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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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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doc

    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孙 俊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广泛地改变各类经济组织的结构和效率,这场改革推动了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中国长期历史形成的由国家控制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模式正在分化,经济控制权力逐步向个人、企业和一些新兴的经济组织过渡。商协会这样的新兴力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现存的商协会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提供增进社会福利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商协会这类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和改革的动力来源成为深化市场体制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商协会的制度变迁经验,回答这个问题。经济控制权力从国家手中向其他经济组织转移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国家与市场的竞争是权力分化的内在动力源泉,商协会成为承接部分权力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商协会逐步确立了其社会和法律的合法性地位。然而,当前与商协会相关的制度安排并不能保证商协会能够有效地发挥这些权力赋予它的经济功能,制度创新是保障商协会在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一、 商协会的性质如同企业、国家的出现一样,商协会等经济组织的起源也是为了节约市场机制的交易费用。科斯(1937)明确提出当代通行的自由价格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有成本的,企业是协调交易的一种方式,通过节约交易费用替代了市场机制。威廉姆森(1974)区分和归纳了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指出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和获取信息困难时,通过纵向一体化形成组织以内部化交易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商协会组织是纵向一体化组织的一种形式,也是为了克服市场机制交易费用较高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商协会组织与国家、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常见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制度,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生产者之间存在的交易费用问题,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缔结长期的关系合约组成赢利性企业将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内部化,提高了生产者相互交易的效率。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目标,如果把内部化的交易费用视为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假定企业的生产没有规模经济和外部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交易费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的核心定理已经证明,在市场机制下,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可以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但是,现实根本不能满足这些严格的假想条件,市场失灵成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他的组织形态往往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出现的,企业不是对市场的唯一替代。按照诺斯的国家理论,国家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通过提供基本服务社会博弈基本规则的确立和实施,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这样的组织目标导致了国家向社会提供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法律、国防、公正等。有国家暴力保障的社会博弈规则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尽管存在潜在的竞争,但是依靠暴力,国家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垄断的。 企业和国家是解决交易费用问题的两种最重要的组织制度,但是企业和国家的出现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交易费用问题,在某些领域,企业和国家都很难做到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张军(1994)讨论了非赢利组织出现的两个原因。“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交易费用,一些非赢利组织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汉斯曼(1980)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交易费用是监督产品的费用。由于消费者对所需产品的监督困难,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动机会驱使其以降低产品质量从而减少成本并增加利润的方式愚弄消费者,消费者监督产品质量的困难是非赢利组织出现的根源之一。” 转引自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第19页。通过约束组织的赢利性动机,非赢利组织能够相对有效地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较好地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消费“外部性”导致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是非赢利组织出现的另一个原因。一些公共或者半公共的物品在消费上是非排他的,即一个人对公共品的消费并不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是其自然或者技术的属性,并不是公共品的提供者不想排他,而是排他的费用高昂,由于排他的困难导致了对这些物品消费时的外部性,即一个人对该物品的使用或者消费会对其他人的消费造成影响。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本来可以通过交易来使外部性的影响达到最优,然而外部性会带来经济学上称之为“搭便车”的困境,在正外部性下,消费者的机会主义动机诱使其不付款而免费搭车,在负外部性下,机会主义的消费者不愿为消除外部性而付费,等待其他消费者出面制止负外部效果。