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类信托保管协议0.doc
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联系电话:029-87990899(二)信托资金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6688鉴于: 甲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公司,为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甲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释义: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备忘录、操作备忘录:指甲方、乙方为明确本信托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各自在业务处理上的责任而共同签订的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委托人(即受益人):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为本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甲方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本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保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计划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成立后甲方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以及甲方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合同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工作日、交易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估值日: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受托人以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为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及负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1.1甲方声明与承诺1.1.1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信托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信托资金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而且具备专业人员从事信托资金管理业务。1.1.2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信托资金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信托资金。1.1.3甲方保证不挪用信托资金,不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信托资金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信托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1.1.4甲方承诺信托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及本合同约定。1.1.5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1.1.6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1.2乙方声明与承诺1.2.1乙方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信托资金保管业务。1.2.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资金保管工作。1.2.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1.2.4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已完成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1.2.5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管理。2.1.2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从本信托计划中收取受托人报酬。2.1.3按时获取乙方的保管报告以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资料。2.1.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将信托计划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和信托文件。2.2.2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2.2.3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信托合同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2.2.4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2.2.5为信托计划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估值。2.2.6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2.2.7在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应要求其指定的证券经纪商按备忘录的约定完成场内交易清算并向乙方发送有关场内交易数据。2.2.8接受乙方对信托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本信托计划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乙方向非现金类本信托计划保管机构查询信托计划余额。2.2.9 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和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2.10不得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或除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2.2.11承担因违约对信托资金及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2.2.12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通知乙方。2.2.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3.1.2要求甲方对其履行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3.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保管信托资金,协助甲方开立保管账户。3.2.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账户中存放的信托资金,不负责保管证券账户等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3.2.3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3.2.5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指令,按时办理信托计划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收和信托费用支付,不得不合理延误。3.2.6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3.2.7没有甲方的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保管信托资金。3.2.8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信托资金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3.2.9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3.2.10为本信托计划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本信托计划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3.2.11按照本合同及备忘录的约定,定期编制并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3.2.12复核甲方制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定期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3.2.13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3.2.14复核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3.2.15承担因违约对保管信托资金和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3.2.16当其资产保管业务受到证监会、银监会处罚或发生可能对资金保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3.2.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保管4.1保管信托资金的种类: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 4.2起始信托资金: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4.3保管期限4.3.1信托计划成立且信托资金进入保管账户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4.3.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4.4保管的方法与标准4.4.1信托计划财产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4.4.2甲方通过证券账户和其他账户投资运作信托资金,运作信托资金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第三方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4.4.3甲方按照证券登记机构和开户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信托计划资产的账户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情况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证券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列支。第五条 账户开立5.1甲方负责开立保管账户、证券账户(如有)、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如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账户。5.2保管账户5.2.1保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保管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5.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保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需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5.2.3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天将起始信托资金足额存入保管账户并向乙方发送信托资金运作通知书。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后应将账户开户资料的印鉴卡原件交乙方保管。5.2.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5.2.5甲方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第三方存管、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收使用。5.3证券账户甲方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信托计划场内交易涉及的证券。甲方交付乙方保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5.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甲方在证券经纪商处为信托计划开设一个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信托计划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不得提取现金;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保管账户,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只能指定保管人作为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选定信托资产保管账户作为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如需变更必须征得保管人同意。甲方授权乙方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用于券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转款需要。5.5基金账户甲方为信托计划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保管账户为基金交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保管账户发生变更并事先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基金交易资金收付指定账户。5.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甲方以本信托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用于本信托财产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和存管,并指定银行保管账户为银行间资金结算账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等相关载有账户信息的文件复印件。5.7双方应按照其另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6.1.1甲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及变更均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注明授权生效时间,该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6.1.2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6.2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2.1指令应由事先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6.2.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托合同和本合同,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4个小时发送。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2.3乙方在接受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授权文件相符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3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 信托资金日常清算7.1 场内交易清算 甲方在发出任何买卖证券指令之前,应当确保信托计划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足以进行清算交收,以防止超买或超卖证券的发生。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信托资金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要求其指定的证券经纪商按备忘录的约定完成场内交易清算并向乙方发送有关场内交易数据。