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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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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实施办法.doc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业务流程,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IB业务是中间介绍业务英文INTRODUCING BROKER的缩写(以下简称“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涉及的总部部门及分支机构。第二章 客户开户管理第四条 证券为期货介绍客户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第五条 证券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应在营业部现场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办理协助开户手续。第六条 证券IB业务人员办理协助开户手续时,应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第七条 证券IB业务人员在协助办理开户时,应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期货应对开户资料复核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第八条 证券、期货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以及中金所的规定,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九条 证券IB业务人员可向IB客户提供以下服务性提示:1.提示IB新开户客户及时修改交易、资金初始密码。2.提示客户每日登录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阅结算报表。第十条 证券IB营业部在协助开户时,实行双岗复核。第十一条 证券IB业务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期货开户有关要求采集客户的影像资料。第十二条 证券IB业务人员办理协助开户,应在当日通过公司内部工作邮件系统向期货指定专用邮箱传送符合格式要求的客户影像资料,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纸质客户开户资料通过特快专递提交期货。第十三条 期货应在开放客户交易权限之前,组织对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确保客户开户的真实性。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应严格执行IB业务相关开户流程,加强对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及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做到开户过程留痕。第十五条 证券应按照IB业务合同管理流程,妥善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本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期货应依法保存客户开户资料的原件。第三章 风险控制第十六条 期货承担风险控制职责,证券不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第十七条 期货应遵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IB业务客户的交易风险,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及期货经纪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客户的风险通知义务及强行平仓制度。第十八条 期货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负责向IB业务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以及强行平仓后的通知环节。期货负责做好对客户的服务性沟通和解释工作。第十九条 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时,期货应对客户进行及时提示,同时告知证券IB业务管理部。第四章 合规管理第二十条 证券应将IB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IB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证券合规总监依法对IB业务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当地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期货应建立IB业务合规制度,期货首席风险官依法对IB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并按照规定向当地证监局提交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各自负责本公司IB业务的风险和合规管理,发现对方在开展IB业务中存在风险或隐患,应及时告知对方,督促并协助对方处理。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可根据需要联合进行IB业务的合规检查。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应联合制定证券营业部开展IB业务规划,并按相关规定和联合办法进行联合自查。证券合规总监、期货首席风险官须履行对联合办法、联合规划的审查责任,并对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向证券、期货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第五章 信息技术管理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的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应建立和完善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任何一方变更、升级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做好变更、升级的书面留痕工作。应当通过短信提醒、网站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告知客户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应共同制定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联合应急演练。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网络系统、基础设施、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故障处理、事故等级划分、处理流程、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介绍业务开展前,证券、期货应当进行联合应急演练。之后,双方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八条 证券、期货的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应相互独立,确保两者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双方应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以便解决IB业务信息系统的相关问题。第二十九条 证券、期货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容量规划。确保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处理性能与期货、证券及其营业部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第三十条 证券、期货应共同对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第三十一条 证券、期货提供的期货行情系统应采取合法、有效以及具有冗余机制的期货行情源,行情信息应即时、稳定,并通过不同通信线路传送。第三十二条 期货及证券的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第三十三条 期货为证券提供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具有协助风险控制功能。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应对IB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监控体系应覆盖相关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设施等范围,能够及时发现系统运行故障。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为各自提供的介绍业务系统技术事故承担责任。事故方应在出现故障的第一时间向对方进行通报,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第六章 投诉纠纷管理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应建立IB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纠纷。第三十七条 证券、期货应在IB营业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公示IB业务客户投诉电话、投诉受理邮箱及投诉处理流程。第三十八条 对待IB客户投诉,均应按“首问负责制”进行受理,任何员工接到客户的询问都有责任去反应和跟进,不得推诿,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三十九条 证券IB营业部在受理客户投诉时应填写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记录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答复客户处理结果,当无法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将投诉内容转到期货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证券呼叫中心接到客户投诉后,应仔细询问客户投诉内容,并填写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记录表,然后将投诉内容转到期货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期货客服中心直接接受的客户投诉,应填写介绍业务客户投诉处理记录表,对于证券转交的投诉记录,应依据原有的投诉处理记录表进行后续记录。对于仍然无法处理的投诉,应转至期货IB业务管理部门及证券IB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投诉客户的回复一般采用以下形式:(一) 电话答复;(二) 书面答复;(三) E-mail答复;(四) 上门回访。第四十三条 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后,由期货客服中心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满意程度,听取客户意见、建议,并填写客户回访记录。第四十四条 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后,证券、期货应建立客户投诉信息档案,及时告知对方。第七章 投资者教育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第四十八条 证券应当在其IB营业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示下列信息:(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二) 从事IB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六)(七)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客户投诉电话及流程;(八) 投资者教育制度(九) 客户须知(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上述公示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第四十九条 期货应根据证券的业务需要及要求,共同做好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第八章 人员及培训第五十条 证券成立专门的IB业务管理部门与期货指定的机构客户部进行业务对接。第五十一条 证券从事IB业务应配备必要的专职IB业务人员(以下简称IB业务人员)。IB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IB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IB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第五十二条 证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IB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IB业务人员,由公司IB业务管理部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积极鼓励员工参与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及IB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以充分满足营业部开展IB业务的人员储备及需求。第五十四条 证券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IB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第五十五条 证券对IB业务人员实施备案制管理,当IB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第五十六条 证券、期货根据公司情况对IB业务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制定IB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纳入公司培训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第五十七条 期货应配合证券相关需要,组织有关人员针对IB业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五十八条 IB业务人员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应满足10小时,并通过相应考试。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券和期货共同制定并下发。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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