因此消费者之间就外部性进行交易的费用相对高昂,新古典经济学已经证明,由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来提供具有消费外部性的产品或者服务是没有效率的,因此,这类物品往往由国家或者其他非赢利组织来提供。即使如此,国家也不是解决所有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的惟一组织形态。尼斯坎南在公共选择的框架内系统地分析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他指出,政府产品的非市场性导致政府效率难以测量,政府的垄断性导致缺乏效率,政府官员的收益与效率无关导致的激励不兼容,政府官员的目标与经济效率目标的不兼容等种种原因是政府失灵的内在原因,而选举制度的不完全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是政府失灵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失灵为其他的组织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出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商协会组织就是此类非赢利、非政府组织的一种典型,商协会的功能范围限定在企业和国家难以有效供给的产品和服务领域内,一般来说这些领域包括:工商信息服务、行业协调、代表企业集团向政府游说等。商协会组织的功能限定要求其制度安排与企业和政府相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其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商协会组织能否有效实现其功能要求其制度安排保证这三个特征的实现。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的实现并不一定是有效的商协会制度安排的充分条件,但是我们强调它们是有效的商协会组织制度的必要条件。具体对商协会组织而言,非强制性意味着企业加入商协会是自愿的,当组织的成员对组织的决策不同意或者自己的意见没有能够得到反映时,成员有权选择“退出”商协会组织,放弃其在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退出权”提供了一种对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进行惩罚的机制,可以使组织成员在重复博弈的框架下采取合作的策略,避免“搭便车”出现。对企业来说,从商协会退出的权利表明企业在商协会的专用性投资应该受到保护和不受侵犯,而且企业还有权对其投资做出某些特殊的处置,这种权利当然应该在商协会的产权制度中做出安排。竞争性特征意味着当企业对现有商协会的行动不满意时,可以另组一个能够与现有商协会竞争的同类组织。商协会之间的竞争提供了一个监督和评价商协会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性市场,在竞争的市场中,商协会的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达到一个比较有效率的水平,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竞争强化了“退出权”所提供的惩罚机会主义的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搭便车”的可能性。一个有充分竞争性的商协会体系要求对商协会中的垄断力量做出限制,这类限制显然与商协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密切相关。退出和竞争是两种事后惩罚机会主义的机制,而通过某些制度安排在商协会组织形成之时就对其赢利性动机进行约束是一种事前的机制,这种机制在商协会行动之前就对其机会主义动机设置了约束,如果没有这种约束,商协会会利用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监督的困难,通过减少成本从而降低产品质量以增加利润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但是,让商协会组织放弃其利润动机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一个没有利润追求的组织可能也会丧失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技术创新和对新的需求做出迅速调整的动机。在非赢利和效率这一对两难的选择中,寻找一个较优的结合同样是商协会的制度安排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总之,归纳上述对商协会性质的讨论,我们认为,商协会是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费用问题而出现的一种组织制度,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商协会向市场提供国家和企业都难以有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可能是消费者监督产品质量有困难,或者会产生消费的外部性。与国家相区别,商协会组织不能具有强制力,而且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该是竞争性的;与赢利的企业相区别,商协会组织应该是非赢利的机构。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赢利性是商协会组织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必要条件,与商协会有关的制度安排如产权和治理结构等会对这三个必要条件的实现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无论是市场经济已经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还是正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影响商协会行为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如此众多,我们不可能全面地考察这些制度安排造成的影响及其变迁的历史。但是,从商协会效率的三个必要条件出发,可以发现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对这三个条件的实现是决定性的。新制度经济学把产权视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制度安排,因为经济交易的过程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产权的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转引自H.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97页。国家、企业等与商协会的活动有着密切关系的主体在商协会中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施的制度实实在在决定了商协会的强制力、垄断力和追逐利润的动机的强弱。考察商协会的产权安排以及与产权安排相关的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变迁对揭示商协会组织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着现实的意义。二、 当前中国商协会体制的特征当前,中国的商协会体制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商协会官办,由政府单向控制。官办指的是商协会的产权安排,即商协会组织的产权属于国家单一所有。商协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商协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各级政府部门拥有对商协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交易控制权。在这样的产权安排中,社会的其它成员包括个人和企业都没有能够占有商协会产权的任何部分。在1979年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商协会组织基本上是缺失的,除了工商联、贸促会等少数名义上尚属商协会组织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商协会组织。