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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业务培训教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业务培训教材(商业银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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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业务培训教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业务培训教材(商业银行版).doc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业务培训教材(商业银行版)银行支付结算司前 言为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实施,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底之前在全国推广运行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目前,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整体稳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正常。系统的开立、变更、撤销、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基本满足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的需要,绝大部分功能使用也较为方便。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推动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将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优化系统性能,加强和改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启动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的建设工作,预计在2007年4月底完成在全国推广运行。与现行账户管理系统相比,账户管理系统(二期)的功能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是取消了部分功能。例如,考虑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处理模式。二是新增了许多新功能。例如在省级分支行级次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比对,银行结算账户数据导出,账号批量变更和账户批量迁移,特殊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等功能。新增总行级次及相应的查询、统计、分析和参数设置功能,以便于总行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的监控和分析。三是适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需要,对原来的一些功能进行了调整。为使业务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账户管理系统(二期)的总体结构、主要功能及业务处理,我们根据编写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业务培训教材(商业银行版)。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教材中难免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目 录第一讲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总体概述1第一节 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的背景1第二节 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的指导思想3第三节 账户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4第四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6第五节 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9第二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0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10第二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14第三节 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17第四节 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20第五节 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23第六节 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26第七节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29第八节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32第九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36第三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39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变更39第二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41第三节 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42第四节 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44第五节 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46第六节 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48第七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50第八节 一般存款账户的变更51第九节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52第十节 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54第十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55第十二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57第四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60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60第二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61第三节 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62第四节 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63第五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63第六节 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64第七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65第五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68第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查询68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统计72第三节 久悬银行结算账户管理74第四节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76第五节 专用存款账户取现审批78第六节 存款人密码管理79第六讲 基础数据维护80第一节 行别代码信息的维护80第二节 地区代码信息的维护81第三节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81第七讲 系统管理83第一节 操作员管理83第二节 待核准数据库管理84第三节 公告管理85第四节 系统日志管理85第五节 在线帮助86第一讲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总体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开发建设,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规范的管理信息系统,是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是人民银行实现非现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手段。账户管理系统与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第一节 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的背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针对一些企业为逃废债务、逃避信贷监督或逃避现金管理而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一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发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经济金融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日趋重要,跨地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经济主体(尤其是个人)对支付结算服务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日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关于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批示精神,本着既有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又有利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从2000年开始组织起草办法,经过反复研讨和修改,2003年4月正式发布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实施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支撑办法实施的要求日益迫切。首先,由于没有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撑,办法部分条款执行的难度较大,实施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即使人民银行采取了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等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仍然缺乏防范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有效措施,致使出台办法的预期目标未能充分实现。其次,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到2006年底中国将向所有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届时银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基础,必然成为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采用更为先进的管理手段,防范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账户管理系统与办法是统一整体,两者相互相存、密不可分。人民银行只有通过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改进监控手段,才能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2001年4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最早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的设想。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2005年6月30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顺利推广应用。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依托于账户管理系统开展了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共清理核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708.1万户,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75.31万户,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6.03亿户。账户管理系统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充分体现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思路,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严密控制,能够及时发现并防范开户银行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促进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人民银行在核准银行结算账户时的自由裁量权,加强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目前,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整体稳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正常。系统的开立、变更、撤销、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基本满足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的需要,绝大部分功能使用也较为方便。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推动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将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优化系统性能,加强和改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启动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的建设工作,并预计于2007年4月在全国推广运行。