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及其对制度和增长理论的含义.doc
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及其对制度和增长理论的含义陈钊 陆铭* 陈钊: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上海,200433;电话:021-65643054;E-mail: chen_fudan。陆铭,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和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上海,200433;电话和传真:021-65642064;E-mail: minglu73。本文是作者参加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0272017)和复旦大学文科科研“金苗”计划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感谢第二届“新制度经济学年会”(2002年9月,杭州)以及复旦大学研讨会的参加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摘要:本文以一个合作博弈模型解释了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一些经验观察,认为管理者的人力资本积累和转制的成本是影响企业是否转制的关键因素,而企业转制时资产转让的价格则取决于包括双方谈判能力、税率、转制成本等在内的一系列外生因素。在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同时看到制度的内生性、耐久性和路径依赖性。我们还将发现,人力资本积累是导致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而制度的变迁则能够改变人力资本积累的路径,两者在影响经济增长时是相互作用的。关键词:乡镇企业 企业转制 合作博弈 制度变迁JEL分类号:C71、L33、P41Cooperative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GrowthChen Zhao and Lu Ming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empirical observations of the restructuring of Chinese township-and-village enterprises in a cooperative game framework. In the model the accumulation of managers human capital and the costs of restructuring are key factors determining if TVEs are restructured, while the price of assets when restructuring depends on the bargaining power of players, tax rate and costs of restructuring. This model of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shows the endogenous nature, persistence and path dependence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We will also see that human capital accumulation is a key factor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while institutional change also affects the path of human capital accumulation. Human capital accumul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teract in economic growth.Key Words: Township-and-Village Enterprises,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Cooperative Game, Institutional ChangeJEL Classification: C71, L33, P41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及其对制度和增长理论的含义一、引言在企业转制和重构(restructuring)这一问题上,中国形成了一些特有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理解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过程以及不同制度背景下企业性质的差异是非常宝贵的,因而也一直成为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话题(最近的一项研究如Sonobe and Otsuka, 2003)。中国乡镇企业的转制和重构没有伴随着大规模的对企业富余人员的解雇,相反,一般的转制方案都要求对企业的职工全接收,而企业转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有关各方利益分配的问题是企业资产的转让价格。【注释】 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的方案中也呈现出这些特点,但是,由于存在一些差异,我们并没有将本文的模型直接用于理解国有企业转制,这一问题我们将在结语中进行简要的讨论。这显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公有企业转制和私有化过程。在Shleifer and Vishny (1994)的研究中,企业的转制和重构集中在了解雇富余员工这一问题上,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前,由于企业能够得到政府的补贴,所以企业里存在着大量的富余职工,但私有化之后,企业(尤其是那些盈利的企业)不能再得到补贴了,所以企业将解雇富余职工,并导致企业重构。