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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铁总[]9号《技规》《行规》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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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铁总[]9号《技规》《行规》修订说明.doc

    西安铁路局技规行规修订说明铁道部第十版技规经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铁道部令第29号公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西安铁路局新行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以西铁总20079号文件公布,2007年4月1日与新技规同时实施。技规修订情况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是我国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统一、规范了铁路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及信号显示的管理,将车、机、工、电、辆各部门从事运输生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及标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均纳入在一本规程中。建国以来,技规经过多次修订,现行技规(第九版)于1999年12月30日以铁道部令第2号颁布,自2000年5月1日在全路正式实行。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铁路不断提速,铁路技术装备和运输组织发生了迅猛的变化,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铁路技术管理的需要,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于2002年底安排铁科院、部分铁路局及部信息中心进行技规修改的前期研究,研究了国外高速铁路技术管理规范,收集了近3年铁道部发的技术规程、规范、文件、规定等,整理汇总各单位对技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592 条意见、涉及技规221个条款的内容),提出了对技规主要修改内容的建议。根据部修改铁路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领导小组的工作要点安排,从2004年1月开始全面启动了技规修改工作,由部科技司、运输局和铁科院、信息技术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了技规修改编写组,并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分成三个修改小组。各修改小组在前期研究的技规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同时认真学习了新公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结合铁路第五次大面积提速之后对技术管理的新要求,经过反复研讨、四易其稿,2004年9月提出了技规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对此次技规修改的原则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原则1适应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制定铁路其他各种规章制度的依据,这次修改应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转变观念,切实改变“大一统”的管理方式,要适应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的要求,强化规划、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功能,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管理的需要,促进运输生产技术及管理技术的发展。2保持技规的延续性技规自1950年第1版正式发布实施近50多年来,经过多次修改,其基本结构、章条款项、主要内容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只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技术管理的要求、技术设备的变化,在内容上进行不断补充和完善,此次技规修改仍采用现行第九版的结构形式,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保持其各部分的相对稳定,便于全路职工学习、贯彻和执行。 3适应提速、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速度是衡量一个国家铁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铁路通过5次大面积提速,既有线最高行车速度已达到160km/h。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要求,铁路还将继续组织提速,有条件的干线,客车和货车最高速度将分别达到200km/h、160km/h。技规修改必须适应提速的需要,调整线路速度分级,同时,根据不同速度等级,其线路桥涵、机车车辆、通信信号及相对应的行车组织、信号显示都会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应将铁路现阶段已经成熟的技术要求补充进技规,体现铁路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特别要补充以提速、客运专线、重载专线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和装备等,这些内容原则上应在相应的章节内指明适应的速度等级,力求使修改后的技规结构上更趋合理。4规范管理、协调一致为了保证铁路技术管理的统一、协调,对第九版技规实施以来印发的若干临时“办法”、“措施”和批复文件,在此次修改时应对这些临时文件进行整理,将其有效内容纳入新版技规。同时,技规还应与现行铁路设计规范、铁路运输安全措施等铁路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等取得协调统一。5技规应有一定前瞻性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及铁路改革的要求,技规应有一定可预见性。对一些尚在研究中的先进技术,如果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经验或通过试验验证取得确切数据的,亦可提出原则要求,对鼓励发展的技术设备、管理模式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满足铁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运输组织、技术管理的需要。二、技规修改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线路速度分级1关于取消140km/h的速度分级第九版技规中的140km/h速度分级主要是考虑当时既有线提速过渡,线路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规)中I级线路的最高设计速度为140km/h,其技术指标与120km/h线路设计的指标基本相同,另外,相差20 km/h划分一个速度等级从技术经济上也不尽合理。根据铁路技术发展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要求,取消140km/h的速度分级,同时设规及其他规程、规范、办法等涉及到140km/h速度等级的相关内容需做相应的调整。2关于速度划分与运输模式根据最高设计速度以120km/h、160km/h、200km/h划分线路速度等级,并考虑不同的运输模式。客货共线的线路速度分级为V120km/h 、120V160km/h、160V200km/h;一般重载线路(也有少量客车)可归为客货混运线路的V120km/h一类,但重载货运专线(列车重量10000t及以上)应单独考虑;客运专线的线路速度分级V200km/h。3关于线路速度划分与相关内容的修改根据重新调整的线路速度分级,对现行技规中的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线路坡度等进行调整和补充,且区分既有线和新建线路的技术要求。对于90km/h以上的货物列车(包括行包列车)和160km/h以上的旅客列车(包括动车组)的紧急制动距离进行了重新分类规定。以上修改仅针对200km/h及以下的技术内容,对于200km/h以上的内容,因各项技术尚不成熟,本次技规修改仅作原则性规定。