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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互联网金融文献综述 摘要:2013年以来,中国金融界迅速被互联网技术与人才侵袭和蚕食,在现在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了,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界不可避免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无论主流媒体还是相关从业机构都普遍认为:互联网必将改变金融,要么是金融机构依靠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实现自我变革(如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要么是互联网企业深入金融业务撼动传统格局(如阿里、腾讯和京东)。相关研究多从技术和市场角度展开,认为其是科技和数据金融。而其中又以关于大型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技术化和互联网公司的金融业务开拓为多。同时也关注新兴的P2P借贷、众筹、移动支付等新鲜领域。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移动金融 互联网思想 金融监管 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高速交换网络,直接作用是提高信息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换成本,因此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最初集中在通信、传媒、军事等有限的领域。但是随着计算机的快速普及和互联网的爆炸性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电子化、数字化后放置于网络之上,互联网开始逐渐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更多的人类活动也开始通过网络进行。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改造是一场持续半个世纪的革新,它已经颠覆传统传媒,而正在颠覆传统零售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已然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电子商务的出现,是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新起点,它不但扩大了互联网经济的范畴,使互联网经济由“支撑互联网的经济”转变为“被互联网支撑的经济”,而且它使人类的经济活动与网络紧密联系起来,深刻地改变了商业结构和经济运作模式。它激发、推进了互联网娱乐、互联网招聘、互联网教育、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展现出重构人类经济的强大力量。而互联网的影响也由此上升到社会心理、行业思维、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理论综述 最早的互联网金融的雏形是国外的移动金融。当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年代,互联网金融逐步出现在了历史舞台。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有很多,像Wu和Hisa(2008),Anckar和DIncau(2002)以及Dholakia(2004)从理论上给出了移动金融和移动市场的概念,并得出了电子金融与移动金融的差异,以及移动市场的关键特性。从而又进一步深入讨论了移动业务模式和移动价值链构建。Scharl、Dickinger和Murphy(2005)研究了使用SMS的关键成功要素。Wang(2007)亚牛了整合了SMS消息和网站渠道的跨媒介成效,证明了使用移动媒介和网络共同运营的有效性。在对移动金融各种营销策略的研究基础上,其深入到具体移动市场应用的设计问题和特点问题。从银行开展移动金融理论角度出发,DeVos、Haaker Teerling(2008)给出了利用位置信息定位并提供本地服务的手机银行服务。Laran和Lin(2005)研究了客户在使用手机银行时的行为意图。Rtten(2008)则侧重从业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一个WAP银行的概念模型。Barati和Mohammadi(2009)提出了一个用于改进客户对手机银行接受度的模型,将影响接受度的因素加以考虑,形成一个改进模型。而在移动支付方面的研究主要分为:作为基础的移动技术角度的系统分析,以及实际应用中的用户接受情况两个方面。从技术角度出发,Kalliola(2005)从技术角度分析了移动支付系统的设计要求;Nambiar、Lu和Liang(2004)讨论了移动金融中支付交易的安全技术;McKitterick和Dow ling(2003)较为完整地讨论了移动支付技术实现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另一方面,从用户接受度的角度出发,Viehland(2007)利用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来检测用户对移动支付服务在各方面的接受情况,表明尽管客户对其认知度高,但是在新西兰的实际使用用户却不多,潜力较大;Valcourt、Robert和Beaulieu(2005)通过对四种移动支付模式的用户购票体验的研究,得出七成多受访者更倾向于使用手机来完成这一项交易;Mallat(2007)通过定性研究,指出了移动支付在对于紧急和地域限制情况下支付具有很大的优势,然而其还面临着支付价格较高、支付过程过于复杂、商业接受度较低和风险性等问题;Zmijewska、Lawrence和Steele(2004)总结并提出了影响移动支付系统的因素,从而为专业人士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而另一方面,从银行业实践的角度出发,Goddard、Molyneux、Wilson和Tavakoli(2007)提出了欧洲银行的发展和整合的重要性。Bouwman、Carlsson、Castillo和Walden(2007)给出了在芬兰应用移动服务的问题和驱动力,进一步肯定了金融移动化的重要性,也表明了金融移动化所面临的严峻问题。Riivari(2005)指出了手机银行是一个有力的提供公司金融服务的新型CRM工具。Pousttchi和Schurig(2004)则提出了如何从客户需求的角度评估当今手机银行应用,从而为手机银行的推进提供了评估方法。Karnouskos和Vilmos(2004)给出了欧洲开展移动支付的尝试,通过这些指出一些在欧洲范围内成功实施移动支付所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关于这些问题, 国内学者以及取得了一些进展,罗春燕(2008)分析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叶春明和黄满盈(2006)对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现状与趋势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必然趋势,但是在网络安全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的进行防范。郑展鹏(2009)运用贸易竞争指数、Michaely指数等指标对中国与世界金融服务大国的金融服务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分析,按照其分析结果来看,中国银行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以相容,这也是我国经济预取得金融服务国际竞争力的同比标准方法之一。王铁山和冯宗宪(2008)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三个指标,对中国与东亚和世界13个经济体的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其结果指出中国当前经济和银行的开放化与国际银行的发展尚存在极大的差距。王静(2008)在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时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与美国进行了比较研究,李伍荣和禹响平(2008)对中日韩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些研究的结构无疑都表明中国银行的发展必然需要与国际同步,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势必会将银行的开放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是否能符合银行业本身的发展要求则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考虑。李青川、徐毛毛(2010)国外网上银行发展经验及借鉴中调查显示,网络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之后,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目前,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000多亿美元,其中94%来自于美(占59%)、英、德、日、法五国。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是网上银行在欧美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领军人物谢平,他所倡导的研究理论代表国内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发展趋势。