但是,在中国这样社群主义的社会里,职工往往把自身的利益与一个小的社群联系在一起,在农村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来减少企业转制对职工利益造成的损害,所以,如果企业重构直接导致职工的利益受损,就可能受到巨大的阻力。似乎与此有关,中国的企业转制实践往往表现出帕累托改进的性质,一些保障内部人(管理者和职工)利益的做法尽管可能导致一些低效率现象出现,但却有效地推动了改革。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本文中采取了合作博弈的纳什议价理论(Nash bargaining theory)来分析企业转制,从而很好地描述了企业转制的帕累托改进性质,以及各主体对于转制收益的分配。在企业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中对合作博弈理论的运用可以追溯到青木昌彦的一系列工作(Aoki, 1984; 1988; 2001)。 早期的乡镇企业理论也曾将乡镇企业看作产权模糊状态下的合作组织(Weitzman and Xu, 1994)。Haskel and Sanchis (1995)提供了一个合作博弈的私有化理论,但是这个框架里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职工,并不适于分析中国企业转制的经验,在后文中我们将指出,在中国的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对于企业转制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相比之下,我们模型的框架更加接近于Shleifer and Vishny (1994),在他们的模型中,政府官员对企业重构产生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本文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纳什议价方法是简洁而够用的。尽管使用Rubinstein (1982)战略性议价的框架可以将纳什议价方法中外生的议价能力内生化,但是这个内生化主要处理的是博弈参与者的时间偏好和风险偏好,这些因素对于理解中国企业转制过程并无太大实际意义,相反,在本文中所讨论的一些与历史和市场状况有关的影响管理者议价能力的因素却很难内生化。此外,战略性议价方法需要对于博弈的规则、行动和信息结构作出复杂的描述,往往使模型显得过于复杂。更为重要的是,宾莫尔等人(Binmore, Rubinstein and Wolinsky, 1986)和奥斯伯恩等人(Osborne and Rubinstein, 1990)证明,如果假设博弈的参与者的贴现率和作出回应的延迟时间不同的话,当提议和回应之间的时间间隔趋向于零时,鲁宾斯坦模型的解就趋向于纳什议价模型的一般解,对此读者可以参见陆铭(2002)的介绍。此外,纳什议价方法能够更好地揭示企业转制的帕累托改进特征,这对于理解中国企业的转制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而战略性议价方法所获得的解却并不一定具有这样的性质。感谢陈志俊和柯荣住在“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与作者就此问题展开的讨论,以上讨论仅基于作者对于两类议价方法的理解。青木昌彦先生提醒我们,在他的书中(Aoki, 1988)也有类似的讨论可以为我们使用纳什合作博弈方法提供支持。在一些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本文将建立一个政府、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合作博弈的乡镇企业转制模型,研究了企业转制的条件和转制剩余的分配。在本文之前,张维迎和栗树和等人认为企业(主要指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与地方政府的竞争有关(张维迎、栗树和,1998;Li, et al., 2000),而支兆华(2001)则将转制的原因归结为市场化进程降低了政府投入对于企业生产的作用,于是政府转而将其可控制的资源投向私有企业。这些已有的研究并没有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企业有可能不被转制。相比之下,本文侧重于理解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企业将被转制(或者不被转制),以及转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价格决定。张军、冯曲(2000)已经提供了一个技术性的分析框架,解决了企业转制时的资产定价问题,但是,他们未能给出企业转制时资产价格的唯一解,也难以借助比较静态分析研究一些外生因素是怎样影响资产转让价格的。这些问题都在本文的分析中得到了解决。同时,本文的模型还解释了企业转制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观察,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企业转制中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在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案例中,由于存在外生的制度变迁的成本,只有当管理者的人力资本积累使得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临界状态时,制度的变迁才会发生,这就为理解制度在一定时间里的耐久性和稳定性以及技术进步对制度变迁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案例。反过来,当企业转制以后,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将得到提高,如果管理者人力资本积累的极限与努力水平正相关的话,那就意味着制度变迁改变了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路径。