与现行账户管理系统相比,账户管理系统(二期)的功能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是取消了部分功能。例如,考虑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处理模式。二是新增了许多新功能。例如在省级分支行级次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比对,银行结算账户数据导出,账号批量变更和账户批量迁移,特殊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等功能。新增总行级次及相应的查询、统计、分析和参数设置功能,以便于总行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的监控和分析。三是适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需要,对原来的一些功能进行了调整。例如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查询权限由原来的属地原则修改为辖属原则,将存款人账户信息查询密码重置权限由原来的人民银行省高级业务主管修改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高级业务主管等。第二节 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的指导思想建设账户管理系统的主要指导思想如下:一、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运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等规定,通过设置审核、控制、查询、监测等功能,对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控,掌握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确保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并通过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账户信息比对,监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行政管理,防止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二、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落实存款实名制,实现账户信息综合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从质(技)监、外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采集信息或在线查询的方式实现对存款人相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同时,账户管理系统将对存贮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各类统计分析结果,反映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开展情况,为支付结算日常监督管理及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依据,同时也为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政策提供服务。此外,在相应的法律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依法移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或依法提供协助查询等方式,将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应用于社会征信、支付交易监测、反洗钱、司法监察等领域,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反洗钱工作、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等发挥重要作用,实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充分利用。三、充分考虑账户管理系统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适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发展。账户管理系统既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开发建设,又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账户管理系统通过对某些功能进行参数化设置,预留部分功能,以适应未来一段时期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可能发生的变化。第三节 账户管理系统的总体结构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存贮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部分统计、监测报表信息以及全国地区代码、行别代码、银行机构代码等信息,具有查询、统计、参数设置、基础数据维护等功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存贮辖属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信息管理系统(PMIS)连接,并接收全国各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的账户信息比对。账户管理系统依法与质(技)监、外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连接,通过采集信息或网络征询方式,实现对有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账户管理系统跨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要通过征询、回复、通报和回执处理;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跨县、市)不进行征询、回复、通报和回执处理。此外,账户管理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设的公共灾难备份平台上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体系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账户管理系统总行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逻辑结构如图12所示:征询、回复、通报、回执总行级次(数据库)分支行级次(数据库)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支行级次(数据库)图12账户管理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关系如图13所示:图13第四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账户管理系统的总行级次主要具有信息存贮、统计分析、参数设置、系统管理等功能。账户管理系统的省级分支行级次主要具有审核、存贮、控制、查询、统计、监测、系统管理等功能,这些功能是实现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监控和管理的基础。省级分支行级次的功能概述如下:一、审核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可对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完全不一致的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准开户并打印开户许可证。账户管理系统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进行检查,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重复则不予核准开户。存款人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可通过征询、回复处理,保证存款人在全国范围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人民银行或银行机构可以凭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调取该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与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书面信息进行核对,审查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账户管理系统可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格式及要素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二、存贮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可以存贮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等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金额、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关联企业名称、行业归属、产业分类、电话、地址、邮编、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内设机构(部门)电话、内设机构(部门)邮编、内设机构(部门)地址、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项目部地址、项目部电话、项目部邮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存款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银行机构代码、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等信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账号、开户银行银行机构代码、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等信息。除上述信息外,账户管理系统还存贮统计、监测、系统日志、开户许可证、操作员等信息。三、控制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可对同一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与其他存款账户关系情况进行控制。账户管理系统在进行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下同)的备案业务处理时,首先检查申请人是否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果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则不允许开立这些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可对存款人之间的关联情况进行控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可以检索单位存款人之间的从属关系,掌握该存款人上级主管单位与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掌握该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的个人结算账户信息,以及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单位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四、查询功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可根据相应权限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存款人所有开户资料信息及账户信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久悬、年检信息,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地区代码信息,操作员信息,开户许可证信息,系统日志信息等信息。五、统计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可按账户性质、行别、行政区划、注册资金规模、产业分类、行业归属、存款人类别等要求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进行统计。账户管理系统可对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金融机构之间、地区之间的流向情况进行统计。账户管理系统可对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操作员、开户许可证等系统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六、监测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可监测存款人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情况,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销户情况,逾期临时存款账户的销户和展期情况,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情况,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等。同时,将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与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可及时发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并对未申报账户办理结算情况、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的情况、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情况等情况进行监测。七、系统管理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具有数据库维护、参数设置、银行机构管理、操作员管理、开户许可证管理、系统日志管理等功能。八、其他功能账户管理系统具有数据导入和导出、公告发布、在线帮助等功能。第五节 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相关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报文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并读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开户许可证,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送银行机构交存款人;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机构交存款人。第二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本章主要阐述银行机构在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完全不一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的业务处理。