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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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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业务盈利能力,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控制业务操作风险,严禁违规、越权操作。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具体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运行与管理,下设征信授信管理部、客户信用管理部、交易监控部、经营管理部等四个二级部门。四个二级部门分设具体工作岗位,征信授信管理部设有征信调查岗、授信评估岗;客户信用管理部设有信用管理岗、系统运行维护岗;交易监控部设有交易监控岗、交易执行岗;经营管理部设有标准评估岗、经营分析岗。第四条 营业部在总部的集中管理与指导下,具体负责客户接待与推荐、客户签约、开户等业务操作。内部设置了交易部及合规经理岗;交易部设立了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同时,公司在营业部实行客户推荐人制度,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至少应具备2名(含)经公司培训和测试后合格的融资融券客户推荐人。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管理第六条 各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规范,风险控制符合公司要求,内控制度严密,岗位职责明晰;二、近两年工作中未发现违规经营,未受到上级主管机关的处罚;三、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客户纠纷及客户诉讼事件,未因客户投诉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全部上线,交易系统已实现集中交易; 五、客户资料管理规范;六、近两年在审计中未发现重大风险及人为差错;七、至少具备2名(含)经公司培训和测试后合格的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内部设置了交易部及合规经理岗;交易部设立了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八、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各营业部根据申请条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提交业务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通过审批的营业部,可在整改规范并符合申请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定期检查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营业部,将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规范为止。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第九条 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实行客户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员工实行统一管理,组织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胜任能力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推荐人任职条件的员工可获得公司认可的客户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负责客户推荐和受理业务的初审。营业部交易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负责受理柜台相关业务。第十条 营业部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客户选择的适当性标准审查客户资格,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满足以下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 (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在试点初期适当提高标准,将选择在本公司开户满18个月、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一、曾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个人和机构;二、普通账户开户不足6个月;个人客户普通账户资产不足50万元,近6个月成交笔数少于5笔;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三、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四、普通证券账户为不规范账户的;五、普通证券账户中有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六、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七、曾经在本公司或其他券商处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违约责任;八、公司内部员工或证券从业人员;九、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十、列入资信状况不佳“黑名单”的客户;十一、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十二、反洗钱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十三、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客户;十四、经征信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为我司不可接受的客户;十五、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过信用账户并且未注销的客户;十六、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公司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向客户介绍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规定;对于不符合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作出解释。第十三条 符合适当性选择标准的客户,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客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附件二)提交申请资料。第十四条 客户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下列事项予以确认及承诺:一、未曾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四、不将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也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五、未曾有未按照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或证券从业人员,不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十一、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客户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以上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进行承诺,公司不接受其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或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定期统计公司所有限售股(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形成“融券限制名单”。进入“融券限制名单”的客户,公司既不允许客户采用限售股作为担保物,也不允许客户融券卖出相应限售股份对应证券;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形成“交易禁止限制名单”,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限制该类客户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第十五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负责受理:一、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三、普通证券账户卡;四、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五、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六、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申报表;八、信用情况证明;九、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十、个人收入证明(如:银行代发工资单、单位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十一、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或契税证明、按揭还款证明等);十二、其他材料。上述资料(一)至(七)项客户必须提供,(八)至(十二)项由客户选择提供。第十六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普通证券账户卡;五、普通证券账户对账单;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融资融券的决议;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两个年度);十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样本;十二、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十三、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十四、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证明(如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贷款证、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十五、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十六、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权使用证等);十七、其他材料。上述资料(一)至(十三)项客户必须提供,(十四)至(十七)项由客户选择提供。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须加盖机构公章。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建议客户尽量多地提供,上述有关证明信用情况的材料,有利于获取较高评级。第四章 客户征信调查第十七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具体内容如下:一、客户是否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三、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相关原件是否真实,并复印相关原件留存;四、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所有客户申请资料均需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负责验证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对于客户提交的资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第十八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以总部下发的标准化问题为基础展开访谈。推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应当涉及以下内容:一、对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个人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年龄、职业、学历等;机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注册资本、行业、股东实力及支持、管理层的稳定性等。二、对客户财务情况的了解:个人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收入状况、资产状况、家庭财务情况;机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情况。三、对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年限、账户资产规模、研究能力、亏损控制能力等;四、对客户信用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信用情况证明、营业部评价、追加保证金情况、平仓情况、缴税记录等。营业部客户推荐人也可就其他有助于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的内容与客户进行交流。第十九条 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及时追加保证金,是否有强制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第二十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收齐相关客户资料、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后,将收集资料情况和沟通交流情况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中。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客户相关的申请资料,依次报营业部合规经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并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审核。第二十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在收到营业部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和有关客户资料后,即可由征信调查岗开始进一步的征信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征信调查岗应对客户资格的有效性进行复审,对营业部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通过电话核对客户的联系方式等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二十五条 客户资格复审无误后,征信调查岗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初步征信的基础上,围绕客户基本面、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四大方面进行征信调查。 客户基本面是考察客户身份状况等相关信息,对客户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分析;财务状况是基于对客户的财务与收入状况的考察,对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进行的分析;证券投资情况是考察客户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客户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有能力进行信用交易;信用情况是考察客户在我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客户是否有违约风险进行分析。