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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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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风险警示: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 托 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重要提示二、释义三、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四、相关中介机构情况五、信托目的六、信托计划名称和信托类型 七、信托计划币种及货币单位 八、信托计划的规模和资金构成比例 九、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和期限 十、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和信托份额的认购 十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十二、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 十三、信托计划利益及其分配 十四、信托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五、风险揭示和承担 十六、信息披露 十七、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十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九、备查文件第一条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是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第二条 释义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指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1.2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对信托计划作出说明的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4信托合同:指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1.6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各委托人。1.7受托人或华润信托: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1.8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9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1.10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秦皇岛在线”:指秦皇岛渤海在线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1.11应收账款原债权人或“创维数字”:指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2购销合同:指“创维数字”与“秦皇岛在线”签署的合同号为BHZX_SDT_001的数字有线电视机顶盒购销合同和合同号为BHZX_SDT_002的数字有线电视机顶盒购销合同。1.13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1.14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指受托人和“创维数字”签署的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合同。1.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设立信托时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16信托财产:指设立信托时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1.1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1.18优先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1.19一般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1.20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1.21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部分。1.22应收账款:指信托计划买断的从起算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8期应收账款,每个季度月末20日还款额416万元,该8期账款应还款总额为3328万元,最后一个还款日为2011年3月20日。1.23起算日:指2009年3月21日。1.24信托计划到期日:指2010年9月20日。若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偿还应收账款,导致受托人不能在2010年9月20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时,受托人有权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日,但信托计划到期日最迟不得晚于2011年3月20日。1.25信托计划分配日:指2009年 9月20日、2009年12月20日、2010年3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到期日。1.26优先延期补偿收益:指由于优先受益人不能按信托计划约定在信托计划分配日(信托计划到期日除外)取得信托计划利益而获得的经济补偿。1.27剩余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信托计划资金累计已分配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1.28优先收益率:指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年化净收益率,预计为5.5/年。1.2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下同)规定的工作日。1.30信托计划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1.31元:指人民币元。第三条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提示:本着建立及保持高水准公司治理的目标,相关制度及程序已安排就绪,以促使信托计划以规范透明方式营运,并辅以内部监督及制衡。以下是受托人采纳并遵循的公司内控制度概要。3.1基本情况3.1.1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3.1.2设立日期:1982年8月3.1.3法定代表人:蒋伟3.1.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层-12层。3.2信托业务管理机制3.2.1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信托业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是:3.2.1.1确立信托业务理念、信托业务原则和信托业务目标。3.2.1.2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审议信托项目。3.2.2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3.2.2.1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项目风险评审的专门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公司总经理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3.2.2.2风险控制委员会可邀请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会并陈述意见,但受邀人士不具有表决权。3.2.2.3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3.2.2.3.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评审意见。3.2.2.3.2对项目调查和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3.2.2.3.3对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项目提出专业风险评审意见。3.2.3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小组3.2.3.1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主要职责是:3.2.3.1.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意见。3.2.3.1.2对项目调查和评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提出意见。3.2.3.1.3对拟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的项目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第四条 相关中介机构情况4.1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1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人受受托人的委托, 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协议规定, 保管人违反职责时, 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4.1.2保管人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为1988年 8月。4.1.3保管人负责提供的保管业务见保管协议相关约定。4.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4.2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4.2.1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4.2.2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85年初,原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1992年成为国内第一批获准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1994年初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更名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4.2.3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现有近四十名执业律师,多数律师在国内或国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接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许多律师具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实践经验丰富。4.2.4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自成立始即广泛参与境内外企业重组、购并、股份制改造、证券发行等事务,是国内最早从事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发行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社会各界和境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第五条 信托目的5.1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第六条信托计划名称和信托类型6.1本信托计划名称为“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2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七条信托计划币种及货币单位 7.1本信托计划币种为人民币, 货币单位为元。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 认购价格1元。第八条信托计划的规模和资金构成比例8.1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规模下限为1500万元, 上限为2000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不接受新的申购申请。8.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一般信托资金的规模不低于信托计划资金的35%。 8.3本信托计划接受交付信托资金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 交付信托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限,投资者数量不限。第九条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和期限9.1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推介情况延长推介期,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成立。 9.2如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达到2000万元,推介期可提前结束,信托计划于推介期提前结束的次日成立。9.3信托计划的具体成立日期以受托人的网站上的公告为准。9.4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募集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能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或一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达到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规模的35%,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在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受托人须在推介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连同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户之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9.5信托计划到期日为2010年9月20日,受托人有权将信托期限最长延长至2011年3月20日。