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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doc

    • 资源ID:4163552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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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doc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1999/10/13【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7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号)和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二)对象:、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无房户、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虽已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年月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为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年月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年月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平方米。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市政府公布的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四)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元平方米,年我市住房补贴按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元。工龄补贴额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一)年月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给予发放,直接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划转售房单位或发放给职工。、已离退休职工符合发放规定的,住房补贴全额或差额或差额发放。、符合以上对象中第()、()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年,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达到年的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可全额发放,但必须与单位签订住房补贴借支合同(由房改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产权证件抵押登记,发放给职工的全额住房补贴与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应享受住房补贴形成的差额住房补贴部分,作为购房职工向单位借支,单位财务作“专项应收款职工户”入帐,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工作未满年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离开前其借支未抵扣的住房补贴由本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符合以上对象中第()、()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年的职工,将面积差额部分的补贴一次性转入公积金帐户;工作年限未达到年的职工,其差额部分逐年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购房的职工按年月日(含日)前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未购房的职工按购房时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二)年月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行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年为止。个人购房时,可从本人公积金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四、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住房补贴由受补贴职工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审核并张榜公布,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上报市房改和财政批准,并由财政拨付或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原有住房建设的资金。、市直管公房出售部分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即按市政府榕政综()号文件规定留足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用于住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的资金。、现有公房租金收入,即单位自管住房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管理费后用于住房补贴。(二)行政事业单位每年月日前应当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综合考虑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购房时间,确定发放人数和具体的发放对象,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及支出预算经主管局审核汇总后,报房改和财政部门审查;各级财政根据审查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情况,统筹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财政拨付住房补贴的,以根据是否填报住房情况普查表的单位为准,漏报的单位需住房补贴由单位自己负担。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报表的,不给予住房补贴。六、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一)从各级财政划转的原建房资金,纳入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和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部分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养成护基金、落实房屋政策资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及所、站转制启动金后,部分上交市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预算收入按提取作为单位自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优先用于该单位住房补贴);以上五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单位自筹    资金以及房租收入中扣除维修管理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原则上不得开支职工购、建住房支出。(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号)、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号)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并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没有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以及预算外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不给予予发放住房补贴。(三)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作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七、附则:(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除不再获得住房补贴余额外,对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本息,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商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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