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doc
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特约商户的市场开发,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定义如下: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和专业化服务公司。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协议,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发展特约商户,可采取POS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第五条 POS直联方式下,特约商户布放的POS与中国银联公司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银联中心)系统相连接。POS间联方式下,特约商户布放的POS与农村信用社数据集中系统相连接。第二章 特约商户的发展第六条 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全区特约商户发展策略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管理特约商户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七条 发展特约商户的法人机构,要配备至少2名专门的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第八条 各机构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三)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境内的商户。第九条 各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二)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三)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四)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五)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第十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拟发展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2),并收集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照的复印件。第十一条 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收单机构应根据相关资料,对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调查,以审核商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判断其是否满足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一)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二)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三)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第十二条 经调查、审核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由收单机构按MCC编码(商户类型编码)要求与商户确认费率,并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特约商户资金结算协议(一式两联)。第十三条 各法人机构收单业务主管领导根据受理银行卡业务申请表、“四证一表”(即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商户信息调查表)及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行内收单系统或银联收单系统进行登记,该商户正式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商户。第十四条 特约商户费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相关文件规定的MCC码对应的费率为标准,收单机构可与商户协商费率,但原则上不能低于标准费率。如特殊情况低于标准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批准。第十五条 已签订协议并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的商户,如采用间联方式,由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在收单业务系统中建立和维护其信息资料。只有在收单业务系统中建立资料,并正确设置了结算账号、费率等信息的商户,才能正常开展收单业务,结算收单资金。如采用直连方式,由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负责在银联收单业务系统中建立和维护其信息资料。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特约商户原则上只有商业零售业才可开通在线退货功能,宾馆、饭店可开通预授权交易。其他行业的商户需开通在线退货或预授权功能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批准,并在收单机构存放一定额度的备付金后方可开通。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后的特约商户,由收单机构或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POS机具的安装、维护,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与收单机构办理机具使用和保管手续,并妥善保管所有POS机具,如有毁坏,由商户负责赔偿。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负责或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对新发展的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银行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特约商户不能开通业务。通过培训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一)培训要求1、收银员必须能辩识联网联合标识;2、收银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3、收银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4、收银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5、特约商户的财务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和差错处理的方法;6、收银员必须具备防范银行卡受理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能力。(二)培训内容1、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2、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3、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4、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5、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6、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流程;7、财务人员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8、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第三章 特约商户的退出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 需要与收单机构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机构提出,停止交易,填写撤机申请表,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员在收单业务系统中停止该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在此期间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要负责结清银行卡资金结算款项,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采用直联方式的,需报告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第二十条 如收单机构强制解除与商户已签协议,要书面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撤机记录单,将材料归档保管,并据此注销商户资料。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特约商户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个月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经特约商户管理员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三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收回POS机具,取消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资格。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单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强行解除协议,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指出后仍拒不更改的;(二)有欺诈行为的;(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四)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机构查询查复业务的;(五)允许或协助非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POS机具的;(六)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指出后拒不更改的。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被收单机构(包括他行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被中止收单业务的商户,全区农村信用社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与之签约。第四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辖内的特约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登记簿,内容包括商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POS机台数、经办银行卡业务人员等。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一)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二)商户受理协议书;(三)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四)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六)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七)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等。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后,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停止特约商户POS交易、填写特约商户资料变更表格,信息主要包括:商户性质(国营、民营、合资、股份、期他)、资信情况(极优、良好、一般、较差、并)、销售管理制度(完善、一般、较差)、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等,并在收单业务系统中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成后方可重新进行POS交易。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要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第二十九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辖内商户的受卡情况、POS机具的使用情况、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交易异常、操作违规、有风险倾向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商户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一)电话询问了解情况;(二)现场调查了解;(三)延迟对账时间(根据不同风险状况可延迟1至7天);(四)执行交单对账(商户凭客户签名的签购单与结算银行进行对账,并将其中的“银联留存联”交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保管);(五)暂停受理银行卡业务;(六)强行中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解除有关协议。第三十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需谨慎发展的商户,要延长对账时间,对于其中第(三)、(四)类商户,除延长对账时间外,必须执行交单对账。第三十一条 对于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调单查询的商户,或退货交易频繁的商户,须要求商户在其结算账户上保留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第三十二条 商户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1,或月退单笔数超过1笔,收单机构要向商户书面发送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受理银行卡,收回机具设备:(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四)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五)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六)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七)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八)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十)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十一)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十二)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十三)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十四)其他风险原因。第三十四条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出现第三十三条所述的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第三十五条 各收单机构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涉及其他机构或他行的投诉要及时报送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由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负责核实处理。第五章 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第三十六条 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与收单机构签订资金结算协议,在收单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此协议一式两份,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各保留一份。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以“POS商户交易及手续费清算明细表”中扣除结算手续费净额后的商户应收/付净额为依据,通过贷记/借记商户结算账户,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交易后又退货的,特约商户将相应资金退回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退回持卡人账户。第三十九条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对账,采用商户POS发起POS结算交易进行,如对账不符,要调用 “POS商户交易清算流水表”和商户POS机打印的原始签购单进行核对。经核实确为差错的,由收单机构进行差错调账处理。第四十条 对于发卡行通过银联向农村信用社商户发出的调单交易,如商户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收单机构按调单查询涉及金额全额从商户账户扣收,并书面通知商户。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足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签购单、洒店入住单等),将相应资金返还商户账户。