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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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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南.doc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南七禾网 时间:2016-02-18 11:16:16 来源:律汇股权智库 作者:陈颖磊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如何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1.找什么样的律师来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但指引所列十四条审核意见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胜任,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足基协的要求。2.律师应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首先,需要与管理人签约;然后,对管理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依据调查结论制作工作底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必要时依基协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4.出具法律意见书成本多少?这项业务无疑对律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导意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律所以及不同的律师收费可能都不同,但律师高质量的工作是需要时间的,律师的时间成本是很高的,要价太低的律师在专业程度和工作时间上就很难保证,律师业内出具一般性专项法律意见书价格一般都超过十万元,故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也会在十万元左右,部分已是管理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可能收费会低点,但也不应该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常的收费应该在8-15万元之间,具体视工作量内容而定。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律师服务同意遵守这一定律,别只顾着压榨律师,工作质量才是应该关注的地方。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刘永斌律师 量化精灵来源:全国投融资服务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简称公告,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呢?下面呢,刘永斌律师就一一道来?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温馨提示: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律师事务所如何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日期:2016-02-17来源:海耀律所  作者:海耀律师字体:大 中 小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简称公告,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什么要求呢?一、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二)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需要。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五)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关于私募资格的最新规定(一)新注册:6个月内发产品;(二)登记满12月,16年5月1日前发产品;(三)登记不满12月,16年8月1日前发产品。逾期未发行,协会注销私募资格。根据私募资格最新规定来看,相关机构对此的监管趋势越来越严格,2016年,是监管规则快速丰富的一年。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导读: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了。中国基金业协会为何要请律师发表意见?应该请什么样的律师?律师怎样收费?律师服务内容是什么?且听我们一一道来。1中国基金业协会为何要聘请律师发表意见?1背景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似井喷式的发展,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但还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公司治理方面违规,有些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涉嫌犯罪。如何遏制私募基金行业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成为近期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该出手时就要出手了。2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况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被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二是已登记、尚无备案产品且需要备案产品的管理人;三是已登记、有已备案产品且尚需备案新产品的管理人。前两种情况为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种情况是协会决定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还规定,限时内无备案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将被注销。这基本上等于宣告了所有私募管理人均要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还要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亦需提交法律意见书。3法律意见书存在之目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对成员单位实行自律性监管,对于50多万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让监管层手把手去教如何规范是不现实的事情。引进律师,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从设立之初就帮助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无疑会极大地强化、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水平。2请什么样的律师?1能够帮助公司规范经营、规避风险的律师 or 出借公章、超低收费的律师?2015年,共有27家基金管理人、8个相关负责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外,还有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立案稽查,21家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组织会内各方力量共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配合地方政府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监管机构在春节前夕,连发重拳,出台了系列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重要规定,足见打破目前私募乱象,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决心。为了强化事后监管,证监局也已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常规抽查范围,进行现场检查。基金业协会已和一些律师事务所合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合法合规性进行抽查。证监会及各地的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已把手中的大棒高高举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们,在监管机构如此决心和动作之下,那些超低收费、出借公章的律师,你还敢用么?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有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要受到处罚或处分。综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并不简简单单是走一个流程和过场。错失了能真正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规避风险的好律师,出了问题还是要由自己埋单,因小失大划不来。2什么样的律师才靠谱?法规已很明确,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服务属于证券法律事务,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约束。证券律师最熟悉证券行业的规则和理念,最擅长帮助企业规范、规避资本市场的风险,不但在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方面有天然的优势,而且能够解决基金管理者和参与者在不同投资架构下所面临的各类复杂问题,在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下促成投资与交易的实现。3必须注意的是:律师也在被监管之列法律意见书指引引言及前三部分对律师工作提出了要求:1、明确了公示信息中会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所信息,这意味着律师被纳入统一监管。2、明确了律师的业务准则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规范”,这意味着严格程度与IPO无异。如出现问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受领监管措施。3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1律师要做的是在法律意见书上签个字吗?律师要做的只是在法律意见书上签个字吗?Too young too simple。律师真正要做的是: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2、针对尽职调查中可能构成的法律障碍提供法律意见及建议,并协助其完善及改进。这才是最难、最复杂、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不仅关系到律师自身的安危,还关系到管理人是否会被红牌罚下,不仅是要审查材料,更需要的是帮助管理人构建制度与合规体系;3、督促管理人之规范经营;4、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盖章签字。