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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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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由营运管理部归口管理,营业部是落实客户信用账户具体操作的一线部门,融资融券业务部、营销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营业部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营业部具备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授予的开户代理点资格并获得总部授权后,方可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总部和营业部必须对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的客户方可开立客户信用账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信用证券账户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是指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配号,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以进行信用交易业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包括: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六、客户信用账户的冻结、解冻;七、客户信用账户的司法冻结、解冻;八、客户信用账户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九、其它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有关的业务。第一节 开户业务代理资格管理第七条 具备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授予的开户代理点资格,获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才具有信用账户开户权限。营业部须按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第二节 信用证券账户的费用第八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相关业务收费按照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颁布的信用账户业务收费规则执行。第九条 各营业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收费标准。第三节 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第十条 客户未开立普通证券账户或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不满监管部门规定时间,或其普通证券账户为休眠证券账户、或被受理开户的证券公司申报为不合格证券账户或风险处置证券账户且仍未完成规范的,登记结算公司不予配号。客户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深沪市场各申请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第十一条 客户在公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可向营业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必须临柜办理,个人客户严禁委托他人办理。营业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代理开户平台,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手续。营业部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确保客户证券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必须符合实名制要求。第十二条 营业部受理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的申请前核验下列材料:一、个人客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二)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三)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二、机构客户(一)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五)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六)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附件二);(七)法人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三、开户营业部审核申请材料应注意:(一)每个客户可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所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开立证券账户;(三)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开立账户。身份证号应为15或18位数,首位数必须为19,中间必须为09,数字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月、日分别为0112、0131,18位数的末位必须是大写字母“X”或09的数字;(四)名称中涉及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括号加同音字或形近字代替,例如“陈容喆”,应录入“陈容(吉”;“朱鎔喆”,应录入为“朱(容(吉”;(五)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开立证券账户;(六)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等不得开立账户;(七)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户时应提供编制委(办)、民政局、总工会等颁发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八)机关事业法人开立账户时,身份证明文件为法人成立的批文,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批文号;(九)法人股东姓名(单位名称)必须完整、准确录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用单位简称,左边或汉字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等;(十)法人账户“注册号”栏应输入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注册号码,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不能输入副本的流水号。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合资企业等注册号具有汉字的须全部录入,注册号的左边或构成注册号的汉字、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不得把执照号码或其它代码、证照编号等号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号;(十一)按照公司反洗钱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第十三条 营业部在受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时,应提醒客户认真阅读开户业务申请表上的“郑重声明”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附件三)等内容。在客户确认已完全理解声明和说明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接受客户申请。第十四条 营业部受理开户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如下内容,确认不合格的,需按要求修改、补充完整后,方可办理。一、申请人提供的开户资料的有效性;二、注册申请表上填写内容与身份证的一致性;三、普通证券账户卡的注册资料与身份证的一致性;四、普通证券账户是否有限制;五、普通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六、普通证券账户已指定(或托管)在公司对应交易单元上。第十五条 营业部分别设置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负责申请资料录入,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负责申请资料复核和提交,客户信用交易账户管理岗和客户信用交易账户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登记结算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营业部的注册资料后,实时核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普通账户、身份证及信用账户注册资料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给予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返回结果信息至营业部。第十七条 营业部接收登记结算公司返回的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信用证券账户卡样式见附件十三)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输入错误,修改后重新传送,如属于开户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第十八条 在上海市场办理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客户配号及指定业务同时进行,信用证券账户在交易单元上指定不成功的,营业部须查明原因并联络客户,同时须向营运管理部等公司相关部门汇报。深圳市场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成功后,须比照普通证券账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证券账户使用信息,具体参见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申报业务指引。第十九条 客户需开通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营业部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二、营业部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三、营业部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妥善保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业务凭证,及时扫描,并参照普通证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子凭证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第四节 信用证券账户资料查询及变更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营业部设置的客户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账户情况,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通过公司开户营业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及持股情况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附件五);(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四)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六)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柜台或现行支持的网上查询等工具自行对本人持股情况进行查询。