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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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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doc

    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目 录一、账户管理31.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32.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3二、凭证管理31.村镇银行凭证传递管理办法32.重要空白凭证下发及上缴操作流程3三、柜员权限管理31.村镇银行大额现金审批及柜台业务权限管理办法(修订稿)3四、业务管理31.村镇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台操作号管理办法(修订稿)32.村镇银行柜台服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3.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管理办法34.关于单位存款通兑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35.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36.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37.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38.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39.村镇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310.村镇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311.村镇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312.村镇银行反洗钱系统操作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3.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314.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资金证明31.村镇银行企业资金证明管理办法3六、会计档案31.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32.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33.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34.村镇银行会计结算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特别注释:文档中带图标的文件双击鼠标可以直接查看其中内容。一、账户管理1.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理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我行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行客户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协调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款人,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七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八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按规定填写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个人开户/综合服务申请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需在申请表指定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个人需在个人开户/综合服务申请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同时向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证明文件:(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时,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3.存款人类别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还应出具其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资料。14.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时,存款人应向开户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应向开户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1.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支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网点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出具以下有效证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上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开户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十二条(五)中的证明文仵。第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网点应将所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条件的,网点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网点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十七条 网点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十八条 网点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十九条 网点由专人对存款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首先审核拟开户单位开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其次审核拟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该单位的公章(该章必盖);再次审核人员在开户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审核人章。最后在开户申请书审核意见栏内空白处盖审核人章。第二十条 审核无误后网点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拟开立的账户进行综合查询(基本户除外),如其他网点已开有账户,应按照村镇银行关于规范开立对公账户的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征得已开户网点同意或审核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才能预开户。预开户后在开户申请表相应栏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户和临时机构临时户无需填写)、开户日期等信息,并在指定栏内加盖业务公章、支行长签名、经办人员章。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二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二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网点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二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二十七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二十八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二十九条 我行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三十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三十一条 办理账户信息的变更,只限于变更客户本身的信息(包括户名、地址、法人、经验范围等)。第三十二条 账户性质无法变更,只能采用开新户,销旧户的形式。第三十三条 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只能变更基本账户的信息,其余账户的变更只需网点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基本户和预算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网点还应到人民银行办理换证手续。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网点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网点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网点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三十七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网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网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第四十条 网点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四十一条 开户网点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四十二条 在我行内只能办理备案类账户的撤销,办理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各网点需自行到人民银行办理。