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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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摘 要】本文在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系统概况的基础上,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并依此为基础,企望在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观目的上,提出一些笔者认为可以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参与者,其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主体,对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证券市场离不开投资者,更离不开中小投资者,否则不仅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难以得到实现,而且证券市场也失去了其本质追求,以此而言,中小投资者构成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中流行着一句最简单的格言:保护中小投资者乃是为保护华尔街。美国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不遗余力的保护也的确推动了其发达的资本市场的建立。对我国而言,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更离不开中小投资者的参与,但实践层面,由于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导致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直接对话中还存在着很多主观及客观因素。本文拟在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系统概况的基础上,对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屡受侵害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并依此为基础,企望在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观目的上,提出一些笔者认为可以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信息披露质量有待提高。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首先满足其“公开性”的要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者与中小投资者沟通的纽带在于完全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此,我国证券法明确要求了证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市场中,无论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还是保护参与者的知情权,都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大打折扣,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恶意欺诈行为,对其不利的信息予以隐瞒或变相隐瞒,违反其信息公开义务,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误导和欺骗,是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基础发生错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欺诈中小投资者。无论国内国外,在证券市场中均严惩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首先违反证券法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直接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内幕交易行为使目标证券的价格失去其参考性和客观性,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评价由于其交易的欺诈性而失去投资意义,因此,内幕交易是证券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内幕交易一般由交易行为人利用其独特的地位或机会而获得特殊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其操作性问题,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很难及时、完全发现,也基于此,内幕交易屡禁不止,而中小投资者就成为了内幕交易的最广泛的牺牲者。 3.大股东依靠其地位优势侵犯中小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的统计数据表明,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大股东由于其投票权比例大,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且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功能很难得到实现,基于此,在公司法资本多数决的制度下,大股东的意志很容易得到贯彻实施,股东会的投票也就流于形式了,中小投资者通过投票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无法得到实现,在这种公司治理中,大股东牺牲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就势所当然了。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分析 1.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亟需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确立,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立法工作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现行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有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中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通过对证券法法律条款的考察可以发现,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款,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失平衡。证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就是通过私法的救济,而非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行证券法在理念上不应太多重视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另外,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比如重实体、轻程序。对有关证券法禁止的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此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损害计算均无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待具体化、明确化,落实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及系统性。 2.政府监管缺位、错位。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其曲折过程,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建立过程中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如何在此“国情”基础上更加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成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模式尚不完善,政府监管的模式和操作水平均不甚理想。当下,政府在对证券市场监管中,直接监管控制过多,而对证券市场的引导和间接调控经验明显欠缺。在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中,执法的力度和广度均有待提高。 3.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服务机构直接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决定,完善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一旦中介结构不在以公平、诚信为服务理念,就会加大市场的投机风险,危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当下,由于政府监管行为的不到位、不规范,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不健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经常违背诚信之宗旨。中介机构往往对上市公司偏听偏信,甚至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比如在上市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往往对拟上市公司过度的包装,招股说明书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和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此等违反诚信的服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完善的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尽管就证券市场颁布了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中小投资者这一特殊主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只是一些零琐规定。为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制定有关证券投资者的专门法律势所必然。另外,当下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的职权范围规定并不统一,立法中也应对此做出回应,以便监管措施的实施。(2)充分发挥监事会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作为公司治理的三大机构之一,监事会理应为股东(当然包括中小股东)利益而行为。首先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制度上和经济上保证监事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制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激励机制。由于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公司日常经营由董事会负责,因此为激励监事会积极行使职权,应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促使监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3)加大证券监管的力度,合理调控证券市场。虽然我国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经验不足、能力欠缺。但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应以“放松直接管制、加强过程监督”为基本理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和控制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在内幕交易的新闻通报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计小青,曹啸.中国转轨时期的法律体系与投资者保护:一个比较的视角J.经济经纬.2008 3肖珉.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4孙昭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胡恬静.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2010(3) 6陈萍.制度视角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J.经营与管理.2010(4) 7赵亮.论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J.特区经.2011(4) 8郝立辉.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09(4)-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