因此,中国的企业转制案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的相互影响。本文的结构是这样组织的:第二节将简要地总结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一些经验观察以作为模型的基础;第三到五节是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模型及其比较静态分析;在第六节中,我们将讨论中国乡镇企业转制对于制度和增长理论的含义;最后一节总结本文的结论及其政策含义。二、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一些经验观察中国的乡镇企业转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一件非常重要的经济事件,在已有的文献中,围绕着企业转制的对象、方式和效果形成了一些基于调查研究的经验观察。首先,从大范围的调查来看,企业是否转制与企业在转制前的绩效和企业的规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从总体上来看,转制前不景气的(即所谓“小、微、亏”或“小、亏、差”的)比较多,但比较不同地区的企业转制实践的话,似乎这一规律就不明显了。有的地方认为好企业可以卖个好价钱,差企业需要赶快脱手,而中等企业关系复杂比较难转制;另一些地方却认为转制的多是中等企业,因为糟糕的企业没人要,好的企业没有转制的必要。 也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可能不愿意出卖那些好的企业(王红领,2000)。企业的规模似乎也不是转制与否的标准,尽管可以观察到一些大型企业没有以出售的方式转制,但这并不是因为不许卖,而是无人买得起(秦晖,1997;1998)。其次,乡镇企业的转制方式以经理人收购为主。也有一些学者从负面来看待这种形式的企业转制,称之为“内部人控制”的企业转制(姜长云,2000)。事实上,在乡镇企业转制的过程中,曾经也有一度以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转制的重要方式,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虽然改进了原来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效率,但是,其自身的组织效率并不理想(金祥荣、柯荣住、赖文洪,1998)。经过实践后,总的趋势是乡镇企业中集体股所占的比重下降,或者被完全取消(韩俊、谭秋成,1997)。“增量扩股”的转制方式也曾经被采用过,但后来逐渐地被“存量转换”(实际上就是部分或全部地出售企业)所取代(秦晖,1998)。而在“存量转换”的转制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的方式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秦晖,1998;谭秋成,1999;邹宜民等,1999;范从来等,2001)。 一些硬性规定的经营者持大股的转制受到了理论界的批评(秦晖,1998)。第三,尽管乡镇企业转制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但转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主要是乡村政府、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三方博弈的结果(邹宜民等,1999;姜长云,2000)。其中,职工处于相对劣势,因此其利益并没有在转制过程中得以明显增进,当然,在一般的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利益也没有被损害,大多数的企业转制方案都要求企业不能在转制后解雇员工(邹宜民等,1999), 王红领(2000)还提供了一个蓝陵化工集团的案例。因此一般村民对转制的评价都比较冷淡,工人往往都认为企业转制与否与自己关系不大(秦晖,1998)。因此,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成了决定政府和管理者利益分配的集体资产定价问题。第四,由原经营者买下企业或经营者持大股的转制方式有效地改进了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绩效(秦晖,1997;邹宜民等,1999;范从来等,2001)。 我们在2000年以来在山东和江苏的一些地方进行的典型企业走访也表现出这一点。有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转制效果明显,转制转晚了。一项最近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乡镇企业的转制有效地改善了管理者的激励,从而显著地改善了企业的生产效率(Sonobe and Otsuka, 2003)。这说明,企业转制的确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和企业的绩效,尽管也有一些地方企业的转制并没有改变企业家的行为,但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降低了经济效率所导致的(姚洋、支兆华,2000)。三、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模型一个典型的乡镇企业转制过程是企业管理者、乡村政府和职工的三方博弈(姜长云,2000),其中职工的谈判能力是最弱的。我们在现实中观察到的现象是,政府往往可以要求企业接受一些最低的要求,如资产、债务和员工全部接收,而职工则往往较被动地接受转制的方案。当然,职工的被动也是相对的,如果转制过程造成职工利益受损,那么,职工又可以通过政治的途径影响政府行为并给企业管理层施加压力。所以,在本文的企业转制模型中,博弈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政府(参与转制方案设计的政府官员)和管理者的相对谈判能力,而职工只获得其保留效用,即工资和就业不变。首先,我们定义博弈的主要参加者政府和企业管理者的效用函数。乡村政府往往同时兼有政府和乡镇企业所有者双重身份,因此,政府除了获得税收以外,还以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获得一部分税后利润,我们假定政府的效用(V)等于其获得的实际收入。