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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完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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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完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附件四 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西昌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昌市文汇路中段营业执照注册号:513401280603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513401A010公司电话:0834-6108888、6108899 邮 编:615000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 编: 通讯地址: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金辉苑”小区 幢 单元 楼 号(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事宜,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双方就有关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对上述合同进行补充。第一条: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全额付清房款共计: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2、按揭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时,付款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余款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办理银行按揭。第二条:代办有线电视网安装费的约定有线电视网安装费暂按人民币590元/户的标准由出卖人代收,此款买受人于办理交房手续时支付(此款以广播电视局最终收取标准按实结算)。第三条:住宅区内的水电供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小区的水、电供应按一户一表方式设计并安装完毕,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直接向西昌市自来水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交纳。按一户一表方式产生的部分费用按水: 元/户;电: 元/户,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此款。本小区内公共部位使用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本小区的全部买受人按实分摊交纳。第四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约定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西府规20051号文”的精神:“新建建筑顶层太阳能设施须相互统一、规范协调、统一安装”,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购并统一装配的太阳能热水器为 ,买受人按人民币 元/户的标准支付太阳能热水器的购置、安装费,在办理交房手续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此款。太阳能热水器的质量保证按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按揭付款的相关约定 1、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要求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在贷款银行通知的时间内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贷款代办机构)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承诺自愿接受贷款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格审查,若审查未获通过,买受人不能退房,买受人应在银行通知后的七日内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调整首付款和贷款额度,并支付购房余款,出卖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或银行发出书面通知15日内既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又未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应付房价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时间在30日以内的,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逾期超出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买受人按房价总款的20向出买人支付赔偿金。3、应买受人的请求,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期限内,若因买受人不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月供款,而由出卖人垫付时,则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垫付的资金本息,若银行要求出卖人回购房屋,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按房价总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4、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并支付。第六条:跃层房型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为跃层户型的,房屋总价款中未含楼梯的制作安装费用,由买受人在二次装修时自行制作、安装楼梯,附件一上所示为楼梯位置布置示意。出卖人应为买受人准备简易木质梯,房屋建筑面积按有楼梯计算。第七条:屋面露台及临街建筑本层楼顶板面以下外墙面等权益的约定1、购买顶层房屋和临街三层或四层房屋的部分买受人享有所购房屋本层楼面由出卖人划定的露台的使用权(无产权),只能作为花园进行绿化使用,严禁修建和搭设一切建、构筑物并不得有涉及赢利目的的经营性活动。若露台或屋顶需安装公共设施或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无条件提供场地和方便物管人员通行作业。2、购买临街商业房的买受人享有所购房屋临街面本层楼顶板面以下及楼地面以上部份外墙的使用权(使用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要求及规定)、顶板以上屋面的使用权归上一层的买受人拥有,小区内建筑物的其他外墙使用权归本小区全体买受人所有。3、购买本小区内底层住宅的部分买受人,拥有由出卖人划定的靠围墙的部分空坝使用权(无产权),只能作为花园进行绿化使用,严禁修建和搭设一切建、构筑物并不得有涉及赢利目的的经营性活动。若需安装公共设施或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无条件提供场地和方便物管人员通行作业。若政府规划调整需要拆除必须无条件配合。4、本小区内的其他买受人在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后同意本补充协议第七条之规定。第八条: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出卖人有权对小区总平面规划和设计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如小区绿化方案、小区出入口设置等,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补充协议或要求赔偿。第九条:房屋质量保修的约定房屋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免费维修;因不可抗力或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第十条:房屋交付的约定1、交付的房屋为清水房。2、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相关银行将买受人委托支付的到期款项划拨到出卖人账户并交清所有应交纳的费用后,方能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和权属证书手续。3、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和所有应交纳的费用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4、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接收房屋,因买受人原因超过通知期限30日未接收房屋的视为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了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风险责任及物业管理费等交纳义务同时转移给买受人,并按每延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100元整作为房屋保管金。5、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商品房有异议,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受人无异议,若买受人拒不接收房屋,也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经出卖人说明后,买受人仍拒不接收房屋的,买受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7日内,委托西昌市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书面质量评定意见,该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否则买受人承担延迟接收房屋所造成的后果。6、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公证委托,并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3)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饰装修和家具的布置参考,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第十一条: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约定 1、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按揭方式购房的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贷款抵押等事宜。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在办理接收房屋手续时或在出卖人通知接收房屋的期限内,应按时将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贷款抵押所需的资料及须缴纳的税费一并交由出卖人代收(最后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结算),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上述手续,致使出卖人不能按时提取为买受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保证金,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该保证金金额千分之二的赔偿金。按揭方式购房所涉及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保管:由贷款银行收取并保管,贷款清偿后由贷款银行退还。2、出卖人全力配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事宜,出卖人承担该房屋的不动产销售营业税,买受人承担办理二证的所有税费如下:、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契税、转让手续费、测绘费、权证费、工本费、贴花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费用:测绘费、办证费、管理费等。第十二条:通讯联络的约定买受人应在本合同中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双方同意以挂号信件为联络方式。挂号信发出7日内未收到买受人的反馈信息视为买受人接受出卖人通知事项。第十三条:公共建筑、维修基金的约定 1、小区内凡未出售和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的建筑物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小区内的停车位所有权和收益权属出卖人所有。买受人或其物业使用人在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了租用协议后可优先使用。2、根据国家、省、凉山州及西昌市有关商品房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的规定,买受人在办理接收房屋手续时须交清所购房屋应归集的房屋维修基金,并按照房款总价的2由出卖人代收。(维修基金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专款专户管理) 3、为了保证小区整体形象,买受人不得改变楼宇的外观整体效果,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对楼宇外立面的统一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的约定买受人在办理接收房屋手续时,应与出卖人委托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缴纳前期物业管理费,并承担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由出卖人指定。买受人同意与本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签署和签订参照国家行业规定制定的本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它1、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合同附件一户型图及附件三房屋交付标准作为双方验收房屋的依据。3、买、卖双方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资料仅为当时的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均不对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4、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本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除黑色字体外的其他字体和手写体条款内容均系双方协商确定,买受人对全部文字表述均无任何异议。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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