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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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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doc

    农村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市场风险根据表现形式与管理模式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市场风险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交易性市场风险是指因风险驱动因素的变化(如利率的变化、发行体信用的变化、期权等)导致投资组合或单笔交易的价格发生变化而产生损失的风险。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结构(如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币种结构等)的不完全匹配,当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时,银行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通过实施本办法,达到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最大化的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具体表现为:(一)提升本行的价值创造力,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保持有竞争性的净利差和投资组合回报水平,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市场竞争力。(二)统一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并将高级管理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指引,增进前中后台的协同意识和联动能力,有效落实平衡风险和收益的要求,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促进业务流程的持续优化,健全和梳理金融市场业务各项制度规范的依据,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市场风险管理资源,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构建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交易业务流程。(四)培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本办法作为本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的形成。第四条 本行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应涵盖本行表内外、本外币、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各类业务。(二)平衡性原则。对各项业务、产品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应充分识别,制定适当的程序和方法有效管理风险,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三)审慎性原则。本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应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涉及市场风险的业务开展规模和市场风险敞口应与交易员和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能力相匹配。 (四)独立性原则。市场风险管理应融入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中后台三道防线。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与业务经营体系保持相对独立。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与本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较严规定执行。第二章 市场风险偏好第六条 市场风险偏好是在统一的风险偏好和整体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为实现本行的最终目标,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股东的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的愿意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第七条 根据本行发展战略、股东回报要求的调整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风险偏好需要定期重检;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原则上应每年开展一次市场风险偏好重检,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第八条 本行实施稳健的投资策略,有效分散市场风险,确保极端市场状况下的投资组合安全。第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基于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或增加回报要求,提出风险偏好调整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对调整提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高级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第三章 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第十一条 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本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董事会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本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第十四条 监事会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为本行市场风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应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与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四)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六)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七)其他有关职责。第十六条 业务经营部门(机构)必须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第四章 市场风险识别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要以单笔交易为基础,以组合风险为基本对象,通过建立有效的专业平台和工具,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制订并完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制订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在每笔业务发生之初即应根据交易目的将金融工具或商品头寸划入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第二十条 交易账户头寸包括:(1)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2)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3)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银行账户由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组成。第二十一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业务、产品、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判断,及时、准确识别所有交易性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分析其风险特征、传导机制、对损益及经济价值的影响方向与影响程度等。第五章 市场风险计量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运用风险计量模型、方法和系统,对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定量计算。损失既包括正常市场状态和压力环境下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对当期收入、支出和净收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对金融工具经济价值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二十三条 交易性市场风险方面,应对货币市场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债券交易业务、衍生产品业务等可开展的交易从单笔和组合层面进行敏感性、风险价值、公允价值、集中度、分散化效应等方面的计量。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避险交易,除应对基础交易业务和避险交易业务分别进行风险计量外,还应对该基础交易业务和避险交易业务从组合角度进行风险计量。第二十四条 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方面,应按照业务、产品、区域、币种、资产组合等维度,对全行资产负债业务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进行计量。除分别对利率风险因子和汇率风险因子的影响进行计量外,还应对各种风险因子组合后的综合影响进行计量。第二十五条 计量模型的引入与调整(包括重要参数的调整)须进行评估和论证,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应用。计量模型所使用的假设前提、重要参数、开发过程、开发数据等,应有明晰、专门的文件记录以备查。第二十六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定期对所负责业务进行压力测试,以有效评估市场异常变化甚至极端情况下的市场风险承担水平。