管理者的效用(U)等于其分享的税后利润减去其在企业中投入的努力(E)。在企业转制之前,由于乡镇政府所要管理的企业数目、资产及经营规模越来越大,使政府对于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大为提高,导致了乡镇企业资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蔡昉,1995),因此,我们假设企业管理者的努力程度(E)是由(1)式所示的管理者的最优规划决定的。在这个规划中,职工的人数(L)和工资水平(W)都是给定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就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努力程度。 尽管企业的控制权也能够构成对于管理者的激励(周其仁,1997),但在很多的乡镇企业中,这样的激励是不足的。否则,伴随着企业转制所发生的剩余索取权重新分配提高了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和企业的绩效就成了难以解释的现象。(1)s.t. Y=hlnE 其中:U表示管理者的效用;t为政府对企业利润征税的税率;q为管理者在税后利润中获得的分成;Y为企业的总产出;W为职工的工资水平;L为职工的总人数;E为管理者投入的努力。由于我们假设企业的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投入和物质投入)都是外生给定的,企业不可以随意地解雇本企业职工,于是,企业的产出就由企业管理者的努力决定,即Y=hlnE。在这样一个简单的生产函数中,企业的产出是管理者的努力水平的凹函数,h表示的是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存量,它代表了企业生产的“技术”水平。 在一个历史过程中h是时间t的函数,由于本文的模型是静态的,为了行文简洁,我们将h(t)简写成了h。我们假设管理者的人力资本是一个随时间而进行积累的变量,人力资本积累采取logistic函数的形式,即:(2)其中,H表示人力资本积累的上限值,a、b为两个参数,a, b>0,t表示时间。是一个参与约束条件,它表示管理者在经营企业时至少获得他的保留效用。如果企业管理者在其最优决策下不能得到这个保留效用,那么,由于企业是公有的,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政府会借助收入补贴保证管理者获得其保留效用。同时,我们还假定政府作为监督者可以为企业管理者设置一个最低努力水平约束,最低努力水平是可以观测的。对于管理者来说,他有两种选择:(1)如果在没有政府收入补贴的情况下其最优努力决策所带来的效用水平低于其保留效用,那么他预期政府会对其进行收入补贴,这样的话,他就只会提供最低的努力水平。即使他的努力水平更高,政府也无法通过观测来确定其努力水平,从而无法计算怎样一个收入补贴能够保证管理者可以获得其保留效用。所以,如果仅通过自身的努力无法获得保留效用的话,那么,管理者的最优选择就是提供一个最低努力水平,等待政府来补贴。这时,企业既可能是亏损的,也可能是微利的。(2)管理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获得一个超过保留效用水平的效用,所以他会选择一个超过的最优努力水平,这时企业一定是盈利的。相应地,政府也有两种策略选择:(1)补贴。由于最低努力水平是可以观测的,如果政府观察到管理者仅投入了,那么,管理者一定是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其保留效用的,这样的话,政府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将对管理者提供收入补贴。(2)不补贴。管理者投入了高于的努力,如果政府观察到这一点,那么,政府可以判断管理者一定是可以通过最优努力决策达到或超过其保留效用水平的,这时,收入补贴就没有必要了。当然,到底管理者的努力水平高于最低要求多少是不可观测的,否则,就没有政府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了。所以,在这个委托代理问题之下有两种可能的均衡,一是管理者提供最低努力要求,政府通过收入补贴保证管理者获得保留效用,二是管理者通过自身努力达到或超过其保留效用,但政府不提供补贴。接下来,为了简化问题的讨论,我们先研究(1)式所示的规划取内点解的情况,这时参与约束条件和努力约束条件均取大于号,在这样一个最优规划下,如果我们用E1表示管理者的最优努力水平,那么容易解得:(3)如果用U1和V1分别表示企业在不转制的情况下管理者和政府的效用水平,那么,我们也可以将U1和V1理解为在企业转制的合作博弈中的威胁点(threat point)。经过简单的计算便可以得到:(4)(5)接下来,我们考虑一个企业转制的合作博弈模型,在这个模型下,管理者和政府通过谈判决定企业资产的转制价格P,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转制的博弈应该是以股权结构作为谈判目标(蔡昉,1995)。事实上,如果我们将转制理解为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而且企业的绩效取决于管理者的努力的话,那么,企业的转制一定是经营者持大股(甚至全部股份),如果存在产权交易市场,那么,即使股权结构被谈判确定下来,股权结构仍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发生变更,因此,资产转让价格的谈判是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职工持股的情况,如果不考虑职工持股的激励效应的话,那么,职工持股就可能只是一种过渡状态(韩俊、谭秋成,1997;秦晖,1998),或者只是作为对职工的一种补偿。运用纳什议价方法,这个合作博弈模型可以写作:(6)其中,N表示博弈的纳什积(Nash product),和(1)分别表示管理者和政府的议价能力,U1和V1表示在企业转制的合作博弈中博弈双方的威胁点(threat point)。在转制过程中,由于涉及到转制的成本以及企业资产的转让价格,因此,实际上企业的所得便会发生变化,于是企业管理者和政府的效用就需要重新写作:(7)(8)由于我们假设企业最终转制成了一个经营者所有的企业,因此企业管理者在转制后占有了所有的税后利润。 如果企业转制以后是几位管理者共同持股的,那么我们的模型中的管理者就可以视为几位管理者的代表,在这样的股份制企业里,我们的模型所不能分析的问题仅仅是几位管理者之间的搭便车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转制过程的分析。