9.6如信托计划到期时,受托人向全部优先受益人分配完信托利益后,信托计划财产中仍有未变现部分,则由受托人与一般受益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信托期限的延长、信托报酬的收取等具体情况。9.7如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第十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和信托单位的认购提示: 委托人在申请加入信托计划前, 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之内容, 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保管协议、认购风险申明书和有关信托计划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10.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10.1.1委托人之资格合格投资者可以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为信托计划之目的, 合格投资者系指认购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且能够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或认购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机构投资者。10.1.2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10.1.3委托人之认购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信托计划项下, 委托人认购每份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并可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10.2必备证件 10.2.1委托人为自然人, 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受托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授权他人办理, 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外, 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原件。10.2.2委托人为机构, 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 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0.3付款10.3.1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户。 10.3.2信托计划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运用管理信托资金及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分配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委托人应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 将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计划专户:户 名: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 号:338010100100014186 10.4签约程序 10.4.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10.4.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10.4.3提交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户的入账证明原件。 10.4.4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10.4.5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0.5认购信托单位及其确认 10.5.1 认购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人民币1元 10.6认购原则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认购以“资金优先、时间优先”为原则, 但受托人有权视认购的具体情况拒绝特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10.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分别归委托人享有并于信托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利息应以受托人确认的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1.1管理运用的方式信托计划财产将只限用于买断“创维数字”对“秦皇岛在线”拥有的数字有线电视机顶盒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购买的应收账款为从起算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8期应收账款,此8期应收账款于每季度月末的20日固定偿还416万元。在此期间内“秦皇岛在线”应还款总额为3328万元。11.2应收账款的委托管理11.2.1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应收账款委托“创维数字”进行催收和管理并督促“秦皇岛在线”将应收账款划入信托计划专户。11.3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11.3.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专用账户进行。11.3.2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11.3.3为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户予以监督。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12.1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12.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交易印花税;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12.1.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资金代理收付银行代理费、保管人保管费、委托管理费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等。12.1.3信托报酬。12.2信托计划费用承担主体、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2.2.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12.2.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2.2.1.2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由保管人直接从信托计划专户中扣划。12.2.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12.2.2.1代理费12.2.2.1.1资金代理收付银行按代理合同提供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服务,收取代理费。12.2.2.1.2代理费由受托人承担。12.2.2.1.3代理费计算方法代理费按照受托人和资金代理收付银行签署的代理协议相关约定计算。12.2.2.1.4代理费支付方式代理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从自有银行账户中支付给资金代理收付银行。12.2.2.2保管费12.2.2.2.1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12.2.2.2.2保管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12.2.2.2.3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为固定费用7.5万元12.2.2.2.4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指令由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保管人如下银行账户: 户 名: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33801019167400013912.2.2.3委托管理费 委托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见合同号为2009-011-WTGL001的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委托管理合同。 12.2.2.4律师费 12.2.2.4.1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提供出具法律意见的服务,收取律师费。 12.2.2.4.2律师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2.2.3信托报酬 12.2.3.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 12.2.3.2信托报酬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2.2.3.3信托报酬的计算信托报酬为固定费用48万元12.2.3.4信托报酬支付方式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指令由信托计划专户划付至受托人如下银行账户:户 名: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侨香支行账 号:1100824677840412.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12.3.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12.3.2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受托人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在垫付后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划。12.4信托税费12.4.1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12.4.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12.4.3非由受托人承担的信托税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其分配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概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任何回报之支付作出保证。13.1信托计划利益构成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一般信托计划利益。13.2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13.2.1优先受益人在任何一个信托计划分配日,有优先从信托计划财产中获取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13.2.2优先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获得全部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剩余部分为一般信托计划利益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13.3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确定和分配方式13.3.1优先受益人按照下表所列方式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优先收益率预计为5.5%/年。信托计划分配日存续天数应分配的优先信托计划利益2009年9月20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09年9月20日之间的天数(优先信托资金/4)×(1+优先收益率×存续天数/365)2009年12月20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09年12月20日之间的天数(优先信托资金/8)×(1+优先收益率×存续天数/365)2010年3月20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10年3月20日之间的天数(优先信托资金/8)×(1+优先收益率×存续天数/365)2010年6月20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10年6月20日之间的天数(优先信托资金/8)×(1+优先收益率×存续天数/365)信托计划到期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到期日之间的天数剩余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收益率×存续天数/365)13.3.2若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偿付账款导致受托人不能在信托计划分配日(信托计划到期日除外)按期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除按照上表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外,还须向优先受益人支付优先延期补偿收益,优先延期补偿收益的计算方式如下:优先延期补偿收益=当期应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0.02%×(当期应收账款全额到账日-当期信托计划分配日)13.3.3在信托计划分配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在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后,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剩余部分不足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时,则由受托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继续追索账款,并将追索所得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仍然无法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向优先受益人足额分配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则受托人将全部变现所得在扣除完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13.4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分配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14.