(二)关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和机车车辆限界1调整技规中机车车辆限界根据标准规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GB146-83)调整修改技规中的机车车辆限界图、增加说明性文字,并要求在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制造、检查、出厂验收中,贯彻执行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规及机车车辆限界检查方法(G/T16904.116904.5-1997)。2补充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现行技规客货共线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只规定了160km/h及以下的情况,为了适应铁路即将进行的第六次大提速的要求,根据时速200公里新建铁路线桥隧站设计暂行规定和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补充了200km/h铁路及双层集装箱建筑接近限界。新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客运专线重新进行了明确,根据京沪高速铁路线桥隧站设计暂行规定等此次技规修改了铁路客运专线的建筑接近限界。3关于新技术装备对建筑限界的影响随着大型养路机械广泛采用和电气化铁路里程的增加,对铁路建筑限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增加了对钢轨面以下地面设备的限界要求;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的电气化区段,要求接触网杆内侧距线路中心不小于3.0m。4调整旅客站台高度为保证旅客上下客车的安全,充分体现铁路运输“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对我国铁路现在使用的各型客车车底板高度的调查,此次技规修改将旅客站台高站台的高度从1100 mm调整为1250 mm,并通过计算确定停靠高站台的旅客列车进站速度的限制。货运站台高度保持不变。(三)补充新技术装备1关于动车组目前,我国铁路动车组运输发展较快,动车组的制造、维修、管理在现行技规中只有一条规定,即:“动车组的设计、制造、运用和检修均按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找不到规定和要求,本次技规修改增加了动车组的出库及运用标准、动车组的检修方式与修程及检修设备的有关具体规定。动车组因其结构、编组及其检修、管理、运用与现行列车不同,其整备与维修设备要结合机车设备和车辆设备考虑,应设立统一的动车维修基地。2关于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增加了相应内容,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维修、运用等做了基本规定。3关于铁路信息技术系统根据铁路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要求,结合近年来铁路信息化管理改革、技术发展变化等情况,对现行技规第四章及有关章节做了全面的调整与修改。4关于铁路安全监测设备随着铁路提速不断提速,对各类运输设备安全状态的检测和监控就显得尤其重要,传统的设备检修方式无法适应提速和高密度、大运量的要求。根据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现行技规有关章节中补充了相应安全设备的内容,如:车站、调度台、机车的无线列调录音装置、信号微机检测系统、红外轴温探测系统、移动式桥梁检查设备、专用桥梁检查车等,同时增加了“安全监测设备”一节,主要包括综合、系统的安全监测设备,如:机车车辆的车载和地面监测系统,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和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安全监测设备提出了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加强对铁路各项安全设备的技术管理。5关于铁路设施、设备耐久性随着铁路机构改革,工业、工程单位已经与铁道部剥离,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各铁路运用单位均对新建或改造的铁路设施、设备的责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技规修改增加了对这些设备、设施的耐久性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对新建、改建的移交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保质期。(2)对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重要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必须有产品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的承诺。(3)对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桥隧建筑物应按照少维修的原则进行设计,结构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修建新线时,桥隧建筑物应留有足够的强度储备和横向刚度,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6其他新技术装备近年来,铁路科技水平发展迅速,随着铁路多次提速,新型机车车辆投入使用,各种新产品、新设备也在铁路上积极推广,如重型钢轨、新型道岔、新型轨枕及其扣件,新型车辆配件(密接式车钩、集便装置、快速转向架等),技规修改时纳入了现行较成熟的新技术设备,根据铁路新型机车车辆特别是动车组的发展,修改了主要机车车辆重量、长度、换算闸瓦压力和制动限速表,并规定新技术设备的运用条件和检修容许限度。(四)适应铁路大面积提速行车组织管理的变化为了适应铁路第五次大面积提速,加强运输组织管理,铁道部对行车组织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铁路第五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有关规章制度标准暂行规定(铁运200426号)、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补充规定(铁运200499号),技规将有关内容纳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主要内容有:1对跨铁路局列车调度命令发布和传达的规定做了补充,明确对无线调度电话转接设备和通信记录装置及DIMS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的要求;2根据铁路提速和运输产品品种的变化,对列车分类和等级重新做了规定;3根据直达特快旅客列车开行的变化,增加了单司机执乘的内容,对技规中规定由乘务组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并修改了机车与车辆连挂、摘解作业的有关规定;4不派运转车长执乘的旅客列车,对技规中规定由运转车长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五)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考虑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技规中涉及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管理模式做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合资铁路、进入国家铁路作业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六)与其他文件协调一致的问题与技规有关、修改中需要协调的规章、规定、标准主要有:1既有线提速技术条件、既有线提速200km/h技术条件(正在制订中)、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线路维修规则、新建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路路基设计规范、时速200公里新建铁路线桥隧站设计暂行规定、秦沈客运专线站后工程设计暂行规定、京沪高速铁路线桥隧站设计暂行规定等规章、规范;2标准轨距机车车辆限界、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铁路信号设计规范、自动站间闭塞技术条件、机车信号信息定义及分配等标准;3关于加强铁路噪音污染防治的通知、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暂行)、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暂行)、第五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有关规章制度标准暂行规定、铁路行车组织办法补充规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接轨站安全管理办法、关于重申严格贯彻防止列车追尾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等文件;在技规修改过程中,将规章、规定、标准增加的有关内容纳入技规,对与规章、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有关内容进行协调或调整。