当然,我们的模型还忽略了现实中可能存在的职工持股的问题,但如果在模型中假定转制后管理者并没有分享全部的税后利润(比如说,管理者以一个高于原先水平的分成比例分享了企业利润),这也并不会影响我们的结论。但是,管理者仍然需要付出自己的努力E2,以及企业资产的转让价格P。企业转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被不失一般性地假定为被政府和管理者对称地分担,放松这一假定并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这个成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成本(或者制度变迁的成本),它包括谈判的成本、信息收集成本等,也可能包括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包括政治风险)所引起的成本。当企业获得转制成功以后,企业的产出仍然取决于管理者的努力,与转制前不同的是,这时他可以占有全部的税后利润。于是,管理者的最优努力水平可以由下列最优规划解得:(9)s.t. Y=hlnE由于企业已经是完全私有的企业了,因此,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和企业的利润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最优决策。如果用E2来表示企业转制后管理者的努力水平的话,很容易解得:(10)由此可见,由于转制提高了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改善了对管理者的激励,所以管理者的努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绩效将有所改善。将(10)式所表示的管理者的最优努力水平代入企业转制的合作博弈,可以解得:(11)其中,。(11)式的经济学含义是非常有意思的,它说明在转制过程中的资产转让价格取决于谈判双方的相对谈判能力,以及谈判双方能够在转制所带来的收益(B)中能够分得多少,P只是一个协调利益分配的机制,其结果是使得利益的分配让双方满意(最大化纳什积)。 不难证明,(11)式还隐含着,这意味着最大化纳什积的利益分配方案完全是由双方的谈判能力决定的。上面我们分析了转制前管理者最优努力水平超过最低努力水平要求的情况,如果由(1)所示的最优规划取角点解的话,那么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将为,而政府将为管理者提供收入补贴使其获得保留效用。这时,如果企业能够实现转制的话,管理者和政府的威胁点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管理者的威胁点将变为,而政府的威胁点则变为提供收入补贴时的某个收入,不妨记为。相应地,企业转制时的集体资产价格决定式子(11式)中的U1和V1都应替换为和。四、转制的条件尽管企业转制后管理者获得了更多的激励,企业的绩效有所提高,但是因为转制过程本身是要花费一定成本的,因此转制是否发生还要看个人理性条件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在假定转制前管理者努力水平已经超过的情况下,我们将个人理性条件用下面两个式子表示,也就是说,通过转制,管理者和政府的效用水平都有所提高。 在我们的模型中,由于转制前后职工人数和工资水平都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职工的效用水平没有变化,如果转制成功,那么,对有关三方就构成了一个帕累托改进过程。(12)(13)经过整理,发现上述两式是完全等价的,即:(14)而上面这个式子成立时,集体理性条件也就满足了。 (12)、(13)和(14)式的等价实际上是纳什合作博弈方法所具有的一种性质。 (14)式经过进一步整理可得:(15)不难发现,(15)式的左式就是B的变形。研究该函数的性质,可以得到以下一组条件:= (16) 设=,又由于,且当=0时=0,所以,当0<<1时,>0。(17)<0 (18) 在本文模型的设定之下,h是大于1的,这才能保证企业的产出至少在技术上可能大于管理者的努力。对上述几个转制条件进行一下讨论是很有意思的。首先,我们关心人力资本积累对于企业转制的影响。在本文模型中,由于我们考虑的是一个起点为公有的企业,所以<1。对于这类企业,企业管理者的人力资本积累水平越高,企业转制所带来的收益越是可能超过其成本。而在我们的模型中,企业管理者的人力资本又取决于其初始水平、积累时间(可能与年龄和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有关)和其他一些相关参数。在这样的一个分析框架之下,我们可以较好地理解企业转制的时机选择。给定其他条件,管理者人力资本初始水平越高,积累的时间越长,企业转制的条件就越是成熟。税率和管理者在转制前的利润分成比率对转制条件的影响有着相同的机制,因为这两者都影响了管理者在转制前后的利润分享差异,并进而影响其转制前后的努力差异,从而也就影响了企业转制给有关双方可能带来的收益增加总量。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税率越高,企业管理者在转制前利润分享的比率越低,那么企业转制前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就越低,转制的收益就越高,企业就越是可能发生转制。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只是讨论了企业转制的可能性受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一讨论给我们的印象是,当其他因素(包括转制的成本)给定时,只要转制的收益足够大,那么转制总是可以构成帕累托改进的一种选择。实际上,现实中影响企业转制的因素还有很多,接下来,我们具体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样的条件下企业可能转制或不转制。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又将企业转制的条件分成了四种类型:1、,。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会被转制。