第二十三条 当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到营业部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个人客户姓名或机构名称发生变化;二、有效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个人客户申请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账户开户营业部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六);二、填妥的(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三、信用证券账户卡;四、普通证券账户卡;五、本人有效身份证;六、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七、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第二十五条 机构客户申请变更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妥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二、填妥的(普通)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三、信用证券账户卡;四、普通证券账户卡;五、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六、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九、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六条 客户变更证券账户开户证件号码或名称中一项内容的,营业部可以直接通过实时开户系统办理。如该账户已变更过名称或证件号码,以及客户同时变更名称和证件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除外)两项的,系统无权更改,经办人员需将以上资料邮寄至相应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传真反馈。营业部须同时进行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的注册资料的变更。营业部应于5个工作日后在系统中查询相应注册资料,根据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五节 信用证券账户卡补办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向公司营业部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受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交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的申请,核验申请材料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是否与开户资料相符,若不符的,应当按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规定先办理证券账户资料的变更手续。营业部审核合格后,可补打账户卡,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客户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妥的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七);(二)普通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补办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二)普通证券账户卡;(三)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六)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六节 信用证券账户注销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客户中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客户应申请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被注销的账户必须没有股份余额。客户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券商的,应先注销其原信用证券账户,再与新的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客户提供的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登记结算公司记录的证券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出入,营业部应当先为客户办理变更证券账户资料手续。营业部在完成注销手续后收缴存档已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核验遗失证券账户卡的客户已在申请表上注明“已遗失账户卡”。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销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附件八);(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七)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七节 信用证券账户的冻结、解冻第三十条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可到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业务。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受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交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卡的申请,核验申请材料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或注册号是否与开户资料相符,若不符的,应当按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规定先办理证券账户资料的变更手续。营业部审核合格后,可办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一、个人客户(一)填妥的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卡申请表(附件九);(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有效身份证;(四)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或双方当事人临柜签署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二、机构客户(一)填妥的冻结、解冻信用证券账户申请表;(二)信用证券账户卡;(三)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四)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七)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八节 信用证券账户的司法冻结、解冻第三十二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在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相关规定协助执行。第九节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股份的非交易过户第三十三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收回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的债权,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公司应当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中关于非交易过户相应流程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第三章 信用资金账户管理第三十四条 客户在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生效后,客户可向营业部提交信用资金台账开户申请,个人客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营业部在进行信用资金台账开立前,须审核信用资金台账开户申请书(附件十及附件十一)等相关业务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在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后,客户须与存管银行、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审核资料合法后,将资金开户申请发往存管银行,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并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以及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之间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存在映射关系,在每日清算后两者的资金余额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在柜台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时,应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填妥的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台账资料要素齐备,资金台账的名称和有效证件真实、准确并与证券账户的姓名、有效证件保持一致。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资金台账。客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一、个人客户(一)普通证券账户卡;(二)普通资金账户开户协议;(三)有效身份证;(四)银行开户行、开户机构名称及银行账户;(五)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证券账户卡;(二)普通资金账户开户协议;(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四)经法人代表签字(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信息登记时若已明确授权则无需);(五)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八)银行开户行、开户机构名称及银行账户;(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机构客户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第三十六条 客户办理信用资金台账资料变更的,应至公司开户营业部端(/存管银行端)办理。由开户营业部端(/存管银行端)将开户变更信息传输至存管银行(/公司),实现银行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账户信息同步变更。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结束信用交易后,须注销其信用资金台账。营业部审核客户有无未了结债务关系,经融资融券业务部批准后办理资金销户手续。第三十八条 营业部受理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的查询申请,客户亦可通过其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向存管银行查询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第三十九条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资料变更、登记证券账户、账户注销等业务,应填写对应信用资金台账业务申请单,业务办理流程参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执行。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及业务凭证管理第一节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四十条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重要空白凭证包括:一、空白(信用)证券账户卡;二、空白开户业务申请表;三、开户业务使用的其它重要空白凭证。第四十一条 由总部集中办理证券账户卡的制作、分发、更换和回收等事项。第四十二条 空白开户业务申请表等空白凭证可由营业部按照公司提供样式自行印制或直接打印。第二节 业务凭证管理第四十三条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凭证包括:一、开户业务申请资料;二、业务处理通知;三、业务统计表;四、其它开户业务书面或电子凭证。