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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金融中心政策和措施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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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金融中心政策和措施汇编.doc

    区域性金融中心政策和措施汇编目录一、北京: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2三、天津重铸“区域金融中心”4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6四、杭州: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8五、南京:打造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11六、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13七、深圳:依托香港,加快金融改革先行先试16八、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19九、重庆:打造长江上游金融中心21十、成都:打造西部金融中心23十一、大连: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26十二、石家庄: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28十三、西安:加快西安金融商务区建设29十四、郑州:建设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31十五、武汉:构建区域金融中心33十六、南宁:构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35在过去的十年,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已有超过20个大中型城市提出了发展成为国际、国家或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与具体措施,而有金融中心功能规划或设想的各类城市更在200个左右。除了上海、北京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之外,广州、天津、大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南京、杭州等城市也纷纷展开了区域金融中心的角逐,众多沿海城市和内陆经济中心城市为发展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而进行规划、论证和动员,纷纷出台扶持措施。一、北京: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 2005年,北京市发改委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正式提出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北京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首都金融业的创新力、集聚力、贡献力和辐射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一)对金融机构实施财政补贴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房屋补贴,并对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奖励。表1:北京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一次性资金补助对2005年2月1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房屋补贴金融企业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金融从业人员奖励对为首都金融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金融企业聘用的属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和本市户口。(二)加强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2008年8月30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从一次性资金奖励、购租房补贴、高管人员奖励、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业发展。表2:北京市对金融机构后台的政策支持一次性资金奖励金融机构后台在金融后台服务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10%。对金融后台服务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财税优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但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后台,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可由所在区县政府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入驻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后台为独立法人的,其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可全额纳入成本。人员奖励金融机构后台职员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后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后台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其所得奖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出入境便利简化金融机构员工因公出入境手续。因工作需要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向市政府外办申请办理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手续。(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2009年01月19日,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扶持股权基金业。一是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二是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是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天津重铸“区域金融中心”2008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先后发布15个文件,涉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保险改革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等方面,指导推动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在国家的指导下,天津也发布了政策和措施来积极配合金融改革创新。表3:天津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相关政策试点政策/举措股权投资基金试点成立天津股权投资协会出台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天津市成立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海关、国税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于2010年11月推荐并获批254家出口企业进行试点,先期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保险改革示范区建设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扎实推进第一批科技保险产品试点工作。出台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生活便利和财政奖励。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机构建设、发展重点业务和创新型产品(一)优化商务环境实施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制度措施。支持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需要,支持企业探索投融资方式,为企业投融资提供良好的服务。(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把发展直接融资作为重要任务,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调整完善支持后备企业上市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强。在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推动产业金融发展通过政府无偿拨款、有偿借款和公司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和发展期科技中小企业发展。设立银行、保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第三方保理和企业信用共同体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搭建科技贷款保证保险平台,支持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成立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规模50亿,丰富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模式,完善房地产金融结构、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各类机构在津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目标,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搞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船舶出口退税试点、船舶特案登记制度试点,设立飞机租赁基金和航空产业基金,设立单船公司和单机公司。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2002年5月28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2012年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一)支持新设金融机构来沪发展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来上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上海市财政局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新设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时间暂定为3年。新设金融机构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减半缴纳交易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按契税应缴税额50%的地方贴费。经批准,新设金融机构可依照房屋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新设金融机构员工子女的入学、升学,可视同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政策等。(二)集聚金融资源2009年8月4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一是对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迁入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资金。二是除上述外资法人金融机构以外,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并在其开业或迁入5年内,对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资产质量、吸纳就业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在上海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持有营业执照的大型金融机构各类营运中心,可参照执行。三是对上述两类金融机构在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四是对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有重要作用的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以及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专项扶持政策。(三)补贴鼓励中小企业挂牌股交中心2012年5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办公室发布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根据办法,上海市各区县应参照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体系,根据中小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司改制,以及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资助。同时,根据各区县对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扶持的情况,市财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方案执行。四、杭州: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2010年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将杭州定位为“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杭州优越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金融机构集聚。为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发挥集聚辐射作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精神,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一)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20%给予奖励;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为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评价激励;在基准日之后入驻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二)对在杭总部给予补助和优惠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由所在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200 万元。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200万元,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地区总部不重复补助。对在杭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省级总部的,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区给予补助。其中,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在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对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三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即环比)部分的20%,由所在区按项目资助等形式用于支持其在杭继续发展。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报经批准,免征契税和房产税三年。(三)为入区金融机构提供便利生活服务对新设立在杭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省级总部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次月起按每人每月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三年住房补贴(三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住房补贴由所在区给予奖励。新设立的在杭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办理。在杭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出国赴港澳、居留许可、签证及户口迁移等事项给予便利。(四)鼓励信贷发放和投融资服务鼓励在杭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农户、重点项目单位以及本市重点扶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对上述企业和项目新增贷款作为对金融机构年度评价激励的重要依据;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来杭发展,对于在杭州市区设立(或迁址入杭)注册资金 1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视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优惠政策。五、南京:打造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2010年5月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中,南京被明确定位为“长三角地区北翼区域金融中心”。南京市政府于2011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南京打造为泛长三角重要的区域金融中心城市。