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四十三条 会计管理部对开户流程进行指导与管理,对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检查各网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组织各网点每年对账户进行年检等。第四十四条 开户网点负责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传递、保管。各网点应建立账户专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审核及整理工作,并派专人到人民银行送达资料。客户原始开户资料由网点按会计管理部的要求做档案保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第四十五条 网点应填写账户专管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向会计管理部备案,每个网点可报两名账户专管人员。第四十六条 网点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每月进行自查,并向会计管理部提交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四十七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账户管理,要求各网点要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零余额账户的报备及管理第四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第五十条 报备内容及时间要求:各网点应于人民银行核准并核发零余额账户开户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加盖“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及报备表(纸质表格加盖公章)一同交至该账户所属的财政局国库部门,否则此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如遇撤销零余额账户,各网点应在账户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撤销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第五十一条 各网点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网点全年的零余额账户汇总,并按要求填写报备表,交至会计管理部。由会计管理部汇总全行的零余额账户,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第五十二条 网点应对本年度6月30日前开立且正常使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久悬银行账户不纳入年检范围,但久悬银行账户重新启用转为正常银行账户使用时,应纳入年检范围。以下情况的银行账户可不进行年检。(一)本年度开户且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类证明材料均已通过本年度年检的银行账户。(二)开户资料未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军队、武警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其单位存款人提交书面证明后可不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第五十三条 网点应采用公告、电话、信函、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将年检通知告知相关存款人。第五十四条 网点应要求存款人提交以下有关资料进行账户年检:(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见附件2)。(二)年检证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年检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需要办理年检手续的证照。 (三)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银行账户年检有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六)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五十五条 银行账户年检应先年检基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存款账户(同一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网点的,可同时进行年检)。账户年检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基本存款账户年检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年检时间。第五十六条 网点办理账户年检业务,应检查银行账户的合规性,包括:(一)核准类银行账户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银行账户已向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二)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开立。(三)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限内。对不符合合规性的银行账户,应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行内系统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在账户系统加注久悬标识。第五十七条 网点办理年检业务,对符合合规性的银行账户,应继续核实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一)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二)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时间内,是否已通过年检。(三)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八条 网点办理年检业务,对以下情况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变更银行账户需重新办理年检业务。(一)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二)开户证明文件内容已经变化或者开户证明文件的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三)各开户证明文件之间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四)开户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或有效性存在疑点的;(五)开户证明文件完整性存在疑点或由于法规制度变化导致不完整的。 第五十九条 网点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需年检的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单位办理账户业务的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经联网核查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经核实确属虚假身份证件开户的,应立即停止存款人予以销户,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第六十条 银行账户年检审核通过后,应在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年检日期;同时在各网点留存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进行标示。各网点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一联退回存款人,一联留存备查。年检审核不通过的,应通知该存款人及时办理相关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手续。第六十一条 本年度年检结束后,网点应及时进行总结,编写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账户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含:应年检账户数量、已年检账户数量、年检通过账户数量等)。(二)针对发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及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建议等。会计管理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辖内本年度账户年检情况汇总书面材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我行村镇银行关于规范开立对公账户的管理规定、村镇银行2011年会计达标考核办法和村镇银行会计达标重点项目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每户对网点处罚5000元,并全行通报批评。第六十四条 对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每户对网点处罚3000元,并全行通报批评。第六十五条 各网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户对网点处罚1000元。(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三)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四)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开在同一网点的。第六十六条 各网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户对网点处罚200元。