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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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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经纪业务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颁发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经纪人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在协会进行了执业注册登记,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公司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第三条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业务。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管理架构(一) 总部证券经纪人管理架构(二) 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架构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业务相关部门职责(一) 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职责:1. 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及督导;2. 负责证券经纪人相关制度的制定;3. 负责营业部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审批;4. 负责证券经纪人执业资格、合同的统一管理;5. 负责新增证券经纪人的审批;6. 负责证券经纪人电子档案的统一管理及关键信息的修改;7. 负责组织证券经纪人培训;8. 负责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管理及报酬核定;9.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总部级的客户回访;10.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1. 负责向监管机构证券营销人员备案系统报备经纪人相关信息。(二) 经管委市场营销部职责:1. 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人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与监督;2. 负责公司招募、引进证券经纪人的具体规划;3. 负责证券经纪人营销活动的策划、指导、监督;4. 负责证券经纪人营销行为规范及营销能力考评。(三) 经管委客户服务部职责:1. 负责向证券经纪人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及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2. 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规范;3. 负责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4. 负责受理证券经纪人客户的投诉及跟踪处理;5. 负责证券经纪人执业所需资讯产品等资料和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四) 信息技术部职责:1.负责网站信息披露系统、证券经纪人管理系统相关功能的设计、开发、优化;2.负责风险控制及异常交易监控平台的设计、开发;3.负责为证券经纪人营销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五)风险管理部职责:1. 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 2. 设计证券经纪人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3.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客户异常交易及操作进行监控与报告;4.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5.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重大事项出具风险控制意见。(六)法律合规部职责:1. 负责证券经纪人业务有关制度流程、协议合同的合规性审查;2.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检查;3. 负责处理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法律诉讼。(七)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经纪人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稽核审计。(八)计划财务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报酬支付、账务处理和核算。(九)营业部职责:1. 负责证券经纪人的引进;2. 负责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初步审核,资料扫描及上报;3. 负责证券经纪人相关纸质资料的归档、保存;4. 负责具体落实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日常管理及合规审核;5. 负责对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将回访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查;6. 负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向公司经管委客户服务部汇报。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的确认第七条 公司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自然人;(二) 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三)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志投身于证券经纪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公司证券经纪人:(一) 最近三年受过刑事处罚;(二)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的人员;(四)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证券营销业务的人员。第九条 委托代理关系确立流程:(一)在申请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营业部合规人员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申请人应填写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申请书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员。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公司不得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二)营业部销售服务部必须和每个申请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由合规人员协助形成书面的证券经纪人谈话记录、证券经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人、合规人员、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三)营业部合规人员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申请书、证券经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成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券经纪人谈话记录、承诺书、预留的银行账户、取款签字样本等)扫描并发送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审核。(四)经管委业务管理部核准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代理合同;由营业部对其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其培训结果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公司将代理合同及相关资料上报协会,同时在协会证券经纪人管理系统登陆注册,申请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五) 营业部账户管理人员在“证券经纪人管理系统”中录入证券经纪人基本资料,合规人员、营业部负责人应对系统中的证券经纪人资料进行审核。(六)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下发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营业部应将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资料存档。(七)公司和证券经纪人要求续订或解除代理合同的,应在代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证券经纪人通过公司的考核评估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代理合同。第十条 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合同中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全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和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的营业部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起止日期或有效期;(四)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规定;(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六)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提方式及比例;(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九)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发放和收回的管理(一)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后,向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 (二)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内容;(三)公司在为其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四)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将原证书收回,向协会申请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登记的变更,换领新证书;(五)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终止或解除代理合同的,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交回协会。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券经纪人证书作废;营业部应及时将终止或解除情况告知相关客户。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准则(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二) 只能接受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接受其它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人业务;(三) 在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员工名义发表、签署任何文件;(四) 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五) 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须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应尊重客户的意愿;(六) 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按时交公司办理年检,在证书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公司;(七) 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应培训,要求公司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八)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相关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进行介绍,帮助客户了解和熟悉证券市场和公司概况、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基础知识及业务流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解“买者自负”原则,增强风险意识,做好投资者教育;2. 如实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金融类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得夸大、歪曲、隐瞒有关内容;3. 在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金融类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时,应客观介绍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明确提示客户注意投资证券类金融产品的风险。