行规修订情况此次修订中,对原行规结构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原有行规169个条款共计修订128条,删减36条,新增15条,未变动条款5条,修订后的行规计148条;删减附件11个,增加附表23个。修订的原则及主要内容如下:(一)修订原则1.贯彻技规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专业规章要求以铁道部技规为基准,参照部、局其他专业规章、文电的规范和要求,对部、局部分文电及与技规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技规为准。2.广泛吸收好的办法和思路,补充完善条款内容行规修订中广泛借鉴了全路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局实际进行吸收、优化,诸如多架发车进路信号机和出站信号机故障问题的处理、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装有允许信号的通过信号的有关规定等,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局既有行规的条款内容,更好地适应和指导运输生产。3.优化组织结构,合理条款布局行规修订中对既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和重组,对专题和条款结构系统归类,对内容相似或同一范畴的条款进行组合。对分散、无序的同类描述进行集中,对特殊区域的有关行车组织集中表述,对章节内容明确划界。整体结构优化,便于参阅学习、运用掌握。4. 结合设备实际,突出本局特色针对我局特有的行车条件地段,对宝成线宝鸡至秦岭段行车办法、无守列车开行中涉及回送和临时调用空客车底、自动闭塞区间无通过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行车,制订了相应的技术组织办法和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发挥规范作业、指导生产的作用。(二)修订主要内容的有关说明1.技术设备(1)技术设备的专业管理分工合并了若干条款,对各部门之间有关行车设备的管理、维修分工按照专业部门管理的内容统一归并至一个附表,并增加了信息设备、列车调度通信设备以及铁路专用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分工内容,使新行规在技术设备专业分工维护更加明确。(2)行车时刻的确定原有条款有关对行车时刻的描述已经不能满足设备更新变化的需要,根据行车生产岗位TDCS、TMIS等各项信息技术设备的广泛使用,结合其他具体情况,对行车时刻的标准及校对程序进行了规范。(3)列尾装置及天窗修的规定将列尾装置和天窗修与行车组织和列车运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保留和明确,将具体的操作使用办法、作业组织办法划列入管理办法中,不再具体描述。(4)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重点对首次出现的轨道电路出现分路不良区段的处理要求和过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责任,并对轨面生锈的处理按实际重新进行规范。(5)相关设备资料及作业范围修订中,重新规范了有关技术设备资料,核准了技术设备分工管理、长大下坡道、持续试验站、列检作业范围等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对不符合技规规定的有关参数进行了删除和更正。行规修改内容的阐述与说明提纲/增加了总则,明确了行规的编制依据和执行要求。/行规用语说明中,增加了对“无守货物列车、调度机车、天气恶劣”用语的说明。/有关名词的更改:按新技规的精神,将“客运列车”统一改为“旅客列车”;将“制动软管”统一改为“软管”。第一章 行车设备/说明:对原来较为分散的行车、技术设备的管理分工和运用要求相关条款均归并到第一章中。/第1条 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 中对第一款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手续,按技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修改,并增加了第5项消防工程和第6项质量要求 ;/同时,增加了第五款工务部门负责铁路线路两旁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的设置和维护,根据需要设置围栏、栅栏、防护桩等设施。第六款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局管内铁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铁路地界标桩的设置和管理。并修改了第七款新建、改建行车设备开通使用前分别由下列单位编制行车办法:/第2条 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 中新增了第三款工务维护靠近站台的线路时,作业前后均应通知站台管理维护单位进行限界的测量和复核。/新增了第3条 各部门间对相关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具体分工见附表1)合并了原“第11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第15条 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第16条 列车检修所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第17条 转盘、检查坑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第21条 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第26条 在进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机柱上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28条 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条检修分工的规定第30条 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采用表格的形式直观、明确地描述了车、机、工、电、辆、供电、信息、通信及调度指挥相关部门的设备管理、使用、维护分工要求。/第4条 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 删除了附件3,重新核准后,按附表27各种行车备品的配备。/第5条 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 对原第22条内容中的文字、用语进行了修改规范。/第6条 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 将原23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和原24条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两个内容相近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合并。第7条(原第25条)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第8条(原第26条) 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第9条(原第9条) 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第10条(原第10条) 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第11条(原第29条) 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第12条(原第19条) 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第13条(原第32条) 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 中新增了第二款道口、人行过道的管理、维修,等级、标准、是否需要看守,防护设施及标志、通信设备的设置由铁路局工务处审批确定。