(一)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第六十七条 账户性质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性质不相符的,每户对网点处罚100元。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 账户专管人员备案表 2.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报表 2.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提高计算机系统资源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依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包括: 单位客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我行开立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从会计科目判断,即包括活期存款“201101”科目所有符合条件的账户。 第三条 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以下简称“不动户”)是指超过1年(含1年,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结息、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款项收支除外)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第四条 不动户实行分(支)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按年甄别确认。第二章各岗位职责第五条 会计管理部负责制定不动户管理办法,组织会计核算及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不动户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报批、从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审批。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不动户管理系统的开发、优化及日常维护。第三章分(支)行职责 第八条 负责每年11月21日不动户通知单的打印、发放。第九条 对将转入的长期不动户进行确认、管理。第十条 每年12月21日报表系统自动生成 “单位活期存款转长期不动户清单”(附件1),分(支)行后台人员打印后经分(支)行行长助理(经理)审核后签字,报分(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受理不动户所属客户申领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第四章不动户管理第十二条 发出不动户通知单一个月后客户未反馈和处理的账户,系统在每年末的20日日切时,对账户进行结息处理,自动将符合条件的账户转入久悬未取款科目,原账户完整信息归集到不动户系统中集中管理。第十三条 单位活期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期间,不计结积数、不进行结息。若销户时,于销户日单户计算该户自转入不动户日起至转出不动户日止期间的利息,所结利息与本金一并转至本分(支)行应解汇款账户。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系统统计转入224101科目的“久悬未取款-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核算时间等于大于5年(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由分(支)行打出“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清单”(附件2),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报税务局审批,接计划财务部通知后作账务处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不动户在“224101-久悬未取款"、“营业外收入"核算期间,客户若持有效凭证申领款项时,分(支)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补计利息,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客户。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继续恢复使用不动户时,应要求客户先办理销户,再由客户提供正确、完整、符合人行开户条件规定的开户资料,分(支)行重新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产生新的账号。第十七条 单位活期存款不动户在转入“2241-久悬未取款”科目期间,只收不付。通过同城清算或大、小额支付系统转入的款项,可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以同城清算或大、小额支付进账凭证作为附件,转入“224101-久悬未取款”科目的不动户中。会计分录为:借:224202-同城、大小额挂账户 贷:224101久悬未取款-xx单位第十八条 不动户档案管理(一)不动户的印鉴卡放入专门放置不动户的印鉴卡夹中集中保管。(二)不动户的开户资料应在不动户转入2241科目的“久悬未取款-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时抽出,专夹保管。(三)打印“单位活期存款转不动户清单”后应按顺序附原客户开户资料并按年装订留存分(支)行。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系统通过“224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224101-久悬未取款”二级科目,核算按规定转入的单位活期存款户,明细通过登记簿登记。转入时,会计分录为:借:2011xx单位 贷:224101-久悬未取款xx单位第二十条 将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转入224101科目的“久悬未取款-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结清该账户,分(支)行打印“单位活期存款转长期不动户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一份附原客户开户资料按年装订保管留存分(支)行。第二十一条 将不动户转入“营业外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224101-久悬未取款xx单位贷:6301-其他营业外收入分(支)行打印“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作贷方记账凭证附件,一份随同账户印鉴卡装订,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客户一次性申领不动户款项的处理:(一)分(支)行调出“单位活期存款转长期不动户清单”或 “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清单”与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列“长期不动户支取申请表”(附件4)一式二份,经分(支)行行长助理审核同意、报分(支)行行长(负责人)同意后(已转营业外收入的须报经计划财务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销户,该长期不动户的余额自动转入应解汇款,再从应解汇款支取或转入该单位基本账户。“长期不动户支取申请表”一份同“单位活期存款转长期不动户清单” 或 “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清单”及账户资料一并妥善保管;一份作为借方记账凭证附件。(二)按不动户存款计息规定计结该账户利息,将款项从“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中计付到应解汇款。如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必须先将款项划转到224101科目的不动户中后,再办理销户、计息业务。会计分录:已转营业外收入的:借:67119603其他营业外支出 贷:224101-久悬未取款xx单位只转久悬未取款科目的:借:224101-久悬未取款xx单位借:641101-活期存款利息 贷:202401应解汇款转账销户: 借:202401应解汇款贷:300101(02、03)01(同城、大小额)现金销户:借:202401应解汇款 贷:1001现金(三)不动户销户时客户必须填写撤销账户申请书。第六章监督与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不动户核算的事后稽核,确保核算正确。 第二十四条 不动户管理及核算列入会计达标考核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不动户事后稽核、会计检查情况在会计、稽核检查有关报告中上报。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凭证管理1.村镇银行凭证传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凭证传递管理,明确责任,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杜绝事故隐患,根据内控制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统一传递凭证的范围第二条 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凭证传递员负责传递的凭证:1同城清算提出原始凭证。2中间业务发票及相关资料。3代理我行及其他专业行的委托收款凭证。4其他要求传递的凭证。第三条 由外包公司押运员负责传递的凭证:1上缴运营管理部事后监督的传票。2. 行、部往来划款凭证及现金入库票。第三章 凭证交接传递要求第四条 各种凭证必须分类使用凭证传递专用包封包,严禁混装。第五条 经办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将相关凭证办理完有关手续,划好报单,盖齐印章,用凭证传递专用包封包加盖封签章(业务用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并在封包上注明送往地点、包内凭证种类、数量及划拨凭证的报单号,按包数与凭证传递人员进行交接,并按封包上注明的凭证种类、数量、划拨报单号登记交接登记簿,做好交接记录。第六条 凭证传递人员根据封包上列明的内容在凭证交接登记簿上如实填写交接支行名称、凭证种类、数量及划拨凭证的报单号,按包数与接收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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