(九) 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十) 引导客户到营业部办理开户等业务手续;(十一) 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资料、信息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十二) 对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予以改进;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十三) 代理公司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十四) 按时缴纳风险准备金。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四)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五)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十) 代表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十一) 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十二) 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十三) 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十四) 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十五) 损害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招揽客户的管理(一)证券经纪人招揽的客户应亲笔签署客户合同书、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服务客户告知书;(二)证券经纪人招揽的客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营业部员工必须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客户办理开户、指定交易、转托管、密码重置等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亲临柜台办理;(三)为保护客户利益,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招揽的客户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系统中单独建立对应关系,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四)风险管理部通过监控系统对证券经纪人招揽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实施监控;(五)营业部应当按月或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客户。营业部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的客户回访管理营业部应按照公司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回访管理标准化条例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客户进行回访,充分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及其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同时,回访人员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对证券经纪人开发的资产额较大、交易较频繁的客户,由专人定期进行总部级回访,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管理(一) 营业部根据公司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投诉管理标准化条例,通过营业场所、互联网络等方式向客户公示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以控制潜在风险;(二) 营业部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人负责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客户;对投诉较多、问题较严重的证券经纪人,营业部应及时上报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劝阻或解除代理合同。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的档案管理(一) 营业部根据公司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管理标准化条例规定,指定专人对证券经纪人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证券经纪人档案,由专人保管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上报公司备案。证券经纪人与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由总公司统一保管;(二) 营业部应将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如实记入档案。第六章 证券经纪人的信息查询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信息是指证券经纪人照片、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第十九条 建立证券经纪人信息库,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及时管理和维护。信息库可供公司网站、公司客服中心、营业部等部门共享使用。第二十条 公司及营业部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客户能通过营业部现场、电话或者公司网站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相关信息。(一) 公司网站开辟专门证券经纪人查询栏目,客户可通过输入营业部名称、证券经纪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等方式,查询证券经纪人信息;(二) 总部客服中心人员接受客户电话询问时,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查询证券经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和片面回答;(三) 营业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回答客户查询相关经纪人信息的请求,并指导客户使用其它查询渠道;(四) 营业部在显著位置张贴本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更新相关张贴内容。第七章 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遵循全面评价、合规优先、市场化设计及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的原则。具体按照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管委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指标的规划设计及组织、指导工作;营业部负责所辖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实施;营业部销售服务部经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工作,并作为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辅导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包括行为评价和工作业绩考核,以月度为考核周期。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绩效沟通(一) 绩效辅导责任人应与证券经纪人进行绩效沟通,对评估结果及绩效改进意见做出说明,并听取证券经纪人的意见和建议。(二) 证券经纪人绩效跟踪与辅导公司实行“绩效辅导”制度。绩效辅导责任人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对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能力、道德品质、职业素养等进行记录;对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需要改进的问题,及时提出辅导建议。(三) 如证券经纪人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经管委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诉,经管委业务管理部经过复审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向证券经纪人进行反馈。第八章 证券经纪人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的报酬是由其招揽和服务的客户交易所产生净佣金,及销售基金、金融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申购费、认购费之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成比例和综合考核系数确定。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税前)=所辖客户净佣金收入提成*综合考核系数其中综合考核系数由营业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经纪人薪酬系统直接填报,综合考核系数在0-1之间。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的净佣金收入提成方式有三种:(一) 固定比率分成方式指证券经纪人开发的客户,交易产生的当月净佣金之和,按固定的比例支付给证券经纪人。手续费收入提成金额=净佣金×(1-营业税率-营业税附加比率)×提成比例其中: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经手费-交易监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采用固定比例提成方式时,营业部负责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提成比例,原则上比例不得高于50%。且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 固定佣金率提成方式 指证券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进行交易,按客户的实际佣金率与约定的固定佣金率的差额而产生净佣金之和,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支付给证券经纪人。 手续费收入提成金额=成交金额×(净佣金率-固定佣金率)×(1-营业税率-营业税附加)各营业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固定佣金率,原则上不低于万分之八。(三)累进提成方式指证券经纪人开发的客户,交易所产生净佣金之和,累计达到一定规模,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报酬=净佣金收入*(1-营业税率-营业税附加)*提成比例累进比例初始设为20%。每月结算日,证券经纪人管理系统根据前12个月的实际净佣金收入之和直接累进归档,最高可累进至50%。证券经纪人的提成比例和净佣金收入对应关系如下: 净佣金收入(前12个月)提成比例2万元5万元20%5万元15万元25%15万元-50万元30%50万元-80万元35%80万元-120万元40%120万元-200万元45%200万元以上50%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招揽的单个客户股票基金佣金率低于万分之五、权证佣金率低于万分之二时,原则上证券经纪人将不再享有该客户交易产生佣金的提成。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佣金提成有效期与代理合同存续期相同,代理合同结束,则该证券经纪人不再享有佣金收入提成。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报酬的支付(一)报酬计算:每月初,营业部财务人员利用公司提供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将上月带有证券经纪人姓名、交易记录以及佣金收入、净佣金收入和提成金额的报表导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证券经纪人报酬产生的各项税费,并将计算后的证券经纪人提成表(一式两份)交与营业部合规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审核确认,作为发放证券经纪人的提成依据。(二)支付方式:支付证券经纪人的报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存入证券经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卡)中,禁止异户存入。(三)证券经纪人报酬采取当月产生、次月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四)证券经纪人费用发生差错时,可向公司提出更正申请。营业部应对证券经纪人费用发生差错的原因写出详细的说明;营业部负责人应对说明进行审核,并报经管委业务管理部审批;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证券经纪人专管人员对差错说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关调整。第九章 证券经纪人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控制、监测、评估、报告和监督反馈等风险管理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制度安排,实现对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的管理:(一) 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制定证券经纪人日常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对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统一管理;受理分支机构的证券经纪人资格申请;确定对证券经纪人授权委托的相关事项;对证券经纪人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与考评;控制证券经纪人资格审定、业务规划与营销行为的管理风险。