他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该承认,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确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也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 二、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一般来说,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都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程帅帅,2013),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龚明华,2013)。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而不是基于某个或某类主体的金融。互联网金融的重点在于每个人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份子,都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在信息相对对称中平等自由地获取金融服务,借助低成本的自动化决策技术和更高效便捷的交易技术,逐步接近金融上的充分有效性和民主化(李耀东、李钧,20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由于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定义,对于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常引起争论,特别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争。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认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这就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对立起来了。然而单从互联网或者金融谁占主导权的角度去定义互联网金融,对于理清概念并无帮助,并且在事实上造成割裂与混乱。陈宇(2012)认为目前涌现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都意在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因此,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应更多放在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来摒弃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行为。而所谓的金融互联网,事实上他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他自己这个中介。目前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都是金融的互联网,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质都是打着互联网的外衣,做的其实是金融机构的事情,金融脱媒成为了一句空话。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在上海举行的互联网金融外滩论坛上有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金融资源的交易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而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去中介化的特征。资金数量的多少、个人的偏好和时间安排,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交换。这样,资金使用效率可大幅提高,甚至没有闲置资金。而由于交易成本的消失或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市场资源配置存在达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的可能。不过更多的与会专家认为,这一设想过于理想化。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要信息不对称问题继续存在,金融中介就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券商、银行,甚至信用评级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解决金融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仍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壮大,无非是为降低原有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某种可能,但其发展壮大却会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使得一些新的金融中介崛起,替代了原有的金融中介。例如,互联网金融对信息分析、数据分析的需求会增加,对投资顾问、律师服务的需求会增加,对评估师、担保机构的需求也会增加。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谢平(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互联网金融的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跟银行融资和证券市场融资不一样,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更民主化,大众化的金融模式。刘明志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使支付更方便;第二,使金融服务供需匹配;第三,是风险评价变得更容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特征从需求方来看,我们的金融活动,理财,甚至包括各种消费活动等等,都越来越集中到一个账户了,这个账户是一个集成账户,能实现一站式的处理所有金融财产,甚至包括消费等各方面的活动;从供给方来看,金融机构顺应这种需求,力图打造一站式的金融业务平台,现在各种金融机构都在不同层次的打造这个平台。(万建华,2013)李钧(2014)从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表现出自下而上、去中心化、契约重构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活动将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和新型契约。每个人的金融价值和金融需求都会在这种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中得到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是: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管理弱、风险大。四、互联网金融将为金融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某一个新事件的发生或者是网络上对某支股票的热议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金融实践者们的行为,同时进一步影响着股市变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中,传统的金融市场的影响因素同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舒明(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使命,是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客户、服务实体经济。我们更愿意将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影响定义为赋能而非颠覆,大家共同努力,会让金融业更有效率、更加普惠。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姚文平认为第一互联网金融会取代现代金融业的部分业务,如贷款、支付等;第二,互联网金融会改变现代金融业的部分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 相对金融业而言,除了成功与规则外,互联网精神是互联网行业最大的魅力。所以,做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人给金融业注入的最大价值是这个精神的活力,而不是最近常讨论的短期经济意义上的冲击和颠覆(李明顺,2013)。鲁政委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都不足以成为银行巨大的竞争威胁。银行拥有最大量可资利用的数据,也是较早引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企业之一,虽然从安全性和一贯稳健的行业文化角度来说,未来它不可能成为互联网技术的先锋,但是它一定是最有基础把这些技术应用到业务中去的企业之一。谢平在迎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机遇和挑战(2013)一文中提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将被大大淡化,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将更加惠及于普通百姓。