以上情况分析是对客户进行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客户征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明细及标准(具体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征信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具体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和信用情况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因子,设定相应的分值。征信调查岗按照公司的征信要求,根据征信所掌握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因子评分,并录入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以下同),最后计算出累计分值,根据该累计分值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信情况。融资融券业务部授信评估岗根据客户证券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系数两项指标综合测算出对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测算公式:授信额度=客户账户资产总额*信用等级评定系数(K)。第二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调查岗根据征信、评分、等级评定等情况,编制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四),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情况概述、各项风险因素分析、征信评分、信用等级评定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由授信评估岗负责初审,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授信管理部经理复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定。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估第二十九条 授信评估岗应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的初审情况,结合征信调查情况,对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五)。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授信额度评估值不得超过客户的申请额;二、授信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所能提供证明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资产)总价值的50%;三、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对单一客户确定的额度上限,即融资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 2%,融券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 1%;四、单一客户融资(券)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的5%,也不得因单个客户授信额度而造成融资融券总规模被突破。五、上述各项规定所计算的授信额度与【第二十七条】测算的授信额度相比较,以取孰低为原则,确定为公司对客户授信额度的上限。第三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应记录对客户申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查意见、对客户是否予以授信的评估意见、具体信用评估意见及结果。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授信管理部经理复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定。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调查岗、授信评估岗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重检。客户信用等级的重检分为定期重检和临时重检: 一、定期重检客户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每一年应对客户已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一次重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一年期满,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调查岗向相关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发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重检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查,主要内容有:(一)对照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的选择标准,审查近一年来影响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相关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审查近一年来客户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审查近一年来客户在当地金融机构的诚信记录;(四)审查近一年来客户与营业部是否发生过纠纷;(五)审查近一年来客户作为当事人是否涉及法律诉讼;(六)审查近一年来客户反洗钱等级是否发生变化;(七)审查近一年来客户在营业部当地有无影响其信用评级的新闻报导;(八)审查与客户资信状况有关的其他情况。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重新审核时,如有需要,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资信情况证明材料,根据对客户资信状况的初步评估,出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七),经营业部合规经理、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调查岗和授信评估岗。征信调查岗、授信评估岗在接收到营业部客户推荐人上报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重检报告后,应对客户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信用交易情况、履约情况等进行复核和综合分析,并重点就以下情况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审查:(一)客户履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情况,审核客户近一年来在信用交易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违约行为;(二)查询近一年来客户信用档案记录的变动情况,审核客户是否按时偿还负债,是否及时追加保证金,以及有无强制平仓的记录等;(三)根据调查了解的客户最新资信状况,依据征信系统及公司制定的评分因子标准,对客户进行评分、评级;(四)分别出具重检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二、临时重检临时重检是不定期的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的重检。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调查岗和授信评估岗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加强对客户的跟踪监控,一旦发现客户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应立即进行重检,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临时重检启动的条件如下:(一)个人客户财务状况、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无法履约的风险;(二)客户一年内在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存在3次未及时追加的情况;或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三)根据交易所等部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洗钱等可疑交易的行为;(四)客户出具虚假申请资料;(五)客户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六)客户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七)存在不符合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八)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临时重检一经启动,操作流程比照定期重检执行。信用等级一经重检,应当重新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并出具重检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第六章 客户授信的审查、审批及调整第三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报告、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和客户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进行授信额度、息(费)率的审批。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授信期为一年,自客户签署合同之日起计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客户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第三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息(费)率等参数进行设置。第三十六条 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须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八),并向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出示相关资产证明。第三十七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受理后,将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营业部合规经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融资融券业务部授信评估岗经审核,在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上出具意见,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征信授信管理部经理复核,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客户推荐人,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调整授信额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九),确认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第七章 签定融资融券合同及开户流程第三十八条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经公司批准之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填写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审批意见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十)、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十一),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给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和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到柜台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客户,客户信用管理岗应详细说明未获通过的原因,再由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未通过审核的客户再次提出申请时需距前次申请60个工作日以上。第三十九条 客户在现场签订合同前,必须出示以下有效证件:一、个人客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普通证券账户卡。二、机构客户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以及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四十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客户所出示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和签署工作。一、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讲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见证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 二、向客户讲解监管部门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三、就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以确认客户是否理解上述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四、营业部客户推荐人指导和见证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拍照留存。合同一式四份。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检查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字迹是否清楚可辨;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在确认无误后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审批单(格式见附件十二)上签字,并报营业部合规经理、营业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将客户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原件会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审批单等客户资料报融资融券业务部审核。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确认无误后报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后,报公司分管融资融券业务领导签字,最后报公司总裁办公室加盖公司公章。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合同进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不得修改。总裁办公室及融资融券业务部将盖章完毕的合同原件各留一份存档保存,另两份通过特快专递寄至营业部。其中一份由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与客户办理合同签收手续,交客户保留;另一份营业部留档保存。