第四十一条 对于商户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其他差错,严格按相关业务的差错处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户信息调查表1商户基本信息商户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名):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注册资本:开业时间:商户服务类别码(MCC):商户知名度:商户交易类型: 实地交易 网上交易 电购 邮购 其他商户付款方式: 预付款 钱货两清 分期付款 赊购商户性质: 国营 集体 私营 合资 股份制 其他2商户经营信息营业用地性质: 自有 租用营业用地面积:经营地段: 商业区 工业区 住宅区 经营区域: 城区 郊区 边远地区 营业时间:员工人数:经营范围:主业:副业:分支机构:范围:数量:前一年营业额:前一年利润:预计月平均银行卡营业额(人民币):预计每张签购单平均交易额(人民币):3商户收单经验信息是否有内卡收单经验: 有 无开始收单日期:收单银行:是否有外卡收单经验: 有 无开始收单日期:收单银行:受理卡种:收银员卡片受理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经验丰富,受卡设备操作熟练 有一定受理经验,能完成基本操作 无任何受理经验,不会使用受卡设备4商户道德信用商户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可疑商户名单: 是 否商户以前是否被收单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拒绝: 是 否商户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否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者)是否有卷入法律诉讼: 是 否商户被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如工商、税务、环保等):商户与银行往来记录: 负债额:信用额:信用期: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否商户负责人(法人代表)信用状况:是否被列入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的不良持卡人名单: 是 否是否有债务逾期: 是 否5、考察情况及意见:商户考察情况及意见:1 是否检查验证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是,符合规定。 否,原因:2 是否对收银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资格审核 是。 否,原因:3 是否向商户所在地工商部门、联合征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状况查询 是,查询结果: 否。4 是否对商户进行实地考察 是,在商户营业时间进行实地考察。 否,原因:5 商户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是否相符 是,营业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相符 不符,原因:6 是否有足够的存货来支持销售? 是。 否,存货数量不够或存货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类型不匹配。7 商户经营状况 商户经营总体良好。 商户经营状况一般。 商户经营状况较差,但会有改善。 商户经营状况差,风险很高。8 是否向商户索取财务报表 是,前年的财务报表。 否。9 商户考察意见: 优质商户。 一般商户,风险较低。 一般商户,有一定风险,需要对其业务有所监控。 高风险等级商户,暂不考虑发展经办人姓名:填写日期:签章经办人电话:经办人签署:附件2: 编号:商户日常检查表 商户代码:商户名称:商户地址:序号检查内容正常异常描述1POS机具的数量:;与原登记是否相符? 2POS机具有否被移至他处使用或被改造或加装了其他设备? 3POS机具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商户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一致? 5商户交易单据凭证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6商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7商户收银员的流动情况? 8商户收银员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卡受理业务的操作技能情况? 检查人员:日期:附件3: 编号: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2009版)(范本)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甲方(收单机构): 工商注册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乙方(特约商户): 工商注册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营业名称: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商户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行卡,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为乙方受理银行卡提供POS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交易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收单服务达成协议如下。一、术语定义1、“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2、“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3、“发卡机构”是指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行卡组织成员机构。4、“调单”是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5、“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6、“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二、甲方的责任第1条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第2条 负责为乙方安装POS终端,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受理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POS终端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甲方为乙方实际安装的POS终端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撤机确认书中登记的信息为准。第3条 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乙方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终端操作手册、空白签购单和银行卡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第4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回访,对安放在乙方处的POS终端进行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POS终端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第5条 负责将当日POS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于交易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交易结算资金,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乙方结算账户名称: 结 算 账 号: 开户 行 名 称: 第6条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负责按照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有疑义的交易,有权向乙方调单。发生退单业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第7条 甲方有权对安装在乙方处的POS终端收取相应的终端押金。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检查终端设备无任何损坏,将押金退还乙方。如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POS终端损坏、丢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8条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4)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第9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有欺诈行为。第10条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1)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和终端操作手册规范受理银行卡或拒绝受理银行卡;(2)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3)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4)不仔细核对签名;(5)以现金方式退货;(6)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第11条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2)侧录:乙方和/或乙方员工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4)套现:乙方和/或乙方员工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和/或乙方员工使用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5)洗单: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在乙方的POS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8)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10)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11)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12)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14)擅自转移POS终端设备到境外受理银行卡交易的;(15)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16)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17)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第12条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第13条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14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乙方的责任 第15条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方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指导和监督。乙方业务受理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第16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得将POS消费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第17条 乙方同意按照 的手续费标准支付交易手续费;按照每台人民币 元(大写)的押金标准向甲方缴纳POS终端押金;按照 的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第18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第19条 当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变更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20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POS终端。第21条 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POS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POS终端、空白签购单及银行卡受理标识。第22条 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第23条 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第24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以下规定:(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3)乙方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25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POS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发现甲方提供的POS终端遗失、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POS终端损坏、丢失时,乙方应予以赔偿。第26条 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出示的卡片贴有“银联”或其他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标识;(2)卡片上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3)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5)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第27条 乙方完成刷卡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2)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3)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4)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受理手册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第28条 乙方约方除本合约三方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每日营业终了应在POS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对银行卡交易资金应及时核对。对经确认的差错交易、隔日退货交易,应按照甲方规定提出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单据所列事实均属真实交易,且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乙方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办理;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资料时,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原件妥善保管。如因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交易处理引起的持卡人纠纷或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29条 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签购单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如因乙方交易签购单据保管不善造成的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对甲方提出的调单,乙方应在接到调单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据。四、其它第30条 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第31条 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第32条 对于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第33条 本协议期间,出于宣传银行卡可作为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支付方式的目的,甲方经“银联”商标或其他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将银行卡受理标识贴在显著位置。第34条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它一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它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第35条 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其它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36条 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超过6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双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第37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第38条 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关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第39条 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第40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 年。第41条 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42条 其它补充条款: 。第43条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第44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协议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