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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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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证券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3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 各部门、 营业部、 其他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的职责和程序, 确保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子公司 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00-24001-30/E) 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范围( 2013 年版)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情形或事件 ( 以下统称 “重大事项”)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 (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外部主管单位报告的制度, 分为内部报告和对外报告两个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须向监管及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或行政许可的事项, 不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 一) 谁主办、 谁报告。 根据重大事项的类别和报送主体的要求, 公司重大事项由相关业务办理或管理( 牵头) 单位( 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报告。 ( 二) 各司其职、 协调一致。 主办单位应根据各自 权属和事项性质, 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报告职责, 做好沟通与协调, 确保报告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 按规办理、 高效准确。 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办事, 不得越级办理或随意调整报告流程, 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 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主体” 包括: ( 一) 公司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 二) 公司 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他机构中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 ( 三) 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相关人员 。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及其各部门、 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 第六条 负 责重大事项报告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 现时, 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 真实、 完整地向主办单位报告, 并经相关程序后由主办单位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予以报告。第八条 股东单位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行为 ( 一)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二) 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 三) 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 四)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 五) 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 六) 变更名 称; ( 七) 发生合并、 分立; ( 八) 解散、 破产、 关闭、 被接管; ( 九) 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决策及变更事项 ( 一) 人事管理类事项, 包括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 、 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评价; 人员 费用总额的确定。 ( 二) 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 包括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调整年度财务预算; 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未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单笔购买、 处置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 三) 经营管理类事项, 包括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经营计划; 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变更; 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动; 发行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四) 项目 管理类事项, 包括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公司; 超出当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规定的融资规模的融资需求; 对外提供担保。 ( 五) 报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新业务的方案和其他事项。( 六) 其他决策及变更类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项 ( 一) 发生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挤提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 二)发生与公司业务或人员 有关的金融诈骗、 盗窃、 抢劫、涉枪、 凶杀、 爆炸、 绑架等案件; ( 三) 客户 集体投诉、 上访、 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四) 因自 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引 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 经营风险事件指公司 在业务经营中 因内外原因出 现风险情况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收入变化、 预期收益下降、 发生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事件, 主要包括不良资产、 经营违规、 被诉及其他造成资产和声誉损失的事件。 按照经营风险发生后的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将经营风险事件分为: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和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 一)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 一般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迹象已经暴露, 影响范围小,风险程度轻, 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避免事态恶化, 防止发生损失的事件。 具体包括: 1、 出现非正常类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次级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政策、 市场或客户 原因造成已审批方案不能按预期计划实施, 需要降低原项目 实施条件或保证措施,可能影响预期收入和收入实现的保证程度。 3、 项目 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 4、 发生被诉或仲裁事项, 预计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 6、 市场和媒体对公司某项业务有负面报道或公司客户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 二)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 较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影响范围较大,已危及资产安全,影响收入实现, 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化解和处理后仍有造成损失可能的事件。 具体包括: 1、 出现不良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可疑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政策、 市场和客户 等原因造成原定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中止, 不能实现项目 预计收入。 3、 项目 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 操作风险且造成项目 不能实现预计收入。 4、 发生被诉、 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 50 万元。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 20%。 6、 监管部门定为违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件。 ( 三)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指经营风险发生后(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证券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的资产规模大, 影响范围大, 即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和法律手段仍将形成损失的事件。 具体包括: 1、 出现损失类资产。 按照中国华融经营资产风险分类试行办法 分类出现损失类资产。 2、 商业化项目 执行中因内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 不能实施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3、项目操作不当或在合作项目 中各单位衔接工作不到位形成了操作风险且已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4、 发生被诉、仲裁事项标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预计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控制指标单项或部分突破且幅度超过 40%。 6、 发生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 ( 一) 主要业务网络、 系统发生故障, 导致服务中断的事件; ( 二) 重大窃(泄) 密、 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三) 重要业务网络、 系统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 其他如监管部门或所在地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或相关单位认为事因或影响重大必须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各部门、营业部及其它分支机构职责范围内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件时, 必须立即填写紧急重大情况专报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部门、营业部和其它分支机构应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应明确各单位负 有综合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应在发生或发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时,于事发后 4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综合管理部。 