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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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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摘要:本文由豆豆相传批量上传(关于豆豆相传,请访问:) | 名称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 大小44544 时间2010/4/17 7:47:29 编辑2010/4/17 7:47:34关键词:豆豆相传 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类别:其它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832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规程规范北海市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第四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报送财政部门;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第七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第三章 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第八条 项目概(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等的评审。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供给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概(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项目投资概(预)算。第十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及其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准、项目征地拆迁及其批准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对工程量计算、概(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概(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之外的项目概(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第十四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一)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二)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开支标准。第十六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项目投资概(预)算作为财政部门制定投资决策、编制部门预算、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的评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的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审核。(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及时批复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二)工程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三)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四)工程招标的相关文件、标底造价预算书;(五)拟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投标书;(六)设备采购清单、合同。第二十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第五章 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编报,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确定签证盖章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结算方式审查、工程量及单价审查,取费标准的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设计变更、业主签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业主和监理签证等。(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计算模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相符;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采用的计价方法是综合单价法还是工料单价计算法。(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核。包括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图纸和工程变更,计量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投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凡发现工程量重复或高套定额等情况,应作相应调整。(三)取费标准的审查。审核取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准确。凡是多计或少计以及重复计算的,应作相应调整。(四)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凡发现没有按规定条款执行的,应作相应调整。(五)设计变更、业主签证的审查。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等。(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核。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并严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核减项目投资。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订合同时预算书、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二)经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三)招标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四)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五)经原设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六)在北海市以外的建设项目,提供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投资评审部门审定,如没有应按第五章要求进行评审;(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核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第三十一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第三十二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第三十三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审查时,应区分项目的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分别进行核定。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第三十五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第三十七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预)算相一致。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追加概算的项目,要对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第三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财政有关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书面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项目效益后评价的依据。第七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三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第四十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五、六章的规定进行评审。第四十一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三)其他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第四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第八章 投资评审的质量控制第四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第四十五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二)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四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的专职人员;(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第四十八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评审批复意见书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评审批复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批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应载名建设项目名称,造价类别,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金额。(二)造价审查情况对比分析表。 (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第十章 评审报告第五十条 按规定凡应提交评审报告的均应按本章有关条款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略); (二)正文包括: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论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及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五十三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五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没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系用户使用豆豆相传FinDoc.CN批量上传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由用户自行上传,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豆豆相传FinDoc.CN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豆豆相传FinDoc.CN仅为批量上传辅助工具,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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