并删除了原第五款道口看守的补充规定。/第14条(原第20条) 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 对行车时刻的标准及校对程序根据设备实际和使用进行了规范。/第15条 列尾装置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原行规附件1,只显示与行车组织有关的内容,对列尾作业的具体操作使用办法划归到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中。第16条(原第33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第17条 天窗使用的补充规定 调整修改了原第34条 行车设备综合“天窗”检修及施工办法的补充规定,对与行车组织和列车运行相关的条款明确,将具体的操作组织列入管理办法中。/第18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 更改、合并了第12条 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第13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配置地点的补充规定,对同类内容进行了合并。第19条(原第3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第20条(原第4条) 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第21条(原第7条) 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第22条(原第31条) 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23条(原第16条) 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 路局明确继续保留/第24条(原第14条) 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第一次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方法,调整了第八款“单机紧急制动停车后的有关防护措施”。第25条(原第36条) 对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第26条(原第35条) 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原第5条 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原第6条 自动闭塞区间信号设备检修的规定、原第27条 集中联锁楼内取暖的规定第二章 编组列车说明:对货物列车、旅客列车及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等在列车中编挂规定进行了集中归类,顺序描述。第27条(原第37条) 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 对内容中的文字、用语进行了修改规范,删除了混合列车的相关内容。/对章节有关条款的衔接顺序进行了调整,如将原第44条调整为现在第28条 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原第45条调整为现在第29条 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并对条款内容的文字、用语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第30条 开行无守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原行规附件2 和纳入了原第39条 小运转列车编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同时对回送和临时调动客车底的列车开行办法进行了规定。/第31条(原第38条) 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新增了第二、三款第32条(原第40条) 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33条(原第41条) 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 为解决宝成线上下行运输组织机车不平衡的问题,新增了第四款广元宝鸡间,允许货运机车附挂普通旅客列车运行。将原127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调整为现在第34条;第35条(原第42条) 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 删除了原第四款5t 及其以下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回送速度不超过45 km/h。15t 抓煤机拆下吊杆不超过70 km/h;不拆吊杆不超过55 km/h。技术文件规定速度低于45 km/h或无技术文件时,应装车托运。第36条(原第43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删除了原第四款单机挂车在机车乘务员值乘的区段内只限挂车一次并不得超过三个车站作业。第37条(原第47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 及第38条(原第48条) 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 对条款内容的文字、用语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第46条,将其内容调整到新第68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中第三章 调车工作第39条(原第49条) 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第40条(原第50条) 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删除了原第51条 指挥机车起动手信号的补充规定 和 第52条 调车作业中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新增加了第41条 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第42条(原第53条)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说明:第43、44条传达和变更调车作业计划中出可以使用口头外,均纳入了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传达的规定。第43条(原第54条) 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第44条(原第55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新增了第三款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时,必须停车重新编制计划,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第45条(原第56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第一款的内容中新增了限制鸣笛区段的要道还道作业办法由相关站段协商制定,并纳入站细、段细。第46条(原第57条) 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第47条(原第58条) 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中第五款第2项修改为无预告标、预告信号机或集中联锁车站第一离去表示灯显示不正常时;第48条(原第59条) 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第49条(原第60条) 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第50条(原第61条) 使用铁鞋制动的规定第51条(原第62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第52条(原第63条) 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3条(原第64条) 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第54条(原第65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第55条(原第66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中第一款,定稿会议后,根据车辆部门的意见,调整修改为:一、列车在站停留或调车作业及运行途中停车摘下机车前,均应使车辆停妥并保持制动状态。1.