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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 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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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 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分析.doc

    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分析【经济论坛】?总第456期?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分析口周予凡(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4)摘要:自国泰君安推出首个对冲基金以来,国内各路券商,私募,公募基金纷纷谋划积极转向.与此同时,国际对冲基金也在欧盟严厉打击之下纷纷东移亚洲,抢滩布局中国,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将精彩纷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金融监管缺位,法规滞后,一时恐难有效应对这一形势,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重点.关键词:对冲基金;现状;监管措施(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11)09005503新年伊始,国泰君安宣布以股指期货为对冲工具的“君享量化”于3月7日推出,消息一出,市场哗然.引发亚洲金融危机,做空欧元的对冲基金首现我国资本市场,是福音还是噩耗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预知的是事态发展的趋势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应对能力,有没有完善的监管,是否具备充足的防范措施是制胜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将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作重点探讨.一,对冲基金的运行现状对冲基金是指采用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工具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主流对冲基金主要采用的交易策略是: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当然,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人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1对冲基金的出现将改变A股基金只能在股市上涨中受益,股市下跌只得赔钱的被动局面,今后无论牛市熊市,基金都可以保持相对平稳上行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对冲基金已不单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随着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本温和的对冲基金已丧失冲抵风险的本意,早已变成高风险的投机行为,目前虽然我国对冲基金为数很少,但首个基金引发的跟风效应不容忽视,为避免对冲基金冲击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摸清其数量,布局情况,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当前国际,国内对冲基金基本隋况如下:1.全球对冲基金恢复元气,东移亚洲布局中国在基金恢复方面,对冲基金2010年的业绩喜人,投资者资金投入增加,整体状况恢复良好.HFRI基金加权综合指数是衡量全球对冲基金业绩的一个广义指标,该指标2010年四季度上涨5.5%,全年上涨10.5%.I2良好的业绩必将引得投资者纷纷跟进投资,新加坡对冲基金研究机构EurekahedgePte公司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对冲基金业在2010全年共获得700亿美元的资金流入规模,这使得该行业总体资金规模自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首次突破1.65万亿美元截至目前,全球约有7000家对冲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达2.5万亿美元.充裕的资金支持也使得基金经理对2011年信心满满.根据巴克莱资本近期在纽约进行的一项调查,投资者及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们均对2011年的行业前景表示乐观,2/3的基金经理表示将在2011年发行新的产品且预计当年的收益可能达到10%15%.在地理布局方面,欧洲及美国的监管趋严,国际对冲基金纷纷东移亚洲寻找避风港.欧洲议会2010年11H正式批准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该法案从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了监管,规定凡是要在欧盟金融市场上运营的对冲基金必须先向监管机构注册,以取得护照.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这就意味着那些规模较小的对冲基金将得不到欧盟的批准.|6重压之下,部分对冲基金只得转移战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撤出,重返亚洲开辟新战场.亚洲经济的繁荣对对冲基金而言也充满诱惑.英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亚洲经济今年增长8%,中国和印度分别以10.5%和9.7%的速度领先.另外税率也是一个因素,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税收更加优惠,它们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低,香港是17%,新加坡是20%,而英国是50%.对冲基金急于对中国下注,在香港投资中资上市公司比在其他任何交易所都更加便利.