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修改).1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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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修改).11.03.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約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_注册地址:_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_ _营业执照注册号:_4406822006528_企业资质证书号:_1302061_法定代表人:_宋辉_联系电话:_85609888_邮政编码:_×_委托代理人:_×_地址:_×_邮政编码:_×_联系电话:_×_委托代理机构:_×_注册地址: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法定代表人:_×_联系电话:_×_邮政编码:_×_买受人: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 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出让_方式取得位于_佛山南海里水草场村_、编号为南俯国用(2004)第特05001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179525.99_,规划用途为_城镇混合住宅用地_,土地使用年限自_1993_年_10_月_28_日至_2063_年_10_月_27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金碧海岸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南房预字第2008015502_。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南海区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_ 【层】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普通住宅_,属剪力墙结构,层高为_3.1m_,建筑层数地上_31_层,地下_1_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个,【非封闭式】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金碧海岸花园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聘任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由广州市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应当接受并遵守出卖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2.5元/,低密度住宅:4元/,商业: 3.5 元/,政府调整除外。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整层】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栋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栋】出售,总价款为(_币)_千_百_拾_万_千_百_拾_元整。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差异值为士 0 6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 、差异值为士 0 6 以上(不含本数)至士 3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 、差异值超过士 3 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 30 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_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2、分期付款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楼款¥ 元;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年月日前支付总楼款¥ 元,余款¥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账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90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一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9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1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一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2010_年_06月_30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1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6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能依约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违约金、税费等);3、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90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一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90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30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1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一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为止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及3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买受人在交楼日如对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出卖人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在30日内解决,但不影响双方在交楼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供水、供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出卖人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使用条件。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60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3_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_见附件四_。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1、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须于 年 月 日前缴交物业维修资金¥ 元。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共有人享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共有人享有;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普通住宅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_份,银行_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于南海区 签于南海区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具体内容见销售资料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适用于高层住宅1、各单元的公共门厅、过道2、各单元的楼梯间3、各单元的电梯井、管道井4、各单元的电梯机房5、外墙面积的一半6、其他适用于低密度住宅1、独栋分摊面积:无分摊面积2、联排分摊面积:外墙面积的一半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样板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所有层高均包括楼板厚度。二、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五条变更如下: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4、该商品房的实测计价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退(补)款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房款的退(补)款手续。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条补充如下:(一)关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仅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者)1、买受人必须在楼宇认购书约定日期内办理完毕银行、公积金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银行、公积金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申请银行、公积金贷款实际贷款的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之日起5日内付清,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同意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不提出任何异议。如因买受人确实无法补交差额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则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优惠折扣,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买受人无法付清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则买受人应按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4、买受人在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买受人所交的款项不予以退还。5、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2)有权对该商品房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3)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约定: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付款的50%赔偿对方损失。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七条补充如下:1、本合同第七条适用于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和一次性付款方式,不适用于分期付款。2、如买受人分期付款,买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每期楼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须按未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逾期90天仍未按约定全额支付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该房屋归卖方所有,买方应无条件配合卖方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所支付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或办理交楼手续的日期早于买方应交最后一期款的日期,买方须在办理交楼手续日期前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卖方有权不交付该房屋给买方,且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八条补充如下: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2、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合同约定交房之日,买受人的银行、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手续未经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即按揭款未划入监控帐户),交楼期限顺延。六、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条变更如下: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该变更为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更且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买受人因上述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除本条第一款提到的变更外的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无权因该局部调整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买受人无权因该设计变更解除合同。 同时,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提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双方同意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收楼日为交房日期;若买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2、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实际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3、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认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取得广东省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七、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变更如下: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确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鉴于金碧海岸花园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金碧海岸花园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九、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五条补充如下:1、双方同意以 年 月 日之次日为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的起算日,出卖人应当在该日之次日起54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及缴纳相关税费。逾期15天未全部提供或未缴纳相关税费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产权证的责任。2、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缴纳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合同或权证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买受人须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前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将所有税费、维修基金等委托出卖人代收。买受人也可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全部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缴纳后须将相关凭证交给出卖人办理有关合同登记及权证手续。最终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当地政府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多退少补。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出卖人及时提供自行缴纳税费、维修基金等的相关凭证或委托出卖人代收有关费用,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其合同或权证等相关责任。3、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后未能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买受人有权退房。4、如果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应付款(含因实测计价面积与本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而产生的须补交的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或虽然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无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的收楼手续时,按出卖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包括应向出卖人提交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证明文件及签署一切必须文件,须向银行借取资料的,买受人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向银行借取。买受人是否提供齐全证明文件以出卖人开具的收件回执为准。否则,出卖人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6、按揭付款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文件是否齐全以银行提供为准。如银行提供齐全文件日期迟于第1点约定起算日的,以银行提供了齐全文件的次日为产权登记的起算日,不受第1点约束。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向银行借取文件的,须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7、如因买受人或产权登记机关的责任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本条规定日期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则出卖人免除因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8、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办理或交付产权证的责任。十、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六条补充如下1、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因买受人拒绝出卖人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若买受人房屋的相邻房屋或设施需维修,买受人必须对出卖人的维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十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如下:1、买受人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该住宅单位使用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其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上述部分,其使用权归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2、买受人使用、管理和养护的花园、绿地范围大约_平方米。买受人不得改变花园的绿化用途,不得更改花园内公共设备设施(管线井等),买受人必须维护花园的清洁卫生,负责花园植物的保养,不得在花园里堆放杂物,如物业管理公司须进入花园维修维护,买受人须积极配合,否则出卖人有权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强行实施。(该条款仅适用低密度住宅)十二、其他约定:1、关于通知的约定:(1)买受人确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前“合同当事人”项下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买受人不填写地址的,有关书面通知则视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通讯地址。如出现买受人提供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有误的,或买受人通讯地址变更,没有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的,出卖人向上述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通知,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寄出信件,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2、 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已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灰尘等问题,买受人不得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3、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若买受人未在三十天内行使该项权利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该项合同解除权。本补充协议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4、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广告、宣传资料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5、 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款,出卖人依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6、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已根据各自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予以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权利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对方进行特别解释说明。买受人进一步确认,已知悉并认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内容,且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其真实意思的反映。十三、本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