(二) 风险管理部根据投资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对证券经纪人营销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或盘后检查,每日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交易行为进行集中监控,筛选、过滤,记录监控日志。当监测发现可疑事项时,按照风险信息处理流程,及时向营业部核实,经核实存在违规或风险事项的,向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部报告。 (三) 法律合规部对公司相关部门、各营业部涉及证券经纪人业务的操作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规行为。(四) 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经纪人业务相关部门、营业部和整个业务线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各部门对证券经纪人业务制度的执行及履职情况,对证券经纪人业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此评价将作为对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的管理:(一) 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前,营业部合规人员须对其资格、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上报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部复审,复审合格方可签订代理合同。(二) 证券经纪人所招揽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在营业部场所内办理,并由客户亲笔签署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合同书、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服务客户告知书,明确与证券经纪人的相互关系。禁止由证券经纪人或其他人代办开户业务;禁止证券经纪人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 营业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有效的档案管理、教育培训、执业监督、客户回访、投诉管理和绩效评估,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执业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控制证券经纪人营销业务日常管理风险。(四) 营业部发现证券经纪人存在代客理财、窃用客户账户、诱使客户频繁交易、提供虚假信息、过度承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处理。(五) 对于证券经纪人不当行为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影响恶劣的客户纠纷或其他重大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向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报告。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从证券经纪人每月报酬(税后)计提5%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累计上限为伍万元。证券经纪人在代理合同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无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违反合同条款、没有给公司以及客户带来损失等,公司应将风险保证金本金返还证券经纪人,否则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不足抵偿损失的,公司保留继续向证券经纪人追讨损失的权利。第十章 证券经纪人的培训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根据公司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条例规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阶段的系统培训。培训分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接受为期不少于60小时学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执业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基础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业务流程、市场开发相关知识、证券经纪人岗位职责及其禁止行为等规定与要求。第三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在上岗后,每年需接受不少于协会规定学时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后续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按协会证券经纪人培训系统的要求统一管理。由公司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营业部组织实施,以不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对证券经纪人培训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和培训的相关情况将作为证券经纪人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责任追究管理标准化条例的规定,通过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管理,严明纪律,稳健发展。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行为问责(一)营业部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过备案而直接允许证券经纪人展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二)营业部提出的证券经纪人申请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但营业部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三)在各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协助调查等过程中,发现营业部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出具监管函的;(四)证券经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五) 证券经纪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六)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中欺瞒公司、营业部弄虚作假的行为;(七)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代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八)证券经纪人未配合营业部对其营销活动进行跟踪检查,拒绝配合检查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公司办理年检违规执业的;(九)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认定的责任追究处理程序(一)公司稽核审计部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稽核对营业部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二)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领导会同公司总裁、经管委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意见转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三)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根据公司处理意见,召集相关部门拟定具体处罚建议,报公司经营决策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各项处罚,相关机构予以协助;(四)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跟踪检查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执行情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管委认定的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一)公司经管委通过日常管理发现所辖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违规行为,形成书面报告向主管领导进行认定;(二)主管领导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公司经管委组织落实责任追究的执行。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过备案而直接允许经纪人展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公司将认定其为不诚信营业部,取消其开展证券经纪人业务资格,在公司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四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司将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或赔偿由此给客户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严重违规被公司解除委托关系的,公司任何营业部不得再引进其为证券经纪人。第四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公司将相对应的扣除证券经纪人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证券经纪人追加经济赔偿。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权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欺诈客户或侵占客户权益触犯法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具体事务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落实。第四十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由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追究其责任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执业申请书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人热爱证券经纪行业,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备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现申请成为贵公司证券经纪人,根据公司授权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暂行)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对本人营销活动的监督和考核,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承 诺 书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本人郑重承诺:1、本人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规范、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2、本人未受过证券监管部门的严重行政处分;未曾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本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4、本人不属于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本人只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贵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承诺人: 年 月 日证券经纪人谈话记录营业部名称: 年 月 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拟开发客户情况(主要包括客户数量、资产规模、现投资渠道、佣金要求、投资偏好等方面内容)记录人(客服主管): 营业部经理签字:投资证券经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基 本 信 息(证券经纪人填写)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学历固定电话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Email地址移动电话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执业证书号执业区域执业期限(起止)执业前后培训情况(营业部填写)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培训项目通过情况其他事项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回答内容均属实;如与事实有任何不符,本人认同并接受公司在知悉真实情况时做出的任何处理结果,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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