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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XXX金融学院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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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XXX金融学院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广东金融学院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高研究项目管理的效率,确保各类各级别纵向研究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我院实际,制定广东金融学院纵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纵向研究项目,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其科学研究规划(计划),依照其规定程序下达相关文件(通知、课题指南、招标文件或公告等),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以广东金融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各类各级别规划(计划)项目或基金项目。第三条 由学院教工承担的、正式获准立项的各类各级别纵向研究项目,均列入学院年度科学研究计划,由学院科研处根据研究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协助项目立项部门进行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研究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第四条 纵向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级别的认定 第五条 纵向研究项目有诸多种类,分为三个级别:(一) 国家级研究项目,其外延仅包含(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军事科学规划项目、全国哲学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国家重点基础发展规划(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他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另,国家教育部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重点)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重点)项目,视同国家级项目。(二) 省部级研究项目,其外延仅包含(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等;(2)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他专项等。另,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招标课题和委托课题;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招标研究课题和委托课题;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国家级各类重大(重要)项目的子课题等,视同省部级研究项目。(三) 市厅级研究项目,其外延仅包含(1)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研究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2)省各地级市的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等。另,国家教育部科学研究重大(重要)研究项目的子课题以及本条第(二)款第(2)、(3)点规定的省级各类重大(重要)研究项目的子课题等,视同市厅级研究项目。(四) 本条所规定的子课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其所属研究项目是省部以上级别各类重大(重要)研究项目;(2)该重大(重要)项目的第一申报单位非广东金融学院;(3)该重大(重要)项目以广东金融学院为合作单位,经由学院科研处组织申报和管理,立项后予以确认;(4)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安排,子课题负责人是广东金融学院教工,且具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对于各类重大(重要)项目的子课题,学院科研处根据所认定级别以及实际拨达(学院账户)的研究经费,安排相应配套资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五) 为增强我院引进优秀人才的竞争优势,对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我院,经由学院科研处管理并以广东金融学院为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纵向研究项目,在本办法中设置专门条款,独立执行。第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研究项目,按照广东金融学院横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或者广东金融学院院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各类各级别纵向研究项目的申报。学院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时发布通知。各系(部)、各研究机构负责发动和组织本部门教工的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并配合学院科研处做好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审查。各系(部)、各研究机构有责任组织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本部门教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审读和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项目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八条 对于有规定申报限额的研究项目,当项目申报书的数量超出申报限额时,学院科研处组织聘请省内同行专家组成评议小组,针对通过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双向匿名评审,并进行票决。第九条 所申报项目获准立项后,学院科研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如果立项通知书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送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原件等材料报送学院科研处备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合同书、回执、协议书、计划书等,学院科研处审核后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协议书、计划书或回执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东金融学院纵向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明确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报学院科研处备案。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立项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因遇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患病、亡故、出国不归、工作调动或其他不可逆转的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的,必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项目最终成果形式等,不能擅自更改。确需改变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接受中期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检查报告书或者自立项起一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研究项目,将在学院科学研究工作情况年度公报中通告,情节严重的将限制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十五条 纵向研究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申请延期,经由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研究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资助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批准号等信息。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准备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并填写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或鉴定结项审批书等,交学院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结项。项目成果的鉴定、项目结项申请及具体要求,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获准结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项目鉴定、项目结项、项目报奖、成果推广等后续材料,补充到研究项目档案中,学院科研处完成研究项目档案全部立卷,再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处发布科学研究工作情况年度公报,通报各系(部)、各研究机构的纵向研究项目立项、经费使用、项目结项等情况,以促进学院科研处与各系(部)、各研究机构之间的科研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五章 学院配套资助及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纵向研究项目具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导向性,是衡量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的重要指标,学院鼓励教工积极申报纵向研究项目。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纵向研究项目进行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子)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金融学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教工。纵向研究项目分类分级别配套资助标准如下:(一)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发展规划(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杰青、团队)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按照12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经费100万元。(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后期资助)项目,包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和全国军事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它专项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按照11比例配套,最高配套资助经费20万。(三)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省软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省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等省级重大(重要)项目,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等,按照11的比例配套,最高配套经费10万元。(四)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博士启动)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青年、后期资助)项目、省教育学科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专项等;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和委托课题;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及委托课题;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省高校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国家级各类重大(重要)项目的子课题等,按照10.5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经费5万元。(五) 各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各地级市科技计划项目;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研究项目、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教育部科学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学创新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以及省级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按照10.5的比例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经费2万元。第二十二条 关于各类各级别立项不资助研究项目的专项规定。经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以广东金融学院为承担单位进行申报,获批立项的各类各级别立项不资助的纵向研究项目,学院给予经费资助。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给予资助经费2万元;省部级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给予资助经费1万元;市厅级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给予资助经费0.5万元。第二十三条 同外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如有项目经费转拨给外单位,学院按照项目经费转拨后的实际留存经费进行配套资助。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拨付办法(一) 配套资助经费以建立项目经费卡方式,按照项目立项和按期结项,分两期各50%拨付到项目经费卡,以凸显配套资助经费与研究项目质量挂钩的管理理念。(二) 对于具有充分理由申请延期且获得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延期的研究项目,如果能够在延长期限内获得结项,学院配套资助的第二期经费,在研究项目结项后拨付项目经费卡。(三) 对于获批一次延期申请但不能在延长期限内结项而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学院不再拨付第二期配套资助经费。(四) 如果研究项目被撤销或者未获批结项,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学院拨付的配套资助经费。学院认定所有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的教工皆熟知本办法本款的相关规定,且在项目合同书中以专项签字条款加以申明。(五) 配套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广东金融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我院引进优秀人才的竞争优势,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我院经由学院科研处管理,且以广东金融学院为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纵向研究项目,在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结项后,可根据实际拨达(学院账户的)经费,给予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配套资助比例以及最高配套经费额度减半执行。第六章 纵向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纵向研究项目经费拨达学院账户后,学院财务处负责通知学院科研处办理项目经费卡。学院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拨达(学院账户的)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但项目立项部门具体规定管理费比例或者额度的,从属其规定。项目经费卡办理后,由学院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 第二十七条 纵向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广东金融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纵向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均需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以及学院相关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等文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纵向研究项目经费可在研究周期(包括申报)内跨年度累计使用。研究项目年度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填报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交学院科研处审核;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院财务处、学院科研处清理账目,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第七章 经费包干制度下的纵向研究项目配套经费拨付办法第二十九条 如果学院推行科学研究经费包干制度,学院科研处将按照学院拨付科研经费总预算额度,扣除正常运作经费预算额度后,折合比例针对各类各级别纵向研究项目计算配套资助经费额度。计算公式为:某纵向研究项目实际配套经费额度=(学院可配套经费总额度÷按照本办法应配套经费总额度)×该纵向研究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应配套经费额度。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所有类别的配套资助经费额度(或配套资助经费比例),皆为最高配套资助经费额度(或配套资助经费比例)。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 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适应于2011年1月1日后立项的纵向研究项目。原广东金融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相关条款和广东金融学院纵向课题管理办法同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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