瑞士信贷的一份报告显示,约25家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正试图扩展到亚洲.全球100家顶尖对冲基金中的75%未来都有可能在亚洲设立分支.经过2010年的对冲基金东进,中国(包含香港)已经成为了继美国和英国后,对冲基金选择总部最多的国家.|82.国内机构积极筹备,踊跃向对冲基金转向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的,以往没有利用股指期货对收稿日期2011-0512作者简介周子凡(1974一),女.湖北钟祥人.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证券法,经济法.豳2011第9期帼参?总第456期?【经济论坛】冲风险,在过去一年,即便全球股市整体上涨了10%,但却没有匀给某些对冲基金任何赚钱机会,9而海外对冲基金综合运用对冲工具成绩喜人.截止2010年12月31日,13只基金当年平均收益水平为12.35%,大幅跑赢同期恒生指数5.32%的水平!前三名的业绩分别超越同期大盘水平近800%,700%和300%.自在香港市场出现国内投资顾问背景的对冲基金起已有8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恒生指数取得了年均11.96%的回报,大幅跑赢了通胀和定期存款收益,而对冲基金整体的年均回报更高达19.54%.1.=国际对冲基金,海外对冲基金近年来的丰厚收益让国内同行羡慕不已,新近推出的国泰君安”君享量化”,第一创业”金益求精”均为采用股指期货工具的对冲基金.,二,对冲基金的监管现状虽然目前对冲基金数量较少,中性对冲策略温和,短期内可能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但一旦具备一定规模,对冲工具El益增多,对冲基金充分结合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外汇市场,则对A股市场的冲击将难以估量,因此,必须提前做好预防,就目前来看,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现状不尽如人意.1.对冲基金身份不明,监管者缺位我国对冲基金在法律监管之外.i正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该法仅适用公募基金,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并且公募基金业务仅限于股票,债券等投资领域,对于新兴金融品种是否涉足没有跟进规定.其他法律如(证券法,信托法也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私募基金不被基金法律承认不受法律保障,只受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保护,证监会也不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显然难以保障对冲基金的健康发展.2.对冲基金组织形式无明确规定国外对冲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而我国合伙企业自修订以来,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成立基金公司的为数很少,并且我国对其监管缺乏明晰措施,在监管思路上是规定所有对冲基金均采用有限合伙方式并统一管理,还是分别管理,很难定夺.虽然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增加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作为开立证券账户的主体,似乎有限合伙对冲基金的成立及运作没有法律问题,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整个基金发起,运转,清算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尚不能全面掌握,采用有限合伙方式成立对冲基金存在很多风险.首先,能否成立合伙制企业没有明示.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指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能否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其次,在无限责任及个人破产方面没有衔接措施.虽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经理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信用体系建设也不完善,让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缺乏可操作性.3.缺乏国际监管合作,信息沟通不畅我国严禁私募基金(将转向对冲基金)公开刊登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监管者难以获得投资者人数,资金等相关信息,再加上私募基金处于监管范围之外,没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公开所有信息,监管者对其束手无策.并且对冲基金的活动范围往往不限于一国境内,常跨国利用各种手段和工具进行对冲,如果国际社会不联手对其进行监管,仅靠某一国家想完全控制并掌握对冲基金的全部行踪将是天方夜谭.缺乏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我国监管者将难以掌握对冲基金在离岸市场上的信息,所操作的头寸,高杠杆率,投资组合手段等,难以汇总掌握其总体状况,难以判断其风险大小.三,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1.完善立法,单独监管对冲基金券商,私募,公募基金一旦转向对冲基金将是一支庞大的对冲队伍,对市场的冲击将难以预测,再加上法律缺位,监管者将身处尴尬境地,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监管者应加快立法,及时弥补法律缺陷.笔者认为,应设置专门法规对其行为加以指引,并对各类对冲基金根据资金规模的大小分层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QFII国际对冲基金在取得许可情况下进人中国境内从事有限度的对冲活动,并对其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符合其特点的要求,对资本流动实时监测,及时掌握资本流动情况,并规定在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限制其资金出入境频率.