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确定压力测试流程及相关风险要素、设计压力情景、执行压力测试并对测试内容与结果进行报告。压力情景、压力测试方案应报首席风险控制官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七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适时增加风险对冲头寸,积极实施组合管理。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保证金、期权、互换、信用衍生产品等工具来对冲资产负债表表内外的风险敞口;同时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实施分散化投资策略,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第二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建立计提减值准备的制度办法,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程序、科学谨慎、充分及时”的原则,谨慎、客观、合理地估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以外的债券投资的减值损失,及时足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章 市场风险监测第二十九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所承担市场风险的日常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包括:(一)市场风险限额、授权、发行体/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二)事后检验和模型修正的落实情况;(三)重大市场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第三十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明确应急方案的实施目标、启动应急方案的触发标准、流程要求等内容,采取包括对冲、减少风险敞口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并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基本应对环节包括:(一)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立即报告首席风险控制官、分管行领导和行长,并根据管理层意见报董事会或监事会;(二)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统一安排应急状态期间的工作,统一调度各方面资源;(三)应急处理小组拟订分时间段的危机处理策略,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处理策略包括: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公共关系管理策略;减少交易量,从严掌握风险敞口;从宽进行双边报价;暂停与某个交易对手的交易或削减额度;使用替代系统等;(四)执行审批通过的危机处理策略,并将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建议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五)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讨论危机处理措施,提出要求;(六)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压力测试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第七章 市场风险报告第三十一条 市场风险报告体系由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和全行总体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组成。(一)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交易性市场风险的日常报告应包括分业务类别的资金交易业务市场风险头寸、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限额和投资策略执行情况、价值重估和损益情况、市场风险因子变动趋势预测、下一步投资建议等内容。(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非交易性市场风险的定期报告应包括全行总体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敞口、细分风险类别的非交易性市场风险水平、非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利率和汇率等风险因子的变动趋势分析和预测、业务策略和管理政策建议等内容。(三)专题风险报告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层要求、风险状况或经营管理情况不定期就特定产品、特定金融市场和特定风险类别进行专门分析,向高级管理层提交专题风险报告。(四)全行总体市场风险报告全行总体市场风险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全行总体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按业务、部门、风险类别等纬度细分的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交易性市场风险头寸损益;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事后检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因子的变动趋势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和经济资本分配情况;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的变更情况;内外部审计情况;业务策略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建议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各类市场风险报告,应报送分管行领导、首席风险控制官或其他高级管理层,并抄送相关部门。全行总体市场风险报告经首席风险控制官审核后按季报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抄报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行需按照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向外部监管机构、投资者、公众、外部审计或评级机构等披露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种类、水平、资本充足率及市场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总行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完整。第八章 市场风险限额第三十四条 本行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总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订限额管理制度,并根据全行市场风险偏好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限额的分解和执行。第三十五条 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和非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两大类。交易性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集中度限额和压力测试限额等。各类限额要按地区、资产组合、业务类别、产品、账户等层面和纬度进行细分,形成多层次、多角度、适时预警和刚性控制相结合的限额体系。第三十六条 制定市场风险限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全行市场风险偏好;(二)各类别业务实际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未来市场风险趋势;(四)业务开展情况和综合经营计划;(五)其他因素。第三十七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依据全行市场风险偏好,在审批通过的限额框架内制订投资指引,并将限额逐层分解传导至部门、交易台和交易员,同时对限额进行有效控制。第三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加强限额使用情况的监测。如发生超指令性限额的情形,应于当日向首席风险控制官报告超限情况,并抄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确需超指令性限额开展业务的,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超预警性限额时,应及时报告超限情况并开展投资组合和市场走势的分析研判,提出超限应对建议。第三十九条 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分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定期调整是在年初或限额执行的年度中期,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在对市场风险政策偏好、市场环境变化、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酌情提出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建议并报首席风险控制官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定期调整是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充分理由认为需要调整市场风险限额时,向市场风险管理部门提出调整限额的建议,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和测算后,提出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意见,报首席风险控制官签批。第九章 产品、业务拓展的市场风险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拓展的产品、业务包括涉及市场风险的拟投资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拟推出的创新型产品或业务模式,并至少具有下列特征之一:(一)该产品/业务类型以前从未被包括在本行各类资产组合和账户中;(二)该产品/业务类型未包括在现有的产品和服务中;(三)该产品包含至少一种目前没有定义过或定量过的新型风险;(四)该产品需要在未经批准的市场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币种进行交易;该产品针对具有独立特性或风险状况的市场;(五)该产品或服务尚未经过批准,或尚未按已被建议的方式执行过。