按评估标准统一划分为(即特级)、(即一级)、(即二级)、(即三级)五个等级。原有企业和新建项目都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评定全行执行统一的标准和办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贷款方式。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担保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保险担保贷款四种。贷款形态。贷款形态可划分为正常贷款、一般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呆滞贷款(催收贷款)、呆帐贷款五种。把上述贷款风险因素按照不同的风险程度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进行量化。各种贷款风险因素的风险权重规定附后。(七)贷款风险的度量方法。分三种情况进行度量:审查一笔贷款风险度时: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检查一笔贷款风险度时: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八)贷款风险度权限管理。按贷款风险度划分贷款审批权限,实行权限分级管理。三、信贷资产风险的预防(九)信贷资产风险的预防是指在信贷资金的营运中,通过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运行机制、具体管理办法和严格的纪律约束,防范信贷资产预期风险的发生。(十)信贷风险的预防,除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外,还要坚持实行以下措施:实行信贷资产经营的总经理负责制。坚持科学决策。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农、工、商中的小额贷款外,一般都要按照贷款风险度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改贷款一律实行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母体进行风险度评估论证。坚持信贷运作程序化。任何贷款都必须按照公司信贷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禁止非程序化运作和反程序的逆向运作。严格依法管理贷款。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借款合同,完备各项合同条文和借款、借据的要素;要依照司法部印发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要求,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为保障公众利益和国家信贷资产的安全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借款合同中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诉讼时效要求的,要及时补办手续或重签合同。凡认定并决定对有一定信用风险的企业贷款,必须同企业在借款合同中达成防止和控制损失的某些规定。合理选择贷款方式。要尽力扩大抵押担保贷款面。抵押担保贷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使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达到严密、完整、合法、有效。实行保证担保借款方式,必须对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凡没有资金实力的、不是经济实体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均不能作为担保人。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行业、产品等需要新增贷款,不论风险度的高低和额度大小,一律要报省市分行审批。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外,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原则上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要逐步压缩;基本建设贷款不能超过项目投资的50;技改贷款不能超过项目投资的70。要积极组织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以分散贷款风险。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和对信贷资产的监测考核,把跟踪管理和监测考核的任务、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定期深入企业,严密监控,及时反馈,加强管理,防止正常贷款向非正常贷款转化。四、信贷资产存量风险的消除(十一)存量风险贷款是指现有信贷资产中的非正常贷款,按贷款占用形态划分为“一般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和“两呆”贷款,以及潜在风险可能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贷款。(十二)要按照风险度量的标准组织对现有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的认定。真实地逐级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解除和消化存量贷款风险提供可靠的依据。(十三)存量贷款风险的消除,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要抓紧抓好现有存量贷款债务的落实。目前,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资产拥有者、经营者、法人代表等都在不断变化,及时落实贷款债务是防止信贷资产损失、消化存量贷款风险的首要一环,公司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存量贷款风险消除的目标责任制,提出年度消化计划和措施,层层落实。对大额呆滞贷款,要实行专项清收,组织力量逐步收回;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两呆”贷款,由个人负责收回,对限期内收不回来的,应予以必要的处罚。对消除存量风险贷款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奖励。转换信贷方式,推行全额财产抵押。对农工商企业积欠贷款,凡是能够办理全额资产抵押的,要努力做好工作,办理抵押手续,收回积欠贷款。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要坚持“核实财产、合理估价、签订合同、依法登记”的原则,需要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固定资产被抵押后,所提取折旧基金可以专户存入开户行,偿还贷款。按规定及时核销呆帐损失。当年提留的呆帐准备金,原则上要当年使用。五、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十四)要落实以法人代表为中心的信贷资产责任制,各部门要对法人代表负责。各部门要定期逐级上报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十五)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运作体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运作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起“体制制约”的新机制,最终实行审、贷、查的分离,围绕以决策为中心,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这个原则,结合公司人员实际,信贷资产风险管理体制拟分四个岗位进行运作。调查管理岗。职责内容包括:()受理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或基层营业单位的呈批报告;()深入企业调查,对“三性”作出认定(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在“三性”的认定基础上,对每一笔贷款计算出贷款的风险度;()将“三性”认定和风险度等有关资料移交下一岗;()负责贷款的发放,本金和利息收回等日常管理工作。调查管理岗负有对事实认定的责任。审查核准岗。职责内容包括:()对“三性”认定和核定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的认定;()对贷款规模、资金头寸的认定;()贷款投量、投向政策的认定;()信贷结构的认定;()单个集团公司、大中型企业贷款总量的认定;()贷与不贷理由的认定;()借款合同要素及合法性的认定;()提出贷与不贷、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方式的意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审查核准岗负有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贷款决策岗。职责内容包括:()贷款风险度的确认;()贷款要素的确认;()贷与不贷、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方式的决策;()专业内部各岗位运作的组织领导和内外部的工作协调,纠正反程序操作。贷款决策岗对贷款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检查监测岗。职责内容包括:()对发放的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反馈调节,评价总结;()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信贷制裁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行报告;()对调查、审查岗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形成的“两呆”贷款进行监测并负责组织清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检查贷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十六)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运作体制改革总目标的实现,采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办法,争取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来实现。保证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落实。(十七)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是全公司的任务,从总经理到各职能部门都负有责任,都要围绕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转换职能,明确各自岗位。要按照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会计部门要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监管上进行落实。计划部门负责信贷总规模、资金供应和公司资产风险的监测。电脑信息部门要对资产风险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建立起数据库。监督部门要从组织对风险的年检和风险贷款抽检上进行落实。各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增强企业整体意识,努力做到服务于公司的主体业务。四、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币业务。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公司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第五条 全公司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公司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公司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二、公司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三、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一)部门责任分离。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二)岗位责任分离。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3.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4.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5.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四、公司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五、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一、组织决策。公司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第九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二、管理及授权。(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四、成本费用。(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第三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第十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第四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第十一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政策控制。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控制。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第十四条 安全保障控制。一、各部门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五、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经理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讲求效益、集中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办事”原则。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二)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三)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财务资源,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的财务分类管理;(四)强化资本经营,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及其运动的管理,具体范围如下:(一)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二)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利润分配;(三)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购建、维修和管理;(四)处理资金、财产多缺;(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第六条财务管理职责。(一)实行财务总监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有关要求,对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为主的经营思想,以效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职权,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第七条财务管理方法。(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第八条公司资本由核心资本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公司资本应与风险资产规模保持相适应的比例,并保持足够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执行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增加的渠道。(一)接受投资人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实收资本投入。(二)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三)通过盈余公积转增。第十条资本公积指资本投资带来的积累。公司资本公积包括:(一)资本(股本)溢价。即投资人缴纳的实际出资额超过认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公积,没有进行评估的,按照先双方协议价值、后历史成本价值的顺序确定资本公积。第十一条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公司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第三章现金资产第十二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金额相符。第四章信贷资产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项目管理和监督控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十五条公司贷款分类。(一)按贷款形态可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三)按资金的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四)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五)按保障程度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第十六条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和加息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人不能按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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