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根据2014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修订)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 三 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 四 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五 章 董事会 第 六 章 监事会 第 七 章 高级管理层 第 八 章 经营管理 第 九 章 终止与清算 第 十 章 终止与清算 第 十一 章 附 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银租赁”)。英文名称:SPDB Financial Leasing Co.,Ltd. 本公司住所:上海徐汇区龙腾大道2865号。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玖亿伍仟万元整。本公司股份总数为贰拾玖亿伍仟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本公司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八条 本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六)修改章程;(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与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本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探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互动,积极探索融资租赁的市场服务功能和金融创新模式,支持和推进我国民机产业发展,打造和搭建促进国产飞机销售的融资平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租赁服务和高质量的资产融资服务,为客户提升服务价值,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效益的最大化。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一) 融资租赁业务;(二) 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 同业拆借;(七) 向金融机构借款;(八) 境外外汇借款;(九)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 经济咨询;(十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本公司不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本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六条 本公司出资人情况:(一) 发起人股东情况: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比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亿股66.67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6亿股22.22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亿股11.11合 计27亿股100(二)2013年6月本公司向上海龙华国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2.5亿股份后股东情况:股东名称认购股份数股权比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亿股61.02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6亿股20.34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亿股10.17上海龙华国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2.5亿股8.47%合 计29.5亿股100 第十七条 本公司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票,作为股东所持股权和分红的凭证。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但任何一方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主体转让股份,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份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发起人在本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股东股份转让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且受让股份的一方应当具备向本公司投资入股的资格。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股东不得将所持有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经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允许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本章程的约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推荐人选;(五)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股份;(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八)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出资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三)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四)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信誉,支持本公司的合法经营,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除外。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修改本公司的章程;(二) 对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三) 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四)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五)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股权投资计划及其修改; (六)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的方针政策;(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八) 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九)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十) 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十一) 对发行具有资本性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二) 由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的担保行为遵从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必须由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时方可召开。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的议题和相关文件资料随书面会议通知一并附送。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法人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由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重要决议、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重要决议,应当经代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五分之四通过。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的方针政策;(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六) 对发行具有资本性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八)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 由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会议以重要决议通过:(一) 修改本公司的章程;(二) 对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三) 对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股权投资计划及其修改。第四十六条 如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对公司实施财务并表,则应修改相应条款直至公司控股股东能够实现财务并表。公司各股东方应当确保这一修改得以实现。第四十七条 股东有权向本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上解释和说明。第四十八条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股东根据所持股份比例推荐下一届出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议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会议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宣布当选时。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时,不应对议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确定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可聘请律师予以见证,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应于会后15日内报送各股东。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时,本公司在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第五章 董 事 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的人员以及被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会议解除其职务。第五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应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并对本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三)不得将本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在境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本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六十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六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六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半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六十三条 董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的提名权与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相匹配。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4名董事;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名2名董事;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名1名董事。任何一方可以在其提名的董事的任期内提议更换该董事,该经股东大会更换后新任命的董事的任期应是被退换的董事的剩余任期。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具有资本性质的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公司发行非资本性质的金融债券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 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审议总裁工作报告;(十二) 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十四) 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十五) 决定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专门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但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不能超过本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十六) 决定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薪酬、奖励、福利方案; (十七) 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上述第(十四)款所指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第六十六条(十五)规定外,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行使单笔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投资、资产处置事项。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本公司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本公司的长期经营活动。本公司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本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本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本公司资本充足率管理,确保本公司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并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以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公司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本公司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对本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开展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推荐,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书面通知和相关文件、信息及材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决的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第六十六条第(六)、(七)、(十二)项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八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应于会后15日内报送各股东。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担任。每个委员会成员均为三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八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与股东的战略协同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以及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十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二)审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 (三)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所需费用由委员会提出并由公司安排; (四)检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检查公司的预算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二)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审查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百分之十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监督薪酬方案的实施;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六章 监 事 会第九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名1名监事,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名1名监事,上海龙华国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提名1名监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名监事。 第九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的人员以及被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董事、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九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九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提名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九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第九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可以予以撤换。第九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九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监事会组织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应将会议书面通知和相关文件、信息及材料送达各监事;但遇紧急情况时,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决制,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为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应于会后15日内报送各股东。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报送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公司总裁或审计部门做出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一百零六条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