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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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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各项操作规程,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各岗位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除依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设立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人、部门合规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部门负责人任组长,部门合规经理任反洗钱工作联络人。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二、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反洗钱宣传活动;四、配合营业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六、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召集和主持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会议;二、对本部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承担领导责任;三、监督和督促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四、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五、对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绩效考核;六、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首席合规官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经理是融资融券业务部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一、具体负责配合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二、参加监管部门、公司和合规管理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三、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四、负责与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合规管理部沟通、协调和报告反洗钱工作;五、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首席合规官、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和合规管理部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十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十一条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等;二、交易密码挂失;三、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四、开通和变更非柜面交易方式;五、办理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客户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客户: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二、机构客户: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办理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十三条 对于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全、不实或过期失效的,应当谢绝其开户申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十四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其他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情形。第十六条 在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当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证件不全、不实,则谢绝办理变更申请。一、对于自然人客户,应当要求其提供账户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若为代理人,还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二、对于机构客户,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第十七条 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八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合规管理部报告,由合规管理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应与营业部建立客户识别双向通报机制。融资融券业务部在对客户进行征信时,如发现客户身份资料与营业部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提醒营业部核对;营业部进行客户资料更新、重新识别时也同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通报,确保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的一致性。第二十条 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反洗钱风险等级必须是低风险等级。当现有融资融券客户出现洗钱风险,按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应当调整为中风险或高风险时,营业部应立即调整并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部和合规管理部。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对该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检,并采取后续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大额交易全部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由反洗钱系统自动过滤出符合报告要求的交易记录,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大额交易数据报送至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二十二条 对融资融券可疑交易施行两方面监控:一、由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通过反洗钱系统进行电子化监控;二、由融资融券业务部合规经理配合营业部进行人工监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识别和报告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行为。电子化监控中过滤出的可疑交易在反洗钱系统内加以分析审核,人工监控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则通过OA系统上报和分析审核,审核通过后均由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报融资融券业务部。第二十三条 融资融券可疑交易监控的审核报告流程如下:一、由反洗钱系统自动过滤出符合报告要求的可疑交易记录;二、营业部每日查询反洗钱系统中是否出现可疑交易,如系统中出现可疑交易的,应立即对其调查分析是否涉嫌洗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反洗钱系统中批注说明;三、合规管理部反洗钱岗根据营业部提交的调查结论进行复核,确属可疑交易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反馈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并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营业部应报送当地人行;四、通过反洗钱系统外人工监控的可疑交易审核报告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将融资融券业务中形成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和文档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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