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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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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4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五、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六、 基金财产保管10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八、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十、 基金收益分配23十一、 信息披露24十二、 基金费用25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8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十六、禁止行为31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2十八、违约责任34十九、争议解决方式36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7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8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陈开元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号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21-38794999传真:021-68881170联系人:王峰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6720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4,018,850,026元人民币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授权人士,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9.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境外托管人的委任职责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的收入;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授权人士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或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除外;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c)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d)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e)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f)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g)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h)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i)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j)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k)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l)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m)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6. 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指引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五、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六、 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证券登记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3、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5、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7、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资产及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授权通知:基金管理人事先按附件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授权人士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授权人士: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以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人士;指令:指基金管理人通过授权人士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指令程序: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二)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并将其详情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若基金管理人改变任何授权人士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该等有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若接到原有名单上的人士的指令或指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指令和其它信息行事,则基金托管人对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误,或不传送等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三)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 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通过授权人士对基金财产的托管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按授权人士的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当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人士有两个或以上时,除非基金管理人事先有另外通知,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执行任何一位授权人士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除非收到基金管理人更换授权人士的书面通知及在该更换生效之前,否则,可按原授权人士的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2. 指令程序(1) 授权人士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2) S.W.I.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S.W.I.F.T.安排;(3) 加密传真;(4) 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5) 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6) 授权人士签署的书面指令;或者(7)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授权人士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所有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文件或所做出的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授权人士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任何授权人士没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授权人士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且有义务拒绝执行。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款的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来承担。因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该错误指令指基金托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八)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八、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 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托管资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3. 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1)现金汇划指令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2)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a)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授权人士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验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执行现金汇划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授权人士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授权人士的授权,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授权人士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b)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足且合理的业务处理时间。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4.境外现金及交易清算的实施(1)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根据授权人士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托管资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境外托管人可根据本协议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与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件。(2) 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相关投资指引和交易结算指南的规定。(3) 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托管资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当境外托管人从基金管理人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托管资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权。(4)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1.资金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托管资产资金交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2.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每交易日结束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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