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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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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doc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委托人: 受托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释 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信托计划:指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2、本合同:指编号为国元集信(2012)XAJR字第( )号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5、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分为A、B两类,A类委托人/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的合格投资者,B类委托人/受益人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在开放申购期内加入并持有信托单位至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合格投资者。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信托财产的权利。7、信托期限:指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存续期间。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依据本合同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1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帐户。11、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12、信托利益:指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产生的信托净收益。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4、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文件。15、保管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其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受让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融”)持有的因出资安徽新安金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贷”)贰亿元人民币和安徽新安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金鼎”)壹亿元人民币所对应的股权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受益权”)。信托计划期满,新安金融无条件溢价回购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标的股权受益权,使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第二条、信托期限与规模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不含信托财产处置变现期),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信托财产处置变现期是指信托期满两年时,如本信托项下存在债权资产未全部收回时,而需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或处置质押物等措施而使财产变现所需要的时间,处置时间以届时财产变现实际操作所需时间为准。本信托项下A类委托人/受益人认购并持有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B类委托人/受益人的期限为自开放申购期结束包括提前结束的次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下同)。本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以信托成立后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为准。第三条、信托单位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信托单位份额为信托计划资金/每份信托单位价格。千百十万千百十元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 份,认缴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元,(小写):第四条、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保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签订时,将认缴的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始为正式加入本信托计划。户 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帐 号:34001464608059142888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代理收付行(即信托财产专户的开户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义务。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责保管,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第五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按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所占信托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按本合同约定通过受托人进行转让、继承等信托处分。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初始推介期满前,所有A类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达到30000万元时,受托人可宣告初始推介期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成立。初始推介期届满时,所有A类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达到15000万元,本信托计划成立。否则,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委托人已缴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财产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在初始推介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受益账户。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日(日历日)内,本信托计划可进行开放申购 ,开放申购期为 天。开放申购期内,所有B类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与所有A类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累计达到30000万元时,受托人可宣告开放申购期提前结束。开放申购期内,A类委托人不得申请赎回所持有的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下A、B类委托人/受益人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委托人缴付的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包括开放申购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信托收益第一次分配时一并分配给受益人。如本信托计划设立担保权利的,则信托计划的成立须满足受托人有效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权。第七条、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即受托人按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和意愿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标的股权受益权,以满足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投资收益的需求。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一)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一)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进行保管,全程监督信托计划资金的运作。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银行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专户资金在信托收益分配前可用于银行存款。(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四)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五)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第十条、本信托计划受让的标的股权受益权标的股权受益权包括: (1)标的股权的转让收入;(2)标的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票等原因而形成的派生股票的权益;(3)因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等;(4)标的股权是否参与配股由新安金融决定和出资,不在本信托计划所指的受益权之列。(5)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事务参与权,不在本信托计划所指的受益权之列。第十一条、标的股权受益权的回购及保障措施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受让标的股权受益权。(一)回购:新安金融承诺于信托期满无条件溢价回购标的股权的受益权,并与受托人签订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新安金融按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回购本信托计划受让的标的股权受益权。(二)保障措施:1、新安金融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因出资新安金贷贰亿元人民币和新安金鼎壹亿元人民币所对应的股权为其到期回购所支付的款项提供质押担保。新安金融是以传承弘扬徽商文化为己任、承载新徽商梦想的现代金融企业集团,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顺应安徽省“十二五”发展目标,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中“先行先试”的要求于2011年7月22日在芜湖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余渐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新安金融集团致力于打造一流员工团队,精心提供一流金融服务,与各界客户携手,力争实现合作共赢、快速发展,努力开创事业发展的新篇章。2、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万商”)为新安金融按期回购股权受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南翔万商是为着力打造“徽商民营企业第一品牌”,秉承弘扬徽商文化和徽商民营经济,在安徽省委统战部、安徽省工商联的共同指导和推动下,于2010年5月在芜湖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股东全部以货币出资,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余渐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南翔万商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与管理,参与金融投资(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城市综合体及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电子商务及一般商品贸易(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南翔万商模式的运作,将直接推动现代物流业城乡一体化,同时促进与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协调发展,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在创造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就业和税收,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二条、信托收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是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因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入之和。包括收到的投资红利、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回购或出售的溢价收入及信托资金运作的其它收入。第十三条、信托管理费用的承担、核算及支付方法(1)信托管理费用是指信托生效后,因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印刷费用;银行开户费;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财务顾问费等中介费用;支付银行保管费用、代理收付费用、推介费等;转让标的买卖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2)信托管理费用的支付:信托管理费用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除。信托管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计入当期损益。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本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为信托收入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管理费用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100%受益人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100%预计受益人年化收益率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下列标准享受信托收益。