调车作业过程中,由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2.车辆或车列在站内停留由车站负责采取防溜措施。3.在检修线、存车线、客车整备所调车作业时,由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调车作业完毕,作业人员与车辆段办理交接,交接后车辆或车列的防溜由车辆段指定人员负责。以便更明确地界定防溜作业的分工和责任。/新增了第56条 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 明确规定调车作业中必须组织试拉的作业内容。(借鉴其他局的条款)/第57条(原第68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重新规定了调动客车的有关规定(第三款)第58条(原第69条) 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第59条(原第70条) 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第60条(原第71条) 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第61条(原第72条) 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第62条(原第73条) 自备机车在站调车的规定第63条(原第74条) 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64条(原第75条) 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结合生产实际,分别重新规定了调动客车底作业和货车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第65条(原第76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第66条(原第77条) 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第67条(原第78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第68条(原第80条) 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 中新增了第四、五、六款,对多机重联机车间车钩及软管的摘接、直供电机车换挂供电钥匙的交接进行了规定,对原第46条内容纳入到本条中。调整合并了原第79条 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旅客列车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行车闭塞/说明:重新顺序排列有关闭塞设备的表书顺序,增加了自动站间闭塞设备。/第69条(原第89条) 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根据新技规的变化重新进行了调整,对自动闭塞区间没有通过信号机的行车进行了规定。第70条(原第82条) 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删除了电锁器的相关规定,同时将第四款的内容进行了整理,纳入到新第75条条款中。/新增了第71条 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第72条(原第81条) 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73条(原第83条) 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 中将原第84条第一款纳入,并将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修改为一切电话中断时,半自动、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基本闭塞设备作用良好时,车站值班员可使用通信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闭塞或预告,接车站值班员在确认区间空闲及发车站值班员姓名、车次(可使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辅助确认核对车次)后,方可同意发车站的闭塞或预告,发车站值班员必须复诵。在既有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下,尽量避免采用通信中断状态下的空间间隔法行车,提高行车安全保障功能和作业效率。第74条(原第85条) 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第75条(原第84条) 双线(多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扩大规定了双线(多线)双改单行车闭塞法使用的具体要求。第五章 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第76条 (原第86、152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规范了列尾装置丢失、故障的有关行车组织要求和处理办法第77条 (原第154条) 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 按照技规的规定和规范要求,统一将原列车保留统一规范为“停运”;规定了停运列车恢复运行的作业组织要求。第78条 (原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第79条(原第88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 对占线板的填写去掉原款具体符号的规定。第80条(原第91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合并了原第90条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原92条删除,按新技规286条执行。第81条 (原第93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特专运列车接发的规定 在第二款中补充了对无列尾装置或列尾装置故障的军特运列车简略试验的规定。第82条 (原第94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83条 (原第95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补充和纳入了紧急制动距离在1100m及其以上运行列车同时接发作业的组织要求,资料提供具体要求;明确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故障的定义。/第84条(原第100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对车站人员直接发车的规定调整并纳入本条款。原101条删除,按新技规286条执行。第85条 (原第102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第86条 (原第103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在第二款中明确在车站施工行车电话的引接要求。第87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在新技规309条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第88条 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 根据我局设备使用实际和其他局类似规定,新增条款,明确了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时的行车要求。第89条 (原第104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第90条 (原第105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第91条 (原第106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第92条 (原第107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第93条 (原第109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94条 (原第11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说明:超过2.5的线路上发车作业不作简略没有规章支持。(报局审定条款)/第95条 (原第111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在第二款中明确了直通列车中途改变车次“制动效能证明书”的处理方法,在第三款中明确旅客列车的具体规定。