在转制前,由于企业是公有的,为了维持企业的运转,政府通过收入补贴等方式让管理者获得了其保留效用水平。如果企业通过转制与政府脱离了关系,那么,管理者的收入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努力。在这个产权变更的过程中,有两种可能的情况导致:一是转制前管理者只是由于有政府的监督才提供了最低的努力水平,而转制后管理者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不再愿意提供;二是尽管新的产权安排能够激励管理者付出更多努力,但转制产生的收益相对于成本来说还不够大。无论是何种情况使得,企业就不会发生转制。可能出现的结果又有两种:一是企业已经出现了亏损,那么,企业将最终走向破产;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转制前企业的管理者只能获得其保留效用,但是企业本身仍然处于微利的水平,这类企业既不会破产,也不会转制,只能继续维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老大难”的企业无法实现转制而最终走向破产,也解释了糟糕的企业没人要,只能勉强维持的现象。2、,但U2>U1。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转制前政府许可亏损或微利的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一个正的收入水平和保留效用,但是转制以后企业可能扭亏为盈(或盈利能力更强),因此,转制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于是,这类企业会实现转制,而且转制后企业的状况会变得更好。现实中,“小、微、亏”或“小、亏、差”的企业转制后改善了绩效的当属这种情况。3、,且U2>U1,V2>V1。这是盈利企业转制的条件,只要转制构成了帕累托改进,在本文框架里盈利企业并不存在转制的障碍。4、,但U2<U1,V2<V1。这是相对过高的转制成本导致盈利企业不转制的条件。将上述模型做一些简单的变形,或者加上一些附加条件,我们还能够解释现实中其他一些导致盈利企业无法实现转制的因素,比如:盈利企业和大规模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突破了管理者的支付能力;参与转制方案设计的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完全承担转制成本,但却无法充分享受转制的收益。 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转制方案的设计者并不一定分享转制的收益,而乡镇企业的转制中地方政府既参与了转制过程又分享了转制的收益,因此,在本文模型的基础上考虑这样的差异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国有企业较难转制。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以上我们还没有对转制时的资产价格本身进行讨论。事实上,仔细研究一下(11)式我们将发现,如果转制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件收益巨大的事,而管理者的谈判能力又足够高,那么,转制时的资产价格为负(即政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补贴促使企业转制)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由劳动力成本太高导致盈利能力很差的企业,转制前政府需要为管理者提供补贴来维持企业的运转,如果企业转制后能够使管理者提高努力水平,从而使企业摆脱困境的话,理论上政府向管理者支付一个补偿来实现转制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这个补偿使得企业管理者愿意接受一个“烂摊子”。但是,集体资产的转制价格为负在政治和观念上是无法被接受的,因此,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是资产零值转让的现象。资产转让价格必须非负这一约束条件也有可能使得管理者觉得转制成为一件不值得的事,从而导致企业未实现转制。实际上,我们也能够由这一讨论来理解在现实中出现的政府对转制企业提供的其他支持,比如在土地、资金等方面所提供的一些优惠政策,这些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资产负值转让。简单地总结一下,在合作博弈的企业转制模型中,使得企业不能实现转制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转制以后企业管理者要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这就不如不转制,企业管理者还能够获得一个正的收入;二是转制的收益相对于成本而言太低了;三是集体资产转让价格为负在政治和观念上不能被接受。 五、关于转制时资产价格的比较静态分析在本文的企业转制模型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资产价格的决定,这一价格决定了政府和管理者如何分配企业转制所产生的剩余。为了对此展开分析,我们不妨对(11)式进行一些比较静态分析, 在这个比较静态分析中我们仅讨论了内点解的情况。当模型的约束条件取等号时,那么,其它条件的变化不会改变模型的解,除非约束条件(如)本身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是一个对于解释现象有帮助的细节,所以我们忽略了类似的讨论。 由此,我们得到了以下五个结果:(19)(20)(21)(22)(23)比较静态结果(19)式是很容易理解的,它说明企业管理者的谈判能力越高,资产转让价格越低,管理者占有更多的转制产生的剩余。 这一结果只是为了解释为什么在截面上给定其他条件,不同企业转制时的资产转让价格可能不同。比较静态结果(20)式非常有意思,它说明,当管理者和政府的谈判能力相同时,转制的资产价格与转制的成本并无关系。但是,如果管理者的谈判能力比较弱,那么,资产转让价格就随着转制成本的上升而下降,这意味着转制对政府更有利,为了让转制能够成功实现,所以政府就需要对管理者“让渡”一些转制所产生的剩余,转制的成本越高,政府为了推动改革,对于剩余的让渡也就越多。相反,如果是管理者谈判能力更强,那么,让渡剩余的就应该是管理者了。