工商联于1949-1952年间由中央政府通过改组旧商会组建,归口全国政协领导。贸促会于1952年经中央政府批准组建,归国务院领导,对外称中国国际商会。工商联和贸促会的地方分支机构分别由当地政协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组建和管理。这两个商会组织完全是官办的。1979年后,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商协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宽,相继成立了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经联)、商业经济联合会(商经联)、个体劳动者协会(个私协会)等全国性商协会,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对行业管理方式的改变,也催生了许多行业协会。但是,商协会官办的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工经联和商经联由国家经贸委组建并领导,个私协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并领导,而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和领导的,或者是在机构改革中,因原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而组建的新行业协会,以承接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和分流政府官员。据统计,“2000年,工商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已达480多家,其中国家经贸委和委管国家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325家,占三分之二。” 见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中对张志刚(2000)“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一文的引用。如果将其他一些国家主管部门的下属商协会算在内,可以估计全国性商协会中官办性质的比例绝对压倒多数。尽管对地方性商协会的情况难以统计清楚,但是我们从商协会发展较好的温州市的情况可以了解,在地方,官办性质的商协会也占了绝对多数。“温州的市级商协会有76家,其中经委系统15家,工商联系统14家,科协5家,建设局7家,还有分别归口交通、邮电、商业、农办等24个部门。” 见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中对张震海(1999)“温州市行业协会试点情况”一文的引用。虽然1992年后民办商协会在东部沿海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开始出现,并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从全国总体上来看,商协会组织的官办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单向控制是指商协会治理结构的特征,政府通过正式的法律、政治和行政手段和一些非正式的工具保证了其对大多数商协会组织的控制权,这样的治理结构与商协会的官办产权特征是相互适应的。其具体表现在政府对商协会组织的人事、资产和日常活动的单向控制。虽然现有的正式法规规定了社团的领导应该通过社团成员推举并表决产生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998)规定社团组织的领导人应该由社团理事会2/3以上理事推举并表决产生。,但是通过将官办商协会的各级工作人员纳入到国家的行政和事业科层管理体制当中,政府单向地控制了商协会组织的人事权。大多数商协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会长、秘书长等均由党或者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任免和考核,而且基本上商协会的领导职位都由主管业务部门的相关领导兼任。官办商协会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国家的行政体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如贸促会的员工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企业代表在商协会的管理层没有位置,即使一些商协会授予企业代表在组织中的管理者名义,但是实际上这些企业家没有也根本不可能对商协会的决策提出任何意见。在这样的人事管理体制下,企业基本上丧失了在商协会中的发言权。政府采取一序列措施对商协会资产的投入、使用、收益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单向控制。尽管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等都是合法收入,官办商协会的收入最主要来源还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民政部、财政部1992年规定了全国性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明显偏低并且10多年来从未作过调整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规定普通个体会员年度费用不得超过10元;企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按其自有资金额度缴纳,分为四档:5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300元,1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500元,2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1000元,500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2000元。,充分表明会费收入根本没有发挥其作为会员资格价格信号的功能,会费基本上不是商协会赖以生存的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对于大多数官办商协会来说可谓杯水车薪,究其原因还在于商协会不能向社会有效提供有价值、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以换取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商协会的认可。一些商协会投资企业以获取盈利性收入,这类行为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但是政府通过“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等财务手段严格控制了商协会各种收入的使用、处置和监督,在这种财务体制下,商协会的独立性大为减弱,其一切活动所需的经费都要纳入中央或者地方的财政预算,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从财务上国家对商协会的控制能力非常强大。通过规定商协会必须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限制商协会的活动范围,通过赋予官办商协会一定的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某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垄断地位,国家加强了对商协会的单向控制。中国政府对民间社会团体的组建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商协会的组建需要经过双重审批,首先是需要获得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其次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而具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对本行业的商协会的组建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省以下的地(市)和县建行政区域暂不设立银行业协会,正在申请设立的,应停止筹建活动,已经设立的,应予以撤销。”