7.2 银行间市场交易清算本信托进行银行间交易时,甲方负责银行间债券的过户交割,乙方负责资金划拨交收。甲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后需按成交单载明的日期、金额、交易对手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向乙方发送支付资金的划款指令,甲方在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还应将相关交易成交单加盖有效印章以传真形式送交乙方,在银行间交易结束后甲方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簿记系统中打印交割单,加盖有效印章后以传真形式送交乙方。 7.2.1 银行间市场买入业务 对于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的买入交易,甲方应先通过中债登债券综合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查实债券交割单情况,在确认债券交割后,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发出交易成交单、付款指令及显示“券足”的交割单,同时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确认。乙方核对交易成交单、付款指令信息一致且确认收到显示券足交割单的情况下,乙方将买入款项划至成交单上对手方收款指定账户。15:45债券还未交割的,甲方应通过电话通知乙方。 对于其他结算方式的买入交易,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发出交易成交单、付款指令,并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确认。乙方核对交易成交单、付款指令信息一致后将买入款项划至成交单上对手方收款指定账户。 7.2.2 银行间市场卖出业务 甲方通过传真向乙方发出交易成交单,并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确认。乙方及时查收款项是否到达银行保管账户,甲方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资金15:45还未到达银行保管账户,乙方通过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查询交易对手方。 7.2.3 对于本信托银行间回购、分销等交易,其债券、资金的交割清算比照上述7.2.1、7.2.2的方式办理。 7.2.4 甲方必须在16:00之前向乙方发送成交通知单或分销协议等单据以及付款指令,16:00之后发送成交通知单或分销协议以及付款指令的,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清算交割成功。如款项到达对手方账户有时间要求的,甲方必须在规定到账时间前2个工作小时向乙方发送交易成交单或分销协议以及付款指令,否则乙方不能保证款项按时到达。7.2.5 银行间交易的债券交割由甲方负责操作。对于见券付款结算方式的买入交易,由于甲方未在15:45之前完成债券交割而影响款项划拨至对手方账户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7.3 其他资金清算,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易文件和划款指令进行清算。第八条 会计核算和信托计划估值8.1甲方和乙方在信托资金投资运作期限内,分别为信托资金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8.2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8.3估值和核算方法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方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则制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操作备忘录中约定,作为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8.4估值核对甲方为本信托计划会计责任主体。乙方计算的本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仅向甲方提供参考,对甲方确认并公告的本信托计划估值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不承担责任。如证券经纪商不能按时发送数据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估值,核对时间相应延后,乙方不承担未按时核对的责任。8.5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第九条 保管报告9.1乙方应定期为信托计划编制保管报告。9.2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保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第十条 投资监督10.1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投资监督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同签署,该投资监督标准作为乙方日常投资监督的依据。乙方根据投资监督标准,在每个估值日后对投资管理人进行事后监督。如在合同生效前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投资监督标准或未经乙方签署确认同意,则乙方不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信托合同中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超出乙方投资监督能力范围,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本合同附件的投资监督标准履行投资监督职责。10.2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10.3若甲方要求变更监督标准,应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标准应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后交乙方存档。10.4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10.5甲方认可乙方对保管信托资金投资运作的监督为投资的事后监督,由乙方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监控和报告。第十一条 信托费用和保管费11.1可以在信托计划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以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准)11.2 保管费的计提与支付:保管银行保管费为信托成立日、每期开放日认购、申购信托计划后信托存续资金的0.2%(年化),保管费于每次开放日计提,计提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期保管费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管银行每期应收的保管费计算公式如下:H2= E×0.2%×I÷365H2为每期信托保管费用;E为信托成立日, 每期开放日申购、赎回信托计划后信托存续资金I为每次开放日至信托成立日上期开放日,信托终止日至上次开放日的期限11.3国家和有关方面规定的应支付的交易税费,在资金清算时直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11.1款中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11.4在国家规定的、应由保管信托资金负担的税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知晓。第十二条 保密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投资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以及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和乙方保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内容,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第十四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甲方保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保管加盖甲方授权部门的印章的合同复印件。甲方对上述提交乙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整保存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保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大合同等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5年。甲方应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向乙方交付一份加盖公章的信托合同复印件。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修改及终止15.1本合同自信托计划成立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17.2或17.4规定的保管职责解除之日终止。15.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5.3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以下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15.3.1因两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15.3.2乙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结业,或乙方或其财产被委任接管人,或任何公职人员出于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目的接收或接管乙方或其财产或事务,甲方可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该终止视为乙方原因导致的终止。15.3.3甲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结业,或甲方或其财产被委任接管人,或任何公职人员出于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目的接收或接管甲方或其财产或事务,乙方可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终止视为甲方原因导致的终止。15.3.4双方协商一致。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信托计划、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16.2在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下,乙方根据证券经纪商发送的本信托计划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清算数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通过证券经纪商办理本信托计划证券交易的结算。因证券经纪商发送有关数据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和无效,或该证券交易商资金清算的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证券经纪商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挪用信托计划财产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不承担因此对委托人、甲方和本信托计划造成的任何损失。16.3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保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托计划财产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七条 终止清算17.1信托计划终止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信托资金清算报告,乙方就保管部分内容向甲方作出书面确认。17.2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后如无异议,应通知乙方进行分配划款、关闭保管账户,并移交相关账户资料,经甲方书面签收后,乙方信托资金保管职责解除。17.3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信托资金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受益人账户,乙方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受益人。17.4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17.1条或17.2条无法成立,乙方的保管职责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第15个工作日止自动解除。17.5信托计划终止后如有流通受限证券不能变现,甲、乙双方按照17.1至 17.3的约定完成对已变现资产的交接后乙方继续保管保管账户(最长期限为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一年,继续保管期限结束时仍不能变现的,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在此期间,乙方除将变现资金按照甲方指令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外,不再提供任何其他保管服务;流通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甲乙双方按照17.1至17.3的约定完成剩余资产的移交。乙方有权就继续对保管账户提供的保管服务按11.2的规定收取保管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1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30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8.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九条 其他19.1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19.2为履行本合同,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证券经纪商之间存在业务处理上之联络,甲方应协调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操作备忘录,该操作备忘录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各自在业务处理上的责任。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商按照本合同及操作备忘录的约定与乙方合作。 19.3操作备忘录如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19.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9.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签署页)甲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订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订日: 附件投资监督标准序号监督事项监督内容预警提示1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具体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券商债券型集合理财计划,首发新债,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逆回购等。2投资限制1.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单一债券、单一债券型基金、单一货币市场基金,均不得超过该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发行总量的15%;2. 在信托计划不可投资于二级市场可转债。3. 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A-1及以上,其他信用债项评级在AA或者以上。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及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债券或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待受托人向保管人提供了上述关联方证券名单后,保管人方可予以监控(暂不存在)。4. 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新股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