比较静态的另外三个结果的符号是不确定的,其中,t和h同时影响威胁点和转制时双方谈判的可行集的边界,而则同时影响双方的威胁点,因此,这三个外生变量对资产转让价格的净效应是不明确的。在上面这样一个企业转制的合作博弈分析框架中,决定利益分配的是参与博弈的三方的谈判能力。职工的谈判能力是比较弱的,因为职工的替代性很强,在我们的模型中,他们只获得保留效用(工资和就业都不变),所以,决定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管理层和政府的相对谈判能力。通常认为,在纳什议价过程中,谈判能力决定于参与者的风险偏好和时间偏好,越是偏好风险和未来的人谈判能力越强, 可参见陆铭(2002)中的介绍。但这些因素对于理解中国企业的转制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我们关心的是一些制度和市场发育方面的因素对博弈参与者谈判能力的影响。不难判断,企业管理层的相对谈判能力与其可替代性有关,如果企业管理层的可替代性很强,那么,他的谈判能力就不会太强,相反,如果企业的管理层几乎是不可替代的,那么,企业管理层的谈判能力便很强。在决定企业管理层的替代性的因素中以下三点可能是最为重要的。(1)企业所处的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程度越强,市场上类似的企业和拥有相同(或相似)人力资本的管理人才越多,企业管理层的替代性就越强。(2)企业管理层从事管理工作或在本行业同类企业以及在本企业里任职的时间。管理人才不可能是完全替代的,因此企业管理者有多少时间用于一般的管理人力资本积累、同行业管理人力资本积累和本企业的管理人力资本积累便影响到了他的可替代性。(3)经理市场的发育程度。即使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可替代管理人才,也可能由于经理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人才的流动受到某种限制,甚至关于人才的信息都是不可得的,导致事实上管理层的替代性很低。 中国农村还没有形成一个整合的劳动力市场,在一些集体经济很强且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现象更加严重(Yao, 1999)。六、对于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理论的含义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理论。首先,我们可以清楚地从中国的企业转制实践中看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在乡镇企业的转制过程中,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企业管理者不愿完全地承担对亏损企业的责任,或者由于存在制度变迁的成本,或者由于集体资产转让价格非负约束,低效率的集体企业未能实现转制,作为起点的公有制企业可能存在的一些低效率未能通过转制得以纠正。第二,乡镇企业转制过程普遍存在着所谓“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历史上,大部分乡镇企业是由当地社区行政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控制的,他们任命企业的厂长、经理,甚至还参与企业的生产决策(田国强,1995),而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常常是乡村的干部或与社区外部及正规组织系统具有广泛联系的“精英”人物(陈剑波,2000)。这些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日益积累起来的人力资本逐渐确立和巩固了他们的“内部人控制”地位,因此,转制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只是对于历史的承认和延续。尽管在理论上完全可能存在一些能力更强的外部人可以替换内部人,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可能导致的一些低效率被锁定,从而体现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内部人控制”,如果不是“改革中的利益再分配向企业的原经营者倾斜”(邹宜民等,1999),那么企业的转制可能就不会发生。从经济转型的经验来看,“内部人控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可能“构成了一种相当牢固的制度安排,而非只是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形态”(Aoki, 1995; 青木昌彦,2001,P274278)。一些对于俄罗斯和东欧国有企业重构的研究认为,内部人私有化的模式可能阻碍企业重构,或者只能带来有限的重构(Aghion, Blanchard and Carlin, 1994; Blanchard and Aghion, 1996; EBRD, 1997; Carlin and Landesman, 1997; Pohl et al., 1997; Frydman et al., 1999),但是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实践却让我们懂得,在一个制度正在演进的转型经济里,如果完全否定“内部人控制”的转制方式,那么转制就可能无法实现,企业的重构和效率改进也都可能成为空谈。对于转型经济中的一些改革,尽管我们可以将完全市场状态下的效率作为参照来批评改革中可能存在的低效率,但是,这种带有低效率的承认历史的改革方式可能是转型经济中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改革方式。 如果改革的方式不承认历史因素,那么,改革就成了革命,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可以证明革命的结果一定好于改革。其次,中国乡镇企业转制的实践所隐含的道理是,人力资本积累、技术的进步与制度变迁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当存在制度变迁的成本时,人力资本的积累将提高制度变迁的收益,从而促使制度变迁。另一方面,一旦当制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