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政府部门把商协会的组建视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商协会必须官办的意识非常浓重。各级政府部门对商协会的活动范围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一些是明文规定,如深圳的行业协会条例和温州行业协会管理办法都规定在所辖范围内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协会,对跨行业成立商协会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另外政府大量的对商协会的业务开展提出的所谓指导性意见也从各个角度限制了商协会自由发展的空间。政府单向控制商协会组织的方式中,有两类特别值得单独讨论。第一种是官办商协会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中国进出口商协会从外经贸部手中接管了进口许可证的发放权力,中国贸促会拥有国内企业出国展览和国外企业来华展览的审批权,一些地方和行业的官办商协会也拥有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政管理职能。从表面上看,商协会代替政府行使这些权利好像是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的管制,是一种进步,而且也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例可以效法,但是我们应该察觉,因为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对政府的依附,缺乏独立性,由其行使这些权利从本质上还是政府在管制和垄断,这就是国内很多商协会被称为“二政府”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在缺少有效监督和能对商协会的赢利动机进行有效约束的治理结构的情况下,这些权力往往成为赢利的工具和寻租的对象,对有序的市场经济建设只会是弊多于利。官办商协会在一些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行政垄断也是政府控制商协会的一种重要方式,例如中国贸促会在全国展览业的垄断,在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的垄断,在国际贸易法律仲裁和海事仲裁的垄断等。官办商协会在这些领域的垄断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组织和企业进入这些领域的限制,另一方面来自国家对官办商协会的扶持,包括把一些国家的项目不经过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就授予官办商协会承办等。很容易发现,这些领域自然的市场结构基本上都是竞争性的,行政垄断增强了官办商协会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诱发了商协会的赢利动机,其结果是造成了这些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发展缓慢,服务质量差,消费者受到损害。国家对官办商协会的扶持和保护是对民间商协会发展的限制和削弱,在与具有强制力和垄断力的官办商协会竞争中,民办商协会显然受到了来自于市场之外的压迫,这种压迫正是国家控制商协会体制的意识表现。三、国家主导的制度创新:商协会体制从缺失到官办的转变面对中国商协会体制的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特征,我们不得不回答两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要控制商协会组织,以及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是如何形成的。1979年以前的中国,财产私有的逻辑是不存在的,全社会的资产至少在名义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经济社会的控制力是无处不在。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中,商协会组织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原本应该属于商协会组织的经济协调功能要么是由政府机构替代提供,要么是在国家全面垄断和控制经济的环境下不再具有价值。在计划体制下,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都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产品的定价也在国家的严格管制之下,企业之间一切交易活动都通过政府的计划部门协调进行。另外一些应该由商协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下,不存在交换的市场,或者需求的规模很小,其经济价值根本体现不出来,所以其供给也就很难产生。例如国际贸易仲裁,当时中国的对外贸易几乎没有发展起来,对国际贸易仲裁这种协调制度基本没有需求。商协会功能丧失价值的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和相关市场的经济中,除了国家之外,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会对生产的效率负责,也就没有激励去降低生产的交易费用以增加利润。而在软预算约束和监督困难的国有企业体制下,“国家在企业的代理人完全有理由低估生产效率而高估投入需求” 科尔奈认为,如果预算约束是软的,管理者有全部理由低估生产能力而高估投入需求,因此在缺乏企业和要素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价格不能传达真实信息,从而非均衡成了长期病,资源配置被扭曲了。见杨小凯(1999)百年中国经济史22页。此时,对企业的管理者,也就是国家在企业的代理人来说,要完成国家交给的指令性计划,寻求更多的财政投资或者贷款与通过行业协调、监督产品质量、获得市场信息等方法降低交易成本相比较,前者更为简便容易。企业没有激励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换取生产效率。综合这三个方面的决定因素,1979年以前的中国,应该由商协会组织供给的产品和服务要么是没有需求,要么是由政府部门提供,所以说,商协会组织是缺失的。经过将近20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商协会体制发生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从制度缺失发展成为具有鲜明特征的商协会体制,这个特征就是商协会官办,由政府单向控制。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主导的力量。首先是制度创新的需求,这一需求是经济改革创造的,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自由化。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逐步放开的价格管制导致了到1983年一个事实上的国有企业承包制的出现 杨小凯(1999)百年中国经济史43页,详细讲述了中国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承包制的形成。,而这个承包制一直持续到1994年。承包制给企业带来了最大化其利润的激励,减少国有企业的交易成本当然是最大化企业利润的有效方法之一。放权让利弱化了国有企业管理者低估生产能力和高估要素投入的动机,虽然软预算约束仍然存在,但是对利润的追求诱发了对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在此期间,协调市场和企业的功能开始逐渐显现其价值,国有企业对行业协调、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沟通、法律仲裁等一些服务的需求快速地增加,然而在改革初期,此类服务的供给是稀缺的,因此其相对价格开始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变化,提供这些服务成为有利可图的事,制度创新有了现实的需要。