2核查所需要的基本材料清单1.  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内档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介绍3.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主体证明文件4.  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5.  私募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工商基本信息及工商内档6.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书7.  私募基金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若有)8.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9.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劳动合同、资质证书10. 私募基金管理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信息11. 律师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综上法律意见书形式之下,实质的工作内容有三个:帮助设立人自查(尽调)+整改(规范)+法律意见,且以前两个为主、为重、为核心!44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何收费?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万-10万元/项目为目前市场上相对认可的价格。具体根据是否需要规范、是否存在境外股东、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具体情况及尽调的难易程度,律师承担的风险与责任等进行协商。2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3000元-1万元/项目为目前市场上相对认可的价格。55律师仅在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起作用?除了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外,律师作为私募基金的法律顾问还可提供如下服务,在各个阶段全方位的为私募基金的运营保驾护航:1基金募集阶段1、就各种基金类型的架构设计和设立提供咨询,协助基金设立的相关事项;2、起草相关法律文本;3、协助私募基金制定内控制度;作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机构;4、为基金设立时突发状况提出解决方案;5、帮助基金发起人涉及税负优化的基金实体。2投资审查阶段1、协助基金进行项目初审;2、协助基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3、提供投资意向协议法律文本,协助项目谈判;4、协助制定保密协议;5、起草、洽谈、协助签署并执行投融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等。3基金运行阶段1、协助目标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代表国内外各类基金(包括美元基金、人民币基金、QFLP、平行基金等)完成对新兴企业的上市前融资;3、协助基金规范所投资企业相关法律事项;4、代表基金参与目标企业的相关谈判、会议;5、对目标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辅导、上市辅导等;6、协助私募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审查与投资人、托管机构的合同;7、其他日常法律事务。4项目退出阶段1、起草各类退出机制交易法律文本;2、协助开展尽职调查,提供相关法律咨询;3、协助制定股权回购方案;4、协助办理产权交割、变更登记;5、所投资公司如在退出时拟做清算,可协助制定清算方案、办理清算程序。以上为主要法律服务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规出台 如何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16年02月24日  来源:法邦网 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新私募机构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均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聘请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对此,私募机构应该如何找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文将为您作出一个梳理。首先,依据基协给出的指引,并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但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辅助私募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门槛提出了要求,鼓励满足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律所为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需要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全部监管规则,这对普通律师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一定要找熟悉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律师出具,才有可能满足基协的要求。其次,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这项业务无疑对律师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收费指导意见,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律所以及不同的律师收费可能都不同。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也是千差万别,私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律所及律师。私募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须由律师填报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苏长春)自春节前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文要求新私募机构申请备案、老私募发产品均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后,也让不少私募公司对提交的格式和内容犯了难。昨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目前协会无统一官方的法律意见书模板,需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意见书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随着私募基金备案数量与日俱增,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监督管理的工作量也在加大,存在精力有限人手不够的问题,因此现在把其中一部分监督责任交给了法律中介机构,既可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又能够分散一部分监管负担。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春节前夕,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也给不少律师事务所、券商等为私募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带来了不少“生意”。据了解,目前私募基金保壳、发产品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价悬殊,上至30万元下至5000元不等。“对于协会要求的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已经让很多私募机构感到措手不及,我也是从大年初三就回来了,赶紧找律所咨询,给协会打电话沟通,看需要提交哪些内容和细节,但目前协会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只能聘请律师事务所帮忙提交了,如果不能通过,这对我们未来发产品开展业务会带来很大影响。”北京一家小型私募机构总经理指出。不过,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辅助私募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门槛提出了要求,鼓励满足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律所为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新规详细解读(附答记者问、法律意见书指引、九大变化)2016年2月16日 14:02 阅读 445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2014年至今基本满两年,基金备案登记工作从无到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个公告很明显就是想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使得诚信信用的原则更加制度化,在客观上加大了私募基金备案的难度。】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实际上基金业协会只是形式审查为主,备案并不意味着实质认可,但是现实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备案来误导潜在投资人。】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2014年至今基本满两年,基金备案登记工作从无到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个公告很明显就是想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使得诚信信用的原则更加制度化,在客观上加大了私募基金备案的难度。】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实际上基金业协会只是形式审查为主,备案并不意味着实质认可,但是现实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备案来误导潜在投资人。】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单独的证明都不再出具,登记的公示情况,可以直接官方网站上查询,而且还时髦地加了APP查询。此次公告赋予了这些网络查询的法律效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需要备案,新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则该基金管理人会面临被注销登记的后果】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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