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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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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doc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6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56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农信联9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四条五级分类采取“按季分类、按月调整”的原则,即各经营机构按季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同时将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按月监控和调整,按月统计上报五级分类结果。第五条为及时掌握客户相关信息,规范五级分类操作,各经营机构要及时维护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系统,及时录入客户及贷款业务信息。第二章核心定义第六条 五级分类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前两类合称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其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四)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三章审核认定权限第七条 审核认定权限。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有权认定机构为县级联社(含)以上机构,由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第八条 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认定权限:(一)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信贷资产;(二)自然人一般农户损失类信贷资产;(三)单户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其他和微型企业损失类信贷资产。第九条 市联社审核认定权限(一)企事业单位单户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损失类贷款;(二)自然人其他和微型企业单户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损失类信贷资产;(三)不良转正常的信贷资产。第十条 市办事处审核认定权限:(一)企事业单位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损失类信贷资产;(二)自然人其他和微型企业单户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损失类贷款;(三)不良转正常信贷资产。第十一条省联社负责超过各市联社、办事处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及自然人其他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第十二条正常转不良信贷资产审核认定权限与各级机构分类权限相同。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认定程序(包括信贷资产风险的初分认定、正常转不良和正常、不良两大类信贷资产内部调整):(一)经办机构信贷员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初分意见。(二)经办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提出审查意见。(三)经办机构主任签字后报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四)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提出的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经确认,对于权限内的贷款分类报主任签批;对于超权限的贷款分类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审核认定。(五)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对县级联社上报的贷款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经确认,对于权限内的贷款分类报主任签批;对于超权限的贷款分类经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省联社审核认定。(六)省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各市联社(办事处)上报的贷款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经确认后报主任签批。第十四条不良信贷资产转为正常类信贷资产认定程序:(一)经办机构信贷员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初分意见。(二)经办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提出审查意见。(三)经办机构主任签字后报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四)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提出的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经确认,由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审查认定。(五)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对县级联社上报的贷款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经确认后由主任签批。第五章统计分析第十五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级机构以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系统为依托,将系统汇总的信贷资产数据与会计科目汇总的信贷资产数据核对一致,按月对五级分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逐级报送五级分类相关报表。第十六条县级联社根据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系统及有关业务数据填报辖内五级分类报表,并将信贷资产总数与会计科目核对一致,经主任签字确认于月后6日内报送至市联社(办事处)。第十七条 市联社(办事处)汇总辖内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数据,经主任签字确认,于月后8日内报送省联社。第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迁徙分析报告制度。各级机构每月对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迁徙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要对不良贷款迁徙变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报告期与上期比较,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增加500万元(含)以上,办事处不良贷款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市联社不良贷款增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填报单位须详细说明原因。第六章监测与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要对五级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检查,对信贷资产风险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第二十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五级分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五级分类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五级分类认定工作的行为,五级分类相关资料录入是否准确;(三)五级分类标准掌握是否准确,信贷资产质量是否真实;(四)统计报表数据及结果是否一致。第二十一条 检查方式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检查,现场检查以抽样检查为主。第二十二条 五级分类检查以抽样检查为主,抽样要体现“重要性”和“风险优先”原则,优先抽取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抽样兼顾代表性,尽可能考虑期限、地区、金额、担保方式等因素。第二十三条省联社每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市联社(办事处)每年对辖内县级联社信贷资产质量应至少组织两次现场检查,对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提高检查频率。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要对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在财务、非财务方面或抵质押物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于影响到其风险类别时,应当对信贷资产风险级别进行及时调整。当信贷资产发生重大风险时要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第七章责任和处罚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五级分类,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各级机构主要领导对本机构五级分类统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本机构五级分类结果负最终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因素主观调整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实的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实和五级分类偏离度过高的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停办部分信贷业务等处罚。第二十八条 实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对于正常转入不良信贷资产的,经办机构要逐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及时采取清收转化措施。 第八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二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稽核监督部门、科技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一)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五级分类的资料准备和具体分类工作,负责对五级分类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报送;(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上报的分类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考核;(三)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准备的提取、管理、使用等工作;(四)稽核监督部门负责对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进行稽核;(五)科技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各级机构在对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的同时,仍按有关规定继续对“一逾两呆”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监测。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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