再来看制度创新的供给,我们惊讶地发现,1979年1992年期间,虽然创新的需求来自于企业,但是基本上是由国家完成了商协会系统的建立,而由国家创造的商协会体制自然是深深烙上了国家的制度特征。要理解这个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史上从未发生过的制度变迁,我们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国家提供商协会制度创新的动力是什么和中国的企业为什么在组建商协会组织的过程中不能发挥主导作用。对新兴经济领域的侵占和控制是国家组建商协会体系的第一个重要动机。在这一个阶段,国家建立官办、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并不是普遍认同的国家对经济控制的弱化的表现,相反,是一个国家强化经济控制权的过程。企业获得行业自律、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沟通、法律、仲裁、展览等服务和产品是需要付费的,国家向企业提供这些服务可以直接增加自己的收入,利用自己的强制力和所控制的社会经济的大部分资源,先期进入这些领域,并利用行政管理权限制其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垄断这一部分经济收入。例如工经联、商经联、个私协会的成立名义上是为了监管企业,但是通过收取会费、举办活动、颁发各种证书、服务收费获得了大量利润。国家进入商协会领域的另外一个动机是向国有企业提供降低交易费用的服务,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环境。改革初期,中国的经济中国有企业占有绝对的份额,国有企业的长期亏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急迫的需求,但是,国有企业自发组建商协会面临一个“搭便车”的问题,商协会组织的出现,将会像公共品一样,制度创新的利益可以在所有的相关国有企业中共享,每一个国有企业承包人都预期国家绝不会允许自己努力创建的商协会组织不向其他的国有企业开放,在排他困难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承包人供给制度创新的动机被抑制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承包人对在商协会制度创新方面不采取集体行动所招致的损失的敏感性远远不及国家来得强,毕竟在放权让利中承包人所得的利只是企业利润的很小的一部分,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集体成员对不行动的损失的敏感性越弱,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国有企业自发组建商协会以降低企业交易费用不可能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对商协会的制度创新需求做出反应,进而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国有企业自行组建的商协会的排他困难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关,在此我们看到了制度的相互依存性。企业承包人使用国家的资源建立了商协会,如果这个商协会要对国家的另一部分产权实行排他,是与作为委托人的国家利益不相符的,国家必然会采取强制手段取消排他的设置。与通过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私人行动”建立商协会相比,政府组建商协会有更多的优势,包括商协会的合法性的取得。国家创建官办商协会体制的第三个原因是不肯放弃既有利益,在改革之前政府部门拥有很多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对于当权者来说自然是一种利益,他们可以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来获得收入,可以获得寻租租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和市场要求政府部门放弃这些权利。面对越来越大的政府职能转变压力,为了继续保留既得利益,在机构精简中,政府各部门纷纷成立行业协会,将被精简的职能转手授予了这些官办协会。目前全国各地大量的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用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被称为“二政府”的也主要是指这些行业协会。在对商协会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方面作出分析之后,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后,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的形成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从我们对中国现存商协会体制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分析,可以发现,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距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商协会体制还比较遥远,有效商协会组织所应该具备的非强制性、非垄断性和非赢利性特征在中国还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三、 市场与国家的竞争:民间商协会组织的兴起1992年以后,在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之外出现了民办商协会的萌芽,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一些私人企业开始自行组建商协会组织,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温州商会。民间商协会组织在中国的兴起是与私营经济的发展相伴随的,1992年以后,由于中国的整体经济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国家放松了对私营经济的限制,私营企业得以在国有体制外获得生存的空间。私营经济的发展加快了生产和交易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从而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在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交易成本的增加也导致在私营经济领域对协调、信息、监督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功能的需求很高,而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商协会组织在体制外的私营经济是缺乏的。这个时候,国家的第一反应是对这部分功能的垄断控制,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官办商协会等都纷纷进入这个领域,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来控制民间商业性社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从社团的成立条件、监督管理、活动控制、行政处罚等方面为民办商协会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从这些法规的建立和政府部门的对这个领域的进入可以了解,国家并不想放弃对这个被国外称为“第三部门”的控制。但是由国家来提供这些服务出现了很尴尬的困境,例如温州皮鞋制造业的打假维权,最初是由政府来进行的,虽然政府机构花费了巨大的成本和精力,但是效果并不显著,事实表明,政府部门在向私营企业提供这类服务方面不具备优势,而私营经济对这类服务的需求是巨大的和迫切的,需求催生了民间商协会。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失败与它生产和交易这些产品的性质密切相关,国家的性质是强制的和垄断的,这意味着他向企业提供的服务也是强制性的和垄断的。