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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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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doc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公司治理的实质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使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发挥比较高的效率。当前,在我国,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和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公司治理观念不够普及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部分公司股东权益不能受到应有的保障,出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本文在对公司治理的概念以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关系等理论进行理论介绍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且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等建议。 引言 公司自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百年,但公司治理问题并非是与公司的产生相伴而生。从客观上来讲,进入 20 世纪以后,市场复杂性不断增加,股东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和分散化,这不仅加剧了职业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能力逐渐减弱,也导致股东们对公司经营层监督的漠视。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自然演变的进程中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董事会逐渐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由于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职业管理者的目标不同,管理者有可能会采取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国有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过大,这样一种股权结构现状势必导致国家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且作为国家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只能是代理人的身份存在,代理人的自身利益、国家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从理论上看是不可能一致的。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很难对这类纯粹的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督,结果造戌我国上市公司对经营约束和激励的失败,企业经营决策者不仅在决策时常常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且常常损害控股股东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企业治理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相关理论 (一)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又译成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管公司治理有国际化的趋势,却不存在统一的模式,由于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历史等广泛的因素,经济学、法学的有关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进行研究,所以,至今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表述。但是,从广义概念来说,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它是通过内部或者外部的机制来实现关系协调,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的各方面利益。 企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组织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规律的作用,导致了参与企业契约的各方利益的失衡和冲突,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是在“企业所有权”一定的情况下,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来安排以达到协调经济活动,实现公司效率最大化。这就是关于公司收益权和控制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 2.公司治理的目的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组合,其目的,也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般来说其所要实现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集中体现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制度构架,使公司的管理层或人员在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不损害公司、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二,通过内部制衡机制(在现代公司中,公司权力机构的配置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常见的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将形成相互配合、协调制衡的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和指挥协调。一般认为,内部治 )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以最大限度满足股东利益,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避免各方利益被不正当侵害是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所要实现的目标。尽管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法律经济制度不同,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同,而导致各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差异将长期存在,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所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以股东为本位、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公司法理念则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因为“公司蓬勃发展的光辉前景,原来是与每一个投资者都息息相关的;同时也会看到,公司的成功,实际 ”上也就来自于公司对这些投资者和客户需求的满足。 (二)股东权益 1.股东的分类 、 、 、 在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多数股东” “少数股东” “大股东” “小股东” ,有时也指人数众多但持股比例很少的股东,而“少数股东”有时却之类的概念,由于“多数股东”指人数较少但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因而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不清。在我国,小股东为持股比例低的股东,而少数股东为集体或单个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故本文采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提法,以避免概念上的分歧。大股东与小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这对概念由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体现出来,它表明的是公司的决定权、控制权和操纵权的大小,而不是单纯规定的数字比例。 2.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模式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公司的目标也就是公司治理要实现的目标,即以最大限度满足股东利益,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避免各方利益被不正当侵害,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由于各国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市场环境、法律观念等的不同,表现在公司治理的模式上反映出对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利益相关者权利的配置和行使权力方式、大小的不同。因而保护股东的利益与否对于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代理理论体系中设定的委托人,经理是公司的经营者,即代理人。股东授权经理经营公司,股东的利益依赖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的行为,公司的经营风险由股东承担。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其行为并非是为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为了自身利益和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当二者不 。代理问题一致时,可能导致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泛滥,损害委托人利益,产生所谓的“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能了解有关代理人的信息(如代理人的才能、努力程度等)是有限的,代理人则掌握公司的全部信息,而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的行为。因此经营者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经营者维护股东利益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及侵犯股东权益现状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的“研究与出版”栏目中有一篇报告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72007 ,年 9 月 该报告以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外部投资者、企业员工关系、债权人、客户与商业伙伴、环境、社会与捐赠、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为线索,对中国 2007 年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一个总体评估,期间有出现这么一个图表表 1来描述公司治理对外部投资者权益侵害的影响因素: 从大股东角度出发,主要原因排序如下:l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2缺乏股东权益保护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3股东自我保护意思薄弱、搭便车4对各种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小。从持股比例相对比较小的其他限售股东角度来看,主要原因排序如下:l缺乏股东权益保护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3对各种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小4股东自我保护意思薄弱、搭便车。 表 1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分析 选项选择比例 样本公司数上市公司大股东其他限售股东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4553.6688.6447.16 缺乏股东权益保护切实有效法律法规 4565.857555.12 股东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4563.4145.4527.8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漏洞 457.322.2715.91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缺乏诚信 4512.206.828.52 对证券市场违规惩戒力度小 4548.7838.6432.39 (一)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失衡 在公司实践中表现为,一方面股权的高度分散性和股民行为的“机会主义”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使大部分个人股东都将注意力放在股票炒作上,对公司的治理漠不关心,导致对经营者的监督软弱乏力。另一方面就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份的绝大部分,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而新公司法仍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照上述规定,即便是中小股东未放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相关的投票权,也难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有效治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缺乏足够兴趣。