第四十二条 客户签收合同后,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即可在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要求客户签署三方存管协议书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打印上海、深圳的信用证券账户卡,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信用资金台账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到选择的三方存管银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第四十三条 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一、客户签收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文件后,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一)个人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必须临柜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1、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2、客户本人普通证券账户卡;3、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十三)。(二)机构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授权代理人须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注明授权办理信用账户开立业务);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6、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十三);7、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二、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通过登记公司的实时代理开户系统,经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复核后为客户进行信用证券账户的配号。每个客户每个市场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户名与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名称保持一致,且仅限在本公司使用;三、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后,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为客户添加信用证券账户。第四十四条 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一、客户填写信用资金台账开户申请书,并与营业部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书,在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台账,由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经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复核后在客户号下添加信用资金台账,并根据客户选择的三方存管银行对相应的存管银行发出通知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二、客户到指定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书并办理三方存管业务。第四十五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业务。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应在开户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第四十六条 客户如要求公司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应首先核实客户的身份,并确认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是否已成功开通了创业板交易权限。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则直接为该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如果客户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或者已办理手续但尚未达开通时限,应要求未办理的先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手续,待普通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后再为其开通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第八章 客户担保物的转入转出、账户激活第四十七条 客户转入担保物客户在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现金或公司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第四十八条 客户转入担保物可采取网上交易、热键委托等我司提供的自助方式,也可采用临柜办理的方式。一、临柜办理须提交以下资料:个人客户:(一)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二)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入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十四)。机构客户:(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五)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六)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入申请单。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二、临柜方式采用如下流程办理:(一)担保证券的转入:1、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为临柜客户办理担保证券从普通账户到信用账户的转登记;2、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资料审核无误后,将转登记委托输入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后,向登记公司进行申报;3、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入申请单上签名和加盖业务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存档。客户可在下一交易日,通过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二)担保资金的转入:1、客户临柜申请将第三方存管银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进行资金转入操作;2、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入申请单上签名和加盖业务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存档。 以上操作营业部需双岗复核操作,并由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第四十九条 担保物转入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资金只能通过客户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划转;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二、限售股份和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三、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资产;四、公司不接受处于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处理过程中的资产;五、公司不接受处于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资产;六、公司不接受被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客户转入担保物情况,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激活。在客户信用管理岗激活客户信用账户后,客户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信用账户激活的条件为:一、客户已转入担保物;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三、客户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第五十一条 客户转出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客户可提取或转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转出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客户转出担保物可采取网上交易、热键委托等我司提供的自助方式,也可采用临柜办理方式。一、临柜办理须提交以下资料:个人客户:(一)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二)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出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十五)。机构客户:(一)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五)普通证券账户卡和信用证券账户卡;(六)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出申请单。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二、临柜方式采用如下流程办理:(一)担保证券的转出:1、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为临柜客户办理担保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到普通账户的转登记;2、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审核无误后,将转登记委托输入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后,向登记公司进行申报;3、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出申请单上签名和加盖业务章,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存档。客户可在下一交易日,通过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二)担保资金的转出:1、客户临柜申请将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客户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营业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发出划转指令;2、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在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出申请单上签名和加盖业务章,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存档。以上操作营业部需双岗复核操作,并由营业部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第九章 融券标的证券及融资专用资金的调拨第一节 融券标的证券的调拨第五十二条 融券标的证券调拨是指融券标的证券从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至自营证券账户。第五十三条 在董事会核定的额度内,公司总裁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开展融券业务的实际额度,由财务部负责融券额度的管理。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融券业务的实际需要,选择可以出借并用于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和期限,形成可融证券的清单。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公司会计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公司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第五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标准评估岗根据证券投资部提供的可融证券清单,挑选出可作为融券券源的证券名单。融券券源的证券名单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标准评估岗填写融券券源划入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十六)经融资融券业务部和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证券投资部据此划出融券券源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六条 融券券源到期,或证券投资部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需要收回融券券源,由证券投资部确定划回融券券源的券种与数量,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提交融券券源划出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十七),经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执行岗据此划回融券券源至自营证券账户。第五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申报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划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第五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执行岗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申报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划回自营证券账户。划出账户内某券种的部分数量时,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执行岗在开市前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冻结该券种的拟划出数量;划出账户内某券种的全部数量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在开市前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将该券种临时调出公司的可融证券名单范围;账户中的可用证券数量小于拟划转数量时,按照可用数量划转并通知证券投资部、风险管理部,当客户清偿融券负债或者通过强制平仓了结融券负债后,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执行岗位将客户偿还的证券按照剩余数量划回自营证券账户。第五十九条 每日清算后,营运管理部根据对融券标的证券的调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并将相关数据报财务部。第二节 融资专用资金的调拨第六十条 财务部负责在银行开立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第六十一条 在董事会核定的额度内,公司总裁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实际额度,由财务部负责融资额度的管理。第六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对客户授信的实际情况,向财务部提出资金使用规模的需求。财务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部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间的调拨程序将资金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确保公司有足够资金交收。第六十三条 融资融券资金交收划拨通过融资专用账户进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每日上午向财务部提供融资专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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