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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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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doc

    12律师事务所关于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中国5年月日目 录 一、3本次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9-4 二、3本次设立的主体资格 9-5 三、本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条件 9-5 四、关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的资格和内部授权 9-7 五、关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托管协议和推广协议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9-9 六、关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 9-11 七、关于推广方案的合规性 9-12 八、关于委托人参与和退出安排的合规性 9-12 九、其他影响委托人权益需要说明的问题 9-13 十、关于对本次设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评价 9-14 十一、对本次设立总体结论性意见 9-15 12律师事务所关于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3股份有限公司 12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的委托,担任3本次申报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设立”)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3的行为以及本次设立的合规性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3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设立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数据、意见及结论之处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任何评价。 5、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对于那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大但已无法得到直接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3在本次设立的计划说明书中及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3本次设立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3本次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3于年月日召开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决议,同时决议授权公司理财客户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办理本次设立的有关事宜。 2、本所律师认为,3关于本次设立的有关决议和授权符合公司法、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和授权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 3、3本次设立尚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3本次设立的主体资格 1、3是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现持有年月日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营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经本所律师查证,3的设立程序、变更程序符合当时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自成立之日起通过了历年的工商登记年检,至今合法有效存续,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本所律师认为,3已具备本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条件 本次设立系3首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3已依法设立了非限定性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3本次设立符合试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质条件: 1、3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根据年月日审字()第号关于3股份有限公司净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3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本额为人民币元,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规定。 2、根据3提供的现有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简历及其本人和3出具的承诺函,3现有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均无不良行为记录。经适当核查,3现有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制和禁止兼职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人数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3、经查,3已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公司法和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3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3已制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净资本监控预警和补充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办法等,该议事规则、运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经核查部分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记录、决议内容等,本所律师认为,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具有健全的法人组织治理结构。 6、根据3的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规章制度及年月日审字(2005)第号内部控制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3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符合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3最近一年内在工商、税务、劳动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内控报告和年月日审字()第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未发现在最近一年3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 8、综上,本所律师认为,3本次设立的实质条件已满足。 四、关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的资格和内部授权 1、 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1)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为年月,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裁:,资产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机构字【】号。 (2)3注册资本万元,拥有证券经纪(A、B股)、股票承销、证券自营、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资格,能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投、融资全方位服务,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第批会员、第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批成员以及第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 (3)、结合本法律意见书第一、二点,本所律师认为,管理人3符合申请设立“4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且已获得内部授权。 2、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1)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为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7”),设立日期:年月日,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行长:,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2)7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5。自成立以来,7先后进行了次增资扩股,并于年月成功地发行了亿普通股,月日在交所挂牌(股票代码:)。7目前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是国内总股本、筹资额和流通盘的上市银行。目前在境内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行,网点总数超过家,并在国设立了代表处,同时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3)关于7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年月日,7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7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设立了分部,现有员工18人。7基金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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