至于是否允许外国对冲基金跨境募集,考虑到我国投资者缺乏经验,抗风险能力较差,为妥善起见,笔者认为在对冲基金发展初期应对跨境募集进行相应限制.对国内对冲基金的监管,可以区分高,低风险和稳健与否分别对待.另外,我们也可借鉴日本的监管经验,加强与对冲基金相关的托管银行,投资银行的监管,从侧面牵制对冲基金.2.统一监管主体,加强市场准人监管为便于管理,笔者认为我国应统一对冲基金的对口管理部门,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定为证监会为妥.在市场准人方面,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控制.由于近年来对冲基金的破坏性影响逐渐暴露,已有成功监管经验的香港规定,若对冲基金到香港成立办公处,根据正券及期货条例公司需要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有关基金经理也要取得牌照.吸取各国(地区)先进经验,我国在监管之初也应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资金量大的对冲基金和对冲基金经理需要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只有建立了综合数据库,才能做到适时监管;二是投资人的市场准入监管.虽然对冲基金被称为富翁俱乐部,投资人较为老练,富有经验,但在信息,技术手段,专业知识等方面弱于基金经理,难免会成为各种欺诈事件的受害者,为保护我国投资人利益,笔者认为在没有成熟监管经验的试点阶段,应先禁止自然人投资,可先考虑机构投资者,并规定进入门,一2011第9期嘲【经济论坛】?总第456期?槛为200万元.为方便监管层对投资者是否合格进行监管,对冲基金在募集资金后,还应将投资者的名册及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为尽量减少损失还应限定投资者人数上限,笔者认为目前可规定投资者人数限额为200人.3.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严防风险范围扩大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交易.这种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国际对冲基金也往往采用杠杆操作,在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通过反复抵押证券资产贷款,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高杠杆基金倾向于做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的买卖,纵使基金经理神机妙算,次次稳赚,但只要有一次估错市场,投资失误,由于高杠杆效应,必然造成惨重损失,大伤元气.据统计,的对冲基金都属于高杠杆基金,并且近年来国际对冲基金的杠杆率逐年攀升.2010年对冲基金杠杆率已超过预期,风险巨大.对冲基金杠杆率去年提升13%,2011还将继续提升.据瑞银集团统计,对冲基金总杠杆率自2008年雷曼倒闭跌入谷底以来攀升43%,每个对冲基金都希望有更多的资金,杠杆操作是最快的一种方式.】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即融资方面对对冲基金加以限制,控制杠杆比例是关键所在.鉴于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至于银行和对冲基金的业务如何控制,是控制贷款比例还是严格禁止需要慎重考虑.银行因贷款给对冲基金而遭受损失的例子并不少见,如麦道夫案,为避免重蹈覆辙,我国应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的业务往来,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4.赋予域外执法权,加强国际合作由于对冲基金可能来自境外,且对冲可能涉及多国领域,如果证监会没有域外执法权,则鞭长莫及.我国现行证券法针对的是国内证券的国内交易行为,这使得对冲基金的跨境交易所导致的跨境侵权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管理及处罚依据,尽管硎法有”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规定,但由于证券法并没有解释证券跨境交易”行为”和”结果”,因此,法院在认定时也存在难题.很多人愿意接受的观点是,任何人一旦在某交易所购买了股票或其他财产就将自己置于(USEC所制定的)监管法规和规则的管辖之下,实际上也就置于监管该交易所的法律的管辖之下.r13当今西方各国经济监管立法的域外适用往往根据就是所谓的”效果原则”,主张发生在域外的行为只要对国内产生影响(效果),该国就具有管辖权.为防止对冲基金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在汪券法中增加有关域外适用条款.参考文献:1钱晓涵.本土对冲基金发展不会引发A股暴跌N.上海证券报,2011-0218.2全球对冲基金业已几完全复苏规模,业绩都良好N.第一财经日报,20I1-0220.3高健.对冲基金恢复元气跑赢全球股市N.中国证券报,20110l一17.4李东亮.中国期指套保冲击成本低国*CTA和套利是主流LN.证券时报,2ol10211.5袁方.国际对冲基金2010年12月月报N.新浪财经,2011-0126.6徐浩庆.对冲基金监管的”外溢效应”N.人民日良,20101209.7ALISONTUDOR.HedgeFundsFlockBacktoAsia.httu:/nn】ine.wsi.COnartic】e/SB1Ooo1424O52748703994904575646402779767566.html8王冠冲国晋升对冲基金第三集中地N.文新传媒,2011一O107.9曹咏.空头对冲基金饮恨2010跑赢股指0.2%N.21-t纪经济报道.201102一l7.10刘懿鹏.海外对冲基金业绩点评N.私募排排网,2011-02-14.11巴曙松.金融市场的魔鬼与天使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6:185.12HedgeFundsLeverage2010.HedgeFundsIncreasedeomhedzLeverage13%LastYear,http:/Avww.aftermissjuliefundsleverage一201rE.2011.1.12.13李国清.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问题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4:251.豳2011第9期一一责任编辑:余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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