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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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客户档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客户档案(以下简称“客户档案”),是指客户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基本信息、资信情况、交易记录、客户回访档案、诚信记录等一系列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纸质原件和其它各种介质的资料。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管理,与普通交易客户分类保管。第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客户档案的组织管理。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分别保管其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档案资料。第五条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类型,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由账户类资料、征信类资料、交易类资料和客户诚信档案等部分组成。第六条 账户资料类档案主要指融资融券客户进行交易之前所提交的相关申请表和作为业务处理依据的法律凭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个人客户: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机构客户: 证券账户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第七条 征信类资料档案主要指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提交的证明自身资信情况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个人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普通证券账户卡;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信用评估报告等。机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普通证券账户卡;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融资融券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两个年度);法定代表人及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样本、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申报表、客户关联账户申报表、融资融券业务申报审批表、信用等级评定报告、信用评估报告等。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复印存档,机构客户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机构公章。第八条 交易类资料是指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类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转入承诺书、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入申请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转出申请单等各种资料,以及处理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凭据作为附件,与客户档案存放在一起管理。第九条 客户诚信档案是指公司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信情况的记录。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为每一位客户的基本信息、业务申请情况、交易情况、违约情况和公司跟踪评判情况建立信用报告,并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第十条 公司为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建档时应严格审查,认真复核,做到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归档:一、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保留完整的电子档案材料以及涉及本部门业务处理的纸质资料;其他纸质材料由营业部按照公司规定要求整理存放;二、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并严格与其它证券资料区分开来,分别管理;三、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封面写明客户姓名、资金账号、建档日期、档案目录、建档人姓名;四、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客户档案逐一进行整理归档,封面写明时间、文档资料名称、编号区间、整理人姓名、日期;五、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营业部上传到总部的客户档案电子文件,通过设置存放目录加设密码等电子化方式进行管理,方便存放和查找;六、客户档案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数字准确,签章齐全。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保管:一、总部和营业部的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管理由专人负责,营业部由交易部指定专人负责,总部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客户信用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人变更时需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营业部或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监交;二、融资融券业务部和营业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客户档案,并放置在档案柜中,做到防潮、防火、防盗;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无缺;三、未经审批,客户档案不得带出营业场所或由员工个人保管。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更新:一、客户临柜办理业务时,营业部应留存变更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原有的资料也需要保留);二、客户资料变更时,电子客户档案与纸质客户档案需保持一致;三、扫描资料必须定期备份,刻录成不可擦写光盘,封存于保险柜内,变更资料只能新增至扫描档案中,不得对原有资料进行修改、删除。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调阅:一、融资融券业务部及营业部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的有关手续,确保客户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二、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各类客户档案调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总部的客户档案调阅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营业部的客户档案调阅由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三、档案管理人员须建立档案调阅记录,因业务需要调阅客户档案,调阅人须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四、除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及审计等法定有权机关或公司另有规定外,其他外单位人员不得调阅客户档案;上述法定有权机关调阅客户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须查看其身份证明、法律文书及工作证;五、档案调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调出、复制业务档案,营业部须报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总部须报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档案复制须由专人完成,调出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六、营业部客户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借出营业场所,确有需要的须报营业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七、调阅人员使用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不得转借他人和擅自复印。使用时严禁在文件上涂改、污损、勾划、折叠、拆卷或撕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仔细检查文件状况,发现有损毁现象,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保管:一、融资融券业务部及营业部须妥善保存其所有客户档案、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二、纸制客户档案须自客户销户后保管20年以上;三、电子客户信息须及时更新、备份,并保管20年以上。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保密原则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员工均应为客户档案的相关资料履行保密业务,遵守以下原则:一、不得随意放置、丢弃客户档案;二、不得透露客户档案内容;三、不得未经批准,随意调阅复印客户档案;四、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利益。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