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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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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1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2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4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4第二节会议的提案5第三节会议的通知5第四节会议的出席6第五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6第六节会议的表决和决议7第七节会议记录8第八节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8第五章附则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会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各项权利。第四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第五条 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第六条 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八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一) 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三) 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四) 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监事会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可由监事会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受监事会委派对公司治理、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下设各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等工作。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 检查本行财务;(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 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七) 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方案及其他提案;(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 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例会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例会,且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一)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监事提议时。第十九条 监事或外部监事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二节 会议的提案第二十条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监事会办公室将征集到的议案整理后,提呈监事长。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或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事由及议题;(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未对会议通知不符合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作其已按照前述规定收到会议通知。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应当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监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第五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副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监事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监事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六节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经审议通过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做出决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监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就临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征询出席会议监事的意见,经出席会议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审议。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会监事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每项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第七节 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 监事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八节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第四十一条 对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四十三条 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不少于”都应含本数。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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