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一、存款人的处理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应填写的信息内容包括必须填写项和或有填写项。(一)必须填写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下同)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二)或有填写项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填写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应填写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应填写其上级法人的信息。上级法人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填写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通过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信息。关联企业信息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关联企业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二、开户银行的处理(一)开户资料的审查开户银行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资料),应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即:开户申请资料是否真实;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和复核人签章,连同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退还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补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其中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填写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留存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文件原件退存款人。(二)开户申请资料及信息的提交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具体的资料提交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书面报送方式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资料,由开户银行专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网络报送方式开户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信息,形成待核准数据库开户信息记录。录入的信息包括必须录入项、或有录入项以及自动显示项。开户银行应将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1)必须录入项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2)或有录入项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其经营范围、行业归属、注册资金币种及注册资金金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的,应勾选“未标明注册资金”选项;存款人属多种经营的,应依据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行业类别的先后顺序选择多个行业归属。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存款人类别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应录入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资料。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录入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存款人有上级法人单位的,应录入该法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录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录入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负责人的姓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录入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录入关联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3)自动显示项存款人类别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但存款人名称前不含“个体户”字样的,系统自动在存款人名称前面加上“个体户”字样。开户日期默认为系统当前日期,如开户日期为历史日期的,可对默认的开户日期进行修改,但不得大于系统当前日期。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名称根据操作员所属的银行机构自动显示,且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为本地的,地区代码自动显示。产业分类根据行业归属自动显示,并可根据多个行业归属自动显示相应的产业分类。磁介质报送方式开户银行应按照网络报送方式下开户信息录入要求,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存贮于磁介质(除需录入银行机构代码外,其他的录入项目及要求与网络报送方式下的相同),连同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人民银行的处理以及结果反馈1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退还开户银行,由其退还存款人。2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经过业务处理后,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后,留存一联开户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开户申请书(两联)及存款人密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及一联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及存款人密码转交存款人。第二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一、存款人的处理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申请开立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有关要求,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并提供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应填写的信息包括开户申请书必须填写项和或有填写项。(一)必须填写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资金性质。(二)或有填写项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应填写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及编号。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应填写其上级法人的信息。上级法人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填写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资金性质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同业存放资金、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且存款人有支取现金需要的,还应填写“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提交开户银行。二、开户银行的处理(一)开户资料的审查开户银行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即:开户申请资料是否真实;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连同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退还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补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日期,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留存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文件原件退存款人。(二)开户申请资料及信息的提交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具体的资料提交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书面报送方式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开户银行专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网络报送方式开户申请资料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开户银行应按下列要求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开户信息,形成待核准数据库信息记录。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1)必须录入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异地开户时录入)、账号、开户日期、账户名称、资金性质、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2)或有录入项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录入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或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电话、邮编、地址,其中内设机构(部门)为必录项,其他信息为非必录项。同时,操作员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a.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当操作员选择这一情形时,系统根据单位名称和内设(部门)名称自动生成账户名称;b.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当操作员选择这一情形时,系统根据总行级次设定的命名规则出现相应提示,操作员根据提示选择或填写账户名称。资金性质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同业存放资金、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的,显示取现标识选择栏,系统默认为“不得取现”。(3)自动显示项银行机构名称根据录入的银行机构代码自动显示,银行机构名称不得修改。开户日期默认为系统当前日期,可以对系统日期进行修改,但不能大于系统当前日期。资金性质为棉、粮、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经费,住房基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的,系统标识该账户“可以取现”;资金性质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收入汇缴资金的,系统标识该账户“不得取现”。磁介质报送方式开户申请资料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开户银行应按照网络报送方式下开户信息录入要求,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存贮于磁介质(除需录入银行机构代码外,其他的录入项目及要求与网络报送方式下的相同),连同审查合格的开户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三、人民银行的处理以及结果反馈1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开户的原因,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后,连同存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退还开户银行,由其退还存款人。2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经过业务处理后,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在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后,留存一联开户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开户申请书(两联)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及一联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一联开户申请书转交存款人。第三节 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一、存款人的处理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时,应填写的信息包括必须填写项和或有填写项。(一)必须填写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产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二)或有填写项证明文件种类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应填写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应填写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填写其上级法人的信息。上级法人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填写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二、开户银行的处理(一)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开户银行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应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即:开户申请资料是否真实;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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