这种新金融模式的出现意味者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financial inclusiveness),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挑战。对业界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会产生巨大的商业机会,但也会促成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对学术界而言,支付革命会冲击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许多全新课题,总之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的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曾刚认为:第一,从功能金融观的视角分析,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可能都会更低。由此,也可以大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第二,从机构的视角,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特征。与其他主体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有相当的特殊性(主要是货币创造功能和在支付结算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些特殊性是多种因素长期演进的结果,同时也受到了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在这些领域取得突破,不仅在于其技术有多先进,还取决于社会的认可与接受程度,更重要的,是监管当局的态度,这都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 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也并不就是一种纯粹的竞争关系。二者之间也有很大的融合空间,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陈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能彻底解决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问题。他认为将所有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建立个人完整数据库,同时实现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如果数据库整合成功,那么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将会大幅度降低。 张春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本来就是用来取代旧中介的新中介。银行的特殊性在于贷款的特殊性、负债的特殊性和银行资产和负债方合力效应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可以在这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但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还只是一个套利行为,没有很好地把信息应用起来,更没有真正地把老百姓的存款提供给中小企业,以降低其贷款利率。而且,现在互联网金融还是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核心要素 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核心部分是: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支付快捷、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优势(谢平,2013)。在支付方式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并会对货币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在信息处理方面,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正是这种信息处理模式,使互联网金融模式替代了现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主要功能。在资源配置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很低,“交易可能性集合”会大为拓展,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无需经过任何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模式使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突破传统的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边界,焕发出新的活力。(一)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支付系统具有以下根本性特点:一是所有个人和机构(法律主体)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二是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掌上电脑);三是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基本不再需要现钞流通,就算有极个别小额现金支付,也不影响此系统的运转;四是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不再存在。如果个人和企业的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定义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会促进货币政策理论和操作的重大变化(谢平、尹龙,2001)。当然,这种支付系统不会颠覆目前人类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信用货币的制度。货币与商品价格的关系也不会根本转变,这题目不在此文讨论。但是,目前社交网络内已经自行发行货币,用于支付网民之间数据商品购买,甚至实物商品购买,并建立了内部支付系统。(二)信息处理信息处理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金融信息中,最核心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的财务信息等),是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处理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总的效果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这样,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满足了。正是上述这种信息处理模式,替代了现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主要功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有五个主要特点:一是地方信息和私人信息公开化;二是软信息转化为硬信息,或者说只可意会的信息显性化;三是分散信息集中化;四是基于信息检索和排序产生了类似“充分统计量”的指标和指数,能凝练、有效地反映汇聚来的信息;五是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的自愿分享和共享机制传播。这与目前的 CDS 市场机制类似。谢平、邹传伟(2011)指出,CDS 市场就是用与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类似的机制,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产生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违约概率序列,在违约信息揭示上比信用评级机构更有效。将来从理论上讲,任何金融交易产品实际上都隐含着一种 CDS,在任何时点上都可以知道它的违约概率,在这种情况下所有金融产品的风险定价就会非常直观和简易。(三)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源配置的特点是: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会突破传统的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性边界,焕发新的活力。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因此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各种金融产品均可如此交易。这也是一个最公平的市场,供需方均有透明、公平的机会。不认识的人(企业)可以通过“借贷”而形成社交网络关系,成为“熟人”,进而拓展了其他合作的可能性,如投资入股、买卖产品等等。 六、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几大模式 财经国家周刊中一篇名为央行副行长与王建宙对话互联网金融的文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提到:今天能认知的互联网金融有三大形态:网络支付、P2P(即人人贷)和众筹投资(crowd funding)。