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本信托计划。14.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14.2.1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14.2.2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14.2.3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14.2.4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无法实现。14.2.5信托计划被撤销。14.2.6信托计划当事人一致同意终止信托计划。14.2.7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14.2.8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14.3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承继人在信托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计划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14.4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约定,归属于受益人。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加入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15.1信托计划风险揭示15.1.1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或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偿还应收账款,可能导致受益人不能按期获得信托计划利益或损失部分信托计划利益,极端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计划利益。15.1.2委托管理风险受托人委托“创维数字”管理信托计划买断的应收账款,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负责向“秦皇岛在线”进行监督和催收账款,由“秦皇岛在线”直接将应收账款划入信托计划专户,此种委托管理的模式产生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15.1.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15.1.3.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5.1.3.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5.1.4保管人经营及操作风险15.1.4.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5.1.4.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如果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15.1.5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15.1.5.1委托人无权要求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15.1.5.2信托受益权不能成功转让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15.1.5.3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计划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15.1.6其他风险15.1.6.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15.1.6.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利益遭受损失。15.2风险控制及对策 15.2.1创维数字作为一般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且规模不低于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35%,应收账款回收的款项在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完全部信托计划利益后,信托计划财产剩余部分向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15.2.2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15.2.3受托人规范业务管理系统,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同时,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15.3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计划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16.1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16.2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申明并同意受托人对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16.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16.4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16.4.1信息按季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运用报告书等。16.4.2受托人在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第十七条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17.1信托项目经理17.1.1项目信托经理及联系方式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本部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刘新洁:金融工程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工程学院。2005年进入华润信托,曾参与资金信托和员工持股信托等业务运作;负责信托计划的营销工作。联系电话:0755-33380623传 真:0755-33382876电子邮件:liuxj黄小倩: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2007年进入华润信托,参与多个贷款类集合信托、员工持股和MBO股权信托业务的后期管理,负责多个新股申购、资产买卖类信托的设计和成立工作。联系电话:0755-33380696传 真:0755-33382876电子邮件:huangxq 17.2信托经理小组其他信托经理17.2.1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下设信托经理小组,协助完成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工作。主要成员有:孟扬,信托执行经理,华润信托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北大任教。参加英国Stirling University工商管理课程培训,在美国Boston College做访问学者。1989年进入华润信托,主持过国际金融部、国际租赁部、资产管理部和信托业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策划实施深圳能源1.5亿亚洲美元债券发行及偿付、阿房宫凯悦酒店重组收购、长和集团收购汕头电厂及美国沃尔玛公司进军中国等大型项目,参与承做4亿美元的融资租赁项目工作,担任多个公司的财务顾问,负责多种类型公司的股权信托方案。孟扬女士在融资租赁、项目融资、涉外融资、公司重组、股权信托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路强, 信托经理,华润信托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信托和PE信托业务,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2年加入华润集团,1992年至1998年任职中国华润总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1999年起派驻香港华润集团总部,历任华润集团企业发展部暨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级项目分析员、高级经理、董事助理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主要从事房地产、医药、金融等行业的投资并购及资产管理工作,主持过投资公司战略研究部、医药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的工作。作为项目经理具体组织实施了云南白药及云南医药集团、东阿阿胶等医药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资产重组项目,参与组织华润集团商业地产战略模型及资产重组以及华润集团战略管理体系构建等项目,2006年作为一线项目经理完成深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并具体负责搭建华润集团金融平台的研究及实施工作。2007年赴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任职,具体负责实施了华润信托的资产重组和公司分立。在多年投资并购和资产管理的实践工作中,路强先生在投资并购、资产重组、企业融资、公司运营和企业价值评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行经验。程红,信托经理,信托业务本部总经理。武汉大学理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管理学院进修金融专业。1991年-1993年,就职于深圳康泰生物工程公司、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接受过投资、保险与国际贸易方面的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1993年-2005年6月,就职于华润信托,先后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与信托业务部工作,参与公司重新注册登记、新业务发展策划工作,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工作,参与受托管理深圳市某基金的方案策划工作。在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产品设计、产品营销、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信托与资产证券化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著有论文。其间,2000年-2001年曾借调至深圳市委组织部,从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专项工作,并在英国接受短期行政管理培训。2005年7月调入深国投商业投资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06年1月调至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主管资产经营部及多个合资管理公司,任合资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公司商业资产的经营管理、资本市场的再融资及公司战略合作伙伴的引进谈判。2007年4月调回华润信托信托业务部门,全面负责信托业务本部的工作。刘辉,信托经理,证券信托部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起在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企业改制、股票发行、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2002年加入华润信托,先后任信托业务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投资部高级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负责及参与了多种类型信托项目的策划、实施和后期管理,负责管理多个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在信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领域均有较好经验。金智勇,信托经理,股权信托部总经理。中国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学士,美国East & West大学MBA,英国博明翰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1991年-1995年就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曾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美国花旗银行的联合培训,并获得花旗银行的国际货币交易员证书。1995年4月进入华润信托,先后在国际租赁部和投资部工作,并曾担任过国投所控股的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二年,完成该公司重组与改造并重新赢利,此后亦担任过其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证券投资、实业投资以及金融外汇投资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曾负责某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并购,负责信托部的业务筹建,审核信托方案的设计与风险控制,主持培训内部投资人才。目前负责信托部的全面工作,包括项目评估、投资精算、投资策略和管理具体投资操作。负责赤子之心一、二期证券投资集合信托的总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8.1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18.2法律意见书结论 华润信托具有担任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的资格, 拟设立的深国投创维数字(秦皇岛1期)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违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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