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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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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批准文号: 合同编号: 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甲 方: (以下简称“客户”)普通证券账号:(上海) (深圳) 普通资金账号: 信用证券账号:(上海) (深圳) 信用资金账户: (前述信用账户签约开户后补填)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应急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机构开户填写): 授权代理人(机构开户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开户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开户填写):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乙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地址: 联系电话:4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融资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融券授信额度: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融资年利率: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_ % 融券年费率: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_ %日罚息率:_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客户以资金和/或证券为担保物,向乙方融入资金和/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二、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客户可以融入资金和/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账户;四、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账户;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六、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七、信用账户:分为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信用和非信用的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台账;八、信用证券账户:乙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九、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参照乙方制定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的方式,在乙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担保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十、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十一、保证金:是指客户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证券名单为准;十二、信托财产、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物系信托财产;十三、标的证券:指客户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具体见本合同【第四章】;十五、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资金,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买入乙方规定标的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十六、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卖出所借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十七、普通买入:指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十八、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申报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十九、直接还款: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二十、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二十一、直接还券: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返还借入证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二十三、警戒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二十四、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客户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二十五、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及以上的通知;二十六、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交易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交易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二十七、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或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其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二十八、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二十九、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三十、逾期负债:客户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客户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为逾期负债;三十一、罚息:对第【三十】项定义的逾期负债,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利息;三十二、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三十三、公司网站:;三十四、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十五、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二章 总则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第三章 声明与保证第五条 客户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二、客户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三、客户保证其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客户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客户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五、客户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七、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证券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客户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八、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九、客户声明:签订本合同时客户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客户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客户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客户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客户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十一、客户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十二、客户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已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规则的讲解,并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十三、客户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六条 乙方向客户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以编号“【】”【 批准文件名称】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规定;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四、乙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八、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四章 担保物第一节 信用账户第七条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客户普通账户不得注销,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一、客户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在客户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应制作信用证券账户卡,作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凭证交付给客户;三、乙方应负责更新客户信用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乙方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四、乙方负责办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的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注销等。第九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客户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乙方通知商业银行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银行开立上述信用资金账户之前,应先在乙方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客户、乙方及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并建立与客户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资金台账的一一对应关系。第十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客户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在注销前,须先了结该账户所有负债。负债了结后,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有股份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股份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所有资产转出后,信用账户才能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后,信用账户内仍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权利人可向乙方申请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剩余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转出后,权利人可按规定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第二节 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第十二条 客户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客户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客户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一、 信托目的:客户自愿将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客户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二、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客户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三、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客户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客户、乙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客户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五、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客户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客户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客户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强制平仓事由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等相应措施,对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客户对乙方所负债务。信托的终止:自客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客户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第三节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第十三条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比例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乙方确定并公布,同时根据证券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客户可通过信用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转入资金到客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保证金,也可通过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证券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保证金。客户足额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第十四条 计算方法与公式一、融资买入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提交保证金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买入的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三、融券卖出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券卖出提交保证金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卖出的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四、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融券标的证券的折算率+10%五、保证金可用余额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六、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乙方应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该证券的当前市价,并按计算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第十五条 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第十六条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客户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客户。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客户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第十七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和/或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第十八条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时,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作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第十九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乙方将于30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将其折算率调整为0,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有权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第二十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客户提供的担保物被乙方调整出担保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若调整后维持担保比例持续下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客户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且提取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第二十二条 客户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第五章 业务操作环节第一节 授信和交易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客户经乙方批准获取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由融资授信分额度和融券授信分额度组成,客户任何时点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分额度不得串用;二、乙方核定客户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三、如客户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申请授信额度的调整,报乙方审批。乙方同意后,将出具调整授信额度确认书通知客户确认调整后的授信额度,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调整后原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四、乙方有权根据客户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客户重新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客户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客户,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五、授信期内,客户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客户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六、授信期届满,客户或乙方已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在授信期届满前五个交易日内,客户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七、授信期内,客户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约定:一、客户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还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三、当客户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四、客户应在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五、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六、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客户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乙方融券标的证券被融完后即止;客户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七、客户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八、客户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卖出时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将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客户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先用于偿还融资欠款;客户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第二十七条 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客户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二、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客户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客户承担相关损失。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客户及其关联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限制客户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客户应当予以配合。客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第二节 期限及债务清偿第三十一条 客户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展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第三十二条 客户应在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前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也可提前还款、还券。对于到期的融资与融券的债务未偿还的部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逾期负债、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 客户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客户偿还债务,对于融资交易,每次卖券所得的资金首先偿还本笔融资买入产生的负债,若有盈余,则按融资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其他融资债务;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应按融券交易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二、客户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费用、逾期负债、罚息、证券交易税费、融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四、本条第【三】项所称直接还款方式,是指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持有现金的前提下,客户向乙方提交直接还款指令,偿还客户所负融资债务;五、本条第【三】项所称卖券还款,是指客户向乙方提交卖券还款指令,卖出信用账户中任意证券所得价款,用于归还客户所负融资债务;六、客户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七、本条第【六】项所称直接还券,是指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客户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前提下,客户向乙方提交直接还券指令;八、本条第【六】项所称买券还券,是指客户向乙方提交买券还券指令,使用信用资金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及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等资金买入相应标的证券,用于归还客户所负债务。第三十五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一、如交易恢复日确定且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不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二、如交易恢复日不确定或距离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超过30个自然日,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30个自然日。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数额人益前市价计算证券的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17客户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顺延期限届满当日,客户应足额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应以现金替代还券方式偿还:客户应当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沪深300指数同期(指从停牌日开始至偿还日期间)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停牌时沪深300指数收盘价)客户若到期未转入现金替代还券,将进入公司强制平仓程序,若客户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客户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客户继续追索。第三十六条 客户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第三十七条 客户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第五个交易日,客户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将进入乙方强制平仓程序。乙方应及时通知客户还券事宜。第三节 融资融券息费及罚息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融资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_个百分点执行,即融资年利率=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利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客户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融资利息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资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融资利息按当日融资利率计算。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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