(一)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根据2011年出台的推进南京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除了在土地、审批手续一路绿灯外,南京提出,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但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为鼓励非本地籍企业,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南京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二)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根据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三)扶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根据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从2011年到2013年,南京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担保公司(含境外资本),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按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清偿后的部分,给予3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根据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2011-2015年,南京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南京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南京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五)加强宁台金融合作2010年9月7日,南京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在金融服务方面,提出:一是推进宁台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来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参股南京金融企业。对新设立的机构除享受省里奖励外,市区级财政按照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购房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二是鼓励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引导、培育南京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将全市重点拟上市台资企业纳入融资企业储备库,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上市工作的,给予200万元的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对申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六、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广东省于2009年8月出台的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对珠三角各大金融城市的定位和功能进行重新布局,明确广州、深圳为两个区域金融中心,广州重点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而深圳的重点是证券业和粤港合作。2011年5月19日,广州市政府出台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并同时发布了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一)推进保险业综合改革2010年2月5日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提出,积极引进保险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保险公司,鼓励健康险、责任险、养老金等专业性保险机构进驻,推动保险机构在广州聚集发展。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支持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完善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保险产品的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保险销售创新,推动电子保单试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探索社区保险与社区服务、综治管理相结合的营销制度;发展理财顾问、信函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支持和鼓励管理创新,开展保险交易结算形式创新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的保费、手续费交易平台;推动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探索保险企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二)扶持股权投资市场2010年10月20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广州市相关优惠政策。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可依法享受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三)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发展2011年1月13日出台的关于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广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以及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金融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广州交易所集团及下属各专业交易机构(广交所)发展。从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广交所集团上缴母公司的税后利润等方面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广交所公共交易和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重大课题研究,不断提高产权交易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四)推进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2010年7月20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广州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兑换网点,规范兑换服务行为,增加兑换币种和服务时间,鼓励外币代兑机构规模化发展。二是发展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鼓励、引导和培育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资企业与国际专业兑换公司共同设立中外合资本外币兑换公司。(五)未来还将密集出台三大政策2012年8月22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14届31次常务会议称,广州市将密集出台三项政策措施,为其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这三项政策分别是: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财力支持;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优化金融发展软硬环境;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建设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七、深圳:依托香港,加快金融改革先行先试2003年以来,深圳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2003年发布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了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2006年1月4日,深圳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依托香港,努力把深圳建成“产业金融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2012年4月12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批复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一)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专栏: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政策1、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规模较大,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奖励,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最高可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奖励。5、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6、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7、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8、在深圳注册并已在市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满两年后,承诺在受托管理资金的期限内,在深圳地区投资实业达到受托管理资金总额的60以上的,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审核确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管理创业资本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如在深圳投资实业的比例未达到承诺要求,市政府予以收回奖励资金。(二)对金融机构实行地价返还和租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先由市金融办审核其申请用地资格,再经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土地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在龙岗、宝安申请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上述程序办理出让手续后,由市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40%。金融机构申请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在龙岗、宝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按40%给予租房补贴。(三)对金融高管提供生活便利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含持暂住证、人才证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省一级公办学校就读;未有深圳户籍的在深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享受深圳户籍考生待遇。外籍从业人员子女在深圳就读的,可直接向国际学校或获准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普通中小学申请学位,并按规定到教育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以前海为抓手,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1、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表4:深圳前海的先行先试政策1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2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3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5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6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7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8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2、建立深港人才特区一是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二是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三是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四是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3、支持深港教育、医疗方面合作一是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二是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八、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2011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正式批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提出在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要求厦门根据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一)集聚港澳台金融资源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CEPA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推动对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随着“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三)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九、重庆:打造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重庆“应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增强重庆的金融集聚辐射能力”。(一)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重庆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出资10亿元,正式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选择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合作组建创投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渝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目前已签约组建18只子基金,初步形成55亿元的创投资金规模。(二)为金融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2008年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江北区金融业发展激励实施办法,提出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落户江北,给予发展扶持政策,对发展良好的金融机构政府单独对经营班子进行重奖,对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金融高管进行购房补贴,积极为金融机构高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对区域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金融机构,江北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政策。2009年江北区政府、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街控股公司三方,强强联合,签署了关于推进长江上游金融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鼓励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落户金融街重庆金融中心。(三)推动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建设重庆提出把离岸金融结算作为重庆打造内陆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发展加工贸易离岸金融结算、电子商务的国际金融结算、贸易批发类国际结算。2010年12月28日,全国第一个官方设立的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在重庆成立。2011年9月,为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结算中心,重庆印发了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平台。对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按其实际引进外资的35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实际引进外资低于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可按5给予奖励;实际引进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对超过部分按3给予奖励。十、成都:打造西部金融中心1993年,国务院确定成都市为西南地区的金融中心。在此基础上,2008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部署。2009年初,为打造“西部金融中心”的主要载体,成都市启动规划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2011年成都市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2年成都将成为西部金融机构聚散中心、金融创新和市场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到2015年,把成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辐射力和带动作用的区域金融中心。(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发展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成都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成都市财政安排并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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