第96条 (原第112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第97条 (原第113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第三款保留)第98条 (原第114条)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第99条 (原第115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 补充了环线、联络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第100条 (原第116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第101条 (原第117条) 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 参照其他路局的规定,考虑行车的安全和效率,对原有的货物列车1500吨的限制重新进行了规定。第102条 (原第96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第103条 (原第97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第104条 (原第98条) 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第105条 (原第99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第106条 (原第118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 原第119条 在电力机车牵引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纳入新行规第10条第107条 (原第120条)接触网停、送电程序的规定第108条 (原第121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第109条 (原第122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 原第123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的规定删除执行新技规289条规定。第110条 (原第125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第111条 (原第126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112条 (原第128条)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在原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装车及货物情理、限界保证的具体要求。第113条 (原第129条)装卸车的规定第114条 (原第130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第115条 (原第131、132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原第133条 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删除第116条 (原第134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第117条 (原第13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第118条 (原第13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第119条 (原第160条)行车人员佩带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第六章 信 号第120条(原第138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21条(原第139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报局审定条款)/第122条(原第140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针对如新丰镇车站一条发车进路上有多架进路信号机发车的问题,增加了对多架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或发车进路、出站信号机故障行车组织办法。第123条(原第141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原142条 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删除,新技规第92-96、270条已经明确第124条(原第143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25条(原第67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第126条 (原第144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原145条 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删除,执行新技规的要求第127条 (原第146条) 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第128条 (原第147条) 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第129条 (原第148条)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 调整和明确了限制鸣笛区段和有关调车作业联系方式确定的要求。第130条 (原第149条)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第七章 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报局审定条款)/第131条(原第158条)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增加明确了第三款“开行救援列车不挂列尾装置。”/第132条(原第108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在规定中明确了货物列车就地制动使用人力制动机的数量要求。/第133条(原第15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 增加了第七款有关单机、自轮运转设备停在调谐区的处理解决办法。/第134条 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整理新增条款) 明确了电力机车停在无电区后救援组织的具体组织要求。/第135条 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整理新增条款) 明确了直供电、双管供风机车发生故障处理的办法和要求。第136条 (原第151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办法第137条 (原第153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第138条 (原第155条)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第139条 (原第156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第140条 (原第157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第141条 (原第159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第八章 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第142条 (原第161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相装置的补充规定 对原有条款内容表述优化,确定旅客列车加挂补机的具体要求;对试验机车附挂提出明确要求。第143条 宝鸡南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整理新增条款) 将其他条款中分散的条款进行集中和归并。(报局审定条款)第144条 (原第163条)宝鸡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列车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 增加并明确了“秦岭杨家湾站间各站引导接车时,准许列车头部以不超过35km/h速度越过引导信号进站或通过,并须随时准备停车。”的内容。第145条 (原第164条)杨家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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