情况紧急或信息掌握不完整的,应先口头报告,于事发后20 小时内书面报告;先报告初步情况,再根据进展情况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应及时将经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 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进行整理,按照程序提交公司 相关决策机构研究。 待公司 研究决定相应应对方案后, 立即组织、 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后, 相关单位应在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的同时, 根据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综合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 全力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相关组织、 协调工作。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调查和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影响公司 稳定经营的各类重点和热点问题, 特别关注重点岗 位和要害部门, 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 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对外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重大事项时, 应由主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 对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及时将需要公司 履行对外报告义务的信息向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汇报,履行相应程序后, 按规定对外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外部接受单位分为 中 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等证券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及其他职能部门、 中国华融等股东单位共三类主体。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应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华融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中国华融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事项类别和相关要求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 由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负 责按要求报告。公司发生第九条第( 一)款人事管理类事项,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二)款财务和审计管理类事项, 分别由计划财务部、 审计监察部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三) 款经营管理类事项, 原则上由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牵头负责报告, 涉及分支机构设立的,视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四) 款项目 管理类事项, 由计划财务部牵头负 责报告, 或根据具体事项经请示公司领导后确定牵头部门负 责报告; 发生第九条第( 五) 款开展新业务、新产品等需要申报的事项时, 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负 责提出申请; 发生第九条第( 六) 款其他决策及变更类事项时, 由相关主办单位根据公司 领导和决策机构的决定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条重大突发事项时, 相关单位第一时间报送至综合管理部, 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 一)、( 二)、( 三) 款中第 1、 2、 3 类事项时, 由相关业务主办单位牵头、 合规审查部配合负责报告; 发生第十一条重大经营风险指标变动及风险事项中第( 一)、( 二)、( 三) 款中第 4、 5、 6 类事项时, 由合规审查部根据监管要求牵头负 责报告。 发生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技术安全事项,由信息技术部牵头负责报告。 发生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由相关单位或其总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报告。第二十四条 报告实行一事一报。 所有报告事项均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报送。 涉及重大突发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 报告机构名 称, 事发机构名 称、 时间、 地点、 起因、 经过、 涉及单位及当事人、性质, 影响范围, 危害程度,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可能造成的损失, 事态发展趋势以及其它与 本事件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发生本制度第二章各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及其他证券业法律法规的要求, 由主办单位及时根据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所指事项时,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的相关要求, 由主办单位根据公司 领导和相关决策机构决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所指事项时, 应根据中国华融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经营风险事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及时向中国华融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 二) 款重大事项时, 须按照有关规定, 由综合管理部牵头负 责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金融处报告或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应经请示公司 领导同意后,由指定的主办单位参照本制度报告原则负责对外报告。篇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者拟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1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篇三: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重大投资计划; (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 (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 (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 (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 (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四: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 (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 (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 (十三)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 (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 (十五)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三)造成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四)造成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发生计算机系统性事故或有预谋的计算机犯罪,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的事件; (六)金融从业人员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七)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2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将要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事件; (九)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发生以下事项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行办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本行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可授权本行其他领导签发。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 第十一条 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监督对象,并纳入综合评价考核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篇五: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董办?2011?162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2011年8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将修订后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随文印发,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收到本制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送达本单位报告义务人(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 二、公司各单位、本部各部门应指定1名日常联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座机、手机、电子邮箱)报送 - 1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钟杰,联系方式:028-8644418,w5555。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2 - - 3 -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 4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公司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日常联系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日常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不设董事会的全 - 5 -篇六:11、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 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5、对外提供担保; 6、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7、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 8、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0、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2、公司回购股份; 13、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4、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 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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