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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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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doc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44号 (5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汇票申请人向支行申请,经支行、总行有权人审查、审批,总行授权支行签发并承诺到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商业汇票。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第四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根据保证金比例的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分为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第五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审批权限集中在总行,各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第二章 承兑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关系;3贷款卡经年审合格,并具备贷款资格;4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5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向经办支行提出承兑申请,支行受理后应指定客户经理按照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2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年审或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已核原件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6申请人和担保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财务报表;7已核原件的商品贸易合同复印件;8用财产抵押的应提供产权证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和评估报告书(原始发票);9保证金存入凭证原件;10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第十条 审查人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一笔交易合同申请办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合同金额,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确定能否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不得签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拆借资金。第十一条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低风险业务受理,经支行授权审批后直接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用信审查、审批。第十二条 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支行受理调查后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应尽职审查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基础资料、交易资料、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第四章 保证金与担保第十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收取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5%。第十六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集中上划,由总行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核算,并按月核对银票余额和保证金余额。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第十八条 为确保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必须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明确:1必须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足100%的,须提供有效担保;2申请非全额保证金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前一次性将非全额部分承诺手续费付给受理支行;3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4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等内容。第五章 用信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用信审查,并按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主要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资料的完整性和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做好日常的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支行应按审批意见落实保证金等放款条件,办理相关抵押担保手续,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合同)等合同文本。第六章 汇票签发与承兑第二十三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实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按授权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网上审批。第二十四条 支行柜面会计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汇票签发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操作,并实时将汇票保证金上划至总行清算中心保证金专户。第二十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汇票记载内容、汇票审批签发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会计部审核后,由总行清算中心在核实保证金足额到位后在汇票承兑栏加盖汇票承兑专用章。第七章 用信后管理第二十六条 支行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重点检查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后应撰写检查报告并留档保存。支行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协议(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审查、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清收记录等。第二十七条 支行应在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15天通知出票人及时足额存入票款,并跟踪其兑付资金到位情况,防止到期时兑付资金不足。第二十八条 支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对方拒付理由。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人(支行)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合同),执行扣款;2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最高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标准按照本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落实专人对汇票垫款进行清收,并立即停止该汇票出票人的其他授信业务。3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出票人,一年之内支行不得再为其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三十条 承兑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行应暂停或取消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1未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2出现逾期等不良行为的;3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承兑的。第三十一条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可以取消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资格:1发生一次以上无理拒付或未按规定及时付款的;2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收取不足的;3. 对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收取承诺手续费的;4. 收取承诺手续费未按规定入账的。第三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承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产生银行垫款行为的,视同不良贷款管理,并考核。第三十四条 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承兑或承兑资金遭受损失的,总行依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收 费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前应一次性支付汇票手续费、工本费和汇票敞口部分的承诺费。第三十六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第三十七条 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签发份数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以总行有关票证工本费价格为准)。第三十八条 支行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非全额部分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诺手续费。费率按总行公布的标准执行,承诺手续费=敞口部分金额×费率。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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