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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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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rtf

    1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 1)。第四条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2的营业机构办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签批。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实。第六条第六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第八条第八条 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3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营业机构应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第九条第九条 与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辖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营业机构办理执行事项,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第十条第十条 营业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按规定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附件 2),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协助执行日期、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要求协助执行的项目、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被协助执行人的户名和账号以及处理结果,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第二章 协助查询第二章 协助查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如下:41、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即海关缉私局,下同)、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下同)、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另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有权查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财务状况。2、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机关:可查询单位存款的有权机关中,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外,其余机关均可查询个人存款。但审计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对象仅限于金融违法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账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认真核实: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5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查询通知书上签批。具体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私局签发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3)监察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纪检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4)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要求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经县级联社核对,指定所属储蓄网点提供资料。(5)审计机关要求协助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签发的“调查通知书”。6(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调查通知书”。(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的,应出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签发的“查询通知书”。(9)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查询保险公司在营业机构账户存款的,应出具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查询存款通知书”。(10)财政部门要求查询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1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等有权机关要求查询的,参照上述第(1)至(10)项规定执行。3、查询通知书上填写的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查询手续,并在查询通知书上填写查询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查询通知书正本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7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抄录、复制、照相,营业机构可以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有关复制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但不得带走原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本机构已开办通存通兑、电子银行等业务,有可能发生查询时的余额与冻结时的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权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相应余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资料。第三章 协助冻结第三章 协助冻结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权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8另外,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存款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营业机构在六个月内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暂停办理结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认真核实: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冻结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冻结通知书上签批。具体为:(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军队(武警)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税务机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3)海关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暂停支付存款的书面通知。(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证监会9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通知书”。(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出具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文书。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4、冻结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本金融机构开户;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不应冻结的账户;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是否相同;冻结金额是否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若核实无误,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账户存款进行部分或全额冻结,在冻结通知书上填写处理结果,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解冻时应在解冻日期栏注明解冻时间),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冻结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冻结通知书正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如遇被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应在规定的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只可划入不可划出,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被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再冻结的,不予协助,但法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的除外。1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有错误并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时,应在接收相应法律文书后立即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冻结期应从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在冻结期内的存款,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解冻决定,并在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解冻,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冻结单位对不予解冻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与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第四章 协助扣划第四章 协助扣划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营业机构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权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机关: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营业机构应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具以下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并认真核实: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本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种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划通知书)和人民法院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应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扣划通知书上签批。具体为:(1)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扣划的,应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出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2)税务机关要求协助扣划的,应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并附送纳税人逾期未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留存联复印件)。(3)海关要求协助扣划的,应出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划存款的书面通知。3、扣划通知书填写的需被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在本金融机构开户;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不应扣划的款项;扣划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的法律文12书上的义务人是否相同;扣划金额是否确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若核实无误,被执行单位或个人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应立即协助扣划,由协助执行经办人员根据扣划通知书要求填写扣划凭证(用特种转账传票代,协助扣划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作扣划凭证附件),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交相关经办人员办理扣划事项;若被执行单位或个人账户当日无款或不足支付,应及时告知有权机关,待账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同时由协助执行经办人员按照执行情况填写扣划通知书,登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经业务主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扣划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执法人员,扣划通知书正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背面随登记簿保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协助下列特殊事项的扣划,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外,还应做如下审查:1、对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裁定先予执行的,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否相符。2、对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下达的有关扣划破产企业存款的裁定书,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破产分配裁定书内容是否相符。133、对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扣划单位存款的,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相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协助扣划时,应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扣划错误而直接做出的变更决定或裁定,应立即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没收缴库的个人存款,应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并且不计付利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县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 附件 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附件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附件 3、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存款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的法律依据附件 4、协助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的法律依据附件 5、不得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的款项及法律依据 15本办法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办法(1)银发1993356 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2)银发19983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3)法发200021 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4)银发20021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5)国办发200055 号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6)保监发2003136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7)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证监发2005132 号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9)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16结、查封实施办法(10)审法发200667 号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1)财监20062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1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税务征收管理法、价格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海关法等(1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期货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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