第四十一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在开展新产品、新业务之前应当审慎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各类风险,撰写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与收益、潜在风险、拟采取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与方法、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交易系统改造以及后台管理要求等。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营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对产品及业务拓展的审核。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负责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的风险评估报告报高管层审签。第四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针对拓展的产品、业务的风险特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程序,没有建立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内控程序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不能推行。第四十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拓展的产品、业务的开展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控制改进建议,实现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的持续优化。第十章 市场风险资本管理第四十五条 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第四十六条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管理,负责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流程,确保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分配的经济资本相适应。经济资本管理程序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二)健全的经济资本评估;(三)客观准确评估市场风险;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四)市场风险的监测和报告;(五)内部控制的检查。第四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案,完善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计量的信息系统。市场风险经济资本计量结果应当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第四十八条 市场风险经济资本的分配应当体现以下要求:(一)与全行总体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相一致,体现市场风险偏好;(二)通过经济资本的配置约束全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市场风险经济资本应在合理考虑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的基础上逐级分配至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交易台,并逐步实现交易员层面的经济资本分配,用以反映不同层面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四)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经济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面实现市场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第十一章 市场风险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基本要求:(一)要从内控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整改反馈等五个方面建立市场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二)市场风险管理要融入业务操作流程,建立覆盖全流程、全产品、全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三)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保持分离,投资和交易业务应逐步实现前、中、后台职能的严格分离;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对全行市场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内控状况进行评价,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整改。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该按照监管当局的有关要求,定期对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审计范围既包括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审计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被审计机构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整改。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范围,增加内部审计的频率。第五十二条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将外部审计结果、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时报告首席风险控制官、分管行领导和行长,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向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和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应配合合规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管理层。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应体现激励与约束的平衡,风险与回报的平衡,避免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不应鼓励过度冒险投资,防止绩效管理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第五十四条 应建立全行市场风险的问责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前台承担越权交易、虚假交易等主观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中台人员对风险管理职责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后台部门和人员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及管理职责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对政策和限额制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二章 市场风险的系统支持与数据管理第五十五条 险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与相关系统的接口、数据流程和标准等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前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五十六条 市场风险管理系统除应满足本行有关系统开发管理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如下要求:(一)系统所使用的计量模型可靠,有明确的假设条件、参数设定等文档记录,并能逐步具备压力测试、事后检验等功能;(二)系统具备完善的额度设置和控管功能,能实时监控限额、授权等遵守状况,对超出权限额度的业务具有自动报警或自动阻止功能。第五十七条 应建立全行统一的市场风险数据集市,自动记录和存储业务数据和市场风险管理数据。第五十八条 市场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进入数据集市和市场风险管理系统的业务数据和市场风险管理数据提出需求,明确其定义、指标设计、时效要求和计算方法,并收集整理与本部门职责范围相关的市场风险信息,支持信息系统运行。第五十九条 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使用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符合数据标准管理的要求。来自多个业务系统的源数据或外部数据,牵头开发部门应遵循数据管控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程序,确保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第六十条 在进行市场风险计量分析和验证计算时,若缺乏可靠的市场数据,应确定代用数据的质量标准、获取途径和计算方法,并进行代用数据的标记以备内外部审计检查所需。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外部数据的引进必须经过业务部门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共同验证。 第六十一条 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维护人员应当对系统技术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不定期更改系统密码,并对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控。第六十二条 应对核心交易系统建立备用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测试。应对业务数据、市场数据等重要信息进行备份,并明确各类数据的保管期限。第十三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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