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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操作流程.doc

    • 资源ID:4180400       资源大小:18.5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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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操作流程.doc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仅指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即联社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按照一定的价格、期限和方式相互买入或售出信贷资产的一种融资行为。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第三条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四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规定,本联社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禁止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符合信贷投放的规模控制,存贷比例严格控制在75%以内。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县联社统一管理。授信审批部负责交易对手资格的审查、业务的组织推动,客户经理部负责业务的办理和实施,营业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清算。未经县联社同意,各营业网点无权对外开展此项业务。第二章业务操作第七条操作流程。(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出让方提出转让业务申请授信审批部审查出让方资格出让方提交出让标的清单客户经理部做必要的调查,准备资料分管主任及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合同,移交原债权债务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营业部建立贷款帐户、资金清算及相应账务处理。(二)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授信审批部根据业务发展提出转让计划客户经理部提交转让清单及合同拟约定事项授信审批部审核分管主任及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合同,移交原债权债务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营业部相应账务处理。第八条出让方向本联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时,应向联社提供如下资料:(一)第一次与本联社发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须向联社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出让方应提供转让标的项下如下资料:1、借款人提供资料:贷款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我联社所需其它资料。2、担保人提供资料:贷款卡(保证人为自然人则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保证人)身份证等。第九条信贷资产买断合同以出让方与原债权债务合同中的债权人、担保人(抵/质押人)签订的有关债权债务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为基础。原债权债务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及其有关材料的正本均应移交给受让方,并作为信贷资产买断合同附件;也可委托出让方保管,由出让方提供债权凭证的复印件并出具保管文书。第十条买断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应书面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抵/质押人),并取得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债务人应在确认书中明确表示:信贷资产转让后,债务人根据债权债务合同和补充合同承担债务责任,负责向受让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担保人应在确认书中明确表示:信贷资产转让后,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发生变化。抵/质押人应在确认书中明确表示:抵/质押权由出让方移交给受让方享有,抵/质押人相应地由出让方变更为受让方。第十一条自信贷资产买断日起,原债权债务合同确立的债权人由出让方转为受让方,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的全部风险,享有信贷资产的全部权利。第十二条受让方买断后的信贷资产到期日应与原债权债务合同规定的信贷资产到期日一致。第十三条买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生效,受让方应在买断合同生效日将转让价款划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并以当日为起息日,根据买断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第十四条受让方应收利息以买断日至信贷资产到期日为计算期限,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协商,但合同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第十五条结息日,受让方根据买断合同约定的利率、转让价款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即:应收利息=转让价款*合同利率*应计期限。债务人应于当日将该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第十六条信贷资产到期日,债务人将转让价款和应付受让方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结清信贷资产本息。第十七条信贷资产本息由受让方负责向债务人收取,但受让方可以委托出让方实施贷后检查及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债务人按时还本付息。第十八条债务人要求债务展期的,应执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规定。债权债务合同未规定的,应向受让方提交展期申请,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若受让方不同意,则按照原债权债务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第十九条信贷资产本息偿付逾期的,要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出让方应按约定给予积极的协助。第二十条出让方应如实向受让方通报债务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如出让方故意隐瞒债务人重大事项的,受让方按约定有权随时要求其无条件回购。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全联社资产负债管理、单户贷款余额限制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业务应符合人行、银监局、省联社、市联社各项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通过买断型信贷资产转入业务转入本联社的信贷资产视同联社自营贷款,纳入本联社信贷余额,并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第二十三条通过买断型信贷资产转出业务转出本联社的信贷资产视同本联社收回贷款,扣减借款人在本联社的信贷资产余额,回拨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第二十四条以买断方式转让的转让方依法通知相关债务人,并取得书面回执;对买断的抵(质)押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若部分受让的,应按照受让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出让方对所变更登记手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责任。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与本息收回。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全部信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直接向借款人收回本息,或委托出让方向借款人收取本息并划付给受让方,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二十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对象仅限于金融同业机构。其中:转出业务和交易对象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第二十七条可转让的信贷资产仅限于联社或其他金融同业机构向非金融企业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并为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资产的转让可以为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转让的形式可以为单笔转让,也可以为打包转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规定不得转入下列资产(一)贷款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信贷资产;(二)贷款五级分类中“关注(含)”以下的信贷资产。(三)两高一剩行业以及地方性城投行业信贷资产。第四章转让管理第二十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文本管理。(一)买断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自主保管信贷资产正本合同、信贷档案资料、借据等法律文本,也可只保管副本文件或经出让方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正式文本委托出让方保管。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出具书面委托,委托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关系人债权转让,代为保管相关法律凭证等事项,出让方在办理上述相关事项完毕后应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第三十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档案保管与期限。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信贷档案由客户经理部视同其他信贷档案一并归档保管。第三十一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还本付息。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也可委托出让方向借款人收取本息并划付给受让方。第三十二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贷后管理。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为本联社的,由客户经理部进行贷后管理,相关部门进行配合,也可委托出让方进行贷后检查及管理,若委托出让方进行贷后检查及管理,出让方发现债务人出现可能影响贷款转让业务项下款项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应立即通知受让方。第三十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清算及相关事宜。、营业部根据客户经理部提交的转让合同,“汇款凭证”和转让业务审批单进行审查,无误后账户核算、资金清算。客户经理部专门设立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并报市联社业务处进行资料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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