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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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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doc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文件汇编2015年5月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文件汇编编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随县财政局随县农业局随县林业局随县水利局随县国土资源局随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性规范文件- 1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 2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6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投诉处理规定- 11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保密制度- 14 -第二部分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及操作性文件- 15 -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6 -受理出让申请操作规则(试行)- 22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试行)- 24 -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告知书- 26 -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细则(试行)- 28 -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 30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32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34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35 -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37 -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鉴证所需资料清单- 38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项目告知书- 40 -网络竞价操作细则(试行)- 42 -拍卖操作细则(试行)- 45 -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48 -随县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 51 -随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55 -随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60 -随县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63 -随县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66 -随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69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72 -林权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75 -股权交易指南(试行)- 77 -涉农知识产权交易指南(试行)- 79 -实物资产交易指南(试行)- 81 -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程图- 8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84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88 -农村产权转出意向登记表- 92 -农村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93 -第三部分 规范程序及文书格式- 94 -一、建设工程类- 95 -(一)招 标 程 序- 97 -(二)表格文书格式- 102 -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 165 -(一)出 让 程 序- 167 -(二)表格文书格式- 169 -三、政府采购类- 184 -第一部分 综合性规范文件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场)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各级单位的国家资产及镇(场)集体资产、资源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工程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镇(场)成立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场)长(管委会主任任组长),镇(场)、管委会纪委书记、分管副镇(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行政村(社区)主任、镇(场)有关站所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由镇(场)分管副镇(场)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下设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法人单位,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实行管办分离,工作人员在财政所内部调剂。(一)各镇(场)成立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条件审核。2、负责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接受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的监督管理。4、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职责。1、负责统一受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交易秩序。2、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场)二级单位及村集体工程建设、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负责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文本、合同制作和档案收集、管理。3、负责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4、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交易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5、接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6、接受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7、负责每月向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上报统计报表。(三)申报单位及镇(场)职责1、履行各单位及村委会民主决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提出项目申报。 2、参与实施、监督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3、公开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有关信息。4、履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各镇(场)二级单位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为三大类:工程建设类、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凡达到下列标准的,都必须进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超过上限的,则进入县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 镇(场)二级单位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包括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镇(场)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包括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类 镇(场)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按随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镇(场)集体投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以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桥梁改造、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绿化亮化或购买办公用品、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服务等项目。(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 1、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产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2、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向各级交易平台监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金额100万元、农田1000亩、“四荒”2000亩以下的交易项目,由镇(场)交易平台受理;300万元、农田3000亩、“四荒”5000亩以下的交易项目,由县交易平台受理;300万元、农田3000亩、“四荒”5000亩以上的交易项目,由市级交易平台受理(规模超过镇(场)交易平台受理标准,遇情况特殊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由镇(场)交易平台受理)。 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规模标准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处理,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派人员参与,结果及合同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项目申报第六条  交易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协议转让等。对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还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第七条  各镇(场)二级单位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分级原则,分别进入市、县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进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相应方式交易;凡达到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入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讨论通过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场外交易。第八条  由镇(场)二级单位党支部或村级两委研究申报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交易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等。镇(场)二级单位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村级集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通过,并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五章  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实施程序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项目确定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项;招标人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共同组织交易活动:制作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镇(场)网络平台、镇(场)公开栏、村公开栏及所属自然湾醒目处)、接受报名并确定投标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交易项目须编制投标最高限价的,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评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或评估,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准确。各镇(场)应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建立评标人员库,需要评标时,开标前采用抓阄(抽签)的方式确定评委,由操作人员在隔离的环境中电话通知专家按时到场评标。第十条 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镇(场)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采购按所在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村(社区)集体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固定资产采购报告;(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程序进行。(三)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派人参与采购。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交易程序,按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所附相关规则、细则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金收付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结束后,对集体资产和村集体土地、水面、“四荒”、矿产等资源交易和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完成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资金,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审计结算。第七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纪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项目所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二级单位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处以罚款;镇(场)财政管理中心将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五条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第八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按照“五统一”(统一交易平台,统一镇(场)集体招标主体,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各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工程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镇(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一)招标程序镇(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本着易于操作、简明快捷的原则,一般项目遵循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条件、方式、范围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2、招标公告的制作和发布(由项目招标人制作,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签发);3、接受投标人报名并登记;4、制作并出售招标文件(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5、现场踏勘及答疑;6、接收投标文件和举行开标会;7、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8、中标结果公示;9、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定合同。较小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以下)或施工技术要求不高、工艺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按下列简易程序进行:1、交易条件审核备案;2、制作并出售招标文件;3、接收投标文件和举行开标会;4、确定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5、签订合同。(二)招标主体招标的主体(也称招标人)只能是交易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不能代替招标主体行使职责和权利。招标人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各自镇(场)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三)投标主体投标主体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组织并有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而言,5万以下的项目不需施工企业资质;5万及以上则需施工企业资质)。