第四十四条 各营业部须指定专人负责开户业务凭证的整理装订、电子化影像扫描和归档保管等工作。具体操作参照公司账户管理制度、公司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第五章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印章管理第四十五条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印章指:信用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附件十二)第四十六条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印章的刻制、登记制发、收回、保管、使用、作废封存有关规定参照公司营业部印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信用账户开户业务印章只适用于信用开户相关业务,不得与其他印章混用。第六章 信用账户差错处理第四十八条 信用账户业务差错是指营业部员工在进行信用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料、冻结、解冻等业务操作时因违反操作流程,或因操作疏漏造成的差错,包括漏报或报错客户资料、签字审核不严、账户处理失误等。第四十九条 信用账户业务差错处理应遵循“第一时间处理和即时报告”的原则。当事人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向营业部负责人报告,力争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第五十条 营业部差错处理应遵循“逐级上报,授权处理”的原则。对达到“重要事项”的差错严格按照营业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严禁当事人隐瞒事实不报、严禁超越权限处理差错。第五十一条 在客户开户、销户、资料变更、补办、司法冻结等环节,不按业务操作规程操作,对客户身份验证不严,缺少重要凭证或凭证缺少客户有效签字等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此类差错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一、差错当事人立即报告交易部经理,填写“营业部差错处理表”;二、交易部经理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授权负责人着手处理差错;三、同客户联系,请求客户补齐相关资料,争取妥善解决;四、分析差错原因,理清责任,对责任人依照公司营业部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在差错处理表上记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按规定对公司信用账户相关业务进行检查,公司须积极配合、协助检查。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对营业部的信用账户相关业务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五十四条 营运管理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部信用账户相关业务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第五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营业部信用账户相关业务进行事后稽核,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公司采取处理措施。第八章 罚 则第五十六条 营业部在办理信用账户相关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暂停或取消该营业部信用账户开户业务资格;五、暂停或取消该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五十七条 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信用账户相关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调离相应业务岗位。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公司向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账户持有人姓名国籍或地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邮政编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身份证 护照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长期有效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职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个体工商户学生证券从业人员无业其他学位学历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高中 初中及以下账户类别沪市股信用账户深市股信用账户 代办人代办人电话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身份证 护照 其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郑重声明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开户代理机构填写审核资料: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代办人是否已签名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账户类别上海市场深圳市场股信用账户经办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复核人: 联系电话:传真: 填表日期:备注说明: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附件二 : 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账户持有人全称国籍或地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网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长期有效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其他证书法人性质(可选多项)打“”境内企业法人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三资企业)金融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其他境内事业法人境内社团法人境内机关法人账户类别沪市股账户 深市股账户经办人姓名国籍或地区经办人联系地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郑重声明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开户代理机构填写审核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境内证券公司提供)申请人是否已签名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账户类别上海市场深圳市场股信用账户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备注说明: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附件三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一、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用于记载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二、 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三、 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四、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融资融券相关的规定。五、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六、 申请人应当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七、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八、 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信用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十、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十一、 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附件四 : 授权委托书 证券营业部:一、本委托人 兹授权代理人 代理本人在你营业部办理以下证券交易有关业务事项必须在选择项前的( )内填写“是”或“否”,不得空缺,空缺的即视为该项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1、( )信用证券账户开户、销户; 2、( )信用资金账户开户、销户;3、( )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4、( )网上委托方式开通;5、( )证券交易委托;6、( )第三方存管签约,撤销、变更存管银行,资金转账;7、( )查询;8、( )指定交易或撤消指定交易;9、( )修改、重置密码;10、( )信用资金账户挂失补办11、( )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专项业务协议;12、( )转托管;13、( )处理交易差错和争议;14、( )其他(请详细明示): 。二、授权期限:( )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本人向贵营业部书面撤销本委托之日止。( ) 其他方式 (请详细明示): 。三、委托人声明:1、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2、代理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委托书生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3、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事宜需在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完成。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经公证后,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4、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资金台账: 上海A普通证券账户: 深圳A普通证券账户: 上海A信用证券账户: 深圳A信用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预留签名式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确认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五: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账户持有人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查询内容:经办人签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代理机构审核栏审核资料: 序号: 法人: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 原件一致)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处理意见:经办人: 代理机构盖章:复核人: 联系电话:传真: 日期: 处理结果签 名: 日期: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附件六: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证券账户号变更前资料账户持有人姓名全称变更后资料账户持有人姓名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其他其他变更内容:姓名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其他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及地址代理机构审核栏审核资料: 序号: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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