强制性具有两面性,即每个私营企业接受它的束缚,同时它也必须向每个企业服务,此时,国家面对一个数量众多的私营企业集团,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性很高,国家要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服务水平,需要很高的交易成本,例如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如果定的质量标准很高,就会打击私营企业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经营的灵活性,摧毁企业的激励机制,如果标准很低,就会引发私营企业的机会主义,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国家的垄断和逐利又诱发了内部人的机会主义,搭便车和寻租成为必然,产生了这些机构的官僚习气和腐败。与此相反,民间商协会在一开始组建就基本具备了非强制性、竞争性和非盈利性的特征,其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也与官办商协会显著不同。以温州的一些民间商会为例,这些商会从资金、人事和选举办法等方面都完全与官办商协会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温州民间商会的经费来自两个方面,会费和会员捐赠,其领导机构中,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等都通过选举产生,候选人都是会员企业的负责人,组织中的日常工作由专门聘用的人员承担,选举领导机构成员时,大多采取自由推荐和差额选举的办法,企业加入商会完全自愿,退出也很自由,商会内部治理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自律规则。这样的一种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基本上保证了这些商协会的特征是非强制的、竞争性的和非盈利的,这样就具备了向会员企业有效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虽然国家难以有效地向私营经济提供商协会组织的功能,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会轻易从这个领域撤退。但是事实上,国家确实有意无意地允许一部分民间商协会的组建,甚至在一些地区如浙江温州,政府还出面引导和扶持民间商会组织。2004年,深圳市政府专门建立了行业协会服务署,成为深圳200多家行业协会的“娘家”,服务署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使深圳的这200多家行业协会从法律上获得“主管部门”,实质上降低了商协会建立所需的双重管理的门槛,这是对建立民间商协会组织的一种支持。国家在这一领域控制力的弱化和态度的转变除了因为国家难以有效提供商协会的服务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背景因素,一是中央向地方的分权,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地方政府管理和控制经济的能力相对提高,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也大大提升,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指标中,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经济增长指标成为最为重要的成分,导致地方政府的执政目标向经济增长目标倾斜,组织目标的转变是引发制度变迁的一个动力。在私营企业成为主要的经济增长贡献的地方,如浙江、广东,地方政府默许甚至扶持民间商协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以帮助私营企业降低各方面的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样做对于地方政府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的大幅提高,私营经济的实力增强提高了私营企业与国家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1992年以后,虽然私营企业发展获得了国家从法律上的认可,但是,私营企业的经营环境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计划经济和左的意识形态遗留下的所有制歧视,民营企业兼具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缺陷”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192页。,协调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改善经营环境最重要的一个方向,通过改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对私营企业家来说是现实和必要的。我们看到温州的大多数商协会的首要工作基本上都集中在这件事情上,其他的信息沟通、组织活动、参加展览等工作都紧紧围绕这两个中心展开,由此可以判断,私营企业家们在这方面的投入是相当大的。这种投入实际上增强了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种讨价还价以各种方式展开,例如游说政府、资助政府活动、甚至进行官员贿赂等,通过这些活动,私营企业家和他们的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官员结成了密切的关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于对企业产生了很强的依赖性。私营经济对政府讨价还价能力的提高是民间商协会的兴起最主要的因素。在国家与市场的竞争中,力量此消彼长,对商协会体制的主导力量从国家控制正在悄然向民间转移,民间商协会已经开始向官办、政府单向控制的商协会体制挑战,这也向政府发出了一个商协会体制改革的诉求,可以预言,建立一个自发的、平等的和规范的商协会体制是这个改革的方向,因为在这个特殊的领域,非强制性与自发性是同义的,非垄断性与平等是同义的,而非盈利性是对商协会的一个约束,需要有规范的制度保证。这个改革不可能依靠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完成,其真正的动力源自于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失灵和私营经济的壮大。参考文献1. 陈清泰,商会发展与制度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2. 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3. 杨小凯,百年中国经济史,1999年。4. 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 傅筑夫(1985),中国经济史论丛(上、下),上海三联出版社,1980年。6.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 浦文昌等,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8. 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2000年,中评网。9.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 科斯,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1. 吴敬琏著,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12. 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二期。13. 哈仔,“新商帮”,现代经济信息,2004年9月。14. 秦诗立,秦琳,“商会制度与国家形态的互动演进兼谈我国商会的改革”,上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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