支付宝新推出的余额宝也很受欢迎。还有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比如保险业务,这些在中国正在呈现很好的生机。陆金所黄黎明(2013)则指出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化,银行网银服务就属于此类;其二,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通道业务,阿里金融推出的余额宝则是这一领域的代表;其三,金融业务结合互联网产生的创新业务,目前市场上风头正盛的网贷业务就是这样的创新。目前被业界和学术界广泛接受的一种理论是谢平(2013)所提出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六大方向:第三方支付。目前第三方支付牌照已经发放了250多个,其中真正从事互联网支付企业97家,另有150对家预付卡公司。P2P网贷模式。核心是利用互联网几亿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他们相互借贷,把信息的不对称减少到无穷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在美国,一个人如果有一个好想法他就可以把这个想法放到网上,让大家给投资,然后用这个产品还款。投资者在网上投资可以获得股权。现在世界上只有美国正式通过法律规定,小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股权融资。这种众筹融资的方式,比创投、天使投资由往前走了一步。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即余额宝模式。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七、催生互联网金融霸主的途径 国泰君安研报显示催生互联网金融新霸主的两条途径:金融机构“触网”和互联网公司“贴金”。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互联网金融新霸主将从两个领域产生:一个是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合作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思想和技术创新盈利模式和改善客户体验;二是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国泰君安证券,证券时报) 八、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探讨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形态。一是市场风险管理;而是信用风险管理;三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研究表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风险分散效应,市场风险以系统性风险为主、证券的个体风险能被充分分散掉,信用风险造成的极端损失也不易出现;风险对冲需求减少,衍生品简单化,但保险的商业模式仍成了;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淡化,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谢平,2013)吴晓灵(2012)认为,从计算机技术上来说,银行监管是没有问题的,困难在政治和管理上,关键在于政治决心,只要下决心就能掌握所有人的情况。在2013年8月13日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互联网金融无论怎么做,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是非法集资。“我最担心有部分P2P贷款平台脱离了网络平台便成为所谓的线下,脱离平台的操作功能之后,会演变成资金池,成为影子银行。”当天,中国工商银行等25家单位发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813倡议,倡议的内容是:“第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是生命。第二自觉维护金融稳定,国家利益是根本。第三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公共利益是底线。第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客户利益是中心。第五自觉抵制恶性竞争,行业利益是关键。”鲁政委(2014)认为从监管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目前所迅速扩大的阵地,恰恰是监管者目前不允许银行进入的领域。比如,零售理财最低起售点5万元,这就使得银行理财不得不遗憾地和“屌丝”隔离了;又比如,规定银行不允许发行1个月以内到期的理财产品,这样,同时兼具增值和支付功能产品的开发,就面临着合规一定风险;再比如,要求首次购买理财必须面签理财合同,这意味着要求客户到物理网点的柜台就成为必需,由此极大提高了银行网上销售理财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而恰恰是上述三点(小额、即时支取、网购)所划出的“禁区”,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的勃兴之地。而其现在仍处无人监管的“三角地带”,则彰显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市场化已对我国现有的按主体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严肃挑战,未来亟需专项按功能(或者说业务)分业监管的模式,才能适应未来的形势发展变化。总的监管原则是,既要不窒息创新活力,又能够让其健康发展。个人认为,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就是可以实现上述目标:首先,需要改革监管体系,从现有的按机构分业监管转向按业务分业监管,避免出现“三不管地带”。其次,监管要“抓大放小”,对涉及到支付系统和面向普通公众的一般性负债机构,因为其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应审慎监管,但对其他金融企业、特别是不涉及到负债的金融活动,可以放得更开,私募性质的、面向机构客户的,可以采取最简单的备案制,对于面向公募性质,则应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抓手进行监管。林采宜(2014):互联网金融的土壤是互联网带来的人们沟通方式、交易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乃至于思维方式的变化。而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奇异发展速度跟我国目前的金融管制有一定联系,存款利率管制导致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向变形金刚一样超常规发展,民间信贷渠道不足导致众酬、宜信等第三方平台的迅速成长。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一种畸形的发展态势,离正常监管环境下的有序发展存在差距。郭峰(2014)目前各国对互联网金融都还是宽松型监管,可以形成借鉴的制度并不太多。因此在监管和发展的理念上,我国还是应坚持冷静观察,积极支持创新,为行业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很多活动是在不违法、不合法的状况下进行的,很多方面要通过自律解决。可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对该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政府在介入之前,或者政府发布行政法规到立法阶段的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可以交给行业自律协会解决。曹彤(2014)对于互联网监管提了两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开放政府掌握的社会数据,包括征信和一些基础数据。第二,应该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同样赋予传统金融机构。比如在线开户;再比如将货币基金用于支付;此外还有在线贷款,由于受托支付的存在,银行很难做到;透支账户的原理很简单,但是银行也不能做。再往下演绎,涉及到资本监管、流动性监管等规则的约束。可以在这些规则约束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各方主体平等化,这样有利于各方奉献自己掌握的资源、财务信息、行为信息和社会信息。把这些数据整合,可以加速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张承惠(2014)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强化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还需要考虑传统的、审慎的监管方式是否适应新的金融业态。从近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在相当程度上依靠传统金融机构。对于P2P这样的集合资金机构监管应该坚持“行业自律”的原则。在风险提示和风险处置方面,可能也需要做出一些调整。针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巨大影响,应该赶紧放开民资的准入,特别是要加快调整现有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应强化法制建设,在推进法制建设时,一方面需要调整制度不适应的地方,从立法思维方式、立法原则上来考虑,不能完全按照原来的思路、框架;另一方面需要调整制度空白的地方,调整现有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