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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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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

    XX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2三、声明与承诺3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五、委托资产10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3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5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16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十、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19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0十二、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21十三、文件与票据资产的保管22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3十五、信息披露义务26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7十七、保密28十八、违约责任29十九、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0二十、其他事项31一、前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XX 2、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5、委托资产:委托人合法拥有、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6、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7、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账户等。8、现行法律:指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9、日:每一自然日。10、工作日: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日。三、声明与承诺(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委托人名称:XX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1、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3)在此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6)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7)委托人应事先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有权对业务进行确认人的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发送书面同意书时管理人、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8)依据规定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1法定代表人: 许刚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伍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胡杨联系电话:010-662292571、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操作,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11)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1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818法定代表人:肖钢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陈丹联系电话:010-85121432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2)按照本合同“越权交易处理”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编制委托资产年度托管报告;(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委托资产(一) 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1、委托人的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XX】元整( 小写:¥XX元 ) 委托期限: 【三】年,如发生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情形,本合同终止。各方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2、交付时间及方式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3、管理期限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委托期限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满XX年止。 (二)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5、管理人通过专用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1、托管账户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专户(管理人简称+委托人简称或产品简称)”。2、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应经托管人审核。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存单或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办理流程应参阅有关托管定向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管理事项的协议书(附件六)。3、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本委托资产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管理人和托管人代理本委托资产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开立专用债券托管账户,管理人负责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的操作,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四)委托资产的追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共同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第i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二)。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委托人可以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工作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委托资产以委托人提供的第i期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为准(见附件三)。(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以现金方式,在合同终止日前,管理人必须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在本合同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应将清算后的委托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对于任何因管理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导致的未能变现的委托资产,管理人应在不能控制的情况消除后,将其变现后返还给委托人。六、投资政策及变更(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执行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运用。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票据收益权等。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0%-100% 。 (三)投资执行流程(1)委托人通过传真并电话确认的形式,通知管理人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需包括有效授权签字。(2)委托人指令的执行。委托人应在工作日(T日)交易时间内或16:00之前(时间以管理人收到传真的时间为准)发送委托人指令,并即刻与管理人指定的主办人进行电话确认,主办人收到传真后应当立即对委托人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指令上列明的要素执行交易;若指令上列明当日(T日)执行的交易,未能于当日内完成,管理人应当以传真方式向委托人 提供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原因说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投资管理人应于T日后一个工作日(T+1日)内执行。委托人于工作日16:00以后提出的委托人指令,管理人指定的主办人应当立即对委托人指令进行审核,据此积极地加以执行;若不能于执行当日处理的指令,应于执行日后一个工作日(T+1日)内按照委托人T日指令执行。(3)管理人应在委托人指令执行成功后一小时内将成交信息反馈给指令下达人,并于当日17:00之前将全天成交情况汇总表反馈给委托人进行复核。委托人复核有异议,应在当日将有异议的交易情况说明回传给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对交易进行更正;若委托人未回传成交情况汇总表,则管理人应电话方式询问委托人是否对投资决策及交易结果有异议。如委托人在收到成交情况汇总表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投资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委托人对交易结果无异议。(4)委托人需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限、时间、授权期限、印鉴等。定向资产管理存续期间,委托人更换授权代表需要重新授权。(5)管理人为本计划配备专职主办人,并将主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定的授权代表。主办人负责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委托财产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受并执行授权代表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主办人变更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定的授权代表。(四)投资禁止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正回购交易除外)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五)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六)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管理人。委托人未回复或回复不同意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回复同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委托资产的投资主办人为洪晔云。详见附件七。2、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但管理人必须在投资主办人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3、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业务或自营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八、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并通过传真、邮件和电话三种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任何一方数据传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九、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中银国际证券指令发送授权通知(附件五)(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三)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附件四),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附件四)。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符合要求的划款指令,必须保证划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15:00;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3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等)、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由管理人在得到该证明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送托管人。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如有)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五)授权通知的变更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传真为准。十、交易、清算交收和资金对账(一)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二)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三)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委托人和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委托人应协助托管人开立网银事宜。十一、越权交易处理(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下列投资限制:投资于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票据收益权等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0%-100%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计划无法在10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交易日后仅对本节(一)“越权交易的界定”中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二、委托资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仅对委托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十三、文件与票据资产的保管(一)文件保管在委托资产运作前或受让票据资产投资款划款前,管理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已经签署的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复印件;(2)票据收益权转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接交确认单及银行承兑汇票接交确认通知复印件。(二)票据资产的保管委托资产所受让的收益权对应票据资产,票据由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中约定的票据资产托管方(票据收益权转让及票据托管合同中的丙方)保管。托管人有权在认为需要进行票据资产实物核实时,票据资产托管方需要给予必要的配合。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托管人的托管费;2 、管理人的管理费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4、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的托管费以委托资产本金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1】%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E为委托资产本金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2、管理人管理费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以委托资产本金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HE×年固定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资产年固定管理费率【0.1】%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人固定管理费E为委托资产本金管理人固定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若RM,则P=0若MR,则P= A×(R-M)÷当年天数×每笔委托托资产实际运作天数P为管理人收取每笔委托资产的业绩报酬A为每笔委托资产本金金额R为每笔委托资产年化收益率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R=(A-1)/(1×B)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资产提取日或本合同终止日;A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B为每笔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实际天数/当年天数。M为指委托人与管理人按照每笔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委托性质逐笔协商商定的年化业绩报酬基准利率。委托财产业绩报酬在每笔委托资产的委托期限到期支付进行计提和支付。每笔委托资产提取时管理人计算该笔委托资产应支付的业绩报酬,管理人将计算结果书面加盖业务章后提供给托管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加盖业务章后回传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委托人和托管人回传的业绩报酬计算确认后三个工作内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指令要求的划付时间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本合同生效后运作未满三年,经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业绩报酬可提前进行结算。如果发生前述情况,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共同书面通知托管人协商结果。3、上述(一)中4到5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税收委托资产和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五、信息披露义务(一)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1、管理人应当每三个月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委托人选择以下对账单方式:电子邮件 委托人的EMAIL:2、管理人应当保证委托人在每月月初,通过以下约定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管理人于每月月初发送传真至委托人(委托人传真号码为:),传真包括委托资产截止至上月最后一工作日的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3、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人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4、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委托人资产的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三)委托人可以以下方式查询委托人可于每月月初通过托管人网上银行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一)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本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本合同成立后,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二)除发生下列(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日为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三年。合同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如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以此办理。(三)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四)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3、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4、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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