1、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200万元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8.5%;2、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300万元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9.0%;3、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500万元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9.7%;4、单份信托合同委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预计该类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为10%。如信托收益不足以同时按上述受益人预计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则本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的收益均按信托计划资金年化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第十五条、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依据下述约定提取信托报酬:信托收益同时满足本资金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时,超过部分的信托收益作为受托人信托报酬进行分配;否则,受托人不收信托报酬。受托人于每年12月份预提信托报酬,但应于信托收益分配时按照实际信托收益情况进行调整。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A、B类受益人按其实际持有信托单位的天数享有信托收益。如信托收益不足以按上述受益人预计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则本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的利益均按信托计划资金年化收益率标准进行分配。信托收益以现金方式分配,每满一个信托年度分配一次。受益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收益。2、信托计划结束时,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清算分配顺序,根据实际信托收益情况进行调整后,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其分配应得的信托净收益。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该信托收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第十七条、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1)信托计划清算: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托管理、运用和清算报告,并在受托人网站(网址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书面通知各受益人。自该报告公布或书面通知寄送之日起30日内,委托人和受益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在受益人的实际年收益率达到预计年化收益率时,信托管理、运用和清算报告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2)信托财产分配: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2、信托期内,若受托人依据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提前收到回购价款,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的比例按期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受托人保留一切法律权利。(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4)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不得将本信托项下财产设立任何质押、抵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5)遵守信托合同,不得干扰受托人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运用范围内的业务操作;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行使金融股权对应的公司事务参与权。(7)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有权依照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税费,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4)不得在信托财产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5)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6)按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7)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8)必须依据信托文件规定办理应当由受托人负责的与信托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9)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10)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辞任。(11)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12)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益人的权利(1)受益人享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的权利。(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益人的义务(1)受益人承担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的义务。(2)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可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信托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3)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4)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风险揭示、风险控制和承担(一)风险揭示: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策风险、质押股权价值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新安金融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因出资新安金贷贰亿元人民币和新安金鼎壹亿元人民币所对应的股权为其到期回购所支付的款项提供质押担保,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南翔万商为新安金融按期回购股权受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尽管受托人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三)风险的承担: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一)受托人的办公场所置备有关信托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受托人情况介绍等资料,供委托人查阅。(二)委托人(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上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四)受托人按月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查询,并将季度管理报告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公布。(五)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六)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送达委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本信托计划所指送达之日即受托人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时的寄出日(以邮电局的邮戳为准)。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实际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的清算报告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审计。第二十一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一)本信托设立后,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实现。2、信托目的无法实现。3、受益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4、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5、信托被解除。6、委托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7、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8、信托合同或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三)信托财产的归属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按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形式予以接受信托财产。本信托的清算分配,以信托财产为限,将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优先支付信托管理费用;2、按照规定向受益人分配应得财产(包括信托利益);3、支付受托人信托报酬。第二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与继承。(一)信托计划生效1个月后,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可自行寻找受让人,并自行协议价格。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信托合同、转让合同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转让金额的0.15%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由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签订转让合同的以及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转让而相应地让渡给受让人。(二)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在办理继承手续时,继承人需携带能确认继承人合法身份和继承证明的合法文件(法院或公证文书),至受托人处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受托人不收手续费。继承人在继承受益权时,应指定一人代表所有继承人整体继承受益权。第二十三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二)本信托约定,受益人大会仅在更换受托人及选任新受托人时召开。受益人大会应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更换或选任新受托人。符合本条约定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作出的决定对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全体委托人书面公告受益人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建议。(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托人可以在其网站(网址为)公告,但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则召集人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连续三次刊登所议事项等。受益人大会不得未经公告就本条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六)每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七)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受托人于决定事项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告(受益人可以查询),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四条、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本信托计划仍可有效存续,并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信托财产和其他当事方的影响。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期限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三十条、信托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具备下列第(一)、(二)、(三)、(四)条件之日起成立,同时具备下列第(五)条件之日起生效:(一)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四)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五)本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一)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险申明书。(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 (或其授权代表) 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电 话: 电话:0551-5227659联系人: 传真:0551-5227383地 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30001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加信托计划。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致: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国元信托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已了解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 万元,认购 份信托单位。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合同经办人:合同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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