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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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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七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第八条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延期、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或审批;(三)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或申请变更营业场所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五)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六)组织、协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七)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八)由县(市、区)监管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九条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职责:(一)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报告当地监管机构;(三)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告格式由市金融办制定;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第十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第十一条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出具的监管报告负责。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监管报告的,省、市金融办可以建议当地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第十三条江西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认定、协调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第十四条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职要职责第十五条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并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以下规定:(一)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三)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禁止进行账外经营;(五)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六)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名称等须经监管机构批准;(七)应当在注册地及其本设区市辖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且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八)禁止经营担保业务;(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融资合作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十)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十一)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十二)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辖区的银行开设,在融资合作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不得超过2个,且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收只能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或融资合作银行一般账户转账结算;(十三)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悬挂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贷款办理流程等;2.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3.公布省、市、县(区)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4.公司名称简称中应当有“小额贷款”字样。(十四)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拨备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十五)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按法定程序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后,方可用以发放贷款;(十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员贷款公司应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第四章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整改:(一)单户贷款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纯农贷款余额及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未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二)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三)未按要求充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的;(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五)公司经营场所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管。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约见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县级监管机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监管机构对其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二)组织或参与集资的;(三)贷款发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四)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五)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六)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七)未经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八)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的;(九)违反融资规定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十一)拒绝或阻碍监管的。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含)-100%,或不良贷款率在5%(含)-15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产损失准备金、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的,报请上级监管机构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一)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二)在每月3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贷款明细表及业务报表等;(三)按有关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贷款信息(借款人概况、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和偿还情况等),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状况等业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设区市金融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查额贷款业务时政厅办理有第二十五条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月7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总体评价;2.报告期内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需关注的问题;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的文档,基本信息表、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监管信息档案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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