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四)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在开标后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五)招标条件招标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入招标程序:1、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3、有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4、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5、项目地点、内容、要求应明确并可以量化;6、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已获得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国家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范围由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和性质确定,招标方式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分解成多个小项工程进行招标。同一业主同批次交易的多个同类型项目的总金额或一个招标项目的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招标方式分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集体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七)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依法制作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在镇(场)网络平台、镇(场)公开栏、村公开栏及所属自然湾醒目处发布;发布招标公告和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时间应当同步;自开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天。招标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其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等。(八)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实质性内容: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须知;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等。投标人须知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开标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招标人需要投标人作出的有关承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金额和方式等。招标文件须经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九)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采用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规范程序及文书格式中给定的标准和方法。(十)评标评委的组成各镇(场)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评委成员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人员以及镇村两级了解相关知识、作风正派、处事公正、有较好社会声誉的代表组成。每个招标项目的评委成员最早只能于开标前1小时内确定且必须保密;评标委员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且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或村民代表)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1/3;评委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技术性较强或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可聘请县或邻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评委库的专家参与。(十一)招标投标时间的设置招标投标时间应结合交易项目实际情况兼顾合法合规与高效快捷的原则合理确定。但应把握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相关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5日,从发放出售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到开标时间不得少于12天,情况特殊的,比如时间要求比较紧、项目很小的,也不得少于7天,并要报镇(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才能缩短招标时间。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少于7天,中标公示时间不应少于3天;3、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定合同时间不超过15天。(十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规定,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额的2%;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汇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帐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无息退还。(十三)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应结合交易项目实际情况,本着简明规范、易于操作、便于评标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十四)投标承诺招标人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作出承诺的,投标人应响应并作出承诺。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是指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承诺。(十五)评标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保证评委依法独立评标,不得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委应独立发表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过程应有文字资料记录。(十六)定标和中标通知书发放确定中标人的主体必须是招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依法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时签发,并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十七)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资料收集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全面收集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妥善保管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的查阅和咨询。(十八)关于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招标:1、报名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3、经过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所有投标的;4、有关监督部门发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须重新招标的;5、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程序要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程序遵循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所附相关规则、细则规定。其中,集体产权交易须由村“两委”提议,按照镇(场)重大事项“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确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项目、标底和承包期限,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所有交易在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现场实施公开竞价。具体程序为:(一)由出让人发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公告,公告必须在镇(场)网络平台、镇(场)交易信息发布专栏、村公开栏及所属自然湾醒目处发布,有条件的上推到县、市、省级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和接受竞买人报名的时间应当同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二)接受竞买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在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报名竞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少于交易标的物标的额的5%,一般为30%。保证金缴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专用帐户。(三)公开竞价。竞买人必须有2人(含2人)以上才可进行公开竞价。公开竞价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专业工作人员或出让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在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项目现场举行,最高应价者为竞价成交人。(四)出让人与竞价成交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由村委会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签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五)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村委会与竞价成交人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无息退还未成交的竞价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成交人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三、镇(场)集体生产、生活、办公等用品采购的程序要求镇(场)集体生产、生活、办公等用品的采购,由村(社区)“两委”提出采购计划,按照镇(场)重大事项“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经表决通过后,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招投标的相关程序进行。(一)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村(社区)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在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二)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就采购合同涉及的事项进行直接谈判,在保证采购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有关合同条件。四、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一)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三)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四)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镇(场)有关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利害关系人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群众也可以直接向县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五)违反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镇(场)管辖的,由镇(场)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初核,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县级管辖的,由县级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责任追究的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由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五、附 则(一)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经管局负责解释。(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集体利益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和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投诉及其处理。前款所称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包括镇(场)、镇(场)各类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各阶段。第三条 投标人(或竞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或竞价人)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维护镇(场)集体利益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场)公管办)是本镇(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级各类交易活动的投诉。必要时可会同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调查处理。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配合镇(场)公管办的调查处理。第六条 镇(场)公管办应当确定负责受理质疑、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三)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四)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五) 相关请求及主张;(六)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监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 镇(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处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应当受理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 投诉书未署具体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 超过投诉时效的;(五)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三条 镇(场)公管办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 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 镇(场)公管办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镇(场)公管办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镇(场)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称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七条 镇(场)公管办负责处理投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漏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 对镇(场)公管办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撤回;(一)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工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条 镇(场)公管办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第二十一条 镇(场)公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 镇(场)公管办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三条 镇(场)公管办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镇(场)公管办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镇(场)公管办处理不服或者镇(场)公管办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镇(场)公管办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并将其虚假恶意投诉报县级公管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七条 镇(场)公管办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镇(场)公管办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镇(场)公管办可以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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