这样股权高度集中不仅导致治理效率低下,而且极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肆意侵犯。 (二)公司治理的结构存在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控股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使 ,出现董事会失去独立性,监事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极为不力,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我国内部人控制现象已相当严重,公司平均内部人控制度是 67.0。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目前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上都是由控股股东控制,使原本体现三权分立思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失去了监督制衡意义,缺乏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去制约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活动中的滥权,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利益的追求,控股股东有着很强的直接控制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动机和能力。在控股股东控制高层经理人选,拥有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权的条件下,公司经理层的经营行为会直接贯彻控股股东的意志,控股股东和经理层就共同构成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 (三)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及时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制度的缺陷表现在:第一,从董事会的组成、行为选择上看,董事会成员往往是由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推荐产生的,因此在其行为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过分强调股东利益,特别是过分关注大股东利益,而忽视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居民等的利益的情况。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况是,董事会及其成员作为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和代理人,与股东之间既存在目标追求上的不一致性,也存在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在行为选择上,董事会及其成员有明显的牺牲股东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第二,从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上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实际上是由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总经理等常驻人员担负,一般董事会成员并不能经常性地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也不能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的运作行 ,更何况要想期望由董事会自己监督为(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通常每半年才召开一次)自己的行为并取得实效,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切实际。第三,由于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的关系不顺,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新公司法第 115 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现代企业中,股东除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外,已将多项决策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就应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诚信、勤勉工作的原则,就公司重大事务作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客观判断,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董 ,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即事长兼任总经理,或者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导致“内部人控制”丧失了应有的制约、监督关系。 2.监事会制度缺乏操作性 尽管新公司法 118 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致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境尴尬。如监事会虽有财务监督权,但无业务监督权;虽有事后监督权,但无事前、事中监督权。与设计监事会的初衷比较,新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显然不完整,从而导致所应监督的事项难以落实。还有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有权纠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监事的纠正行为与提议不能实现时,如何进行有效的补救,新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 (四)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缺失 由于我国企业股份化和证券市场的建立只有短短的十几年,在引入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同时,并没有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文化,而且资本文化缺失,没有尊重和保护出资人中小股东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 我国大部分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缺乏现代公司治理的观念。控股股东仅仅注重自身利益和公司发展,较少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国有股东控股上市公司,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也缺乏管理公司的内在动力,一些企业领导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他们只对政府或领导负责,而不是对公司负责,疏于经营管理,更不会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完善股东保护体系的措施 (一)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特别是针对目前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分散的股权结构,通过积极推动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允许和引进更多的投资者,如允许基金、保 、险养老金机构持股,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等,避免“一股独大” “内部人控制”现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增加职工持股的份额。为此,可以在未来的公司立法及劳动立法中设置原则性、宣示性条款,鼓励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允许公司对优秀员工进行股份奖励,既有利于股权的分散,又能使员工从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单纯雇员和政治上宣传的“主人翁”真正转变成利益相关者,以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水平。 股市要发展,必须提高流通股比例。只有股市发展了,流通股比例提高了,才有利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目前流通股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极少部分,股票市场彼此分割,不利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从长远来看,我们必须逐步统一股票市场,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股权多元化,构造稳定的大股东,还可尝试实行银行持股,从而提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场所,就需要设置和完善一些有效的制度,在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的同时强化中小股东的权力,并增加中小股东的发言权,保证其投票权的影响力,使其有能力抗衡控股股东所作的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这些制度包括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完善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同时限制大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实行和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措施,来限制和约束控股股东肆无忌惮地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做出非法决议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改变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管理者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通过法律条款严格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及组成董事会的程序,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曾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完善监督机构,强化其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等经营者的监督,对于提高经营者工作积极性,增强敬业精神,加强自律,从而提高公司业绩,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如监事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提高监事的素质。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还要减少兼治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另外,还要加将对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其素质,是监事成为精通公司业务、财务和法律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监督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 (四)培育正确的公司治理和投资理念 控股股东和管理者必须要树立起“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卫砝砟睢夜鲜泄兄猿鱿趾芏辔侍猓蛑痪褪强毓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不重视中小股东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以及国内公民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当回事。 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股东大会,而是控股股东,这实际上仍然是传统企业管理的习惯。如果要真正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理念,并形成规范的权力相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控股股东的滥权。 总结 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好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各方的利益,使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发挥比较高的效率。但是?鼻霸谖夜捎诠局卫砘姑挥械玫阶愎坏闹厥樱局卫淼慕峁购椭贫鹊确矫婊勾嬖谧乓欢娜毕荩獾贾碌鼻拔夜鸷股东利益的现象的出现,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孙艳萍.出资人风险与上市公司治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74. 2王桂英.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J.财会月刊,20043:23. 3肖桂月.基于公司治理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4周龙杰.论人力资本与公司治理J.国有资产管理2005 年第 3 期. 5王怀燕.论公司治理及股东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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