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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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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手册.doc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 规 手 册 前 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手册是公司合规文化宣传的基础内容和主要教材,适用于公司全体,包括各层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旨在宣讲业务准则及合规理念,对手册的理解及遵循是各位员工的基本义务。 本手册在全面整理、分析证券公司各类监管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精练而全面地概括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公司各类业务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本手册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一道,分别从外部监管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公司全体员工遵守的执业守则和行为规则体系。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本手册相关条款,通过第一章的阅读深入理解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核心理念及合规创造价值的内涵;对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通用规范牢固掌握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对第三章至第八章中不同业务板块的规定,公司前、中、后台人员应分别从执行、支持、监督的角度进行把握,熟记于心;对第九章违法违规的处罚乃至犯罪所受的刑罚,全体人员应高度重视,明确是与非的界限、罪与罚的后果,警钟长鸣。 公司的声誉有赖于每位员工的细致谨慎和规范执业。希望大家深入领会手册传递的合规文化精神和要求,依规执业,共同努力,构建公司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 录第一章 合规管理概述- 1 一、 合规的概念- 1 二、 合规管理的目标- 1 三、 合规文化核心理念- 1 四、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1第二章 业务通用规范- 2一、 综合管理- 2 二、 从业人员任职管理- 3三、 执业行为的适当性- 5第三章 经纪业务- 7 一、 综合管理- 7 二、 账户与资金管理- 8 三、 客户服务- 9 四、 营销拓展- 10 五、 经纪人管理- 12 六、 信息技术- 14第四章 投资银行业务- 16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19 一、综合管理- 19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2 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5第六章 自营业务- 29 一、 综合管理- 29 二、授权与决策- 30 三、防火墙机制- 30 四、资金帐户管理- 31 五、债券交易- 31 六、风险监控- 33第七章 投资咨询业务- 34第八章 创新业务- 36 一、业务审批- 36 二、融资融券业务- 38 三 IB业务-40 四、衍生品投资- 41第九章 违法违规处罚- 42 一、行政处罚- 42 二、刑事处罚- - 47 第一章 合规管理概述一、 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二、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机制,实现对公司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培育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力求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 合规文化核心理念1、 合规创造价值2、 合规优先3、 合规从高层做起4、 合规人人有责四、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5、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6、 合规总监具有合规审查、检查、监督、反洗钱、隔离墙、合规咨询、合规培训、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职责。(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 公司应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知情权和调查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8、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9、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10、 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七条)11、 公司应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第二章 通用规范一、 综合管理12、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二条)13、 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4、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5、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三条、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16、 不得向股东承诺或输送不当利益,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17、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18、 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19、 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20、 公司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21、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22、 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不得丢失、泄密、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23、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二、 从业人员任职管理2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5、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26、 从业人员离职或因违规受处分的,应及时报协会变更或备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7、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28、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29、 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0、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1、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2、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3、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4、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应当由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35、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高管人员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36、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37、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38、 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39、 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九条)三、 执业行为的适当性40、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41、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42、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43、 禁止任何人员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证券法第七十七条)44、 禁止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证券行业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5、 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6、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47、 在经营活动中应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对有关产品与服务的风险充分披露。(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48、 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七十条) 49、 禁止公司及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证券法第七十八条)50、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提供、刊载、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市场传言,或其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第三条)51、 除客户交易、结算、客户提款等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资金存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2、 不得以客户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设定抵押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3、 不得销售非上市股票,不得代理销售超出经营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54、 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经纪业务一、 综合管理54、 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五条)55、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缺位,不得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不得以试用期或其他理由未审先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56、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57、 营业部变更负责人,应在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 )58、 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资料保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59、 营业部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和预案;加强安全保卫,防范突发事件,做好防火、防偷、防盗、防抢、防爆炸的应急准备工作。(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关于维护稳定、保障运营安全,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60、 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各种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61、 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警告或警示函,应按要求配合相关调查、配合实时监控、提供资料;联系客户,告知相关监管信息,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62、 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特别是被交易所提醒重点关注的客户的交易委托实施严密监控。(深交所关于做好客户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的通知第四条)二、 账户与资金管理63、 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债券回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九十九条)64、 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条)65、 定期对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存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零五条)66、 将客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严防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业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九十八条) 67、 在交易及相关系统对各类委托申报指令实施前端控制,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68、 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建立完备的业务台账系统,防止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69、 不得为客户提供诸如T+0 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70、 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71、 应明确和公示经营机构开、转、销户业务流程,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的开、转、销户流程流程。(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转户销户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通知)72、 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73、 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并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等要求。(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74、 应在自己的合法营业网点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协议,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申报服务,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资料保管等责任,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75、 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76、 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77、 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严禁限制客户办理转、销户业务。不得自行规定,人为限制、拖延客户的转、销户申请。(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转户销房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三、 客户服务78、 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79、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切实抓好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九十四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80、 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并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81、 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对相关交易规则及通知及时予以发布、提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六条) 82、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83、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提供、刊载、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市场传言,或其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第三条)84、 不得代理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85、 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信息不得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得提供给客户从事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86、 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信息公示的详细网址,公示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以及所推销集合理财等产品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87、 对交易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揭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应在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发布、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四条) 四、 营销拓展88、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89、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90、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91、 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 92、 严禁贴钱揽客、强行留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规范转户销房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通知)93、 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94、 在营销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违规提供透支交易融资、担保等行为。(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95、 在销售基金过程中,不得从事私自泄漏基金买卖信息、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96、 不得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97、 建立统一的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的后台支持系统,提供统一资讯和咨询信息服务,为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做好技术准备。(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五、经纪人管理98、 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99、 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100、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公司不得与其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101、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102、 对证券经纪人应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103、 证券经纪人应在授权的范围内执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104、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信息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105、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106、 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107、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并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108、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109、 公司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110、 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与客户回访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信息。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信息提供给客户。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111、 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12、 公司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合规管理范围,建立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113、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规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114、 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六、 信息技术115、 公司总经理对IT治理的有效性及IT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公司应指定具有IT专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IT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并设立IT总监或其它类似职位的IT专职负责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三条)116、 公司应设立IT治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公司IT治理工作。IT治理委员会向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管理层应为IT治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117、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加强对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118、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IT工作人员,并满足安全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公司的IT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公司员工总人数的6。公司应在确保营业部信息系统稳定运营的前提下,在每个营业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1年以上技术岗位从业经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三十四条)119、 公司应制定IT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相关制度,对信息系统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IT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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